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120020210005266 |
颗粒名称: | 打公用电话况可拒付话费 |
分类号: | F6 |
摘要: | 1、因机线障碍或话音不清,无法进行通话。 2、邮电部门规定的免收费的特别服业务电话,如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报警和业务台等。 3、其他局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话;(上述3种代办手续费一同免去)。 4、对在代办公用电话上拨打200、108、800等业务电话的消费者,代办户可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收取通话费。 5、利用公用电话接长途来话,不收取通话费,只收取来话传呼代办费。 6、公用电话必须配备经检测合格的计费器。消费者按计费器上显示的金额交费,代办户不得向其加收费用。 计费器显示应面向消费者,凡不配备计费器或不向消费者公开计费的代办户向消费者收费时,消费者可以拒付,消费者拒付的通话费由代办户承担。 |
关键词: | 电话业务 电话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