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2926200202200010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
分类号: D035.5
页数: 60
页码: 392-451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键词: 临潭县 制度建设

内容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1998年7月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
  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二、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重要事宜需要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四、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五、主任会议的建议议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研究提出,各工作部门需要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先交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办公室主任与常委会有关主任研究协商后提交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的报告议题,由各工作部门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告。重要报告必须有书面报告材料。
  六、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
  (二)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须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于县“一府两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岀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
  (五)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一府两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六)决定对县“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七)听取县“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的重要个案情况报告。
  (八)决定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
  (九)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名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名单,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名单等。
  (十)处理重大的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七、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八、本制度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较大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县级财政决算;
  (五)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许可;
  (七)撤销县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
  时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全国和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对外开放过程中,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的情况;
  (四)县上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计划生育、人口控制及其依法管理情况;
  (六)县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情况,全县扶贫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八)县级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九)全县教育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
  (十)涉及重大的草山草场,天然林等环境资源保护情况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建设保护情况;
  (十一)确定本县内草山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十二)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重大案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十三)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方面的重大情况;
  (十四)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时,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
  (一)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二)县城和撤乡建镇总体规划及规划的较大变更;
  (三)本县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本县与邻县的边界勘定及调整情况。第七条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到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所作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贯彻执行。
  对有义务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而拒绝执行的组织和个人,常务委员会可依法采用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等措施,保证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2017年12月8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乡镇人代会的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乡镇人代会的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二)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
  第六条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决定、命令;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并根据其内容,负责分送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委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前来说明情况。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确定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
  (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接受登记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书面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经审查,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具体审查机构召开联给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具体审查机构反馈。
  具体审查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
  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本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具体审查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12月底前,将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不报的,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报送。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
  2007年12月1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办法》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选择地在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报告、工作评议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建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第二条各项工作报告或报告议题的确定程序是,首先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然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议题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尽快以正式文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准备。有关报告材料必须在开会前10日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上作报告的应当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办负责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审阅签发,以县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五条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代表视察组、工作评议组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将审议意见和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并归纳整理,由各组组长审阅签发,以常委会正式文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办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办理结果。反馈方式是:一是以县“一府两院”正式文件报告办理结果;二是由县“一府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重大事项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在限定的时间内不能反馈办理结果的,县“一府两院”要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第八条对意见建议没有认真办理,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要跟踪督办。
  第九条要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县“一府两院”要建立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确定人员,做好有关意见建议的督办联络工作。第十条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的规定
  2015年1月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列席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为,严肃会议纪律,调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提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县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的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般情况下,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全年至少举行六次。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召开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报到、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确定的各项议题。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议事决策能力。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情况下在每年的单月下旬召开并于十天前发出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合理安排自身工作,重要工作尽量提前或推迟开展,避免与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冲突,按时出席会议,不得请假或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婚、丧、病、参加全国、全省性会议)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于会前三天向常委会主任(受委托的副主任)提出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向常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常委会办公室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如实记载出席、缺席、请假事由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底通报。无故缺席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本人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代表“两联系”制度,加强与原选区代表和选民的联系,经常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代表的生产生活情况,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善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意,随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或口头反映意见建议。
  第八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事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意见建议。每次确定的重点审议发言人员,要准备好书面审议发言提纲。严禁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会议期间,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结合实际,认真思考,积极审议发言,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县“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邀请的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常委会主任(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代替。
