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1980年12月设立,下设机关办公室,有主任、会计、通讯员各1名。1983年12月,增设财政经济、政治法律、民族事务、教科文卫4科,各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办事员1-2人。1987年,增设代表联络科。1993年调整为“一室四委”,即:办公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2016年10月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增设了农牧环保、民族侨务、内务司法委员会。2019年4月,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设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调整为“一办六委三个专委会”,即:办公室和财政经济、内务司法、民族侨务、代表人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牧环保6个工作委员会及财政经济、法制和社会建设三个专委会。临潭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现有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5名(副县级),常委会组成人员27名,机关现有工作人员33名(其中行政编制13名,事业编制15名,后勤编制5名)。
第一章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是1980年12月8日至12日召开的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三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了23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了54项重大议题,通过了42项决议、决定,依法决定任免了5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决定任命代理县长1名,副县长5名;决定任命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21名;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2名;任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2名;任命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3名。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了任命书,依法罢免了第八届州人大代表和第九届县人大代表各1名。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了第九届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3名。
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
主任:殷振国
副主任: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
委员:马建国王晋昌白文渊付东尕刘文彬刘光远安佑吕韵文芦彦昌
张崇德赵正罗自有单秉忠徐述达殷振国裴振玺姜世民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敏政
副主任委员:杨坚
委员:李天民芦彦昌申秋香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80年12月13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
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刘文彬、安佑、罗自有、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裴振玺、赵正、吕韵文、马建国、付东尕共计15名委员参加会议,白文渊、刘光远因事请假
2.学习《组织法》有关章节。
第二次会议
1981年1月21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刘文彬、安佑、罗自有、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裴振玺、赵正、吕韵文、马建国、付东尕15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白文渊2名委员缺席。张文啟、王仲英、杨登元、曾森列席会议。
1.学习中央1、2号文件精神和人大业务知识;
2.传达民族立法工作会议精神;
3.人事任免。
任命:
杨鼎新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吕世昌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继文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徐守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起荣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曾森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铭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炳耀为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李占奎为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曹建绪为店子人民法庭庭长;
李英俊为新城人民法庭庭长;
陈进忠为冶力关人民法庭庭长;
虎佐文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耀帮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雍生喜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登元、刘铭、李英俊、周炳耀、李占奎、曹建绪六名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三次会议
1981年3月30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安佑、罗自有、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裴振玺、赵正、吕韵文、马建国、付东尕13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刘文彬、白文渊、姜世明4名委员请假。张文啟、李锦心、夏承忠、王庆义、杨登元、曾森列席会议。
1.讨论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
2.讨论1981年财政预算的安排;
3.学习讨论其他事项。
第四次会议
1981年6月15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
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安佑、白文渊、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裴振玺、赵正、吕韵文11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刘文彬、马建国、罗自有、姜世明、付东尕6名委员缺席。马光前、张文啟、杨鼎新、王克俭、王仲英、王庆义、杨登元、尹建国、余文学、李培林、杜培林、夏承忠、李生辉、王德明、张世荣、彭怀春、朱占成、李士奎列席会议。
1.学习中央16号文件;
2.报告下乡调查情况。
第五次会议
1981年9月21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
徐述达、姜世明、罗自有、王晋昌、安佑、白文渊、芦彦昌、付东尕、裴振玺、刘文彬、刘光远11名委员参加会议。马光前、李锦心、张文啟、殷彦龙、李锦江、李培林、王仲英、刘铭、李士奎、陈兵、曾森列席会议。
1.讨论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2.人事任免。
任命:
孙玉珠为县司法局局长;
白怀璋为县商业局局长;马化骏为县供销社主任;
李长海为县农机局局长。
免去:
孙玉珠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白怀璋县供销社主任职务;
罢免了芦文珍县人大代表资格。
3.学习讨论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
第六次会议
1981年10月17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徐述达、姜世明、安佑、马建国、吕韵文、刘光远、刘文彬、裴振玺、罗自有、王晋昌10名委员参加会议。王仲英、李士奎列席会议。
1.学习叶剑英委员长阐明台湾回归祖国的重要讲话材料;
2.人事任免。
任命:
李铭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第七次会议
1981年12月17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刘文彬、安佑、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裴振玺、刘光远、吕韵文、马建国、付东尕共计14名委员参加会议,殷振国、赵正、罗自有、白文渊因事请假。张文啟、刘铭、王仲英、王克俭、曾森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社会治安、物价工作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听取和讨论通过《民法草案》的意见;
6.传达学习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336号文件。
第八次会议
1982年2月14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徐述达、姜世明、白文渊、刘文彬、单秉忠、安佑、马建国、王晋昌、芦彦昌、裴振玺、吕韵文、罗自有共计13名委员参加会议,张崇德、刘光远、赵正、付东尕因事请假。张文啟、杨登元、王仲英、曾森列席会议。
人事任免。
任命:
王珍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九次会议
1982年3月22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姜世明、单秉忠、安佑、罗自有、白文渊、刘文彬、王晋昌、吕韵文共计10名委员参加会议,7名委员由于没有接上来所以请假。李钟瑛、朱占成、杨登元、杨鼎新列席会议。
1.讨论研究义务植树运动的有关事项;
2.学习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3.学习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4.学习省委“动员起来,大张旗鼓地开展植树种草运动”的报道和要求。
第十次会议
1982年4月8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刘文彬、安佑、罗自有、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裴振玺、赵正、吕韵文、白文渊、刘光远、马建国、付东尕共计16名委员参加会议,殷振国因下乡请假。县政府的各部门主要负责列席会议。
1.传达中央17号文件精神,学习讨论《刑法》草案;
2.讨论财政预算情况。
第十一次会议
1982年5月25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招待所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徐述达、姜世明、刘文彬、安佑、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裴振玺、付东尕请假。张荣臣、王仲英、李锦心、敏政、杨鼎新、杨登元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安排(草案)》;
2.人事任免。
任命:
王仲英为县人事局局长;
殷育农为县民政局局长;
朱占成为县农林局局长;
熊庆奎为县畜牧局局长;
王庆义为县财政局局长;
张世荣为县卫生局局长;
包家代为县粮食局局长;
田纯温为县广播局局长;
刘思敏为县公安局局长;
胡生平为县工商局局长;
李生辉为县公交局局长。
3.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4.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5.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植树造林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次会议
1982年10月29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刘文彬、安佑、罗自有、王晋昌、单秉忠、芦彦昌、吕韵文、白文渊、刘光远共计12名委员参加会议,姜世明、裴振玺、赵正、马建国、付东尕请假。张文啟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有关文件;
2.人事任免。
任命:
陈天勇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蒲怀礼为县物资局局长;
王德明为县水电局局长;
祝志敬为县政府信访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次会议
1982年11月27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王晋昌、单秉忠、吕韵文、芦彦昌、刘文彬、安佑、裴振玺、赵正共计12名委员参加会议,罗自有、白文渊、刘光远、马建国请假。杨登元、王庆义、曾森列席会议。
1.听取审查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2.审查临潭县1981年财政决算和198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1983年财政概算(草案);
3.审查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草案);
4.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5.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草案);
6.听取县人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次会议
1983年1月20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付东尕、赵正、白文渊、刘文彬、单秉忠、吕韵文、安佑参加会议。杨登元、曾森、陈天勇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宪法、组织法、选举法,通过组织全县人民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的决议;
2.讨论县人大常委会1983年工作安排意见。
第十五次会议
1983年3月8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付东尕、刘文彬、刘光远、安佑、吕韵文、赵正、罗自有参加会议。张文啟、杨登元、王庆义、李锦江、李锦心、李铭、曾森列席会议。
1.学习中央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临潭县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3年计划报告;4.听取药政局药材收缴情况报告。
第十六次会议
1983年5月23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罗自有、刘文彬、安佑、吕韵文、裴振玺、王晋昌参加会议。李钟英、张文啟、李锦心、曾森、杨登元、宋增寿、肖国璋、马福海、李锦江、李培林、马化军、王仲英、王德明、苏向东、范崇敬列席会议。
1.传达省第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3.听取关于全县学习宣传宪法情况报告;
4.听取县政府关于植树造林情况报告;
5.听取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曹建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祁耀邦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职务。
第十七次会议
1983年9月18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姜世明、徐述达、付东尕、赵正、刘光远、安佑、吕韵文、裴振玺、王晋昌参加会议。刘明、刘思敏、杜培林、曾森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人大常委会几个决定;
2.学习彭真委员长在全国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3.听取县公安局关于当前社会治安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情况报告;
4.听取县民政局关于民政工作报告;
5.人事任免。
任命:
牛彦芳为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马立民为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
李英伟为店子法庭审判员;
彭居乾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丁建龙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李继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第十八次会议
1983年11月3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徐述达、姜世明、马建国、罗自有、单秉忠、裴振玺、赵正、安佑、刘光远参加会议。李锦心、杨登元、曾森列席会议。
1.听取县社两级选举情况报告;
2.人事任免。
任命:
马立民为新城法庭副庭长;
李映伟为店子法庭副庭长;
敏政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
裴振玺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赵恒波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十九次会议
1983年11月12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吕韵文、刘文彬、王晋昌、裴振玺、安佑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全县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二十次会议
1983年11月24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刘文彬、罗自有、王晋昌、单秉忠、安佑参加会议。1.讨论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情况;
2.讨论145名代表的分配名单;
3.讨论各乡(镇)选举委员会主要领导的调动名单。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83年11月26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吕韵文、单秉忠、罗自有、刘文彬、王晋昌参加会议。李钟英、王仲英、刘思敏列席会议。
审批各乡(镇)代表名额。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83年12月27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徐述达、姜世明、吕韵文、安佑、刘文彬、王晋昌、赵正、芦彦昌、马建国、刘光远、单秉忠参加会议。杨登元、王珍、王庆义、杨鼎新、曾森列席会议。
1.通过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
2.讨论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时间、议程、日程草案;
3.讨论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4.讨论通过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议案的暂行规定;
5.听取和通过各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次会议
1984年1月4日,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张崇德、姜世明、吕韵文、付东尕、赵正、罗自有、马建国刘光远、安佑、王晋昌参加会议。杨登元、曾森和大会组织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听取提案处理情况报告:
3.审议大会开幕词;
4.审议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成员、常务主席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名单(草案)。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一、讨论宪法和其他法律草案,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修改宪法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1984年4月,《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后,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认真进行学习讨论,并通过《动员全县人民认真宣传、学习和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这次讨论从五月上旬开始到八月底结束,历时三个月时间,参加讨论人数占成年人数的80%以上,全县人民在讨论中共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172条,由常委会整理汇总上报比较重要的意见共30条。在讨论中,各地不同程度地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和维护宪法尊严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三年中,还根据省州人大的要求,对《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初稿)》等四个草案,均组织委员和少数代表同各方面人士举行了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整理汇总后上报,为全国人大和省州人大修改和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
二、学习宣传贯彻新宪法
1982年12月新宪法公布后,县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元月召开第十四次会议,认真学习和讨论新宪法,并通过《组织全县人民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宪法的决议》。县委批转《县人大党组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学习宣传新宪法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根据《决议》和《通知》精神,3月份,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的调查组,集中对东、南、北路十个公社的宣传学习新宪法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6月份,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县公社主任、代表小组长会议,报告交流了进展情况。全县各级基层组织对新宪法的宣传学习行动成效比较显著。一是增强了法制观念,维护了宪法尊严,促进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二是受到了一次“两不变”、"三兼顾”的教育;三是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三、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计划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临潭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的报告共3次,作出了相应的决议。还先后听取了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县政府关于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物价管理、植树造林、民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文化教育、药材收购和城市煤炭供应等19次专题报告,其中对有的报告作出了决定,有的向县政府部门提岀了意见建议。
四、采取不同形式,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根据《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采取不同形式,监督县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实施宪法和各项法律,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一些代表参加的调查活动共11次,调査问题共21个。1981年6月,常委会根据代表提案和平时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组织一些委员调查了农村土地管理、破坏森林、农田电路、人畜饮水、五保户供养、农村医疗、中小学教育、干部作风、社会治安等13个问题,所调查问题,均经第四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或建议县政府作了解决和处理。此外,常委会还通过选议题、做调査、听报告、做决定,促进政府工作。1983年9月,在调査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了第十七次委员会议,听取了民政局关于民政工作的报告和教育局关于奖励中小学教师的报告后,决定为保证全县400名五保户的穿衣问题,从1984年起,增加民政包干经费,每人每年解决一套单衣,三年一套棉衣,五年一床被子。建议县政府对全县教育战线上做出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实行精神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这一建议,同意颁发奖金14000多元,受到奖励的中小学教师共164名。
五、联系人民代表,接受来信来访
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借鉴上海市徐汇区的经验,组织了24个代表小组。1983年5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临潭县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加强了代表与上下之间的联系,保证了代表能够开展经常性的工作。
三年中,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正副主任利用下乡调査、检查工作的机会,走访了一部分人民代表,了解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多种经营、市场管理、社会治安、灾情调查、社会救济等问题,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建议。1983年在下乡中,听取了陈旗公社县代表反映该社一些群众吸食大烟严重,有的甚至造成家庭经济破产,家事不和,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委员会议,听取了公安局、民政局工作报告,决定由民政局牵头,公安部门积极配合,继续办好戒烟所,并建议政府对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加强领导,做好工作,公安部门要继续抓好对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侦破和打击工作。
信访工作是联系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的一条重要渠道。三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共收到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63件,接待代表和人民来访18人次。这些来信来访大部分按照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了处理,对少数重大案件,县人大常委会都是亲自过问,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
六、搞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均为三年。临潭县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均是1980年12月直接选举产生的,到1983年底任期均已满。因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省委、州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精神,从1983年11月1日开始,在县委的领导下,主持领导了全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和结合进行的政社分设,建立乡政权的体制改革工作。此项工作历时65天,与1月5日基本结束,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共847名,接着又召开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乡镇长、副乡镇长,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名额经报州人大常委会批准为145名。分配全县19个乡镇和县直机关74个选区。按照《选举法》规定采取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和各选区选民1人提名、3人以上附议两种提名方式推荐代表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244名,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145名,差额99名。所选代表经第九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两名代表未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代表资格无效外,其余143名代表合于《选举法》规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通过这次选举,使选举人和代表候选人都受到了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增强了主人翁的责任感,提高了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代表的思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是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一件缺乏经验的新工作。开始对地方上设立人大常委会的重大意义和它的职权范围、工作任务都不够明确,如何开展工作也没有经验。针对这一实际,县人大常委会所有班子成员抱着不懂就学的态度,常委会成立后,就侧重抓了自身学习。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传达和学习了全国人大、省、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次会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议纪要?彭真的三次讲话精神,以及《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通讯》《甘肃人大简讯》有关法律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和经验。通过学习讨论,逐步明确了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的重大意义和它的性质、职权及工作任务,坚定了做好人大工作的信心。同时,为了不断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使思想和行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还抓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在工作方法和作风建设上始终把工作着重点放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协助“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上做到了依法办事。
三年中,建立了人大常委会例会制度、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人民代表工作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办法、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等。所有这些,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是1984年1月8日在临潭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三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在省、州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关怀下,在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遵循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和任务,围绕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在监督实施宪法和法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证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中,做了应有的努力。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
主任:殷振国
副主任:李钟瑛
委员: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兰廷秀(藏)吕韵文(女)刘光远安佑
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胡智中赵正徐述达敏尔利(回)敏提克(女、回)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钟瑛
副主任委员:王仲英
委员:王晋昌李天民敏提克(女、回)
三、常委会工作机构
政治法律科科长:王仲英
财政经济科科长:张家嵩
代表联络科科长:闫士鸿
文卫科教科副科长 :唐佐斌
民族事务科副科长 :石瑞国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84年1月13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兰廷秀、吕韵文、刘光远、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胡智中、赵正、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7名委员全部参加会议。杨登元、杨鼎新、李锦心、李学良列席会议。
1.学习《地方组织法》中有关章节;
2.人事任免;雷英俊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学良为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王克俭为县公安局局长;
罗自有为县科委主任;
宋增寿为县民政局局长;
夏承忠为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主任;
杨发明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栖呜为县审计局局长;
王庆义为县财政局局长;
赵世伟为县稅务局局长;
魏职荣为县粮食局局长;
卞鸿善为县商业局局长;
张世荣为县卫生局局长;
熊庆奎为县畜牧局局长;
朱占成为县农林局局长;
成瑛为县文教局局长;
孙玉珠为县司法局局长;
胡生平为县工商局局长;
李生华为县水电局局长;
王德明为县工交局局长;
刘铭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雍生喜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士奎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唐佐斌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占奎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彭居乾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讨论县人大常委会1984年工作要点。
第二次会议
1984年3月3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吕韵文、刘光远、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15名委员参加会议,兰廷秀、胡智中2名委员缺席。裴振玺、杨登元、杨鼎新、王庆义、夏承忠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李登瀛在兰代表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2.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临潭县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临潭县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临潭县1984年种草种树安排意见报告;
5.通过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临潭县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批准临潭县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的决议,关于临潭县种草种树的决议;
6.人事任免。
任命:
杨登元、刘铭、雍生喜、周炳耀、虎佐文五名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虎佐文为县法院民庭副庭长兼审判员;
周炳耀为县法院刑庭庭长兼审判员;
牛彦芳为县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兼审判员;
李英俊为新城法庭庭长兼审判员;
成精忠为冶力关法庭庭长兼审判员;
李英伟为店子法庭副庭长兼审判员;
马立民为新城法庭副庭长兼审判员。
第三次会议
1984年5月8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兰廷秀、吕韵文、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14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赵正、胡智中3名1.传达省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
2.听取和审查县水电局关于全县农电、水利工作的报告;
3.听取和审查县畜牧局关于全县畜牧工作的报告;
4.听取和审査县农林局关于全县种草种树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查县文教局关于全县教育工作的报告;
6.听取和审查县政府关于全县机构改革工作的报告。
第四次会议
1984年7月18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
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兰廷秀、吕韵文、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14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仝有才、胡智中3名委员缺席。李锦心、李学良、孙玉珠、卞鸿善、李锦江、杨登元、杨鼎新列席会议。
1.学习彭真两次讲话、陈丕显工作报告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2.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商业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民政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贯彻省人大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的情况报告;
5.通过关于组织全县人民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
6.通过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各科室的决定;
7.人事任免。
任命:
鲜景春为县农林局局长;
王仲英为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科长;
张家嵩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科长;
唐佐斌为县人大常委会文卫科教科副科长;
石瑞国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科副科长;
免去:
唐佐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第五次会议
1984年9月25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兰廷秀、吕韵文、刘光远、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15名委员参加会议,李钟瑛、胡智中2名委员缺席。县直机关单位的杜培林、杨鼎新、王克俭、雷英俊、何秀芳和公社的肖国璋、牟福德、吴建鼎、闫景堂、马德、王正民、黎林禄、高志华、李国栋、王秀英、王世美、杨涛云、敏士杰、丁荣勤、张万孝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中央八号文件、省委37号文件及李登瀛的讲话;
2.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报告;
3.听取和审议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学习“三法”的情况报告;
4.听取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安置农村因公伤残人员生活的情况;
6.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安置灾区乡、社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的报告。
第六次会议
1984年1月13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张家嵩、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0名委员参加会议,殷振国、安佑、胡智中、刘光远、仝有才、李天民、赵正7名委员缺席。李占奎、夏承忠、雷英俊、杨登元、宋璧列席会议。
1.听取临潭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修改稿);
2.听取和审议县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情况报告;
3.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救灾情况的调研报告;
4.听取并讨论县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5.其他。
第七次会议
1985年1月3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兰廷秀、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胡智中、赵正、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4名委员参加会议,仝有才、吕韵文、刘光远31.听取并讨论县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2.听取县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日程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4.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审査委员会名单(草案);
5.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及办法(草案);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7.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198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
9.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0.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决算的报告;
1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3.其他。
第八次会议
1985年1月12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
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兰廷秀、吕韵文、安佑、李天民、张家嵩、赵正、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2名委员参加会议,仝有才、、刘光远、王晋昌、李士奎、胡智中5名委员缺席。杨登元、杨鼎新、石瑞国、唐佐斌列席会议。
1.学习省上领导讲话;
2.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1985年工作要点;
3.人事任免。
任命:
马立民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
李笠为县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
麻维新为新城法庭审判员。免去:
马立民新城法庭副庭长职务;
牛彦芳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职务。
第九次会议
1985年3月20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吕韵文、刘光远、安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3名委员参加会议,徐述达、兰廷秀、胡智中、李天民4名委员缺席。杨登元、杨鼎新、王庆义、熊庆奎、鲜景春、唐佐斌、石瑞国、宋增寿、夏承忠、曹建许、黎林禄、闫士鸿、王世英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王任重副委员长在广东省宣传宪法、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
2.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临潭县198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1984年财政决算和1985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1985年春季种草种树安排报告;
5.讨论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
6.听取殷振国主任赴西南考察人大工作情况的报告;
7.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受灾地区生产生活安排情况的报告;
&讨论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题。
第十次会议
1985年5月21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李钟瑛、王晋昌、徐述达、兰廷秀、仝有才、吕韵文、刘光远、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3名委员参加会议,殷振国、胡智中、王仲英、安佑4名委员缺席。王珍、赵恒波、郑有祥、鲜景春、石瑞国、黎永忠、夏承忠、吴建鼎、杜培林、闫士鸿、尚明义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人大工作有关材料;
2.审议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城镇规划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985年春季植树造林情况报告;顾暂行办法》的情况报告;
5.听取和审议县司法局关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报告;
6.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7.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8.审议通过《设立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的决定》;
9.通过有关决议;
10.人事任免。
任命:
闫士鸿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
第十一次会议
1985年6月20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徐述达、王仲英、张家嵩、李士奎、吕韵文、安佑、王晋昌、敏提克共计10名委员参加会议,仝有才、刘光远、赵正、敏尔利、兰廷秀、胡智中、李天民7名委员缺席。闫士鸿列席会议。
会议补选出了权世忠、丁维华、李德奎、张芳兰为临潭县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次会议
1985年7月15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仝有才、吕韵文、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2名委员参加会议,徐述达、王晋昌、兰廷秀、胡智中、刘光远5名委员缺席。裴振玺、杨鼎新、杨登元、熊庆奎、宋增寿、王德明、石瑞国列席会议。
1.学习彭真委员长讲话;
2.听取和审议县畜牧局种草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扩建新城水泥厂的设计、施工情况报告;
4.听取和审议合作——临潭35KV输变电工程情况报告;5.分别听取和审议公检法关于“严打”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情况报告;
6.听取县民政局关于全县村民委员会组建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7.传达省人代会精神;
8.讨论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建议议题。
第十三次会议
1985年8月16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兰廷秀、吕韵文、刘光远、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3名委员参加会议,王晋昌、赵正、仝有才、胡智中4名委员缺席。李锦心、杨登元、陈佐平、张发林、陈瑛、郑永祥、杨鼎新、雷英俊列席会议。
1.传达彭真委员长讲话;
2.听取和审议县供销社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财政局8个月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个别调整意见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育工作情况报告;
5.听取县司法局关于普法常识的准备工作报告;
6.人事任免。
任命:
李铭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张元德为县检察院检察员;
马德荣为县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闫士鸿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职务。
第十四次会议
1984年10月18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兰廷秀、吕韵文、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胡智中、赵正、徐述达、敏提克共计15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敏尔利2名委员缺席。赵恒波、李锦江、张世荣列席会议。2.听取和审议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卫生局关于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报告;
4.讨论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时间及有关事项;
5.人事任免。
任命:
杨森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十五次会议
1986年1月4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刘光远、安佑、李士奎、张家嵩、徐述达共计10名委员参加会议,吕韵文、胡智中、赵正、兰廷秀、李天民、敏尔利、敏提克7名委员缺席。李锦心、李占奎、张福海、刘铭列席会议。
1.传达州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精神;
2.讨论县人代会推迟事项;
3.免去敏政县政府县长职务的事项,决定接受敏政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第十六次会议
1986年3月18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兰廷秀、吕韵文、刘光远、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胡智中、赵正、徐述达、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7名委员全部参加会议。杨登元、杨鼎新、李锦心、李学良列席会议。
1.讨论决定召开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时间及有关事项;
2.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人事任免。
任命:
马英俊为县宗教局局长;
卞鸿善为县物价委员会主任;李铭为县工交局局长;
贺崇洲为县商业局局长。
免去:
卞鸿善县商业局局长职务;
李铭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德明县工交局局长职务。
第十九次会议
1986年7月18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
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仝有才、吕韵文、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2名委员参加会议,徐述达、王晋昌、兰廷秀、胡智中、刘光远5名委员缺席。杨鼎新、杨登元、石瑞国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临潭县脱贫致富规划》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司法局关于“普法”教育进展情况的报告;
3.人事任免。
任命:
李如桂为县畜牧局局长;
田纯温为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元德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笠为县法院民庭副庭长;
麻维新为新城法庭副庭长;
封俊义为县法院刑庭审判员;
李文华为新城法庭审判员;
陈作荣为县法院民庭审判员。
免去:
熊庆奎县畜牧局局长职务。
第二十次会议
1986年9月18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张家嵩、胡智中、赵正、徐述达、敏提克共计15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敏尔利2名委员缺席。杨登元、杨鼎新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公安局关于执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公安工作的报告;
2.分别听取和审议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报告;
3.人事任免。
免去:
雍生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虎佐文县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文华新城人民法庭审判员职务。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86年11月26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王晋昌、仝有才、兰廷秀、吕韵文、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胡智中、赵正、徐述达、敏提克共计15名委员参加会议,刘光远、敏尔利2名委员缺席。杨登元、李锦江、杨鼎、李栖鸣新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审计局关于今年审计工作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今年种草种树完成及管护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1986年1月至11月上旬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部分调整的报告;
5.人事任免。
任命:
裴振玺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免去:
王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87年1月10日,临潭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人大会议室召开。殷振国、李钟瑛、王仲英、仝有才、吕韵文、安佑、李天民、李士奎、张家嵩、赵正、敏尔利、敏提克共计12名委员参加会议,徐述达、王晋昌、兰廷秀、胡智中、刘光远5名委员缺席。单秉忠、杨鼎新、杨永庆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及选举法;
2.讨论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
3.讨论决定成立临潭县选举委员会并通过任命委员组成人员名单;
