七年前的交通事故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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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16676
颗粒名称: 七年前的交通事故案
分类号: U491.31
摘要: 王成也依据该调解书中的责任认定从永宁县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内容

家住吴忠市利通南街汽车运输二公司家属院的尚志刚,今年已经66岁了。从7年前开始,他便成了吴忠银川路上的常客。他来银川直奔城区交警队,就为了一起发生在1991年1月2日的交通事故案。他对记者说:“为此事我和我的家人跑了不下300趟了。”1991年1月2日上午9时许,永宁县驾驶员王成(个体)驾驶自购的胜利牌出租面包车,在由老城返回永宁途中在胜利南街区运司加油站南侧300米处,将自治区干休所干部尚文奎(79岁),即尚志刚的父亲撞倒在地,在向左侧倒地时倒在由南向北靠路东边沿的汤某的手扶上,造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尚志刚介绍,自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他们便开始找城区交警队要求处理,然而交警队只在1991年1月3日和2月23日分两次将司机王成所交押金8000元借给他们5000元为其父办理了丧事外,此后便没有任何要给他们处理的迹象。这一等就是七年。在这七年中,他们不时来到城区交警队,得到的结果不是找不到人,就是人员变动、领导调整而无任何结果。然而尚志刚哪里想到,此案早已“调解”结案了。1996年10月的一天,一位好心人告诉尚志刚:“此案已结案了,不信你们到永宁保险公司去査。”尚志刚不敢相信这是事实。他们通过关系终于在永宁县保险公司查到了早在1994年4月份城区交警队给保险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并由王成之兄王斌签字。这份调解书由办案人员张某出具,对责任认定和调解结果写得很明确:“责任认定:经认定报支队批准,1・尚文奎骑自行车左转弯时未减速向后了望,由路西向路东猛拐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重大责任;2.汽车驾驶员王成对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观察不周,预防措施不够,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手扶驾驶员汤某没有违章行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善后调解:死者安葬费800元2交通费1200元,3.误工费800元,4.家庭困难补助费1000元,5.死者抢救费683.7元,6.面包车修理费1110.5元,7.死亡补偿费3200元,8.此事故因死者家庭纠纷拖延较长,此次一次性结案”。但“调解书参与人签字”一栏中只有肇事汽车一方签字。然而据了解,这份调解书是在车方的要求下,为了获取保险赔偿而单方给肇事汽车一方出具的。王成也依据该调解书中的责任认定从永宁县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而尚志刚在事故发生后5年之久未收到任何处理该事故的文书,并一直认为事故尚未处理。尚志刚获取了此“调解书”以后,非常气愤,认为此调解书违法,书面要求银川市交警支队撤销此案的调解,重新对此案进行公正处理,并要求处理肇事驾驶员及此案的责任人。银川市交警支队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认为“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在不通知死者一方到会的情况下”单方给肇事汽车一方出具了调解书。并于1997年2月18日研究决定:“1.撤销城区队对此案的善后赔偿调解,限期15日内对此案进行处理;2.维持城区队对此案的责任认定;3・责成城区队向当事人家属赔礼道歉;4.由城区队对肇事驾驶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支队审批;5.此案调解结案后支队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执法过错进行必要处理。”然而,这一处理决定作出之后,尚志刚仍未从城区交警队得到任何“答复。”在尚志刚的要求下,交警队于1997年9月10日才作出了对该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未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1997年10月14日,尚志刚毅然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城区交警队的上级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推上被告席,要求交警队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交通事故案进行处理,并赔偿因违法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交警支队的代理人辩称:对这起交通事故,我们一直找不到尚文奎的家属,且其家属也一直未与我们联系,而不是我们不对事故处理。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还于1997年10月21日制作了损害赔偿调解书,因原告不同意,未能调解成功。城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被告作为交通事故主管机关,在原告之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一直未对事故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本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在诉讼期间即1997年10月21日作出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此行为属无效行为。由于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给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城区法院于1998年2月18日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依法对原告之父尚文奎于1991年1月2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二、由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给原告。同时,城区人民法院给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司法建议书:“事故发生后,你队下属城区交警队办理该案人员,不依法办案,致使该起重大交通事故长达七年之久未能处理,给原告及家人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违法行为。为了严肃法纪,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为此,特建议如下:你队应对处理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编后:由于城区交警队个别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长达七年之久未能得到处理。当事人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这虽然是发生在七年前的事情但市公安局领导得知此事后,不遮丑,不护短。一方面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庭审工作,一方面妥善处理此事。在判决下达后,张治旗局长立即批示:1.立即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市局有关领导还专门负责处理此事,并要求限期解决。市局领导还表示,此事反映了个别交警在基层工作中,法纪观念淡薄、素质不高的问题,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今后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行政。在近期召开的全市公安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动员会上,市局领导对此事也予以了披显示了市局领导从严治警的坚强决心。市公安局一向逅视队伍建设,正在广泛开展的“树公安新风”让人民满意”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批诸如110报警服务台、优秀交警马文祥等先进集体和个人贏得了群众的信赖。这次公安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市局又立下了硬规矩,坚决整顿和查处公安队伍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本报披露这一发生在七年前的交通事故案意在引起有关部门的直视,我们相信全市公安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有战斗力的队伍,人民警察依然是群众心中的一座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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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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