  第十一条列席人员要虚心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解释和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询问。会后,要认真研究、办理和落实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并将办理情况按程序和要求上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的规定
  2015年1月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遵守大会议事规则是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职责。鉴于目前在部分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中还存在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的意义认识不明确,思想重视不够,参与纪律松懈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范会议秩序,认真开好会议,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严肃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以下简称列席人员)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按时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模范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要于会前做好视察调研,准备发言提纲,做好提交大会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批评等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要提前或推后,安排本部门的工作,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要集中精力,专心开会,避免安排部门工作与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相冲突。
  第四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在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时,要着正装,佩戴出席证或列席证,携带会议审议的材料,于会议开始前15分钟到达会场。
  第五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撰写笔记、做好记录。不准翻阅或浏览与会议无关的书籍、刊物及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在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报告时,必须关闭通信工具或调至震动静音状态,禁止在会场接听或拨打电话、收发短信。
  第七条在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报告时,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不得打瞌睡,不准抽烟,不得大声喧哗以及有其他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在分组审议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安排工作人员认真听取、记录和整理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会议期间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大会散发、赠送广告宣传品、纪念品、代金券、购物卡,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发告状信,不准以打招呼、搞串联、散发个人简历等方式拉选票,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妨碍人大代表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除必要的对外接待活动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请吃、吃请,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婚,丧,病,出国,参加全国、全省、全州性重要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经同意后,将请假手续于会前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在分组会议时,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各组召集人批准;请假半天以上的,由所在组召集人签署意见,大会秘书长批准。
  (三)请假手续一律报送大会秘书处备查。
  第十二条各分组召集人每天要对代表和列席人员参加分组会议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情况经各组召集人签署意见后送大会秘书处。对无故缺席的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由大会秘书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大会秘书处下设各工作小组,随组工作人员要强化协作意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为会议搞好服务,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为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服务、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8年7月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任免权限
  第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任免、决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局委办局长、主任。
  第四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第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推选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决定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有权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换县人大常委会下属委办个别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补选本县出席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出缺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补选的州人大代表的辞职。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个别副县长的任免和县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考察后任免。
  第十二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考察后任免。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特定问题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并决定。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县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政府从副县长中推荐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推荐原不是副县长的人员代理县长职务,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提名,先行任命为副县长,再决定其代理。
  第十七条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法院从副院长中推荐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推荐原不是副院长的人员代理院长职务,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院提名,先行任命为副院长,再决定其代理。
  第十八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检察院从副检察长中推荐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推荐原不是副检察长的人员代理检察长职务,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检察院提名,先行任命为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代理。代理检察
  长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如果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州中级人民法院报经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撤换,由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期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不论是连任或是新任,都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但对原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届政府组成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继续留任职务未变的,可重新任命,也可不重新任命。变动职务的应重新任命。离退休、工作变动的,须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机关中由副职提为正职的人员,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工作职务有变动时,应先免职后任命。
  第二十四条提请任免、决定任免、撤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补选、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进行表决。决定接受辞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议中如发现人选不当或重要情况不清,可以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常委会两次会议表决均不过半数票,不能连续第三次提请。
  投票表决前,以举手表决方式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负责监督投票表决程序,统计报告投票结果,票决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任免后,由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单位,并视需要抄报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议通过后,应当场颁发任命书,被任命人员作就职发言。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颁发形式可以集体颁发, 也可以个别颁发。
  按照有关规定,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发任命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担任其他有关职务的人员。第二十八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呈办。在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能到职或离职。
  第二十九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或提请人提前十日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报送书面提请报告、拟任免人员职务呈报表以及拟任免人员的政治考察材料。对提请任免人员须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提请人应到会全面介绍情况和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拟任命人员应该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未参加法律考试或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不提请任命。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工作评议。政府序列单位应制定任期目标,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章变动与辞职
  第三十二条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一般不要轻易变动。必须变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职和辞职手续。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辞职时,由本人写出辞职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离休、退休,不担任常委会的职务时,应先辞去担任的职务,然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全国、省及州人大常委会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艮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信访工作更好地为县人大常委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解难,根据《甘肃省信访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等(以下简称“来信”)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常委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的来访,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受理的具体范围是: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规定和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控告和检举;对本县选出的州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控告;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批评、控告和检举;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县人大常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领导个人接收的反映信访问题的来信;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
  第二条办公室收到来信、接待来访后,应按照规范的文本登记。一般要登记以下内容: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访人反映的主要内容;信访人提岀信访事项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理由和依据;信访事项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交办日期等。第三条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如果是转办或交办的,应告知信访人转办或交办的情况;对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相关单位咨询;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需依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