4.听取和审议并通过临潭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的报告。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县人大常委会遵照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法律实施、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临潭县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和重要职责,在第一次委员会议上,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首要议题,重点作了讨论和部署。三年中,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和两院有关全县学习宣传法律的报告共10次。同时,常委会还组织全体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题学习讨论了有关法律,并作出了学习贯彻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后,在第四次委员会议上,组织全体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认真学习和讨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就组织全县人民学习宣传自治法作了决议。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中央的部署,通过调查,协助县政府制定了临潭县五年时间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并在第十次委员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9月份,常委会又听取了县司法局关于普法教育准备情况的报告。县乡两级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抽调了专职干部,成立了普法办公室,订购和印发了学习辅导书和资料共7000余册,为1986年全面开展普法教育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此外,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基层,开展了对全县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调查。在摸清城乡实际情况的同时,讨论制定了《临潭县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三年中,常委会依法召开22次委员会议,听取和审议了69次工作报告,作出了35项决议决定。包括县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城镇总体规划、合作至临潭输变电线路工程、新城水泥厂扩建及畜牧、水电、商业、民政、救灾、扶贫、审计等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了临潭县1984年至1986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在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审计局的工作报告后,会议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在第十四次、二十次委员会议上,先后分别审议了县卫生局关于贯彻《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情况报告,县公安局关于执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公安工作的报告,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报告。
三、严肃进行人事任免,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常委会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任免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98人。在依法任免干部时,常委会坚持干部“四化”标准,认真进行审议,凡是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任免人员,都要求有关部门事先写出报告,报送任免审批表,介绍任免人员工作简历及工作表现。在审议中,常委会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各抒己见,以慎重的态度进行表决。
四、依法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办公厅和省州委的通知要求,按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规定,在二十二次委员会议上,决定全县十九个乡镇成立选举委员会,并决定任命了组成人员,通过了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报告》,全面部署了全县换届选举工作,举行了选举人员培训。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从1987年1月6日开始,于3月15日结束。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年中,常委会机关经过建立健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坚持政治业务学习,机关自身建设有所加强,特别是经过整党和平时思想政治教育,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工作能力、吃苦精神得到了加强。人大机关一些老干部带病坚持工作,带头下乡搞调查,工作作风不断改进,一些干部由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在探索人大工作中表现积极。同时,针对过去办事机构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摸索制定了科室工作责任制,加强了各办事机构的责任心,使机关工作有了新的改进和加强。
第三章临潭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是在1987年3月28日召开的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到1990年2月的任期三年中,共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3次,常委会会议22次,主任会议36次,做出各项决定决议25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3人次,其中任命97人,免职26人,办理各类代表意见建议356件,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件。
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1987.02—1990.02)
主任:殷振国
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杨永庆
委员:马玉文(回族)兰廷秀(藏族)刘光远成瑛吕韵文(女)李士奎李生华杨发明苏克昌(回族)张家嵩张振国海洪涛(回族)敏尔利(回族)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福海
委员:兰廷秀吕韵文(女)李士奎海洪涛(回族)
三、常委会机构
县人大办公室主任李士奎
县人大政治法律科科长李生华
县人大财政经济科科长张家嵩
县人大教科文卫科科长成瑛
县人大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唐佐斌
县人大代表联络科科长杨发明
县人大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87年3月28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李生华、成瑛、杨发明、苏克昌、张家嵩、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七年工作要点》;
2.人事任免。
免去:
王仲英县人大政治法律科科长职务
李生华县水电局局长职务
成瑛县教育局局长职务
杨发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二次会议
1987年4月14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殷振国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李士奎、李生华、杨发明、苏克昌、张家嵩、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国平,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李学良列席会议。
1.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2.人事任免;
免去:
夏承忠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鲜景春县农林局局长职务;
魏职荣县粮食局局长职务;
李栖鸣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张世荣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雷英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英俊新城人民法庭庭长职务;陈全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员职务。任命:
李铭为县交通局局长;
田纯温为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局长;
宋增寿为县民政局局长;
贺崇洲为县商业局局长;
李如桂为县畜牧局局长;
卞鸿善为县物价委员会主任;
李学良为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王德明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王庆义为县财政局局长;
候世祥为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段前惠为县统计局局长;
马捍东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颜乌石为县审计局局长;
赵富礼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李培林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马光援为县水利电力局局长;
王克俭为县公安局局长;
夏承忠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马英俊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郑有祥为县司法局局长;
刘登福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鲜景春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房玉璞为县农林局局长;
胡生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赵文煜为县文教局局长;封俊义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炳耀为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成精忠为新城人民法庭庭长;
李笠为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李英伟为店子人民法庭庭长;
马立民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
麻维新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作荣为陈旗人民法庭副庭长;
牛彦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东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员;
刘潭岭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员;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员;
杨登元、刘铭、封俊义、周炳耀、李笠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3.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第三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
1987年6月7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殷振国,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吕韵文、李士奎、李生华、杨发明、张家嵩、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李锦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封俊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登福,县司法局副局长、普法办公室主任孙述祖,县财政局副局长张明民,县人大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唐佐斌,县人大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传达了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和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双增双节”运动的情况报告;4.补选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人事任免;
任命:
李士奎为县人大办公室主任;
李生华为县人大政治法律科科长;张家嵩为县人大财政经济科科长;成瑛为县人大教科文卫科科长;唐佐斌为县人大教科文卫科副科长;杨发明为县人大代表联络科科长;石瑞国为县人大民族事务科副科长。
6.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第四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
1987年8月18日至8月19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殷振国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李生华、成瑛、杨发明、苏克昌、张家嵩、张振国、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李锦心,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登福、副主任李锦江,县文教局副局长王晋昌,县审计局局长颜乌石,县人大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唐佐斌,羊沙、冶力关、石门、陈旗、新城、城关等乡镇的县代表小组组长,古战乡乡长列席会议。
1.传达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小学教育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学教育工作的决议;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彭居乾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丁建龙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鼎新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天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维统、李占魁、丁建龙、张元德、杨鼎新为县检察委员会委员。
5.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五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五次会议
1987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李士奎、李生华、杨发明、苏克昌、张家嵩、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裴振玺、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占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锦江,县扶贫办公室主任李国栋,县司法局局长郑有祥,县农林局副局长范长毅,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李学良,县人大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987年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城水泥厂扩建工程进展情况的报告;
4.审查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87年1至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部分调整的报告,作出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临潭县1987年财政预算部分调整的决议;
5.听取了城关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学教育工作的决议》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胡生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苏文学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7.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第六次会议
1987年12月16日至12月18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殷振国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吕韵文、李士奎、李生华、成瑛、杨发明、苏克昌、张家嵩、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公安局局长王克俭,县文教局局长赵文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锦江,县人大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唐佐斌,县人大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文件,并进行了讨论;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有关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报告;
5.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87年11个月来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学教育的决议》情况的报告;
7.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第七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七次会议
1988年3月11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李生华、成瑛、苏克昌、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锦心,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登福,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李学良,县人大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唐佐斌, 县人大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传达省人代会精神;
2.讨论并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3.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八年工作要点》;免去:
马捍东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张逢录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李耀珍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杜培林为县卫生局局长;
夏承忠兼任县城建局局长;
蒲怀礼为县物资局局长;
李文华为新城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康加德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八次会议
1988年4月8日至4月9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生华、成瑛、杨发明、苏克昌、张家嵩、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铭,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县城建局局长夏承忠,县财政局局长王庆义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1.表决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委员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987年财政决算和1988年财政预算的报告草案;
4.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
第九次会议
1988年6月16日至6月17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钟瑛主持。副主任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李士奎、成瑛、苏克昌、海洪涛、敏尔利岀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劳动人事局、县经济委员会以及县人大有关科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传达了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经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周炳耀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笠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王槐田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克明为县监察局局长;
张卫东为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
5.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第十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次会议
1988年8月19日至8月20日,临潭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刘光远、吕韵文、成瑛、苏克昌、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裴振玺,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法院民庭庭长李笠,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扶贫办公室主任李国栋,县农林局局长房玉璞、副局长范长毅,县人大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唐佐斌,县人大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业问题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扶贫资金使用及效益工作的报告;
3.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十一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1988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吕韵文、李士奎、成瑛、苏克昌、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司法局局长郑有祥,县文教局副局长王晋昌,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李学良列席会议。
1.分别听取和审议了 “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职业教育情况和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学教育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报告;
3.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
4.人事任免;
免去:
成瑛教科文卫科科长职务;
杨发明代表联络科科长职务;
李生华政治法律科科长职务;
张家嵩财政经济科科长职务;
刘登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杨鼎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成瑛为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科长;
唐佐斌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科长;
魏佩芬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
秦尚德为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
杜忠舜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
皆安祥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
冯正壁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国栋为县粮食局局长;郑志雄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马德荣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吴和平、何海青、王麒、何源、刘文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5.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二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二次会议
1988年11月,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吕韵文、李士奎、成瑛、苏克昌、海洪涛出席会议。县财政局局长王庆义列席会议。
此次会议为审议批准县级财政预算调整而专门召开的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88年1至10月份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部分调整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临潭县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调整的决议。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二次委员会议议题在第十三次委员会议上进行。
第十三次会议
1988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分别主持。副主任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成瑛、苏克昌、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裴振玺,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副院长封俊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冯正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李学良,县民政局局长宋增寿,县水利电力局局长马光援,县物价委员会主任卞鸿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培林,县农林局局长方玉璞,县司法局局长郑有祥,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苏文学,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科长杜忠舜、民族事务科科长石瑞国、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教科文卫科副科长魏佩芬以及城关地区县人大代表安佑、马国栋、何秀芳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徐述达,县政协副主席曾森参加了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安排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粮食局关于今冬明春农村生活安排情况的报告;3.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主测评考核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工作评议;
4.人事任免。
任命:
王欣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德为县宗教事务局局长。
免去:
马英俊县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第十四次会议
1989年3月6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钟瑛主持。副主任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李士奎、成瑛、苏克昌、张振国、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国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冯正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訾安祥,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杜忠舜,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九年工作要点》;
2.讨论决定召开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五次会议
1989年3月23日至3月24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李士奎、成瑛、苏克昌、张振国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财政局副局长张明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杜忠舜。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情况和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议程、会议日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等9个草案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议稿)、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1988年财政决算和198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稿)。
第十六次会议
1989年5月26日至5月28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吕韵文、成瑛、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裴振玺,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冯正壁,县公安局局长王克俭,县司法局局长郑有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訾安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欣,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魏佩芬,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杜忠舜,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学习李鹏和杨尚昆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2.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部署整顿治理经济和开展“五个”大检查情况的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王德明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卫东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夏承忠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郑志雄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
马立民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麻维新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世荣为县人民法院民庭民事审判员;
李志善为县人民法院民庭民事审判员;
李文华为新城法庭庭长;
李月胜为新城法庭民事审判员;
阎培源为冶力关法庭民事审判员。
7.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第十七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1989年6月14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城召开委员会议。县委副书记单秉忠到会传达文件并讲话。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苏克昌、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了邓小平在接见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传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李锡铭《关于北京学潮的通报》和李鹏、乔石、杨尚昆、姚依林等中央领导在5月22日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点等文件。
第十七次会议
1989年7月26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海洪涛、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槐田,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訾安祥, 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魏佩芬,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杜忠舜,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徐玉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唐佐国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四中全会公报及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开展科技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4.通过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第十八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八次会议
1989年10月17日至10月18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吕韵文、李士奎、成瑛、苏克昌、张振国、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文教局副局长王晋昌,县财政局副局长张明民,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于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欣,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魏佩芬,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杜忠舜,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科副科长石瑞国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了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3.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临潭县选举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临潭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
第十九次会议
1989年11月3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苏克昌、张振国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占魁,县人事劳动局局长李学良,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局长田纯溫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徐述达参加。
1.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和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
2.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各乡镇代表名额的决定》。
第二十次会议
1989年11月23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刘光远、吕韵文、李士奎、苏克昌、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槐田,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司法局局长郑有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訾安祥,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魏佩芬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传达学习和讨论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四中全会公报;
3.讨论并通过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草案);
4.分别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关于全县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1989年11月28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在县城召开委员会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苏克昌、海洪涛出席会议。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李学良列席会议。
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和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89年12月21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吕韵文、李士奎、苏克昌、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财政局副局长张明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訾安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欣,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魏佩芬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对赵自立贪污问题的报告;
3.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赵自立州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决定(草案);
4.听取和审议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5.听取和审议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县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90年2月4日至5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马玉文、兰廷秀、刘光远、李士奎、敏尔利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光远、李锦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占魁,县经济和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财政局副局长张明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科长訾安祥,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魏佩芬,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审议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
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议程、会议日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议案暂行规定、会议《选举办法》的决定等10个草案;
3.审议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4.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98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议稿);
5.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989年财政决算和199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稿)。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三年中,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以党的十三大和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在监督法律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促进全县扶贫开发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三年中县人大常委会执行大会各项决议决定,召开22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33项工作报告,通过30项决议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0人次,主持开展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与此同时,围绕议题和党的中心工作,组织了34次调查或视察。为会议审议问题,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比较充分的依据。
一、加强法制教育,促进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好转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首要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在第二次会议上,认真学习宪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作出了《关于学习和贯彻全国人大(决定)的决议》。此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去新城、扁都、流顺、城关等四个乡镇,对农村宣传学习宪法和法律,维护安定固结,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问题,常委会在第三次会议上听取了县司法局《关子全县普法教育情况报告》,委员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全县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据1989年县司法局对县直机关114个单位职工学习"十一法一条例"的考核验收,有112个部门和单位合格,占98.2%,有1721人成绩合格,占普法对象的87.8%。为把农村普法教育全面深入地开展起来,1989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到东、北路一些乡村,调查了解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问题,帮助有的乡村比较有力的制止了赌博、偷盗、吸食大烟的问题。针对农村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在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县司法局《关于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报告》,就农村普法教育、社会治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法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县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6月专题作了讨论,部署了全县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全县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及人大本身,用4个月的时间,对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与全县各方面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州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在此基础上,1989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州人大安排和全县实际,又部署了1989年重点检查婚姻、继承、土地、森林、民族区域自治和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等八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一府两院和各乡镇连续两年的自查,县人大重点抽查,全县总的执法情况是好的,尤其是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严肃认真,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程序完毕,案卷齐全。但从全县执法整体上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在贯彻有的法律法规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法律贯彻不够,或在贯彻执行中难度较大,有些法律法规宣传学习不够深入广泛,在少数干部中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中,以言代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在自查和抽查中都做出纠正和处理,如县人民政府在检查土地管理法执行中,发现全县强占、多占和买卖宅基地的有31起,在自查中都分别以补办手续罚款、收回土地等方式作了处理。公安部门对一些乡村少数群众贩毒、赌博、偷盗问题,分别进行了处理。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全县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对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证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是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任务。县人大常委会围统议题内容和党的中心工作,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事先调查,了解情况,分析研究,再听报告。三年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件事: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审议、决定全县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每年10月都安排审议了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变更,作出了《关于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县人大常委会在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潭县《1989年财政预算和1990年财政预算草案》《1989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委员们就如何完成计划,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为本次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提供了条件。在此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在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工作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临潭县农业区划的决议》,为今后全县开发资源,发展农业,解决温饱,进而向致富的道路迈进提供了条件。
围绕教育改革和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在羊沙、石门乡的十二所小学和一部分村社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了一些问题,主是部分乡村干部对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教育,轻视知识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学校管理松散,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教育经费不足,“人头费”比重大,效益性经费少;多数学校危房面积大,教育设备严重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在第四次常委会议上,听取了县政府《关于全县小学教育工作的报告》,会议根据全县小学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小学教育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全县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义务教育法,充分认识基层教育的重要性, 树立振兴农牧,教育为本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教育,提高民族素质放在突岀的战略位置,常抓不懈。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实行分级管理和校长负责制,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集资办学。这一决议发出后,得到了全县各族人民和各界人士的欢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全县集资16.38万元(包括工料折价款),为今后捐资办学,改善办学条件,打开了新局面,走出了新路子。
围绕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重点调查了四户企业的招标承包工作,发现个别企业在承包中存在不少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在第九次会议上,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报告》,委员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县政府派了一些部门负责人,协助企业作了纠正和处理。推进了全县国营、集体企业招标承包工作。
临潭县是贫困县,扶贫工作是全县的一项重要任务。临潭县人大常委会重点调查了三岔、城关等乡镇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存在问题,在第五次委员会议上,听取了县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报告》,提出了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因地制宜,开发论证。选准项目,苦抓实干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摆脱贫困的思想。三年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县政府有关农业、林业、畜牧业、职业教育、救灾、审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
例会期间,县人大邀请县广播局新闻记者参加会议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
三、在人事任免方式和民主测评考核干部上做了些探索性的工作
依法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历届人大工作经验的同时,作出了《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由过去的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进一步体现和保障了每个委员的民主权利。
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县政府部分组成人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考核。经过1988年12月常委会组织城关地区人民代表对政府七个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比较全面地了解了被考评干部的工作能力。
四、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县人大常委会在第一次人代会议后,对915名县乡(镇)代表,分别建立了164个代表小组,其中县代表小组24个,同时充实完善了《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建立了同代表联系制度。给代表印发了学习材料和《会刊》,在调查中,就地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了同代表的联系。
三年中,临潭县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在各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共提出各类意见和建议356件。这些意见建议都在各次代表大会结束后分别交至有关部门处理。据检查了解,有122件已被政府和有关部门采纳,得到了落实的占34.3%;有162件已被列入计划或报告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占45.5%;有72件因经济和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暂时无力解决,占20.2%,并向代表作了实事求是的答复和解释。
信访工作方面,三年中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群众来信108件,接待来访群众135人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转交有关部门做了调查处理,并答复了本人。对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来信来访,常委会接洽有关部门作了调查处理。
五、主持领导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州人大的要求,遵照法律规定安排部署了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成立了选举委员会抽调和培训了选举工作干部,深入乡镇组织和领导了选举工作。此项工作,从11月11日全面开始,历时54天,于1990年1月3日全部完成换届选举。
六、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
三年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突出抓了以下几件事。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根据人大干部年龄偏大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充实配备了一些中、青年干部,为做好人大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二是加强思想建设。三年中,人大机关一直坚持每周二、四学习制度,坚持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充实完善了《科室工作人员职责》,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使常委会机关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作秩序逐步走上正轨。
第四章临潭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是在1990年2月23日召开的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到1993年1月的任期三年中,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3次,常委会会议22次,主任会议43次,做出各项决定决议37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人次,其中任命75人、免职18人,办理各类代表意见建议371件,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8件。
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1990.02—1993.01)
委员:王晋昌兰廷秀(藏族)刘光远张晓燕(女)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回族)雍生玺
主任:徐述达
