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120020210009581 |
颗粒名称: | 公安机关和单位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予以双重处罚是否合法 |
分类号: | C913 |
摘要: | 对犯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人,根据上述条例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者是国家执法机关对公民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的处罚,后者是单位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作出的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此种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种行为规范,应当受到两种行为规范的分别制裁。即应根据该条例所规定处分种类、幅度和程序进行。超过的,是超过部分为不合法;未超过的,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般来说,这种处分是普遍采用的,是合理的。这在条例修改时应予考虑。 |
关键词: | 公民 违法 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