  第二章信访件的交办
  第四条办公室收到信访件后,根据信访内容,按照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相关机关办理。
  信访事项涉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涉及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交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办理;涉及县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的,交县政府办公室办理;涉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交“两院”办理;涉及各乡镇的,交各乡镇办理。
  第五条信访人给县人大常委会来信中的建议、批评、意见和重要的控告、申诉, 以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摘报(附原信)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由办公室发函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的来信,应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七条多处投诉、多位领导批示的同一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调查研究,向常委会领导请示后合并处理。
  第八条县人代会期间,人民群众给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来信,统一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后按正常信访程序办理。县人大代表所提书面意见,按规定作为来信处理的,大会秘书处作为大会信访交办件处理,并将转办意见抄告代表本人。
  第九条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所提书面意见,按规定作为来信处理的,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转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并将转办意见抄告代表本人。
  第十条县人大代表在参与人大信访工作时关注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作为交办件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并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代表本人。
  第十一条办理单位应严格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信访转办件、交办件,不得疏漏和积压信访件。如系重复信访件、经审核后可以并案处理。如已有处理结果的,办理单位仍要进行认真复查。若无新的处理情况,可以简要报告本次信访事项复查情况,并附上原处理结果报告。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办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回函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单位收到转交办理的信访件,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将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结果报告应写明来信人基本情况,来信人反映的情况、建议或基本诉求,查核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信访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办理结果的态度和意见,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办理结果报告应用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公室收到办理单位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认为办理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不当的,应当退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对涉及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一、二审案件的来信,一般不作交办件处理。第三章信访件的督办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信访交办件的督办工作,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协助办公室督促相关办理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要加强对信访件的督办工作。根据交办日期,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不能办结的原因,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交办件,并未及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办公室应发出《信访催办通知书》督促办理。
  第十六条对一些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访件,经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可以召开信访协调会或通知有关办理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督促信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信访事项结案后,应当组成案卷归档;州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四章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办公室应加强对来信来访情况的分析,每半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具有普遍性、全局性的信访件,涉及当前改革发展中倾向性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政治文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分别向州人大常委会、县委、县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对涉及县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任免等方面职权的意见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办公室应当及时梳理、归纳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热点问题,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就这些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并为人大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第十九条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与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联席会议,也可与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适时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情况,研究交办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定期听取办公室关于信访工作的情况报告,并对信访办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信访工作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9年12月2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潭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省州垂直单位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省州垂直单位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州垂直单位负责人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工作评议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二是向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递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四条工作评议由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并由分管副主任和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大代表组成工作评议组。必要时可请纪委、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代表工作委员会拟定工作评议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工作评议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调研等工作。办事人员从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抽调。
  工作评议组的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清正廉洁,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工作评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评议对象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直属部门和省州垂直单位的负责人。工作评议对象的产生办法是:在常委会会议上被评议的部门或单位,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或经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推荐,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书面工作评议的部门或单位产生的办法是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名,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工作评议对象应诚恳接受评议,认真做好报告准备,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委员询问。第八条工作评议的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上级直管单位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可以全面评议,也可以对某一方面、某一问题进行专项工作评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拟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工作评议的程序:
  (一)在常委会会议上工作评议的程序
  在常委会会议上工作评议的程序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反馈、整改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工作:一是工作评议组制定具体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内容、时间、方法、步骤,提出工作要求。并向被评议对象发出工作评议通知。二是工作评议组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三是被评议对象根据工作评议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评议的要求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四是工作评议组在被评议部门或单位进行动员和部署。五是工作评议组组长在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动员大会上讲话,被评议对象表态发言。六是工作评议组在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参会范围为全体职工、隶属单位的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报告工作,并进行无记名工作满意度测评,会后向本部门其他领导、中层骨干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工作情况,谈话面至少要达到参会人员的40%以上。
  2.调査阶段: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组深入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釆取走访、座谈、询问、测评、问卷、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听取相关领导及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工作评议组审查,评议组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被评议对象,被评议对象将工作报告再次修改补充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5日前呈报县人大常委会。
  向县人大常委会呈报的工作报告,必须重点突出、主题明确,分四部分撰写,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主要收获、主要体会,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今后工作打算。
  工作评议组根据评议调查情况撰写工作评议报告,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评议阶段: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工作评议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常委会会议审议上述两个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评议部门或单位解答询问;常委会会议对工作评议对象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等次比例按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参会人数计票。测评满意票占80%及以上为满意;测评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合占60%及以上为基本满意;测评不满意票占50%以上为不满意。
  4.反馈阶段:工作评议组对常委会、主任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会后5日内反馈被评议部门或单位。被评议部门或单位接到审议意见后,认真研究分析,7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7日内反馈被评议部门或单位。
  5.整改阶段: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并在常委会会议后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要直奔主题、重点突出、措施具体。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问题和建议,要逐一明确整改责任、进度和目标。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回访调查,并就被评议部门或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视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在决议或决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报告后整改不彻底仍不满意的,可责令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再次整改,整改后仍不满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组织处理。