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福海
委员:兰廷秀吕韵文(女)李士奎海洪涛(回族)
三、常委会机构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欣
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科长郑有祥
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科长贺崇洲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副科长杜忠舜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科科长黎永忠
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刘仁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90年2月27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丁光远,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学习《地方组织法》和彭真委员长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3.人事任免;
任命:
李士奎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王欣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郑有祥为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科长;
秦尚德为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科副科长;
贺崇洲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科长;
杜忠舜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副科长;
黎永忠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事务科科长;
刘仁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
于旻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夏承忠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李培林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房健为县物价委员会主任;
赵富礼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包寿才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阎景堂为县扶贫办公室主任;
宋增寿为县民政局局长;
房玉璞为县农林局局长;
马光援为县水电局局长;
马国栋为县粮食局局长;苏文学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冯正壁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李克明为县监察局局长;
彭居乾为县文教局局长;
颜乌石为县审计局局长;
余建业为县统计局局长;
李如桂为县畜牧局局长;
卞鸿善为县商业局局长;
张明民为县财政局局长;
马德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徐玉明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武靖强为县卫生局局长;
王克俭为县公安局局长;
侯世祥为县农机局局长;
马骏为县司法局局长;
蒲怀礼为县物资局局长;
李志毅为县档案局局长;
汪耀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4.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二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二次会议
1990年4月9日至4月10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裴振玺,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科长贺崇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农林局局长方玉璞,以及新城、冶力关、石门、总寨、羊永、流顺、城关、长川等乡镇的人大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六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一九九〇年工作要点》;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春耕生产进展情况的报告;
4.补选徐述达、丁光远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人事任免;
任命:
杜培林为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邓德祥为县交通局局长;
李世荣为县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
徐天祥为新城人民法庭审判员;
陈作荣为陈旗人民法庭庭长;
阎培元为冶力关人民法庭副庭长;
白义荣为冶力关人民法庭审判员;
俞尊贤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魏佩芬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晓潭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6.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第三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
1990年6月12日至6月13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分别支持。副主任李锦心、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李学良,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副主任王欣,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刘仁、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公安局局长王克俭,县司法局局长马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培林,县民政局局长宋增寿,以及城关、卓洛、长川、古战、羊永、术布、新城等乡镇的人大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和扫除“六害”工作的报告;
3.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试行)》和《临潭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试行)》;本次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了部分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参加的座谈会,学习了《地方组织法》和有关乡镇人大建设的材料,座谈讨论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常务主席的工作;
4.补选谭光荣、敏成辉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人事任免;
任命:
赵宏才为县保密局局长。
6.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第四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
1990年8月16日,临潭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学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刘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财政局局长张明民,县文教局局长彭居乾,县税务局副局长祝志文,以及扁都、流顺两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整顿税收秩序及上半年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集资办学年底基本实现“一无两有”进展情况的报告;
3.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五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五次会议
1990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杨永庆分别主持。副主任李钟瑛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刘光远、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裴振玺、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人大办主任李士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扶贫办公室主任阎景堂,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县财政局副局长马建毅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月份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及预算部分调整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关决议;
4.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的决定》;
5.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6.人事任免;
任命:
封俊义兼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世荣兼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7.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六次会议
1990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分别主持。副主任张福海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刘光远、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包含俊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尹建国、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副检察长李占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民族事务科科长黎永忠、政治法律科副科长秦尚德、教科文卫科副科长刘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司法局局长马骏,法制局副局长孙述祖以及扁都、羊永、古战、长川、卓洛等五乡人大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 “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学习了《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纪要》《州委人大工作会议纪要(讨论稿)》,讨论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十年来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
4.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
5.人事任免;
免去:
杜忠舜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副科长职务。
任命:
张福海兼任县人大常委会法治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
郑有祥为县人大常委会法治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黎永忠为县人大常委会法治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锦心兼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贺崇洲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钟瑛兼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仁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永庆兼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秦尚德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6.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7.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8.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第七次会议
1991年1月19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郑有祥、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尹建国,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调整的报告;
2.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调整的决定(草案)。
第八次会议
1991年3月5日至3月7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分别主持。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丁光远、副县长尹建国,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马井泉参加会议。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学习讨论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
3.讨论通过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事项;
4.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临潭县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及199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临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草案)的报告等四个报告的审议稿。
5.人事任免;
免去:
李占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张元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
宁海成为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丁建龙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刘文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6.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第九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第九次会议
1991年5月3日至4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岀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杨森、王槐田,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丁建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农林局局长房玉璞,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县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王进宝、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包寿才以及城关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一年工作要点》;
3.审议《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议事暂行办法(草案)》;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国营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业生产及科技兴农情况的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蒲怀礼县物资局局长职务;
王欣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7.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第十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次会议
1991年7月9日至7月11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分别主持。副主任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刘光远、芦世荣、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尹建国、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丁建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仁、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公安局局长王克俭,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监察局局长李克明,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徐玉明,审计局局长颜乌石,物价委员会主任房健以及陈旗、石门、龙元三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决议;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经济工作的报告;
4.审议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的报告,并作出了决议;
5.分别听取和评议了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局长徐玉明、审计局局长颜乌石、物价委员会主任房健所作的述职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李世荣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职务;
邓德祥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任命:
李世荣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方耀东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7.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十一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一次会议
1991年8月29日至8月31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杨森、李学良,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仁、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县文教局局长彭居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冯正壁以及新堡、总寨、三岔三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传达了全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制度(试行);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文教局局局长彭居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冯正壁所作的述职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刘仁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
魏丕孝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5.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二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二次会议
1991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分别主持。副主任张福海及委员兰廷秀、刘光远、张晓燕、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雍生玺岀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尹建国、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财政局局长张明民,民政局局长宋增寿,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徐玉明,县法制局局长李占魁,县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尤玉芬,县司法局副局长孙述祖以及羊沙、冶力关二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李鹏总理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乡镇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的报告;
5.分别听取和审议了 “一府两院”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6.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1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例会期间审议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
7.人事任免;
免去:
王槐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任命:
王国杰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第十三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三次会议
1991年12月24日至12月26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分别主持。委员兰廷秀、刘光远、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贺崇洲、徐丽英、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尹建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县政府办公室,县计划委员会王进宝,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马德以及古战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八中全会公报和传达了全省人大代表工作会议精神;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评议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马德所作的述职报告;
.4.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5.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6.人事任免;
免去:
李志毅县档案局局长职务;
刘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文绍忠为县物资局局长。
7.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1991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的决议》;
8.通报了县人大常委会1991年代表工作情况。
第十四次会议
1992年3月12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王晋昌、兰廷秀、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李学良,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县财政局局长张明民,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议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日程、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代表提岀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等11个草案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二年工作要点》;
3.人事任免;
免去:
阎景堂县扶贫办公室主任职务;
房健县物价委员会主任职务;
封俊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郑志雄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职务;
李志善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职务。
任命:
李占魁为县法制局局长;
徐守义为县交通局局长;
祁生才为县扶贫办公室主任;
郑志雄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马立民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潭岭为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4.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第十五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五次会议
1992年3月28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兰廷秀、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补选赵振祥为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草案)。
2.人事任免。
任命:
袁景廷为县物价委员会主任。
第十六次会议
1992年5月5日至5月7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杨永庆分别主持。委员兰廷秀、杨新民、范留业、贺崇洲、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黎永忠、教科文卫委员会王国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全胜,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县民政局局长宋增寿,县农林局局长房玉璞,县水电局副局长康利,县司法局副局长孙述祖,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唐佐国以及新城、扁都、流顺三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一名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了《代表法》,并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加强代表工作的决议(草案);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五”普法教育规划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工作的报告;4.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报告;
5.听取和评议了县民政局局长宋增寿所作的述职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裴振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7.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第十七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七次会议
1992年7月9日至7月10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和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分别主持。委员兰廷秀、刘光远、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杨森、李学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郑志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王国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全胜,县扶贫办主任祁生才,县畜牧局局长李如桂,县粮食局局长马国栋,县财政局副局长马建毅,县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尤瑞芬,县监察局副局长孟居林,县卫生局负责人以及古战、卓洛二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6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1一6月份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执行当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报告,并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全县1992年财政预算部分调整的决议;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报告;
4.听取和评议了县畜牧局局长李如桂、县粮食局局长马国栋所作的述职报告;
5.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三乱”工作的报告;
6.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第十八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八次会议
1992年9月26日至9月28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钟瑛、杨永庆委员兰廷秀、张晓燕、芦世荣、郑有祥、贺崇洲、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法治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黎永忠、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国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全胜,县民政局局长宋增寿以及新城、扁都、术布三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1.学习讨论江泽民视察甘肃时的重要讲话;
2.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受灾和救灾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人大代表评议组关于评议冶力关“一庭三所”工作的综合报告;
5.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会议期间委员对政府工作意见建议的采纳办理情况报告;
6.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设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7.通过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第十九次委员会议议题的决议。
第十九次会议
1992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委员兰廷秀、刘光远、范留业、贺崇洲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副县长杨森、李学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夏承忠,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县民政局局长宋增寿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季耀珍参加。
1.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临潭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2.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3.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4.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
5、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关决议。
第二十次会议
1992年10月27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述达主持。副主任张福海、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委员兰廷秀、刘光远、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全胜,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季耀珍参加。
1.学习讨论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2.人事任免。
接受丁光远关于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请求。
任命:
刘登福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刘登福为临潭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职务。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92年11月13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钟瑛、杨永庆委员兰廷秀、刘光远、张晓燕、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于旻,县劳动人事局局长杜培林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季耀珍参加。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讨论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
3.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4.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
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92年12月20日,临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海主持。副主任李锦心、李钟瑛、杨永庆及委员兰廷秀、芦世荣、杨新民、郑有祥、范留业、贺崇洲、徐丽英、海洪涛、雍生玺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登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士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秦尚德、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国杰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议程、会议日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议案暂行规定、会议《选举办法》的决定等11个草案。
3.审议了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临潭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促进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做了一定工作。
三年中,共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3次,召开常委会会议22次,主任会议43次, 做出各项决定决议37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人次,其中任命75人,免职18人,办理各类代表意见建议371件,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1件。组织人民代表对冶力关人民法庭、派出所、税务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工作进行了评议;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会议审议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先后组织调查37次,参加调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及人大工作者共76人次,向常委会写出调查报告19份。
一、围绕经济建设依法行使监督权和决定权。
在行使决定权方面,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先后两次组织代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常委会在第十七次和十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2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199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行情况和部分计划指标调整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批准1992年财政预算部分调整的决议》《关于批谁调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的决议》。与此同时,常会在十六次会议上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实施“二五”普法教育规划情况的报告》。委员们针对全县“二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农田水利建设、城镇经济、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报告7项,占全年审议议题的70%,这些议题,由于常委会在事先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研究分析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也比较符合实际。县政府采纳了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委员们所提出的意见办理得到落实了14件。
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农村社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开展了执法检查。先后就组织代表和委员,深入古战、卓洛、扁都、新城、羊沙、冶力关、八角、城关等乡镇和县直机关执法单位对《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16项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并在第18次委员会议上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执法情况的报告。对全县执法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委员们向“一府两院”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了宪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活动。随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在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召开了有“一府两院”和司法部门负责人以及一些代表参加的座谈讨论会,通过层层座谈讨论和对实施宪法的检查,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了加强宪法实施和保障的重要性,明确了我国的现行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性质,经济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县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专题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三乱”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力量, 深入基层,做了大量工作清理了一些问题。1991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借鉴外地经验,组织部分县乡代表,对冶力关人民法庭、派出所、税务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1990年以来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评议。这些评议活动分四个阶段行,历时54天。主要特点是:一是领导重视。县委领导先后两次到会讲话指导评议工作;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分别参加评议前后的会议,并表示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检查。二是准备充分,安排扎实。6月份,县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商量,从8月份起组织人民代表对冶力关地区“一庭三所”工作进行一次评议,并报经县委原则同意后,常委会制定了《评议工作方案》。三是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评议以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为指导思想,贯彻江泽民关于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的指示,围绕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廉政建设情况,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切实改进工作和作风,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四是评议内容集中,调查比较深入广泛。评议中,评议组对“一庭三所”1990年以来审结处理的主要案件,深入基层,征求了当事人和发案乡村的意见。冶力关人民法庭1990年以来共受理和审结案件27起,除一案当事人和村上有不同意见外,其余案件的处理都满意。特别是所审结的案件,同有关法律法规衡量,实事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案卷齐全,程序完备,受到了代表的好评。五是被评议单位认识明确,态度端正,工作主动。县税务局接到县人大评议工作方案后,向全县税务所发出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派一名副局长帮助冶力关税务所认真开展了评议前的自查自纠工作,为评议工作做了充分准备。六是评议大会开得比较成功,会上被评单位领导报告工作,代表评议。评议会议结束后,“一庭三所”在其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根据评议中代表们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于9月14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报告。
“一庭三所”及其主管部门比较重视代表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具体问题,单位之间互相协调,进行了解决。
围绕经济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4人,参加了党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城镇扭亏增盈工作,常委会由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牵头深入城关、新城、羊沙、冶力关、八角地区的工商业企业和乡镇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帮助单位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一些亏损企业制定了扭亏增盈措施。常委会在第16次、第17次会议上分别听取了县民政局、粮食局、畜牧局局长的述职报告。
二、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县人大常委会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积极争取,给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团分别订赠了《甘肃人大报》《人大代表基本知识》《人大研究》279份,基本解决了代表和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学习资料紧缺的问题,为代表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服务。《代表法》颁布后,常委会召开第17会议,邀请一些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认真学习《代表法》,并结合全县代表工作实际,作出了《关于认真学习代表法加强代表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县乡(镇)人大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代表工作的性质、范围、特点以及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活动方式,增加参政议政意识;县乡(镇)两级人大要改进方法,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县乡(镇)人大代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每年要给代表一定的活动时间,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时间保证等。在《决议》的要求下,各级人大都比较重视,先后共召开学习讨论《代表法》座谈会128次,参加省、州、县、乡四级人大代表716人次,占代表总数的82%;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就地组织代表进行调查达12次,参加代表60余人次,同时还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了常委会会议,加强了同代表的联系。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了136件意见建议,根据大会要求,由县人大办公室将全部意见建议整理转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交办会议,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根据检查了解,有48件已被政府和有关部门采纳,并得到了落实,占35.3%;有42件已被列入计划或报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占30.9%:有46件因经济和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暂时无力解决,占33.8%,并向代表作了实事求是的答复和解释。
常委会共收到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39件,接待来访群众58人次。所反映的问题均按''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有关部门办理。这些来信来访中,向常委会报送处理结果的有15件。对个别重大案件,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大精神,全面部署和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党的十四大胜利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组成人员,在第20次会议上认真学习讨论江泽民报告。常委会从1991年10月中旬安排部署,成立县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抽调和培训选举工作骨干,深入乡镇组织和领导换届选举工作。这项工作,历时41天,于12月11日基本完成。主要特点是:一是县委重视,政府支持,安排扎实。县乡(镇)两级选委会都有同级党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在地方财力紧缺的情况下,及时拨给选举经费1.4万元;各乡(镇)根据县上安排,制定了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保证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充分位体现了民主。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各选区都能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列入候选人名单,依法按时公布正式候选人都能按较多数选民意见和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确定。三是重视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从全县78个选区选出的并经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确认的135名代表看,工人代表3名,占2.2%;农牧民代表70名,占51.8%;知识分子代表9名,占6.7%;干部代表51名,占37.8%;民主人士代表2名,占1,5%;妇女代表18名,占13.3%;少数民族代表41名,占30.4%;中共党员代表99名,占73.3%;体现了方方面面,各个阶层的广泛性。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将原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改为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临潭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是在1993年1月3日至8日召开的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到1998年1月的五年任期中,共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5次,常委会会议33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59项,产生调查报告42份,提出意见建议167条。做岀《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临潭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办法><临潭县河道、排洪道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调整县城总体规划中部分街道宽度的决定》和《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农村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17项决议决定。听取并评议了县农林局、卫生局2个部门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2人次,办理各类代表意见建议645件,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243件、来访538人次。第一节工作机构
—、常委会(1993.01—1998.01)
主任:单秉忠(回族,1993年1月—1998年1月)
副主任:李钟瑛(1993年1月一1995年3月)
李学良(1993年1月一1996年3月)
李志英(藏族,1993年1月一1998年1月)
徐丽英(女,藏族,1993年1月一1998年1月)
李如桂(1996年3月一1998年1月)
杜培林(1996年3月一1998年1月)
委员:单秉忠(回族)李学良李志英徐丽英(女,藏族)李钟瑛杜培林李如桂牛继军李志毅李笠李培林李维忠杨世华张晓燕(女)赵玉长刘光远夏承忠昔普昌贺崇洲秦尚德张继承王自学王忠
二、常委会机构设置
临潭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下设“一室四委”,即:办公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
主任:李士奎(1990.12—1993.3)
李维忠(1993.3—1998.12)
副主任:魏丕孝(1991.9—1993.3)
马生选(1993.3—1998.2)
财经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锦心(兼,1990.12—1993.1)
夏承忠(1993.3—1995.9)
副主任:贺崇洲(1990.12—1993.3)
张振华(回族,1993.3—1995.9)
艮族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福海(兼,1990.12—1993.1)
李笠(1993.3—1998.12)
副主任:郑有祥(1990.12—1993.3)
黎永忠(回族,1990.12—1992.11)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1949—2019)
丁谦(回族,1993.3—1995.1)
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杨永庆(兼,1990.12—1993.1)
李忠(1993.3—1995.9)
副主任:秦尚德(1990.12—1995.9)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钟瑛(兼,1990.12—1993.1)
李培林(1993.3—1995.9)
副主任:刘仁(1990.12—1991.8)
王国杰(1993.3—1995.9)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徐丽英(女,藏族)
副主任委员:李维忠
委员:牛继俊昔普昌赵玉长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93年3月10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6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1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人事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2.人事任免。
免去:
郑有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贺崇洲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黎永忠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魏丕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李士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李维忠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马生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培林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国杰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夏承忠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振华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笠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
丁谦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贺崇洲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秦尚德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于旻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正民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杜培林为县人事局局长;
颜乌石为县审计局局长;
冯振壁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余建业为县统计局局长;
杨生林为县畜牧局局长;
徐玉明为县乡镇企业局局长;
宋增寿为县民政局局长;
牛汝霖为县扶贫办主任;
王克俭为县公安局局长;
徐守义为县公交局局长;
王克勤为县城建局局长;
马俊为县司法局局长;丁云清为县农林局局长;
宁海成为县广播局局长;
马志援为县水电局局长;
马国栋为县粮食局局长;
卞鸿善为县商业局局长;
祁生才为县工商局局长;
文绍忠为县物资局局长;
李占魁为县法制局局长;
马德为县宗教局局长;
张凤岐为县文教局局长;
武靖强为县卫生局局长
候世祥为县农机局局长;
李克明为县计生委主任;
房玉璞为县科委主任;
赵富礼为县体委主任;
曹建许为县档案局局长;
