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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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唯一号: 292634020220001280
专题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1022.pdf
专题类型: 政策法规、税收

专题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属地方税种。中国对土地课税,早在1927年,首先在广州开征了土地税,国民政府在1930年曾制定土地法,依据该法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征收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地产税。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城市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从而使该税的征税范围缩小到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涉外企业继续征收。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240,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条列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问题,并对减免税作了说明和规定。1989年3月28日,甘肃省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列》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以甘政发(1989)46号发布《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从而使甘肃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科学的轨道。1988年11月1日起,甘南州列入开征地区。甘肃省确定甘南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玛曲县、碌曲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0.14元。全州从1988年11月到1990年底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73.4万元。200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187万元,占年计划的101.09%;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227万元,占年计划的99.56%。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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