  (二)书面工作评议的程序
  1.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名确定书面工作评议对象。
  2.书面工作评议对象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向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递交书面工作报告。3.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吸收若干名县人大代表,组成工作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4.提出的评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反馈给被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5.必要时,可以约见被评议部门或单位领导。
  常委会工作评议情况、书面工作评议情况、被评议部门或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县政府直属部门和省州垂直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工作评议报告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实行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5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更加有效地发挥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常委会年度满意度测评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增减满意度测评工作项目。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由县长或副县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副职到会报告。
  第六条常委会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进展情况。
  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决议决定落实情况、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常委会可以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督查和了解,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其所提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七条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主持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情况;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九条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按实际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计算。满意票占80%及以上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60%及以上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不到60%为不满意。
  第十条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在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报告第二次仍未通过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依法启动质询程序。
  第十一条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后报告县委,送''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议题安排,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经主任会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四条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织和要求等,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在执法检查正式开始10日前,将执法检查方案送交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及有关方面。
  第五条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由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检查组根据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熟悉相关资料。检查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听报告、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暗访、个别走访、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
  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执行或研究处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向县人大常委会上报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办法
  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经济工作监督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全县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组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第五条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 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全县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六条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本办法所列事项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作出的审议意见或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2009年12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县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
  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县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县级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三)上级财政转移性收入预算表;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安排情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六)预备费的安排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进行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组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 并按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五)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和上年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关于预算方面的具体办法;
  (二)县级预算与省级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向省级上解收入、上级财政返还或者体制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上级财政的预算收支表和批复的县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有关财政、统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县级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时,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超收收入的报告, 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增加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县级决算草案的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和报告,并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决算和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上级财政新增转移性收入、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六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方案应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决算报告的同时,提交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认真研究,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依法纠正和处理,在第四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擅自变更预算、隐瞒预算收入、挪用预算资金的;
  (二)不如实提交决算报告的;
  (三)不如实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的;
  (四)不及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7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各工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7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询问工作,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具体工作。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第七条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制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或者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意见、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五)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九条办公室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单位。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7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的相关事项由办公室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被询问机关。
  第十条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在专题询问会议前,可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分组审议。
  第十一条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对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提岀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条理清晰。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文字实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以专题询问意见的形式交由承办单位研究处理。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3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先送交县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委会分管相关工作领导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县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委会分管工作领导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被询问单位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两联系”办法
  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7日县十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州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组织法》《代表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大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州人大代表、州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围绕工作大局,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2.了解代表以及所在单位、行业、选区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监督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了解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征求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以及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监督、调研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5.了解代表在闭会期间对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参加代表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意见建议。
  6.了解县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
  7.向代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代表理解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重要决定。