安旭林为县保密局局长;
袁景廷为县物价委主任;
李英伟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彭释伟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刘文云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永禄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马香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一平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二次会议
1993年4月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良、李志英分别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2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新城、流顺、羊永、城关三乡一镇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章节;
2.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1993年工作要点(初稿);
3.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第三次会议
1993年5月15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6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县农林局局长丁云清,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和《选举法》有关章节;
2.补选董怀德为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听取县农林局局长丁云清关于介绍确定县农技推广中心修建地址的说明;
4.人事任免。
任命:
李英伟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文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四次会议
1993年6月14日至15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钟英、李学良、徐丽英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1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张明民,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人事局、县计划委员会、县水电局、县农林局、县农机局、县粮食局、县科委的主要负责人,古战、总寨、新堡三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讲话;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和《甘肃省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
4.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五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5.人事任免。
免去:
李英伟店子法庭庭长职务;
李文华新城法庭庭长职务;
白义荣冶力关法庭审判员职务;
俞尊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
白义荣为新城法庭副庭长;
徐天祥为店子法庭副庭长;
何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晓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次会议
1993年8月16日至17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钟瑛、李志英分别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2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明民,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普法办、县综治办、县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 三岔、店子、卓洛三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乔石委员长和田纪云的讲话;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二五”普法教育实施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部分指标调整情况的报告;
5.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六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6.人事任免。
任命:
张毅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龚国武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六次会议
1993年10月14日至16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三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志英、李钟瑛、李学良、徐丽英分别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4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法制局、县文教局的主要负责人, 城关、长川、新城、羊沙、冶力关一镇四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县委宣传部新闻记者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有关文件、讲话,江泽民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顾金池在省地州主要领导干部会议上题为“坚定不移的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促进改革和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的讲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近期反腐败斗争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州委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实施意见;
2.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全县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993年1月至9月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报告;
5.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临潭县农村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报告,并作出了决定;
6.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七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7.人事任免。
任命:
王录贤为县监察局局长。
第七次会议
1993年12月17日至18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2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钟瑛、李学良、李志英分别主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英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和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水电局、县扶贫办的主要负责人,石门、陈旗、龙元、总寨、术布五个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尹建国,县委反腐败斗争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公报;
2.听取并讨论县“一府两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新修、恢复水浇地和“三田”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所提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5.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草案);
6.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八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7.人事任免。
任.命:
阎培源为冶力关法庭庭长。第八次会议
1994年1月17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乔石的讲话;
2.传达学习《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3.讨论通过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的决定(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于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丁云清县农林局局长职务;
宋增寿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任命:
丁云清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宫永祯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于旻为县农林局局长;
张银保为县民政局局长;
马建毅为县财政局局长。
第九次会议
1994年3月16日至17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6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1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1.讨论通过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日程、主席团名单、秘书长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列席范围及名单等七个(草案);
2.讨论审议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
3.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1994年工作要点(初稿);
4.听取并讨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其他。
第十次会议
1994年5月11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钟瑛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1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6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的主要负责人,古战、新城、城关两乡一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代表法》;
2.传达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要精神;
3.补选杨忠为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一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5.人事任免。
免去:
马立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兼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第十一次会议
1994年7月5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4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丁云清,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乡镇企业局、县扶贫办、县农林局、县城建局的主要负责人,新城、城关一乡一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传达学习了州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
2.传达学习了全省《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座谈会精神;
3.审议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总体规划中西大街、县过境路、农贸街宽度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5.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二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6.人事任免。
任命:
林峰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十二次会议
1994年9月18日至1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4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这次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办、县综治办、县水电局、县计划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三岔、店子、新堡三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1—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查批准《临潭县关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
4.审查批准《临潭县关于河道、排水道管理暂行规定》;
5.其他。
第十三次会议
1994年11月21日至22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钟瑛主持。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4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县政府办主任宫永祯,县法制局局长李占魁,县司法局局长马骏,县文教局局长张凤岐,县公安局局长王克俭,城关镇、古战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传达了乔石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通报州县人大代表视察法检公安系统工作情况;
3.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调查报告;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教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一镇两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情况的报告与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的调查报告;
5.讨论通过了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四次会议的议题决议(草案)。
第十四次会议
1995年1月14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钟瑛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学良、李志英及委员李培林、夏承忠、昔普昌、贺崇洲、李维忠、李笠共11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6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县政府办主任宫永祯,县人大代表马荣、张元德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书记刘志民参加。
1.传达全州人大代表工作会议精神;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4.讨论通过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议题的决议(草案);
5.人事任免。
任命:
夏树海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生林为县档案局局长;
李文华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方耀东为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王玮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第十五次会议
1995年3月11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钟瑛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学良、李志英及委员李培林、李笠、李维忠、刘光远、赵玉长、夏承忠、牛继俊共18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苏文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县政府办主任宫永祯,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1995年工作要点(初稿);
2.讨论修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初稿);
3.讨论决定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常务主席名单、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范围及列席人员名单等有关事项;
4.人事任免。
免去:
赵玉长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张晓燕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李钟瑛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任命:
赵玉长为县畜牧局局长。
第十六次会议
1995年5月1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良和李志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徐丽英及委员贺崇洲、杨世华、李志毅、夏承忠、刘光远、李培林、李维忠、李笠、牛继俊、昔普昌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主任宫永祯,县卫生局局长武靖强,县工商局局长祁生才,县物委主任袁景庭和县药材公司负责人,新城乡、城关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州人大代表牛兰欣参加。
1.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决定;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补选梁明远为出席甘南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讨论通过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议题的决议(草案)。
第十七次会议
1995年7月18日至1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徐丽英、李志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良及委员李维忠、李笠、贺崇洲、杨世华、李志毅、夏承忠、刘光远、昔普昌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法制局、县司法局、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流顺、古战、城关一镇两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法》和《甘肃省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甘肃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八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冯正璧县土地局局长职务;
陈晓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黎林禄为县土地局局长;王晓潭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振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毅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敏全鸿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十八次会议
1995年9月14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良、李志英及委员牛继俊、夏承忠、贺崇洲、杨世华、李维忠、李笠、昔普昌共11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张明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的主要负责人,陈旗、龙元、新城、卓洛四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赵宏才参加。
1.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移民安置情况的视察报告;
2.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1至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九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夏承忠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职务;
李培林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职务;
贺崇洲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袁景庭县物价委员会主任职务;
赵富礼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徐玉明县乡镇局局长职务;
余建业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王克俭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颜乌石县审计局局长职务;李占奎县法制局局长职务。
任命:
张振华为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
王国杰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
邓兰玉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
秦尚德为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
李林春为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
黎永忠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张润田为县公安局局长;
李玉唐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张鹃为县统计局局长。
第十九会议
1995年11月21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学良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志英及委员牛继俊、刘光远、夏承忠、李志毅、贺崇洲、杨世华共10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扶贫办、县农林局、县水电局、县乡企局、县畜牧局、县农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扁都、新城、术布三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五中全会公报;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十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李英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文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
张毅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方耀东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伟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彭释伟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潭岭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次会议
1996年1月1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徐丽英、李志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昔普昌、李培林、贺崇洲、刘光远、夏承忠、李学良、李维忠、李笠共11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龙,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水电局、县文教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城关镇县人大代表丁文煜,羊永乡县人大代表张继承,新城乡县人大代表马荣,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了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关于临潭县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十一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4.审议并作出了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96年3月1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李志英、杜培林及委员夏承忠、张继承、王忠、王自学、李笠、昔普昌、李维忠、刘光远、牛继俊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1.听取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初稿);
2.听取和审议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3.讨论和通过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
4.人事任免。
任命:
敏卫东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96年5月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李志英、杜培林及委员夏承忠、张继承、王忠、王自学、李笠、昔普昌、李维忠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县政府办主任宫永祯,新城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的重要讲话精神;
2.传达学习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
3.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1996年工作要点》(修改稿);
4.审议作出了关于接受李学良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第二十三次会议
1996年7月12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志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杜培林及委员夏承忠、刘光远、牛继俊、王忠、秦尚德、李笠、昔普昌、李维忠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人事局、县法制局、县计生委、县第一人民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县人大代表张元德、王润林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3.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十四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四次会议
1996年9月23日至24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半。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如桂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志英、杜培林及委员秦尚德、张继承、王忠、夏承忠、李维忠、刘光远、昔普昌共15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副县长张明民、丁云清,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卫生局、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书记刘志民,副书记赵宏才参加。
1.听取并审议了县卫生局局长武靖强的述职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农林局局长于旻的述职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次会议
1996年11月25日至26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徐丽英、李志英、杜培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及委员李维忠、秦尚德、李笠、王自学、刘光远、夏承忠、昔普昌、王忠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副县长杨森、张明民,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林局、县法制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新城、长川两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朱发祥和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参加。
1.学习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题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的讲话;
2.学习了《代表法》部分章节和《甘肃省信访工作条例》内容;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关于“百日严打”工作情
况的报告;4.听取和审议了县“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5.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三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的报告;
6.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代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7.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地膜洋芋覆盖“温饱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
&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议题的决定(草案);
9.人事任免。
免去:
杜培林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
任命:
李生荣为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第二十六次会议
1997年1月17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杜培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李志英及委员王自学、夏承忠、张继承、李笠、昔普昌、秦尚德、牛继俊、李维忠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潭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广播局、县文教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和本年度历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了县公安局关于本年度内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题的决议(草案)。
第二十七次会议
1997年1月17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杜培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李志英及委员秦尚德、李维忠、李笠、张继承、夏承忠、牛继俊共10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通过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范围和名单、临时党组成员名单等10个草案;
2.听取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初稿);
3.听取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1997年工作要点(初稿)。
第二十八次会议
1997年5月20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志英、李如桂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培林、徐丽英及委员王自学、王忠、秦尚德、李维忠、李笠、张继承、夏承忠、牛继俊共13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文教局、县工商局、县农机局、县农林局的主要负责人, 扁都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参加。
1.传达了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业春耕生产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宫永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周恒亮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1949—2019)
李永祥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康加德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振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次会议
1997年7月17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徐丽英、杜培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李志英及委员秦尚德、李维忠、李笠、张继承、牛继俊共9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6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审计局、县妇联的主要负责人,总寨、新堡两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报告。
第三十次会议
1997年9月18日至19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如桂、杜培林、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英及委员王自学、王忠、秦尚德、李维忠、李笠、张继承、夏承忠共12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农林局、县劳动保险局、县总工会、县供销社、水泥厂、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新城、城关两乡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赵宏才参加。
1.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精神和《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的部分章节;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1一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一次会议
1997年10月31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李志英、杜培林、徐丽英及委员王自学、王忠、秦尚德、李维忠、李笠、张继承、夏承忠共12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森,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维统,县政府办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参加。
1.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换届选举安排意见的决定(草案);
2.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临潭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3.审议通过关于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草案);
4.其他。
第三十二次会议
1997年12月1日至2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李如桂、杜培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培林、徐丽英及委员王自学、王忠、秦尚德、李维忠、李笠、张继承、夏承忠共12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刘登福,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文教局、县扶贫办、县广播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书记刘志民,县委组织部部长马井泉参加。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县选举委员会关于换届选举工作阶段进展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的决定(草案);4.表决通过关于接受刘登福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决定;
5.表决通过关于接受张维统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6.人事任免。
任命:
李钰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李钰代理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李聪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十三次会议
1997年12月26日,临潭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单秉忠和副主任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李志英、杜培林及委员王自学、王忠、秦尚德、李维忠、李笠、张继承、夏承忠、昔普昌共13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初稿);
2.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3.听取和审议通过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范围和名单等9个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牛汝霖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王庭仁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一、依法履行职权,加强监督工作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在临潭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采用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工作,并把强化监督力度,注重监督实效,作为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的重要工作形式。五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6次较大规模的执法检查,组织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的执法检查组,深入全县各乡镇、机关单位,对《农业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劳动法》《环保法》《代表法》《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38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先后8次听取了各执法检查组和“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检查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还积极配合省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坚持“少而精,重深入,求实效”的原则,每年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都注重针对临潭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每次检查之前,县人大常委会都统一部署,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抓住主要问题。例如:对农业法的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前几年侧重抓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后三年突出抓农业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带有全局牲和难度较大的问题,由检查组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形成专题审议意见,转有关执法机关办理,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五年中,在执法检查的推动下,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查处了一些违法案件。例如:对个别执法干警违法违纪,执法犯法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纠正查处,使一些社会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不仅推动了普法教育,改善了执法环境,解决了许多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而且推动了全县执法工作,促进了执法队伍建设。
县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人民代表视察、调查等方式,对“一府两院”进行了工作监督。五年中,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113人次,深入19个乡镇78个单位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59次,写出调查报告41份,组织各类视察活动5次,为监督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一是加强了科技兴农工作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把农业和农村工作当作重点,多次组织代表和组成人员进行调研视察。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春耕生产、农业投入、减轻农民负担、抗旱防火、群众生活安排、扶贫工作、计划生育、乡镇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报告,并将审议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后转交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积极改进工作,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业投入,加大科学含量,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收到了一定成效。
二是加强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对政府工作全局性的监督。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定期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县人民政府整改落实。同时,依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三是加强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社会治安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县人大常委会特别是对1993年以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查处和审理大要案,禁毒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多次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把“黄、赌、毒”查禁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集中力量抓好禁毒专项斗争;把群众关心的治安“热点”“难点”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对近几年人民群众反映的医药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市场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听取报告等方式,督促县人民政府釆取措施,开展检查,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卫生法》,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其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反映效果很好。
四是加强了对教育工作的监督。1993年,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临潭县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暂行规定的决定》,这对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普及初等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是组织县人大代表,对县公检法工作进行视察调研。1994年8月份,根据省州人大的安排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两名副主任牵头,组织7名州县人大代表历时40多天,对公检法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地视察调研。代表们针对公检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被视察单位重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各自的工作中认真落实。1995年7月份,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赴酒泉地区丰乐乡对临潭县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了视察调查和慰问,并对移民工作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得到了县人民政府的重视和落实。
二、决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五年中,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按照党的中心工作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坚持从本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作出了本行政区城内《关于调整县城总体规划中部分街道宽度的决定》《关于临潭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临潭县河道、排水管道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等5件决议决定。
三、围绕中心任务,开展人大工作
五年中,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人大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县的中心任务。每年抽调人大常委会机关近三分之一的干部,先后参加了地膜农作物种植、帮乡扶贫、计划生育、企业扭亏和扶贫调查等各项工作。同时,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积极参与全县的重点工作,包乡蹲点,联系企业,督促指导和检查落实“普初”教育规划、“三田”建设、旅游开发、基地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在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既参与又监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多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倾听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帮助基层人民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了全县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
四、创造条件,保障代表履行职务
一是按照方便代表活动的原则,在全县共建立了164个代表活动小组,每年都根据全县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不定期地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为开好人代会做好准备。五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共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154人次;通过视察、调研,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167条,绝大都分得到了 “一府两院”的釆纳落实。
二是围绕拓宽代表知政渠道,做了大量工作。为了帮助人大代表了解政情,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筹措部分资金给乡镇人大和部分人大代表订赠《人民之声报》和《人大研究》等刊物。同时,不定期地给代表寄送有关文件资料和县《人大工作》。根据常委会的会议内容,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下乡调研,经常登门走访代表,通报情况,倾听代表意见和反映。
三是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督促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是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县人大常委会采取联合交办、联合检查、落实办理责任等方式,使办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每次人代会后,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合召开代表意见建议交办会,提出具体要求,安排常委会工作部门经常催办,随时了解办理情况。每次人代会之前,常委会都把办理工作列入常委会议题,专题审议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五年中,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645件,所提问题得到解决的209件。
四是加强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县人大常委会指导各乡镇人大在联系代表,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了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五、依法任免干部,开展述职评议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五年中,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142人次,接受辞职8名,补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名,委员4名,补选副县长2名,决定代理县长1名,补选县人民法院院长1名,补选州人大代表3名,补选县人大代表8名。
县人大常委会在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从1996年开始,先后由农林局长、卫生局长向常委会作了述职报告。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从1997年起,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述职报告。述职评议是把监督与任免工作向深层次推进的重要举措。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任后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述职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评议组,深入基层,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群众性的民主评议。县人大常委会在进行评议时,认真评议述职干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实施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决议,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评议后,县人大常委会把整改意见转交述职人员所在单位,要求述职人员反馈情况。
六、严格依法办事,指导换届选举
指导了1995-1996年的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主持和指导了1997年的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在主持和指导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主动提请县委批示换届选举的意见,召开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安排部署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县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从1997年10月下旬开始至12月3日结束。全县共选出县十四届人大代表148名,新选举出来的代表,素质普遍较高,代表意识和议政能力明虽增强,文化程度有所上升,平均年龄有所下降,结构更趋合理,代表性更广泛。
七、重视信访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年中,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243件,接待来访群众538人次。受理信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全部转交“一府两院”办理。对其中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217件重要信访件,在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的督促下,有145件申诉案件得到了查处解决。
八、重视自身建设,提高议政水平
