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代理起纠纷理性投资上上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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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7686
颗粒名称: 期货代理起纠纷理性投资上上策
分类号: C913
摘要: “……原告的保证金损失属正常风险,与无效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不负赔您责任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使刘明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境地。
关键词: 社会生活 理性投资

内容

“……原告的保证金损失属正常风险,与无效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不负赔您责任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使刘明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境地。他没有如愿追回五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反而又承担了1000元的案件受理费。一次投资失误,刘明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995年3月,刘明在宁夏天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期货交易帐户,委托该公司代理进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合约交易,并在客户登记表上签了“全委托”。此后,、由经纪人王旭刚、王旭云下单交易,造成亏损52520元。1996年6月刘明为此提起诉讼。刘明认为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天久公司提供的“客户登记表”上签了“全委托”。而天久公司则称:在原告王明人市前,本公司以郑州交易所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和期货投资的风险进行揭示,由其自愿委托入市的“全委托”完全是原告本人的意向。刘明状告天久公司不具备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代理。那么,天久公司究竟有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呢?据查,夭久公司是宁夏广播电视总公司与西安天久粮油贸易公司合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12月31日经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成立。1996年4月,区体改委批复同意天久公司“作为宁夏期货经纪公司试点单位,在区内试开展期货咨询、培训和国内商品期货中金代理服务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天久公司在刘明入市交易时,并不具备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法院也认定刘明与天久公司之间的期货代理民事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由于被告已将交易指令发往交易所入市,故原告的保证金损失属正常风险,与无效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刘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官司打了近一年,刘明已是身心疲惫。他最大的感触就是自己对期货交易的风险认识不够。的确,刘明在与天久公司建立委托关系之前,曾听别人谈过期货市场的风险,也看了天久公司在客户合同书首页提供的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但他根本没有想到会一下子赔进那么多钱。我们抛开天久公司违规炒作一事不谈,假设刘明这次是赚了五万多块钱,他会想到状告天久公司吗?他能认识到期货交易的风险吗?在天久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上有这样一段话:“在进行商品期货合约交易时出现的亏损风险将会相当大……您有可能失去存之于本公司(本部)的全部初始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进行此种交易是否适合于您。”我们把这段话送给所有欲从事或正在从事某项投资的朋友,希望你们在投资前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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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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