  8.了解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帮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9.了解代表的生产与生活情况,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维护代表的合法权利。
  (二)联系的工作方式
  1.县人大常委会在拟定重要工作规划时,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应邀请对所审议议题比较熟悉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2.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应邀请并安排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采取集中或书面告知的方式,提前将对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对代表进行说明和辅导,协助代表提前了解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察活动、走访联系一次县人大代表,征求一次意见建议,通报一次政情。
  4.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应邀请相关乡镇人大负责人列席会议, 并邀请有关方面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5.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参与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
  6.县人大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要请相关代表参与。对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建议,组织相关代表开展督促检查。
  7.县人大常委会应督促检查“一府一委两院”对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审议时口头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并负责征询县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意见。对办理不力或县人大代表不满意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
  &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基础上,每人相对固定联系3〜4名本级人大代表,采取上门走访、邀请座谈、电话信函、互联网络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倾听代表反映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开展视察调研时,应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通知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各自联系的人大代表联系一次。
  9.县人大常委会要建立门户网站或网页,搭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网络平台。
  10.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原选举单位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一起集中视察、调研和座谈,了解有关方面的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年底将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情况书面报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三)被联系人大代表的职责
  1.县人大代表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围绕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的内容,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会及组成人员及时、准确地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2.县人大代表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约见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
  二、县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单位的安排,向人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活动,依托乡镇“人大代表之家”和村级“人大代表工作站”平台、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等履职载体,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4.了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反映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见,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
  (二)联系的主要方式
  1.每一届县人大代表依法产生后,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向原选举单位公布,如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原选举单位;并通过代表所在地的“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向选民公开。
  2.县人大代表可以采取走访、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箱、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联系选民。每位县人大代表应固定联系2〜3名原选举单位的选民。
  3.以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为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以“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为平台,以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脫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等为履职载体,积极开展闭会期间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诉求,全面深入了解情况,为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做好准备。
  4.县人大代表平时可以通过方便可行的方式联系选民,向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三)代表反映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意见的处理
  1.对于社会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人大代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可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会议上口头或书面表达,书面建议由县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处理;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代表可以约见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意见,约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落实;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可以转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人员处理。
  2.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跟踪督办代表反映的相关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代表。
  3.在每年年底,县人大代表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有关联系选民、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或办理情况,应当由县人大代表及时反馈给相关选民。
  (四)代表联系选民的履职规范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的过程中,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社会、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五)代表联系选民的服务保障
  1.县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及时了解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总结经验,逐步使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2.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沟通和联系,了解代表的意愿和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3.逐步建立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县人大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应按照《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县人大代表履职电子档案,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和统计工作。在每年年初将代表上年度履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单位等通报。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监督以及换届时人大代表连任的依据。
  4.县人大常委会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的实践和经验。当地主流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举办相关活动等形式,加大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和联系选民事迹的报道,积极营造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两联系” 办法》同时废止。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8年10月17日临潭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参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条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和检查等具体工作。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有检查督促办理的责任。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代表应当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客观地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
  评和意见提供服务。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或处理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亲笔签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代工委应当及时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并告知其撤回。
  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岀,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联名代表也须亲自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附页上签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岀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受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各代表组负责收集,统一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处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逐件审查,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逐件逐项认真研究,确定职能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逐件进行登记、整理和研究,提出承办的处理意见。自大会闭会后在适当的时间内,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办理。交办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承办,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承办工委;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的,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确定承办部门;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的,该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相关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五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告知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和答复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领导负责制。应当及时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单位内部的交办工作;一般应当在交办会议后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第二十条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工作,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交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承办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并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接待。
  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拓展和完善现场办理、面商办理、并案办理、公开办理、跟踪办理、联合办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