五年中,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人大的自身建设放在首位,注重抓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机关连续五年坚持开展“三学一提高”活动,即:学理论、学法律、学业务,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理论水平。坚持每周二、四的学习日制度。一是学理论,主要学习了《邓小平文选》一至三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纲要》《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五大报告;学习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关于讲政治》《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等重要讲话。二是学法律,重点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教育法》《农业法》《劳动法》《教师法》《企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和重新修订后的《刑法》等30多部法律法规。三是学人大业务知识,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坚持钻研人大业务知识,武装头脑,熟悉业务,学以致用,勤奋工作,使人大自身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第六章临潭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是在1998年1月3日至8日召开的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到2002年12月的五年任期中,共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5次,常委会会议35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报告69项,提出意见建议172条。做出《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关于批准第二版临潭县城总体规划的决议》和《关于减征1998年全县农村教育附加费的决议》等各项决议决定21项。听取并评议了县人民法院、县教育局、审计局、农林局、广播局、民政局、地矿局7个部门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7人次,办理各类代表意见建议633件,共处理群众来信96件,接待来访群众400人次。
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1998.1—2002.12)
主任:张维统(1998.1—2002.12)
副主任:徐丽英(女,藏族)(1998.1—2002.12)
李如桂(1998.1—2002.12)
宋圭琳(1998.1—2002.12)
张尊荣(1999.4—2002.12)
麻维新(回族)(2001.3—2002.12)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秉孝(回族)马荣(回族)马德明(回族)王忠王国杰刘英菊(女)李笠李英俊昔普昌陈富忠秦尚德
二、常委会机构设置
临潭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下设“一室四委”,即:办公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
主任:王国杰(1998.2—2000.11)
李尚祖(2002.9—2002.12)
副主任:金福禄(1999.3—2001.2)
李尚祖(2001.2—2002.9)
(2000年11月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免去王国杰办公室主任职务,改任主任科员后,于2001年2月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任命李尚祖为办公室副主任,2002年9月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任命李尚祖为办公室主任。)
财经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马德明(1998.2—2002.12)
副主任:何秀芳(1998.2—1998.12)
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笠(1998.2—2001.2)
康加德(2001.2—2002.6)
副主任:敏卫东(1998.2—1998.12)
(2001年2月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免去李笠临潭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改任主任科员后,任命康加德为临潭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康加德于2002年6月退休。)
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陈成生(1998.2—1999.5)
李忠(2001.2—2002.12)
副主任:李林春(1998.2—1998.12)
李忠(1999.10—2001.2)
(1998年12月、1999年5月李林春和陈成生先后因工作调动后,先后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2月任命李忠为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和主任。)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秦尚德(1998.2—1999.3)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1949—2019)
武靖强(1999.3—2001.2)
副主任:唐佐智(2001.2—2002.12)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98年2月24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及委员陈富忠、马荣、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李笠、王忠、丁秉孝、刘英菊、李荣俊、昔普昌共15人出席了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李钰,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主任周恒亮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洪渊和县委组织部部长马志援参加。
1.学习《地方组织法》第三、四章节;
2.人事任免。
免去:
李维忠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马生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振华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职务;
王国杰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职务;
邓兰玉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职务;
秦尚德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职务;
王正民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周恒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生荣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
马建毅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于旻县农林局局长职务;临潭县历届人大常委会
马光援县水利水电局局长职务;
祁生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润田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张鹃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李希贤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李玉唐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
房玉璞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
黎永忠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丁建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刘文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任命:
王国杰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秦尚徳县人大常委主任;
李笠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马德明为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
陈成生为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
何秀芳为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
敏卫东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李林春为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
王润林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祁生才为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主任;
周恒亮为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何海青为县公安局局长;
马建毅为县审计局局长;
陈明德为县监察局局长;
朱元广为县统计局局长;
周炳文为县农林局局长;禹耀安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李维忠为县文化体育局局长;
李春生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张仲良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俞尊贤为县水利水电局局长;
李克俊为县地质矿产局局长;
张继为县商业局局长;
屈玉平为县财政局局长;
李永祥为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凤岐为县教育局局长;
张银保为县民政局局长;
黎林禄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赵玉长为县畜牧局局长;
马国栋为县粮食局局长;
徐守义为县交通局局长;
武靖强为县卫生局局长;
宁海成为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德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骏为县司法局局长;
王克勤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文绍忠为县物资局局长;
杨森林为县档案管理局局长;
余建业为县物价委员会主任;
李富有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庭仁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候世祥为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李文华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刘潭林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康加德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何源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次会议
1998年4月27日至2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富忠、马荣、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李笠、王忠、丁秉孝、刘英菊、李荣俊、昔普昌共15人出席了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于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潭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康加德和县政府办、县农林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供销社、县农技推广站主要负责人,陈旗、流顺、古战三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1998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2.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耕生产和群众生活安排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议事暂行办法》(修改稿);
4.人事任免。
任命:
李聪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毅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敏全鸿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马香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振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次会议
1998年7月7日至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徐丽英、宋圭琳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马荣、刘英菊、陈富忠、丁秉孝、李笠、秦尚德、马德明、王国杰共11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亚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扶贫办、县畜牧局、县乡镇企业局主要负责人,城关镇、扁都两乡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全县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草案)》;
5.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四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草案);
6.人事任免。
任命:
汤云香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生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赵秀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四次会议
1998年9月28日至29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笠、王国杰、马德明、秦尚德、王忠、李荣俊、陈富忠、马荣、丁秉孝、刘英菊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王亚男,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员会、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主要负责人,卓洛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1-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贫三”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度财政收支调整预算的报告并做出了决议;
4.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减征1998年农村教育附加费的报告并做出了决议;
5.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草案);6.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五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草案)。
第五次会议
1998年11月26日至27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刘英菊、陈富忠、马荣、丁秉孝、李笠、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昔普昌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法制局、县农林局、县审计局、县工交局主要负责人,冶力关乡人大主席、城关镇县人大代表马永福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1.学习了中共甘南州委关于加强依法治州工作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克俭关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中需要认识和明确的几个问题”的讲话;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及法院、检察院关于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情况的报告;
4.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次会议
1998年12月26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和委员丁秉孝、刘英菊、王忠、李荣俊、陈富忠、马荣、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源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县委组织部部长马志援参加。
1.传达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做好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搞好全州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材料;
2.表决通过了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3.表决通过了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4.表决通过了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5.审议通过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第七次会议
1999年1月28日至29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和委员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李笠、王忠、丁秉孝、刘英菊、李荣俊、昔普昌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王亚男,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计划委员会、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县纪委书记宫永祯,县委组织部、政法委负责人和11名城关地区的县人大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特邀了县政协3名常委参加会议。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的述职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表决通过了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草案);
4.表决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草案);
5.审议通过了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6.表决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调整1998年国民经济部分计划指标的决议(草案);
7.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补选雷和平为临潭县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次会议
1999年3月16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李如桂分别主持。县人大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和委员王忠、马荣、丁秉孝、刘英菊、李荣俊、秦尚德、李笠、德明、王国杰、昔普昌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长李钰,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主任王润林, 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成生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县组织部部长马志援参加。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议程、日程、主席团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审查委员会名单等7项草案;
2.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初稿);
3.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1999年工作要点(初稿);
4.人事任免。
免去:
秦尚德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职务;
马德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武靖强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李克俊县地质矿产局局长职务;
马骏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杨森林县档案局局长职务;
禹耀安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黎林禄县土地管理局局长职务;
李富有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马国栋县粮食局局长职务。
任命:
武靖强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
金福禄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云昭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俊为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
禹耀安为县卫生局局长;
李天云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黎林禄为县地质矿产局局长;
张元德为县司法局局长;
成世忠为县法制局局长;
范学智为县审计局局长;
李富有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麻德科为县档案局局长;
丁文煜为县粮食局局长。
第九次会议
1999年5月25日至26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和委员王国杰、李笠、马德明、秦尚德、王忠、陈富忠、丁秉孝、刘英菊、李荣俊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于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潭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水电局、县乡镇企业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旅游办、青石山电站指挥部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及术布、陈旗、总寨三乡人大主席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州、县人大代表、县委副书记张明民,县人大代表、县政协主席尹建国到会听取了报告,发表了意见。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石山水电站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河”沿岸水利开发建设和新城、冶力关两个小区建设情况的报告;
3.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州县人大代表对青石山水电站工程建设、“三河”沿岸水利开发和新城、冶力关两个小区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4.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 (草案);5.人事任免。
免去:
陈成生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职务。
第十次会议
1999年7月9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和委员王国杰、李荣俊、马荣、李笠、马德明、秦尚德、陈富忠、丁秉孝、刘英菊、昔普昌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县长李钰,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参加。
人事任免。
任命:
宫永祯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十一次会议
1999年7月22日至23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尊荣和李如桂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及委员王国杰、李笠、马德明、马荣、秦尚德、王忠共11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法制局、县司法局、县农林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物价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冶力关、城关镇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学习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和法、检两院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况
的报告;4.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关于“一府两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5.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关于县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6.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建议议程 (草案)。
第十二次会议
1999年9月27日至2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张尊荣及委员王国杰、马德明、刘英菊、秦尚德、陈富忠、李俊荣、丁秉孝、昔普昌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宫永祯、王亚男,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农林局、县电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长川、新堡、三岔三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工作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报告。
第十三次会议
1999年10月13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李如桂、张尊荣及委员王国杰、马德明、李笠、陈富忠、刘英菊、王忠、马荣、李俊荣、昔普昌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县长李钰,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政府办主任王润林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和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徐守义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赵玉长县畜牧局局长职务。
任命:
李忠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宁世禄为水土保持局局长;
唐佐国为县交通局局长;
杨勤为县畜牧局局长。
第十四次会议
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李如桂、张尊荣及委员王国杰、马德明、秦尚德、李俊荣、刘英菊、丁秉孝、马荣、王忠、昔普昌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宫永祯,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畜牧局、县教育局、县审计局的主要负责人,县一中、回中、扁都九年制学校校长、城关学区校长,教育评议组、审计评议组的组成人员和流顺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1.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细毛羊基地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
2.对县教育局局长张凤岐进行述职评议;
3.对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进行述职评议;
4.人事任免。
免去:
牛继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方耀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徐天祥店子法庭庭长职务;
白义荣新城法庭庭长职务;
陈作荣陈旗法庭庭长职务。
任命: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白义荣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方耀东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徐天祥为新城法庭庭长。
第十五次会议
2000年1月28日至29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和主任张维统先后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及委员王国杰、马德明、李笠、秦尚德、丁秉孝、王忠、马荣、李俊荣、刘英菊、昔普昌、陈富忠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宫永祯,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源和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交通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书记赵敏学、副书记洪渊,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1.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及每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所提意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
3.通过了接受李钰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4.人事任免。
任命:
钟建龙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钟建龙代理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第十六次会议
2000年3月1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及委员王国杰、马德明、李笠、李荣俊、陈富忠、刘英菊、马荣、昔普昌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讨论通过了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人员和列席范围、议案截止日期、临时党组名单、主席团会议日程等12个草案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2.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2000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第十七次会议
2000年3月12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及委员王国杰、马德明、李笠、秦尚德、王忠、马荣、刘英菊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1.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代表情况的报告;
2.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八次会议
2000年7月1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尊荣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及委员王忠、马德明、秦尚德、王国杰、马荣、刘英菊、李荣俊、丁秉孝、陈富忠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长助理邓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计生委、县民政局、县移民办的主要负责人,陈旗、龙元、扁都三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河西移民和移民基地建设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组织部分州县人大代表视察河西移民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全县河西移民工作的审议意见(草案);
4.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建议议程 (草案)。
第十九次会议
2000年9月21日至22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和张尊荣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及马德明、王忠、昔普昌、李笠、秦尚德、马荣、李荣俊、丁秉孝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长川、羊永、新城三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一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医药市场治理整顿情况的报告;
3.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的请求报告。
5.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的决议(草案);
6.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次会议
2000年11月28日至29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张尊荣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及委员马德明、秦尚德、王忠、王国杰、马荣、刘英菊、昔普昌、丁秉孝、陈富忠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于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畜牧局、县扶贫办的主要负责人,县农林局(含农技中心)班子成员,县广播电视局班子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农林局评议组和广播电视局评议组的组成人员,古战、店子两乡的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徐永杰参加。
1.听取并评议了县广电局局长宁海成的述职报告;
2.听取并评议了县农林局局长周炳文的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 (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王国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武靖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1年1月10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及委员马德明、秦尚德、王忠、王国杰、马荣、刘英菊、李荣俊、昔普昌、丁秉孝、陈富忠共15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邓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和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徐永杰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于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任命:
安兴虎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二十二次会议
2001年2月24日至25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秦尚德、王忠、王国杰、马荣、刘英菊、李荣俊、丁秉孝、陈富忠共14人岀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宫永祯、安兴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水电局、县卫生局、县电力局、县移民办、县交警大队、县爱卫会的主要负责人,城关镇居委会、城关镇城内村村委会、城关镇郊口村村委会的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和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关于全县河西移民工作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县医药市场治理整顿情况时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市政建设情况的报告;
5.审议通过《2001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审议稿)》;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日程、列席范围、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副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分组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截止日期、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12项(草案);
7.人事任免。
免去:
李笠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忠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凤岐县教育局局长职务;李维忠县文体局局长职务;
王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候世祥县农机局局长职务;
康加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康加德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忠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尚祖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唐佐智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马永祥为县教育局局长;
敏士杰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俊为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
贺明荣为县农机局局长。
第二十三次会议
2001年5月15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丁秉孝、王忠、刘英菊、李荣俊、王国杰、马德明共11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6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兴虎,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和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何海青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任命:
弓淑晋为临潭县公安局局长。
第二十四次会议
2001年6月12日至13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马德明、马荣、王国杰、李笠、秦尚德、李荣俊、丁秉孝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法制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城关镇、卓洛乡、古战乡三乡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州法制局副局长李克勤和县委副书记张明民参加。
1.听取并审议了县法制局局长成世忠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全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情况的报告及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成员康加德所作的关于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所作的关于县人民法院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所作的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推行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4.州法制局副局长丁克勤讲授了课题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法制讲座。
第二十五次会议
2001年7月12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麻维新和李如桂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及委员马德明、丁秉孝、陈富忠、秦尚德、刘英菊、王忠、王国杰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宫永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白义荣和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人事局的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新城法庭庭长,新城、术布两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张明民,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1.学习了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建党节上的重要讲话;
2.听取并审议了县民政局局长张银保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县贯彻执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县推行村务公开及乡村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受院长委托所作的关于县人民法院基础法庭执法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成员康加德所作的关于县人民法院基础法庭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建议议题(草案)。
第二十六次会议
2001年9月2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尊荣和主任张维统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马德明、秦尚德、刘英菊、陈富忠、王忠、王国杰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宫永祯,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主任王润林,县计划委副主任吴建政,县财政局副局长汪芝芬,县统计局局长朱元广,县扶贫办主任王庭仁,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和县农林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羊永、卓洛两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1至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1至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2001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的报告,并作出了决议;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建议议题(草案)。
5.人事任免。
任命:
马杰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广东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玲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继红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红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马涛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爱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桑锦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赵秀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次会议
2001年11月27日至2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和徐丽英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李如桂、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马德明、王国杰、陈富忠、丁秉孝、刘英菊、王忠、马荣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志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潭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源,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县地矿局局长黎林禄,县民政局局长张银保,县政府办、县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县民政局班子成员,县地矿局班子成员,县民政局评议组和县地矿局评议组组成人员,长川、羊永两乡人大主席,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1.听取了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的报告;
2.对县民政局局长张银保进行述职评议;
3.对县地矿局局长黎林禄进行述职评议;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建议议题(草案)。
第二十八次会议
2002年1月21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和主任张维统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秦尚德、王忠、王国杰、马荣、刘英菊、李荣俊、丁秉孝、陈富忠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兴虎,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和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城建局的主要负责人,新城、店子两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润林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所作的关于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城建局局长王克勤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临潭县城 (2001-2020)总体规划的情况报告;
3.审查批准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尚祖所作的关于临潭县城(2001—2020)总体规划决议(草案),并作出了决议;
4.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对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次会议
2002年3月1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麻维新、张尊荣及委员王国杰、马德明、秦尚德、陈富忠、刘英菊、李荣俊、丁秉孝、马荣、王忠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政府办主任王润林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会议的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主席团会议日程、议案截止时间、列席人员和范围等11个草案;
2.讨论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初稿);
3.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2002年工作要点(初稿);
4.补选周党生为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人事任免。
免去:
杨志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第三十次会议
2002年5月16日至17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两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宋圭琳、麻维新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及委员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王忠、丁秉孝、陈富忠共11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6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宫永祯,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文体旅游局、县土地局、县文化馆、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交警队、县国税局、县法制局、县文管会的主要负责人,新城、八角两乡人大主席,城关镇党委书记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尚祖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所作的关于对全县法治环境的调查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文体旅游局副局长牛彩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唐佐智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所作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李天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马德明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所作的关于全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建议议题(草案)。
第三十一次会议
2002年7月10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秦尚德、王忠、王国杰、丁秉孝、陈富忠、马德明、李荣俊、刘英菊、马荣、昔普昌共16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1人。县人民政府县长钟建龙,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源,县政府办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书记赵敏学、副书记洪渊和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麻德科县档案局局长职务;王庭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明德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敏士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宁世禄县水土保持局局长职务;
李天云县土地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元德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王润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周恒亮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
黎林禄县地质矿产局局长职务;
王克勤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王俊县文体旅游局局长职务;
张银保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成世忠县法制局局长职务;
俞尊贤县水务水电局局长职务;
李富有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宁海成县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贺明荣县农技局局长职务;
李春生县科委主任职务;
文绍忠县物资局局长职务;
张继县商业局局长职务;
丁文煜县粮食局局长职务;
余建业县物价委员会主任职务;
杨勤县畜牧局局长职务;
祁生才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云昭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袁建业为县监察局局长;
苟尚仁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宁世禄为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宋景平为县民政局局长;
李天云为县司法局局长;
王润林为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徐进为县畜牧局局长;
苏志龙为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王进宝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黎林禄为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局长;
.吴建政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俊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
王云昭为县计划生育局局长。
第三十二次会议
2002年9月1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张尊荣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麻维新及委员王国杰、王忠、丁秉孝、陈富忠、秦尚德、李荣俊、马德明共1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王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和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扶贫办、县农林局、县审计局的主要负责人,羊沙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委副书记洪渊参加。
1.听取并审议了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苏志龙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1至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财政局局长屈玉平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1至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马德明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查组所作的关于2002年1-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4.人事任免。
任命:
李尚祖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世华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三次会议
