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 唯一号: | 310120020210009758 |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施工安全与现场管理 |
| 分类号: | TU7 |
| 摘要: |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不受损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拆除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令,作业者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举报和控告。第五十三条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检察、劳动等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査与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进行。 |
| 关键词: | 施工安全 现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