  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对办理结果和答复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具体承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抄送有关机关。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已经答复代表予以解决但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将落实结果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对原列入计划办理而提前落实解决的,应积极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对出现前款情况和再次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之前,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并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后,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应健全落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督办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激励和督查制度,落实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批评教育;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暂行办法
  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规范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权,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甘肃省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代表活动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基本形式。
  第二条人大代表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需要,在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乡镇人大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参加代表活动。
  第三条根据人大代表本人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安排代表个人或代表联合持证开展视察活动。
  第四条人大代表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资料, 起草、酝酿、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第五条人大代表活动内容主要有以下八项:
  (一)在人大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积极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乡镇人大安排的其他活动;
  (三)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与对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检査、专项工作评议等活动;
  (四)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
  (五)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
  (六)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向原选区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七)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及时沟通活动信息,总结交流活动经验,不断提高活动水平。第六条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
  (一)代表视察(包括集中视察和持证视察);
  1.集中视察。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可组织代表围绕大会将要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广泛的视察。
  2.持证视察。根据人大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联系协调,
  代表可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就地进行视察。
  (二)专题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反应比较强烈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
  (三)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1.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或者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会议前就审议的议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
  3.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
  (四)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第七条人大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与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对涉及人大代表本人及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密切同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九条人大代表在开展活动时,可以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对某一方面某一问题提出询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应如实报告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意见,提供必要的资料,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代表小组建立、组长职责与活动内容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对县人大代表按照就近就地、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单独或者混合编组的方式,将代表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
  在县直机关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行业特点划分代表小组。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由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审定。
  第十二条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乡镇人大工作要点,结合所在行政区域的实际八制定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和所在乡镇人大上报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及代表活动安排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开展工作情况;
  (三)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2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四)负责将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
  (五)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乡(镇)人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六项: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所在乡镇人大的决议决定等;
  (二)了解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围绕本行政区、本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
  (四)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
  (五)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听取、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四条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围绕活动的内容提前搞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第十五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及时将代表活动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大。对于代表提出的一些意见、批评和建议,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大后,再按程序转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乡镇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需要重新办理答复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三章代表履行职责保障
  第十六条人大代表活动应坚持务实、高效和节俭的原则,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县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活动的联系、组织、指导、服务等工作,研究代表工作的特点与规律,指导代表与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和代表培训,订阅学习资料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等。
  第二十条对拒绝、阻碍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对县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组织和个人,县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8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代表法》《选举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依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及服务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的通知》,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
  (三)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积极发表意见;
  (四)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五)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六)根据安排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建议督办、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旁听庭审、座谈交流等活动;
  (七)主动参加县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履职活动,每年参加活动不少于2次;
  (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推进工作;
  (九)密切联系选民,结合代表“两联系”工作,每名代表固定联系选区的3〜4名选民,每年在“人大代表之家”或“人大代表工作站”接待选民不少于1次,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每年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对县人大代表按照就近就地、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单独或者混合编组的方式,将代表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
  在县直机关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行业特点划分代表小组。
  第四条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
  第五条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结合所在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上报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及代表活动安排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2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四)负责将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
  (五)完成县人大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二)了解“一府一委两院”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围绕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
  (四)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
  (五)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听取、反应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章履职保障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履职学习,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代表学习培训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县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其中,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一般每年15天左右。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保证其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条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各乡镇人大统一记录并定期汇总代表履职情况。履职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表出席会议情况,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承办单位答复件,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代表学习培训,参与县乡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联系选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县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代表的差旅、住宿费用及误工补助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采取报告会、通报会、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大应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为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场所。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大要以代表小组活动为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以"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为平台,以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等为履职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倾听社情民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代表依法履职、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四章履职记录