2002年11月4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马荣、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陈富忠、李荣俊、丁秉孝共9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8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1.审议通过了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换届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2.审议通过了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换届领导小组和机关选区领导小组的批复(草案);
3.审议通过了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意见(草案);
4.审议通过了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代表的推荐意见 (草案);
5.审议通过了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各界代表的推荐意见(草案)。
第三十四次会议
2002年11月8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宋圭琳、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马德明、王国杰、秦尚德、马荣、陈富忠、李荣俊、丁秉孝共13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县长钟建龙,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正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政府办主任李世华,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人事任免。
接受钟建龙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
任命:
王勇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王勇代理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王一琼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三十五次会议
2002年12月4日,临潭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李如桂、张尊荣、麻维新及委员秦尚德、陈富忠、刘英菊、王国杰、马德明、李荣俊、丁秉孝、马荣、昔普昌共14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亚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聪,县委办主任吴玉林,县政府办、县公安局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1.听取县公安局关于对李五斤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请示报告;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
3.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代表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对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会议的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范围和人员名单、主席团会议日程、议案截止日期等草案;
5.人事任免。
免去:
宫永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正处在新旧世纪交替的重要历史阶段。五年中,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临潭县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历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临潭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监督工作
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坚持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并重的原则,釆取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听取报告、书面反馈审议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方法和措施开展监督工作。
根据“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加强法律监督,每年有针对性地安排1—2次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情况的检查。5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共组织16次执法检査活动,深入全县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对行政处罚法、乡镇企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业科技推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31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县“一府两院”的专题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增强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提高了工作实效。在前四年执法检查的基础上,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又重点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文物保护法情况的报告。针对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加大土地监察工作力度,把土地流转纳入规范化管理等意见建议,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并审议文物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后,提出了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不断增强干部群众依法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文物意识,进行文物普查,抢救珍贵文物等审议意见转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加强工作监督,5年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198人次,深入全县19个乡镇88个县直部门和乡镇站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查报告52份,组织各类视察活动9次。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69项,审议议题52项,提出关于“一府两院”推行执法责任制、移民等11个方面的审议意见68条,提出市政建设、基层法庭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意见建议285条,为县委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促进了 “一府两院”的工作。
坚持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监督和支持政府宏观经济的运行。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视察组对“三河”沿岸水利工程建设、青石山电站建设、新城和冶力关两个小区建设,河西移民和细毛羊引进繁育等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了视察,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的专题报告,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针对河西移民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教育动员群众、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移民规划、制定优惠政策、管好移民资金等方面提出了审议意见,有效支持了政府工作。
根据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工作、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并提出了相应的审议意见转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针对全县在人才的使用管理引进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人才队伍建设的报告。提出了完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人才的积极性,釆取多种措施,培养、引进、使用和留住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关注和支持全县教育、卫生、旅游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5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贫三”“义教”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关于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报告;关于全县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报告。在肯定县人民政府对这些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发展的意见建议。2002年7月份,利用州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临潭县冶力关召开的机会,县人大常委会邀请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来冶力关观光,指导工作。期间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报告,产生了发展临潭旅游业的审议意见交州人民政府办理,为宣传促进临潭县旅游开发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二、人事任免和述职评议工作
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中,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7名。其中,
任命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16名,因工作变动免职11名;决定任命代理县长3名、副县长3名;接受县长、副县长辞职4名: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64名,因工作变动免职39名;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2名,法庭庭长、审判员12名,因工作变动免职4名;任命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9名,因工作变动免职1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严格按《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进行,坚持依法任免与党管干部的高度统一。任免工作既贯彻县委的意图,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尊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把二者较好地结合了起来。
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请示县委同意,先后组织开展了对县人民法院院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农牧局局长、县广播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地矿局局长的述职评议工作。每次述职评议都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从日程、范围、主要任务都作了细致安排。在述职评议过程中,着重抓调查、整改等工作,求深度,求广度,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被评议系统干部职工的意见。评议中对存在的问题不遮不掩,实事求是,对最后形成的评议意见及时反馈给县人民政府和被评议人员,督促整改,加强了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
三、换届选举工作
临潭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指导了1998年和2001年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完成
了2002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及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在县乡3次换届选举中,根据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对选举工作的各环节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培训骨干。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巡回检查,具体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了三次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四、代表和信访工作
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代表工作,开展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民代表、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两联系”工作。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本着就近、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在全县建立代表活动小组163个,各小组组织代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培训,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活动,调动了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经常走访人民代表,五年中共走访省、州、县、乡四级人民代表386人次,召开各种座谈会30余次,组织50多名代表参加了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视察活动。
拓宽代表了解社情政情的渠道,提高代表素质。每年筹措资金给乡镇人大和省州人大代表订阅《人民之声报》《人大研究》《甘南人大》等报刊,不定期地给代表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的《人大工作》《人大信息》及其他有关学习资料,为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较好的服务。
办理代表提岀的意见建议。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收到代表意见建议633件,县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建议每年都作了答复。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在年内作出办理落实的占30%左右;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的占40%;受条件所限在本届内不能落实的占30%。对这些意见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釆取了以下办法:一是突出重点抓优先,对关系全局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优先转办;二是突出及时抓早办,每年人代会闭会后,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与县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交办会,对办理工作提岀具体要求;三是突出重点抓跟踪督办,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使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得到了较好的办理。
高度重视人大信访工作。健全了信访工作机构,制定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五年中,共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访96人次,处理来信400多件,解决了部分群众所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
五、常委会自身建设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努力在思想上、工作上、措施上加强建设。
思想建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按照《临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制度》,重点学习了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州、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习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学习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人大基本业务知识。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县上举办的WTO培训班,举办了法治教育讲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后,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江泽民所作的工作报告,学习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并对学习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安排。
作风建设。2000年开展了县级领导干部“三讲”教育,认真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方案,巩固和扩大“三讲”教育成果。2001年开展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学教”活动,通过“思想发动、学习培训、听取意见、对照检查、制定方案、整改提高、督促检查、巩固成果”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使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受到了深刻的思想教育,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进。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组成人员围绕全县大局开展工作,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在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学教”试点、帮乡扶贫、劳务移民等工作中积极蹲点抓工作,做了大量工作。2002年4月份,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组织了行政执法、司法两个调查组,利用一个月时间,深入部分乡镇、基层派出所、法庭、县直和省州驻临潭的有关单位及企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干部群众和有关案件当事人,对全县法制环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和探讨,针对全县法治环境并不宽松的实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切合临潭实际的意见建议,向县委和州人大常委会撰写了调查报告。8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协组成联合考察组,到山东省济南市考察了农区畜牧业的发展情况,通过考察认识了临潭县的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县委提交了考察报告。
制度建设。根据人大工作的特点、任务,制定并充实完善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议事暂行办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14项工作制度,推进了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强化同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的联系,配合省州人大常委会搞好视察调研工作。
第七章临潭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是在2002年12月9日至24日召开的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到2006年10月的任期中,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5次,常委会会议24次,主任会议75次,做出《关于批准临潭县冶力关镇总体规划(2003-2020)的决议》《关于批准临潭县冶力关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决议》和《关于批准临潭县城改造方案的决议》等各项决定决议11项。听取并评议了县人民法院、县畜牧局、卫生局、民政局4个部门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5人次,办理各类代表意见建议340件,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33件。
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2002.12—2006.10)
主任:张维统(2002.12—2006.10)
副主任:徐丽英(女,藏族,2002.12—2006.10)
张尊荣(2002.12—2006.10)
宋圭琳(2002.12—2006.10)
冯正璧(2002.12—2006.10)
王庭仁(2002.12—2006.10)
丁目迪(回族,2002.12—2006.10)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德昌(藏族)李尚祖马德明(回族)李忠何玉忠(藏族)
马荣(回族)刘英菊(女)邓贵忠(藏族)敏义仁(回族)牟保全
二、常委会机构设置
临潭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下设“一室四委”,即:办公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信访室、财务室、通讯室、值班室、打字室。
办公室
主任:李尚祖(2003.3—2006.10)
财经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马德明(2003.3—2006.10)
副主任:金福禄(2003.3—2006.10)
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2003.3—2006.10)
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天云(2003.3—2006.10)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唐佐智(2003.3—2006.10)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李天云
委员:马荣李尚祖何玉忠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2003年3月17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冯正璧、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牟保全、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敏义仁、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勇,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委办主任吴玉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小鹏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书记钟建龙,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和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会议的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副秘书长名单、主席团日程、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截止日期、选举办法七个草案;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O三年工作要点(草案)》;
3.人事任免。
任命:
李尚祖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天云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马德明为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忠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唐佐智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金福禄为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世华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弓淑晋为县公安局局长;
苏志龙为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屈玉平为县财政局局长;
李永祥为县人事劳动局局长;
范长毅为县农林局局长;
徐进为县畜牧局局长;
马永祥为县教育局局长;
王俊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
吴建政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黎林禄为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进宝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禹耀安为县卫生局局长;
王云昭为县计划生育局局长;
吴新华为县民政局局长;
苟尚仁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袁建业为县监察局局长;
唐佐国为县交通局局长;
宋景平为县司法局局长;
宁世禄为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朱元广为县统计局局长;
范学智为县审计局局长;李学智为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李文华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潭玲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源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袁锦琪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
2003年4月10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王德昌、何玉忠、邓贵忠、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勇,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和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列席会议。
人事任免。
任命:
张忠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三次会议
2003年4月26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冯正璧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王德昌、牟保全、何玉忠、邓贵忠、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兴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潭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委办主任吴玉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县水务水电局、县电力公司、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建立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报告;
3.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第四次会议
2003年6月4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张尊荣、冯正璧、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王德昌、何玉忠、邓贵忠、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补选卫甚祖为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次会议
2003年7月18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冶力关莲花山大酒店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何玉忠、敏义仁、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兴虎,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袁锦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小鹏,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国土资源环保局、县人事劳动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2.人事任免。
免去:
陈振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宋新献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文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潭玲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方耀东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白义荣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毅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旦正才让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袁锦琪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何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毅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爱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赵秀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敏全鸿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鲜景刚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六次会议
2003年9月18日至19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半。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尊荣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宋圭琳、冯正璧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王德昌、何玉忠、敏义仁、马荣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亚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潭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小鹏,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苏志龙、副主任马林,县财政局局长屈玉平,县农林局局长范长毅,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县畜牧局副局长王真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张继,县扶贫办副主任陈全胜,王旗乡人大主席武兴国,羊沙乡人大主席曹宏林,长川乡人大主席汪生辉,店子乡人大主席武建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1至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3.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有关指标变动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决议;
4.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第七次会议
2004年2月20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和副主任冯正璧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牟保全、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敏义仁、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忠,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会议的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人员名单、主席团日程、议案截止日期11个(草案);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O四年工作要点(草案)》;
3.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办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两联系”办法》8个工作制度(审议稿);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八次会议
2004年3月25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敏义仁、刘英菊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勇,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会议。
人事任免。
任命:
柯有群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九次会议
2004年4月16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敏义仁、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勇,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人事任免。
任命:
丁志远为县招商合作局局长。
第十次会议
2004年8月6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办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和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张尊荣、冯正璧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敏义仁、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亚男、吴煜,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副院长何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袁锦琪,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弓淑晋、副局长梁永华及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文体旅游局的主要负责人,冶力关镇党委书记、陈旗乡和新城镇人大主席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全县国民经济部分计划指标的议案,并作出了决议;
3.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冶力关镇总体规划(2003-2020)》的议案,并作出了决议;
4.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冶力关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议案,并作出了决议;
5.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临潭县人民法院任命张永辉为新城法庭副庭长决定”的决定(草案);
6.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7.人事任免。
免去:
闫培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
齐德忠为陈旗法庭庭长;
闫树平为店子法庭庭长;
杨潭龙为冶力关法庭庭长。
第十一次会议
2004年9月24日至25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半。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正璧和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刘英菊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亚男、柯有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潭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袁锦琪及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局的主要负责人,龙元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会议。1.听取县民政局局长吴新华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2.听取县卫生局局长禹耀安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至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至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大口径财政收入预算数的议案,并作出决议;
7.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8.人事任免。
免去:
王俊县水务水电局局长职务。
第十二次会议
2004年11月25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正璧和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敏义仁、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煜,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及县政府办、县计划委、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水务水电局、县教育局、县扶贫办、县畜牧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卓洛乡、新城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区畜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3.人事任免。
免去:
李文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李文华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十三次会议
2005年2月25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冯正璧、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李忠、马德明、何玉忠、王德昌、邓贵忠、敏义仁、刘英菊、马荣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主席团会议日程、议案截止日期、列席人员名单、副秘书长名单10个(草案);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O五年工作要点(草案)》;
3.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4.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5.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四次会议
2005年5月26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和主任张维统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张尊荣、冯正璧、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刘英菊、邓贵忠、李忠、李天云、唐佐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忠,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政府办主任李世华,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县城建局局长吴建政,县计划生育局局长王云昭,县司法局局长宋景平,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李忠孝,县教育局副局长马廷义,县民政局副局长牛喜林,县扶贫办副主任陈全胜,龙元乡党委书记李文增,八角乡人大主席冯英彪,术布乡人大主席马志仁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杨国才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两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3.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临潭县县城改造实施方案》的议案,并作出决议:4.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5.人事任免。
免去:
苏志龙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云昭县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李永祥县人事劳动局局长职务;
丁志远县招商合作局局长职务;
袁锦琪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苏志龙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云昭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永祥为县人事局局长;
李林春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喇雪莲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十五次会议
2005年7月26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庭仁和主任张维统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张尊荣、冯正璧、丁目迪及委员李尚祖、刘英菊、王德昌、邓贵忠、李天云、唐佐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煜,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 县政府办主任李世华,县交通局局长唐佐国,县扶贫办主任丁汝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马林,县财政局副局长汪芝芬,县农技站站长马玉文,流顺乡人大主席苟立民,羊永乡人大主席赵维新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纪委副书记范立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村“五小”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修改《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报告;
3.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冶力关景区旅游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4.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5.人事任免。
任命:
方耀东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峰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王玮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龚国武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张永祥为县新城法庭庭长。
第十六次会议
2005年9月12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圭琳、张尊荣、冯正璧、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马荣、王德昌、邓贵忠、李天云、李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政府办主任李世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书记钟建龙,副书记高晓东,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参加。
人事任免。
任命:
虎占国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十七次会议
2005年9月12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庭仁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冯正璧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柯有群,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发改委主任苏志龙,县财政局局长屈玉平,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县农林局局长范长毅,县经贸委主任王进宝,县畜牧局副局长毛卫国,县政府办副主任李永红,城关镇人大主席张涛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至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1至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5.人事任免。
任命:
杨玲芳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十八次会议
2005年11月21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和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宋圭琳、张尊荣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邓贵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亚男,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潭岭,县畜牧局局长徐进,副局长毛卫国、王真杰,县财政局局长屈玉平,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县公安局局长弓淑晋,县农林局局长范长毅,县经贸委主任王进宝,县扶贫办副主任陈全胜,县农技站站长马玉文,县政府办副主任李永红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县纪委副书记袁建业、范立平参加。
1.听取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2.听取县畜牧局局长徐进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第十九次会议
2006年2月19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正璧和主任张维统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邓贵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兴虎,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金福禄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参加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人员名单、主席团日程、议案截止日期9个(草案)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
3.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O六年工作要点(草案)》;
4.人事任免。
任命:
丁绍彬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
第二十次会议
2006年7月5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邓贵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兴虎,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参加。
人事任免。
审议通过了接受王勇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请求的议案。
免去:
王亚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王润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屈玉平县财政局局长职务;苏志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王建军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王建军代理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年7月31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庭仁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冯正璧、张尊荣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邓贵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县水务水电局、华新奶牛养殖基地、鹿儿台水电站、术布水电站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第二十二次会议
2006年8月22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副主任宋圭琳、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邓贵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兴虎,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世华,部分州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参加。
为充分做好换届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对政府部门班子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的通知》,本次会议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分州县人大代表按照填写民主测评表的方式,对本届政府部门班子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民主测评。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和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分别讲话。
第二十三次会议
2006年10月29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冯正璧、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邓贵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办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高晓东,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李林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范长毅县农林局局长职务;
李学智县文体旅游局局长职务;
宁世禄县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
吴新华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徐进县畜牧局局长职务;
唐佐国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禹耀安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吴建政县城建局局长职务;
王云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徐进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芳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唐佐国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忠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云昭为县农林局局长;
丁志远为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姜毅为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丁汝霖为县教育局局长;临潭县历届人大常委会
秦尚德为县民政局局长;
吴建政为县畜牧局局长;
高瑞麟为县卫生局局长;
李学智为县城建局局长;
陈生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次会议
2006年11月30日,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统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丽英、宋圭琳、冯正璧、张尊荣、王庭仁及委员李尚祖、唐佐智、刘英菊、马荣、王德昌、李天云、李忠、邓贵忠、牟保全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临潭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3.审议通过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主席团会议日程、议案截止日期、副秘书长名单、列席人员名单11个(草案);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稿)。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临潭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是2002年底选举产生的。四年中,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县委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成了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省委59号文件精神
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期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9号文件),中共甘肃省委批转了《中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省委59号文件),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党组成员及其机关干部职工学习这两个文件精神和相关理论文章,把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和规则,促进了人大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在工作实践中,按照中央9号、省委59号文件精神,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工作的首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县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从法律上支持和保证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人民当家做主有机地统一起来,修订和完善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充实了“两联系”工作的措施办法,修改完善了人事任免办法,使中央9号文件、省委59号文件精神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得到了落实,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
