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非法占道手段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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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11862
颗粒名称: 清理非法占道手段合不合法
分类号: D915.2
摘要: 一起因清理非法占道摊点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近日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
关键词: 非法占道 起诉

内容

一起因清理非法占道摊点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近日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原告王建设和其妻邢彩虹是个体户,1997年6月9日上午9时许,两原告在宁夏外贸商厦门口准备摆摊,城区城建局等工作人员上前予以阻止,而原告不但不接受,还与其争执起来,并撕拉工作人员。两人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银川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以王建设妨碍公务为由对其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拘留15天的裁决。但原告认为,城区城建局应当依法履行公务,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批评教育,对不听者才能作出行政处罚。而被告不讲明身份,不明示公务范围,强拿公民财产,殴打公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并认为此事发生时公交分局不在场,其作出的裁决是不合法的。王建设遂将银川市城区城建局和银川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送上被告席。两被告辩称:银川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了《关于清理整顿新华东街和鼓楼南街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的通知》,并发给了所有有关摊点及商家。在《通知》第2条中明确规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禁止新华街和鼓楼南街及公共场所流动销售,摆卖商品。沿街各单位、个体工商户、沿街店铺门柜以外,一律不得摆卖商品。原告收到了这份通知,不理不睬,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恶语相加,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严重阻碍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在当天清理临时摊点时,是城建、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全部着装(只有部分临时工没有服装)。执行公务是依法进行的,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伤害,而是原告先破口大骂,撕拉工作人员,妨碍被告执行公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公务,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不法伤害,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王建设、邢彩虹对城区城建局的起诉,并维持了银川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对王建设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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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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