  第十七条代表履职实行记录管理。代表履职记录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乡镇人大具体实施。履职记录原则上从当选县人大代表后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年底由代表本人对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行填写“代表履职登记表”,交所属代表小组审核,代表小组组长加署意见后报乡镇审查、填写评价意见、加盖选举单位公章后统一于12月底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收集、存档。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大应密切关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掌握代表的职务、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代表信息,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情况;
  (二)审议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决议决定的发言情况;
  (三)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依法参加大会组织和安排的其他活动情况。第二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推动工作的情况;
  (二)出席或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培训学习等各项活动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参与“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的接待群众活动,密切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接受监督的情况;
  (四)参加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为贫困村、贫困户办实事办好事、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五)以代表身份参与社会民生事业的各项活动,热心公益事业,服务社会的情况
  (六)参加所属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
  (七)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严格会议、活动请假制度,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岀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活动的组织者请假,由该活动的主持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二十二条代表在填写“代表履职登记表”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反映履职情况,不得虚报作假。代表履职记录应纳入代表履职档案,并作为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乡人大及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各类代表履职活动,应指定专人及时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完善各类活动台账。每年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履职记录,采取适当方式书面向全体代表通报代表履职情况。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和督促县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尽责, 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意见及县委实施细则精神;深入联系人民群众,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准利用人大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代表在收集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时,遇涉及历史遗留、解决难度大、涉及部门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时,应将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向原选举单位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不能向群众许诺或直接处理该问题。
  第二十六条完善县人大代表履职评价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职的代表和优秀代表建议进行表扬,并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的,本人应当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长期不执行代表职务、不履行代表义务、不发挥代表作用的,应当
  劝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三十条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县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三十一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己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罢免其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三十二条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经提醒仍未改正的,对代表进行告诫谈话,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原选举单位通报,督促其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出现违法情况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办法
  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促进全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案件是指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案件。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二)集体行使职权;
  (三)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办理案件。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支持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支持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支持审判、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纠正违法、失职案件。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监督案件不同情况,将监督案件转交审判、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县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报告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县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的案件数;
  (二)在审案件数及审理情况;
  (三)抗诉案件数及审理情况;
  (四)超期羁押的人数及原因;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选择需要监督的司法案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办理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工作
  机构提出的需要监督的案件;
  (三)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中发现的认为需要监
  督的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者乡、镇人大提请以及其他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商
  请监督的案件;
  (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提请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县审判、检察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案件
  实施监督:
  (一)判决、裁定、决定证据不足或者使用法律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严重违法、失职的;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违法案件。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司法案件,可以按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司法案件监督议案,听取与议案相关的情
  况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就有关司法案件依法对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提出质询案;
  (三)特定问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四)对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免职、
  撤职或者罢免;
  (五)根据需要将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对全县司法案件监督的日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由主任会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听取县人大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或者县审判、检察机关对有关案件办理情
  况的报告;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有关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三)向县审判、检察机关发出有关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案件监督议案。
  第十条县人大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受托就有关案件向县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初步询问核实;
  (三)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案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交县审判、检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检查、督促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的办理情况;
  (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报告或者向县审判、检察机关通报有关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情况;
  (六)汇总县审判、检察机关报告的有关情况;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予的其他有关司法案件监督的工作。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司法案件时,可以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县审判、检察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司法案件,应当有专人负责办理,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同时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询问或者依法质询;建议县有关的审判、检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撤职或者罢免:
  (一)对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的案件不依法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的期限报告办理结果的;
  (二)隐匿、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材料,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材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县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失职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县司法机关办理的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的案件,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按信访暂行办法,接待处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司法案件,由信访室转法工委按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参与监督工作的人员实施司法案件监督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与监督的司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向司法机关发出的《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统一由县人大常委会主管法制民族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并加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以翔实的资料为依据,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了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本志记述范围为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本志记述期限,上限1949年9月,下限2019年6月。本志体裁以志为主,辅以述、记、传、表、录和照片,史志一体。文体一律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记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