二、深入贯彻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2005年,县委召开了县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全县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中共临潭县委关于贯彻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不断提高和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全县人大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正确处理与县“一府两院”的工作关系,依法推进人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监督工作
四年中,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5次县人民代表大会,24次常委会会议,75次常委会主任会议,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
(一)法律监督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采取上下联动的形式协同省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等19法5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调查。配合州人大常委会对临潭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退耕还林(草)情况、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了调研。在调查检查中,一方面积极为省州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检查做好配合,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报告,另一方面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深入了解上述法律法规在临潭县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建议。
(二)工作监督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3次委员会专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产生意见建议24条;3次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每次人代会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产生意见建议16条。同时,围绕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抓大事,议大事,对全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全县农区畜牧业发展情况,创建计划生育省级优质服务县工作进展情况,“两基”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全县农村“五小工程”建设情况等8个议题专题听取报告并进行了审议,产生意见建议40条,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一府两院”的工作。另外,县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冶力关镇总体规划修编情况的说明》,审议并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冶力关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冶力关镇总体规划(2003—2020)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临潭县城改造方案的议案》,并适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使各项建设有法可依。为了使每一议题和调查工作深入实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抓重点、求深入的要求,着重抓了会前调研、会上审议和会后办理落实审议意见建议等工作。每次调研活动前,都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仔细研究安排议题调查工作的每一环节,每次调查均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深入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报告、实地查看、召开各种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和干部群众等形式,了解实情,听取意见、反映,然后由调查组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再提交常委会结合“一府两院”的专题报告开展审议。会议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增强会议的透明度和广泛性,有效提高了会议质量。
四、依法进行人事任免和述职评议工作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对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进了常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5名。其中,任命县政府副县长6名,县政府代理县长1名,县政府部门负责人41名;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6名;任命县法院副院长3名,审判委员会委员8名,法庭庭长7名,人民陪审员1名;任命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名,检察委员会委员8名,检察员1名。免去县政府县长、副县长3名,县政府部门负责人12名;免去县法院副院长1名,审判委员会委员1名,副庭长1名;免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1名。
制定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组织开展了对县人民法院院长、县畜牧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的述职评议工作。
五、重视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以“两联系”为纽带,采取多种措施,密切同各级代表联系。一是按照就近,便于组织的原则,对全县1030名省州县乡四级人大代表混合编为163个代表活动小组,为代表活动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制定了代表中的县级干部联系基层代表制度,每位县级干部联系2—3名县人大代表,采取电话、信函、走访等形式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基层代表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倾听基层代表的意见建议,把“两联系”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为代表学习、行使职权提供服务。为了帮助代表加强学习,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时事政情、兄弟县市人大代表的活动情况,常委会为乡镇人大和省、州人大代表征订了《人民之声报》《人大研究》等报刊,常委会办公室编辑下发了《人大代表基本知识选编》一书。同时不定期地向他们寄送有关学习资料和常委会办公室编印的《人大工作》。四是为了丰富代表生活,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常委会组织州县100多名农牧民代表对冶力关旅游景区、冶力关小城镇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视察,对鹿儿台电站、术布电站、华新奶牛养殖基地、新城镇仿古一条街四个重点在建项目进行实地视察,并向县委提交了视察报告。
六、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代表意见建议
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一至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377件。县人民政府对代表意见建议每年都进行了答复,答复率为100%,办结率也在逐步上升,年度内办理落实的达到50%左右,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的40%左右,受条件所限在本届内不能解决的10%左右。对这些意见建议的办理,一是重点突出,对关系全局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优先转办。二是突出及时早办,每年人代会后,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与县政府联合召开交办会,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安排。三是突出跟踪督办、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四是进行现场办理,对列入重点范围的意见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基层,现场办理。
七、重视信访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一届中,县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33件,其中来信155件,来访178人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重点信访件,常委会领导亲自接待,亲自批示,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加强了对重点信访案件的跟踪督办力度,有效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
八、加强自身建设
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机关党支部根据中央和县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要求,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政治理论的学习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动力,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人大工作。通过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强同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的联系,促进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增强了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修改和完善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办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两联系”办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等12项规章制度。
九、参与县委中心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县委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参与全县中心工作,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参与。一是积极参与包乡联系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深入所包乡镇,指导和帮助乡镇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乡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及时反映到县委决策中去。二是根据每年发生的不同的自然灾害,县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积极深入第一线,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和自救工作,并多次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向灾区捐款捐物,帮助群众渡过难关。三是按照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的要求,常委会班子成员承担了华新奶牛养殖基地项目建设的征地工作、冶力关小城镇建设拆迁、新城镇牛羊育肥示范园区建设、企业改制、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全县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编撰《洮州民俗风情大观》等工作任务。在第二届、第三届洮州风情旅游节期间开展了各项筹备工作及接待工作。
十、开展全县第一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省州人大常委会和县委的安排部署,2006年下半年全县县乡两级人大同步进行换届选举工作。这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三年该为五年后进行的第一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对换届选举工作,及时向县委提交有关换届工作的请示、报告和安排意见等,及时解决乡镇、机关选区提出的各类问题,有效开展工作督查和指导,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八章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是2006年12月7日召开的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至2011年10月的五年中,共召开了5次县人民代表大会,32次常委会会议,88次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5名,接受辞职15名,认真交办督办代表意见建议399件,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69件。五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州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县“一府两院”的大力支持和各位代表的监督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省委藏区工作座谈会及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县委十三届三次、四次、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64422”“125552”发展战略和全县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不懈努力。
第一节工作机构
—、常委会(2006.12—2011.10)
主任:安兴虎
副主任:丁目迪王庭仁杨生力吴玉林
委员:丁国瑞马荣王临喜王德昌刘英菊李忠李迎萍杨志平汪芝芬
敏俊青付有德黎鸿武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生力
副主任委员:付有德
委员:马荣李忠汪芝芬
三、常委会工作机构
办公室
副主任:闫士才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杨志平
副主任:杜育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刘英菊
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忠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付有德
副主任:梁文耀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2007年2月8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丁国瑞、马荣、王临喜、王德昌、刘英菊、李忠、李迎萍、杨志平、汪芝芬、敏俊青、付有德、黎鸿武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局长,城关镇、卓洛乡、古战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在全县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O七年工作要点》;
3.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议题(草案)。第二次会议
2007年4月23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丁国瑞、马荣、王临喜、王德昌、刘英菊、李忠、李迎萍、杨志平、汪芝芬、敏俊青、付有德、黎鸿武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社保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综治办主任,城关镇、新城镇、冶力关镇、王旗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柯有群参加。
1.听取并审议临潭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3.人事任免事项。
任命:
付有德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梁文耀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英菊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志平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忠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世华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唐佐国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进宝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丁汝林为县教育局局长;
姜毅为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苟尚仁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弓淑晋为县公安局局长;
袁建业为县监察局局长;
秦尚德为县民政局局长;
宋景平为县司法局局长;
黄建平为县财政局局长;
李永祥为县人事局局长;
喇雪莲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学智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文俊为县交通局局长;
丁绍彬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
王云昭为县农林局局长;
吴建政为县畜牧局局长;高瑞麟为县卫生局局长;
陈生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范学智为县审计局局长;
朱元广为县统计局局长;
王忠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丁志远为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
方耀东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牛继元为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毅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白义荣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林峰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王玮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闫淑平为县人民法院店子法庭庭长;
齐德忠为县人民法院王旗法庭庭长;
杨潭龙为县人民法院冶力关法庭庭长;
龚国武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张永辉为县人民法院新城法庭庭长;
冯建业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杰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玲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选辉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毅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广东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继宏为县人民法院冶力关法庭审判员;
何源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文华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毅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敏全鸿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爱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赵秀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子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晓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一平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振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桑锦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马涛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永宏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生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鲜景刚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李尚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天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马德明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唐佐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金福禄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潭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次会议
2007年6月21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丁国瑞、马荣、王临喜、王德昌、刘英菊、李忠、李迎萍、杨志平、汪芝芬、敏俊青、付有德、黎鸿武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店子乡、三岔乡、王旗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全县及县级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4.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5.人事任免。
任命:
白留祎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免去:
张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第四次会议
2007年8月23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丁国瑞、马荣、王临喜、王德昌、刘英菊、李忠、李迎萍、杨志平、汪芝芬、敏俊青、付有德、黎鸿武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农林局局长,县畜牧局局长,县扶贫办主任,长川乡、羊沙乡、洮滨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视察全县小城镇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其他。
第五次会议
2007年9月29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丁国瑞、马荣、王临喜、王德昌、刘英菊、李忠、李迎萍、杨志平、汪芝芬、敏俊青、付有德、黎鸿武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局长,城关镇、卓洛乡、古战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人事任免。
任命:
李学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主任;
王鸣钟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闫士才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杜育琴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李世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学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第六次会议
2007年10月19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丁国瑞、马荣、王临喜、王德昌、刘英菊、李忠、李迎萍、杨志平、汪芝芬、敏俊青、付有德、黎鸿武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局长,县合管办主任,县水务水电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术布乡、三岔乡、石门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2.对县水务水电局局长丁绍彬开展工作评议。
第七次会议
2007年12月27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杨文焕、王临喜、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王德昌、李迎萍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煜,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新农办常务副主任,县扶贫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发改委主任,城关镇、王旗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情况的报告;
3.听取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财政转移支付三奖一补县级收入资金超收安排情况备案的报告;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新增财政转移支付三奖一补县级收入资金超收安排情况备案的决议(草案);
5.审议通过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有关事宜;
6.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第八次会议
2008年1月5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王临喜、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王德昌、李迎萍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建军,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特邀县委书记王勇,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吴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任命:
杨振林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第九次会议
2008年4月2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王临喜、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王德昌、李迎萍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进,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丹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主任,城关镇、古战乡、卓洛乡人大主席和三乡镇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李维忠参加。
1.听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7年项目实施情况和2008年建设项目安排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〇〇八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3.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的意见(审议稿);
4.人事任免;
免去:
李永祥县人事局局长职务。
5.表决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次会议
2008年6月24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王临喜、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丹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能源办主任,县环保局副局长,术布乡、长川乡、流顺乡人大主席和三乡镇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冷周,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李维忠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情况
的报告;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村能源建设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
5.人事任免;
同意接受王德昌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免去:
弓淑晋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任命:
郑鹏飞为县公安局局长。
6.表决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一次会议
2008年8月25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王临喜、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新献,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华,县公安局局长郑鹏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新城、店子、王旗三乡镇人大主席和三乡镇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张正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刘潭岭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批准2008年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的议案;
3.审查批准2007年县级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5.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法院换届以来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6.人事任免;
任命:
罗建峰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选辉为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玮、林峰、龚国武、冯建业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蔡玉宏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7.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二次会议
2008年10月24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王临喜、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县扶贫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经贸委、县乡企局的负责人,三岔、石门、羊沙三乡人大主席和三乡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年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情况的报告;
4.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情况的报告;
5.审议通过临潭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三次会议
2008年12月25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王临喜、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岀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丹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扶贫办、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城建局、县水务水电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的负责人,城关镇、冶力关镇二乡镇人大主席及城关镇、冶力关镇、八角乡三乡镇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县委书记王勇,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南彦峰参加。
1.听取并评议县民政局工作报告;
2.听取并评议县卫生局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4.补选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石华雄当选为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人事任免;
审议通过了接受王建军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议案。
免去:
白留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宋新献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马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李生文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李生文代理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王青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6.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部分事项。
第十四次会议
2009年1月16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术布、古战、卓洛三乡人大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副书记白留祎,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南彦峰,副部长李维忠参加。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部分事项;
2.听取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补选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情况说明;
3.听取并审议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及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4.人事任免;
任命:
张正义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作兴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决定杨作兴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5.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建议议程和时间预告(草案)。
第十五次会议
2009年4月22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光华、黎鸿武、敏俊青、马荣、王临喜、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青,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敏杰,县广电局局长李建中,长川、流顺、新城三乡镇人大主席及三乡镇县人大代表包广、俞智民、李百合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〇〇九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落实《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
3.传达学习《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的规定》;4.审议通过临潭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六次会议
2009年6月10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光华、黎鸿武、敏俊青、马荣、王临喜、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芳,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唐佐国,县重建办副主任赵文华,县农林局局长王云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汪学军,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吴建政,县教育局局长丁汝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喇雪莲,县职业中学校长李世航,店子、王旗、石门三乡人大主席和三乡县人大代表薛兴、张晓芳、梁林绪,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灾后重建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牧民实用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陈生县计生委主任职务;
王进宝县经贸委主任职务。
任命:
张忠良为县计生委主任;
于辉恒为县经贸委主任;
王宏钟为县人事局局长。
5.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七次会议
2009年8月24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光华、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张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唐佐国,县财政局局长黄建平,县审计局局长范学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黎林禄,县统计局局长朱元广,羊沙乡、冶力关镇人大主席及三岔、羊沙、冶力关三乡镇县人大代表周维光、蒲文生、祝永乂,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批准2008年县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县级财政收支预算的报告;
5.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报告;
6.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7.人事任免;
任命:
孙潭红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8.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八次会议
2009年10月20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青,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文体旅游局局长丁志远,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吴建政,县水务水电局副局长马书俊,县冶力关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志良,县水务水电局水政监察队队长包广宏,八角乡、术布乡、古战乡人大主席及三乡县人大代表杨辉林、杨文珍、申占峰,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区畜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4.审议通过临潭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九次会议
2009年12月20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马荣、李光华、黎鸿武、敏俊青、王临喜、杨文焕、汪芝芬、丁国瑞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唐佐国,县教育局局长丁汝林,县交通局局长马文俊,县城建局局长王鸣钟,县水务水电局局长丁绍彬,县文体旅游局副局长牛彩玉,县财政局副局长孔令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华,城关镇人大主席赵生晖,卓洛乡人大主席王玉芳及城关、卓洛、长川三乡镇县人大代表城关镇上河滩村党支部书记敏志诚,卓洛乡党委书记马任游,长川乡长川村党支部书记包广,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范立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李维忠参加。
1.听取并评议县教育局局长丁汝林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评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唐佐国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临潭县潭冶城镇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银行申请活动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列入省直管县后2009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5.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新增转移支付“三奖一补”等资金安排情况的报告;
6.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安排情况的报告;
7.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2009年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经费补助安排情况的报告;
8.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九甸峡电站税收分成收入安排情况的报告;
9.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州本级对临潭县财政配套资金基数安排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1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部分事项;
1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审议稿);
13.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次会议
2009年12月30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庭仁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马荣、李光华、黎鸿武、敏俊青、杨文焕、汪芝芬、丁国瑞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丹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财政局局长黄建平,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2.听取并审议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及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3.人事任免;
任命:
陈作荣等10人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草案)》。
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0年4月9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迎萍、马荣、李光华、黎鸿武、杨文焕、汪芝芬、丁国瑞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芳,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丹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各乡镇人大主席及新城、羊永、流顺三乡镇县人大代表李长荣、丁琛、吴连胜,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O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2.听取县人民法院关于全县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审议稿);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审议稿);
5.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审议稿);
6.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暂行办法》(审议稿);
7.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审议稿);
8.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0年6月210,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迎萍、马荣、李光华、黎鸿武、杨文焕、汪芝芬、王临喜、敏俊青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进,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丹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吴建政,县财政局局长黄建平,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乔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马文彦,三岔乡人大主席李睿,洮滨乡人大主席周玉屏及店子、三岔、洮滨三乡县人大代表店子乡党委书记薛兴,三岔乡直沟村党支部书记祝永义,洮滨乡马旦沟村党支部书记李佛保,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李维忠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议案;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议案;
4.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及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5.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报告;
6.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情况的报告;
7.人事任免;
免去:
张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牛继元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白义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任命:
胡国余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毅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选辉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包广东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刘潭岭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杰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白义荣的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8.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第二十三次会议
2010年8月17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迎萍、马荣、李光华、黎鸿武、杨文焕、汪芝芬、丁国瑞、敏俊青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进、王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旦正才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唐佐国,县财政局局长黄建平,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吴建政,县农林局局长王云昭,县统计局局长朱元广,县经贸委主任于辉恒,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王旗乡人大主席汪志强,石门乡人大主席安银富,羊沙乡人大主席王庆禄和王旗、石门、羊沙三乡县人大代表王旗乡王旗村村委会文书王五全,石门乡人民政府乡长孔德强,羊沙乡新庄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克科,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实施农牧互补“一特四化”工作进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4.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0年9月29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李迎萍、马荣、李光华、黎鸿武、杨文焕、汪芝芬、丁国瑞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文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学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李维忠参加。
人事任免。审议通过了丹正才让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免去:
王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黄建平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任命:
马炳宏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如海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马如海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闫士才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0年10月30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王临喜、李光华、黎鸿武、杨文焕、汪芝芬、丁国瑞、敏俊青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耀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闫士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辉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范长毅,县财政局副局长李同珠,县卫生局局长高瑞麟,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志清,县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鸣钟,县交通局局长马文俊,县水电局副局长李林春,县审计局副局长杨富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喇雪莲,县工商局副局长唐为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敏永成,县质监局局长成邠,城关镇镇长马龙,冶力关镇人大主席王继雄,八角乡人大主席冯英彪,术布乡人大主席马志仁和城关、冶力关、术布三乡镇县人大代表城关镇上河滩村党支部书记敏志成,冶力关镇洪家村党支部书记马富贵,术布乡鹿儿台村计划生育自管组组长杨文珍,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潭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备案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
设及风貌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的视察报告;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劳务输转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5.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6.审查批准2009年县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
7.人事任免;
免去:
李学智县政府办主任职务;
丁汝林县教育局局长职务;
唐佐国县发改委主任职务;
于辉恒县经贸委主任职务;
袁建业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王宏钟县人事局局长职务;
喇雪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王鸣钟县城建局局长职务;
马文俊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丁绍彬县水务水电局局长职务;
王云昭县农林局局长职务;
吴建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职务;
丁志远县文体旅游局局长职务;
张忠良县计生委主任职务;
范学智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朱元广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姜毅县科技局局长职务。
任命:
郭辉平为县发改局局长;杨建国为县教育局局长;
于辉恒为县经信局局长;
王广荣为县监察局局长;
李金津为县财政局局长;
王宏钟为县人社局局长;
黎林禄为县国土局局长;
李尚祖为县环保局局长;
王鸣钟为县住建局局长;
马文俊为县交通局局长;
马任游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
孙为民为县农牧局局长;
王云昭为县林业局局长;
李建中为县文体局局长;
张忠良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孔令明为县审计局局长;
李爱君为县统计局局长;
汪学军为县扶贫办主任;
敏永成为县食药监局局长。
8.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0年12月16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李忠、王临喜、李光华、黎鸿武、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敏俊青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马如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闫士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鸣钟,县民政局局长秦尚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郭辉平,县教育局局长杨建国,县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书记吴征荣,县农牧局局长孙为民,县水务水电局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冯怀喜,城关镇人大主席赵生晖,古战乡人大主席马德辉,卓洛乡人大主席王玉芳和城关、古战两乡镇县人大代表城关镇城内村党支部书记文佐栋,古战乡甘尼村马世荣,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尤文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鸣钟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何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文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英菊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忠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付有德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朱成花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梁文耀为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
马光珍为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
马志仁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
苟立民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委主任;
王静媛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常彩霞、李世祥、王彩霞、范文娟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5.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6.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1年1月10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付有德、刘英菊、黎鸿武、杨文焕、汪芝芬、李迎萍、丁国瑞、敏俊青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闫士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鸣钟,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临潭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5年)》;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安排情况备案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潭县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安排情况备案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潭县新增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情况备案的报告;
5.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6.听取并审议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及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7.补选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李忠等3名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辞职报告,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忠等请求辞去临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草案);
9.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补选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情况说明;
10.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1年3月31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王庭仁、吴玉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及委员杨志平、苟立民、马志仁、黎鸿武、李光华、汪芝芬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李尚祖,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马文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陈建俊,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潭芳,羊永乡人大主席胡发龙,流顺乡人大主席刘涛及新城、羊永、流顺三乡镇县人大代表新城镇肖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李长荣,羊永乡白土村党支部书记宁贵贤,流顺乡眼藏村原党支部书记吴连胜,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尤文平参加。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一一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3.审查批准临潭县2011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4.审查批准临潭县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
5.审查批准临潭县2011年国民经济部分计划指标调整情况的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于辉恒县经信局局长职务;
黎林禄县国土局局长职务。
任命:
于辉恒为县国土局局长;
姜瑞林为县经信局局长;
闫清平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罗平雄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7.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1年5月29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苟立民、马志仁、梁文耀、闫士才、杨文焕、李迎萍、黎鸿武、丁国瑞、汪芝芬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公安局局长郑鹏飞,县卫生局局长高瑞麟,县民政局党支部副书记宁世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店子乡人大主席马文岗,洮滨乡人大主席周玉屏,王旗乡人大主席汪志强及洮滨、王旗两乡县人大代表洮滨乡马旦沟村党支部书记李佛保,王旗乡王家坟村村委会主任武志平,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王宏钟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民政府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任命:
毛建功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爱民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敏全鸿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5.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三十次会议
2011年7月26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苟立民、马志仁、梁文耀、闫士才、杨文焕、李光华、李迎萍、黎鸿武、汪芝芬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姜瑞林,县司法局局长宋景平,县农牧局局长孙为民,县审计局局长孔令明,县统计局局长李爱君,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马文彦,县财政局副局长赵卫国,县旅游局干部王永福,冶力关镇人大主席候选人王继雄,羊沙乡人大主席候选人王庆禄,八角乡人大主席候选人邱金全和冶力关、羊沙两乡镇县人大代表冶力关镇关街村村民蒲文生,羊沙乡大草滩村村民周维光,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尤文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旅游业“二次创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4.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六五”普法规划的报告;
5.通过全县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
6.人事任免;
任命:
赵小庚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7.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三十一次会议
2011年9月14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王庭仁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苟立民、马志仁、梁文耀、闫士才、杨文焕、李光华、李迎萍、黎鸿武、汪芝芬、敏俊青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正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鸣钟,县审计局局长孔令明,术布乡人大主席包世成,古战乡人大主席王峰,卓洛乡人大主席李锋及术布、古战、卓洛三乡县人大代表术布乡扎乍村党支部书记安赛外九,古战乡九日卡村村委会主任李海林,卓洛乡下园子村村委会主任马旭,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接受杨生力等辞去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报告和宋文平等辞去乡镇选举委员会职务的报告;2.审查批准2010年县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4.审查批准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2011年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5.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6.审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三十二次会议
2011年10月14日,临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兴虎和副主任杨生力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庭仁、吴玉林及委员杨志平、苟立民、马志仁、梁文耀、闫士才、杨文焕、李光华、李迎萍、丁国瑞、王临喜、黎鸿武、汪芝芬、敏俊青出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何子彪,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郭辉平,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水务水电局局长马任游,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戚临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敏灵,城关镇人大主席张红梅,长川乡人大主席张国华,羊永乡人大主席周玉屏及三乡镇县人大代表城关镇教场村党支部书记马全福,长川乡乡长寇黎虹,羊永乡白土村党支部书记宁贵贤,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南彦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尤文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1)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2)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草案);(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席范围(草案);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日程(草案);
(6)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7)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8)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9)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10)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日程(草案);
(11)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12)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1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14)审议通过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15)审议通过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16)听取并审议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第三节主要工作
一、学习贯彻中央9号、省委59号、州委24号、县委41号文件精神
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任职期间,中共中央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委59号文件批转了《中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州委24号文件转发了《中共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州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县委41号文件批转了《中共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县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这四个《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对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常委会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和相关的理论文章,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在工作实践中,按照中央9号、省委59号、州委24号、县委41号文件精神,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工作的首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县委的部署开展工作,从法律上支持和保证县委工作部署的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统一起来。修订完善了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使中央9号文件、省委59号、州委24号、县委41号文件精神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得到了落实,促进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各项主题教育活动成效显著
5年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深入开展了整顿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弘扬正气、树立新风、构建和谐新临潭”主题教育活动、“讲理想、重品行、作表率、促和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五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各项活动加强学习培训、查找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开展实践活动等措施的落实,使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明显提高,领导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得到明显增强。
三、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全县中心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全县工作大局,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服务大局,积极参与中心工作,经受了锻炼,接受了考验,发挥了作用。
一是维稳工作扎实开展。自“3・14”打砸抢烧事件在全州部分县市发生以来,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维护甘南藏区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把工作重心调整到维护全县社会政治稳定这个大局上,旗帜鲜明地与达赖集团的阴谋破坏活动作斗争。常委会领导深入重点乡镇和重点寺院,给广大群众和僧侣做了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实效。并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维稳工作预案》,坚持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坚持24小时维稳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了中央和省、州、县委的决策上,全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表现出了很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敏锐性。向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发出了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倡议书,号召代表积极投身到维护稳定上来,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二是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灾害发生后,常委会领导深入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情系灾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积极捐款捐物,缴纳“特殊党费”,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认真开展“321”结对帮扶活动,了解灾情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送温暖、献爱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受灾群众树立信心,重建家园。同时,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积极向灾区群众捐款捐物,带领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
三是推动全县中心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了县建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2500吨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旅游经济、移民搬迁安置、维稳工作、绿化工作、全县经济指标考核、扶贫开发、重大节庆活动、“千名干部下乡”、省道306线县城过境段建设拆迁安置工作、项目资金争取等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四、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依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坚持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并重的原则,采取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主任会议听取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书面反馈审议意见等多种形式开展了监督工作。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5次县人民代表大会,30次常委会会议,88次常委会主任会议。
(一)法律监督
5年中,县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并形成了决议。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动物防疫法》《残疾人保障法》《食品安全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审计法》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在全县进行了执法检查。三是常委会采取上下联动的形式协同省、州人大常委会在全县进行了《土地管理法》《建筑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统计法》《文物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草原法》《审计法》《水土保持法》《人民警察法》和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统计管理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二)工作监督
5年中,常委会对全县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情况、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及政策落实情况、2007-2011年每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新农村建设试点情况、2006-2009年每年县级财政决算情况、2006-2009年每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年工作开展情况、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农牧民实用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农区畜牧业发展情况、旅游业发展情况、劳务输转工作开展情况、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县十六届人大一次至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县人民法院换届以来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组织部分州县乡人大代表对城关、新城、冶力关小城镇建设情况、全县农村能源和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全县灾后重建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全县“一特四化”工作进展情况、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及风貌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全县旅游业“二次创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了相关工作报告,并进行了审议。另外,听取并审议了《临潭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5年)》,并形成了决议。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关于全县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开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及规划编制情况、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和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五、人事任免和工作评议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根据《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5名,接受辞职15名。为了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组织开展了对县水务水电局局长、卫生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教育局局长和发改委主任的工作评议。
六、代表工作
一是认真交办、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将县十六届人大一次至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399件意见建议,转交县“一府两院”进行办理,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为依法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保证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向副县级以上县人大代表下发了《关于副县级以上县人大代表联系基层人大代表的通知》,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代表“两联系”活动的通知》,向各乡镇人大下发了《关于开展“三带头、五个一”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小组的通知》。三是保障了代表的知情权。为各乡镇人大和州县人大代表征订了《人民之声报》《人大研究》《中国人大》等报刊,并不定期地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和寄送人大工作简报等有关学习资料,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了信息服务。四是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每次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都邀请3名乡镇人大主席和三乡镇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确定了会议重点发言人,充分吸收了基层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强了会议的透明度和广泛性,提高了会议审议质量。五是进一步加强了代表培训工作,并给各乡镇人大下拨培训经费。六是依法补选了出席甘南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名和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名。
七、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部分乡镇开展人大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的通知》(州人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结合《选举法》《代表法》《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和全县实际,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下发了《临潭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任命了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和新城镇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依法分配了新城镇人大代表名额。
八、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根据《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的意见》,督促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检查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提高了乡镇人大工作者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水平。
九、重视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按照《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的规定,对受理的信访件进行登记、分类、转办、交办和督办,耐心地向上访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69件,其中来信111件,来访158人次。对有些重点信访件,常委会领导及时进行接访并作出批示,并确定专人跟踪督办,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有效地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
十、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
一是学习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坚持每周两次的集中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省委藏区工作座谈会等各类会议精神和《宪法》《监督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等人大业务知识。二是规范了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实现了更好地以制度来约束人,以程序来规范工作行为。三是通过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强了同省州人大常委会、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的联系,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是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对年初工作要点和全年工作进度精心安排,选准议题,明确责任领导,确定部门和完成时限,确保了常委会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五是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制定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宣传工作要点》。通过编辑《人大工作简报》和各项主题教育活动简报,有效地宣传了人大工作。第九章临潭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是在2011年10月17日召开的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到2016年10月的任期5年中,共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5次,常委会会议31次,主任会议59次,做出各项决定决议18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2人次,其中任命128人,免职44人,办理各类代表意见建议379件, 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97件。
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2011.10——2016.10)
主任:何子彪(藏族)
副主任:杨生力(藏族)敏成林(回族)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志仁(藏族)王临喜王继雄苟立民(回族)郑国栋(藏族)
二、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汪芝芬
副主任委员:梁文耀
委员:王继雄苟立民郑国栋赵祥生
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女)
包桃芳(女,藏族)闫士才(藏族)杨志平
赵祥生贾平忠梁文耀(藏族)
三、常委会机构
办公室
主任:闫士才梁文耀金辉俊
副主任:闫清平薛永红
财经工作委员会
主任:杨志平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主任:付有德高瑞麟马光珍
副主任:马光珍
法制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
主任:苟立民副主任:鲜平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马志仁
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永红
民族宗教与侨务工作委员会
主任:苟立民张振华
副主任:鲜平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2011年12月26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闫士才、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贾平忠、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爱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孙玉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卓洛乡人大主席李锋,古战乡人大主席王峰,术布乡人大主席包世成,县人大代表杨文珍、张元恒、马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尤文平参加。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一二年工作要点》;2.人事任免;
免去:
闫士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梁文耀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房耀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梁文耀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孙玉生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辉平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建国为县教育局局长;
姜瑞林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秦尚德为县民政局局长;
王广荣为县监察局局长;
李金津为县财政局局长;
郑鹏飞为县公安局局长;
王宏钟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于辉恒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龙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丁志远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文俊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任游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
孙为民为县农牧局局长;
王云昭为县林业局局长;
张忠良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宋景平为县卫生局局长;
马成龙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冯建勋为县审计局局长;薛兴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孔令明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李爱君为县统计局局长;
王鸣钟为县司法局局长;
王忠为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
秦隆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永红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次会议
2012年3月290,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贾平忠、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青,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林业局局长王云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于辉恒,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马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建俊,县水务水电局副局长包广宏,城关镇人大主席张红梅,长川乡人大主席张国华,羊永乡人大主席周玉屏,县人大代表张昌奎、朵海云、王户保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远程办主任王林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情况的报告;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决议;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任命:
高瑞麟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发龙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潭红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子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鲜景刚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三次会议
2012年5月31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周炳文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王继雄、贾平忠、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王忠,县统计局局长李爱君,临潭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周恒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绍刚,流顺乡人大主席张艺萍,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潭芳,店子乡人大主席祝永强,县人大代表敏福元、李风仙、孙云腾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情况的报告;
4.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四次会议
2012年7月23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周炳文、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吴玉林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继雄、郑国栋、贾平忠、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郭辉平,县林业局局长王云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绍刚,县财政局副局长赵卫国,县农牧局副局长李建业,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生华,县设施农业办公室主任王勤有,洮滨乡人大主席吴玉平,三岔乡人大主席闫渊,王旗乡人大主席刘喜恒,县人大代表王月芳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评议县林业局局长王云昭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设施农业进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4.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五次会议
2012年8月3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贾平忠、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永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林平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张忠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王鸣钟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任命:
马林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李建中为县司法局局长。
由于人事变动的原因,原定的临潭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议程改在第六次会议上进行。
第六次会议
2012年9月27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继雄、郑国栋、贾平忠、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公安局局长郑鹏飞,县审计局局长冯建勋,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马文俊,县财政局副局长赵卫国,县人民政府督查员王永平,石门乡人大主席高晓文,羊沙乡人大主席王庆禄,县人大代表邢学安、粱文景、周维光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林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审查批准2011年县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3.听取并评议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马文俊的工作报告;
4.听取并评议县公安局局长郑鹏飞的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临潭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草案);
主任委员:汪芝芬(女)
副主任委员:梁文耀(藏族)
委员:苟立民(回族)、郑国栋(藏族)、王继雄、赵祥生
6.人事任免;
免去:
王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7.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七次会议
2012年11月26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敏成林、周炳文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郑国栋、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建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孙玉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马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赵文华,县财政局副局长李同珠,八角乡人大主席邱金全,古战乡人大主席王峰,术布乡人大主席包世成,县人大代表李清、张元恒、安塞外九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林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
4.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2012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2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的决议;
5.人事任免;
任命:
朱新书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6.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八次会议
2013年1月3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郑国栋、贾平忠、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爱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绍刚,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林平参加。
1.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议程、会议日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会议日程、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会议《选举办法》、会议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选举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等14个草案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2.听取并审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3.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选举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说明;
4.补选俞成辉为出席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九次会议
2013年3月28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杨生力、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继雄、郑国栋、赵新春、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卓洛乡人大主席李锋,长川乡人大主席张国华,县人大代表张昌奎、王胜巧、马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陈黎明参加。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〇一三年工作要点》;
2.人事任免;
免去:
王选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玮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任命:
鲜平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小华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玲芳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蔡玉宏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于文俊为县人民法院新城法庭副庭长;
王选辉为县人民法院店子法庭庭长。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次会议
2013年5月31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吴玉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周炳文、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贾平忠、包桃芳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振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水务水电局局长马任游,县科技局局长杨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绍刚,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潭芳,羊永乡人大主席周玉屏,县人大代表李长荣、张孝祖、王户保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陈黎明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决议;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
4.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情况的报告;
5.人事任免;
免去:
王宏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马文俊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姜瑞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马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于辉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
任命:
于辉恒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林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彭德忠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姜春秀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姜瑞林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6.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一次会议
2013年7月31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吴玉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周炳文、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临喜、卢遇春、赵新春、包桃芳、赵祥生16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爱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孙玉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郭辉平,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于辉恒,县司法局党支部副书记李万林,洮滨乡人大主席吴玉平,三岔乡人大主席闫渊,县人大代表胡富昌、郑明华、冯生福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情况的报告:
4.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二次会议
2013年9月29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周炳文、吴玉林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丁志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马成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财政局副局长赵卫国,县审计局副局长杨富德,石门乡人大主席高晓文,羊沙乡人大主席王庆禄, 王旗乡人大主席刘喜恒,县人大代表张成顺、张小红、周建平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201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并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三次会议
2013年11月29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敏成林及委员梁文耀、马志仁、杨志平、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孙玉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郭辉平,县卫生局局长宋景平,术布乡人大主席包世成,八角乡人大主席邱金全,县人大代表邢学安、安赛外九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林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杨振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任命:
王作义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四次会议
2013年12月18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敏成林、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临喜、卢遇春、赵新春、贾平忠、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议程、会议日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会议日程、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等12个草案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2.听取并审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五次会议
2014年3月6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贾平忠、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陈建俊,城关镇人大主席张红梅,古战乡人大主席王峰,县人大代表张昌奎、张元恒、马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O一四年工作要点》;
2.人事任免;任命:
侯永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闫吉成为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杨景春为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六次会议
2014年5月27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吴玉林分别主持。副主任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继雄、卢遇春、贾平忠、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长川乡人大主席张国华,羊永乡人大主席周玉屏,县人大代表朵海云、王户保、李培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决议;
3.听取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4.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七次会议
2014年7月31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炳宏,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爱民,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牛启刚,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徐睿,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潭芳,店子乡人大主席祝永强,石门乡人大主席高晓文和县人大代表李长荣、胡富昌、张成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八次会议
2014年9月24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敏成林、吴玉林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审计局局长冯建勋,县农牧局局长孙为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包广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陈鹏,王旗乡人大主席刘喜恒,洮滨乡人大主席吴玉平,三岔乡人大主席闫渊和县人大代表周建平、冯生福、张富荣,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林平参加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3年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并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3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3.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4.人事任免;
任命:
洪小流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丁和平、屈慧娟、徐天祥、鲁耀科、黄福林、王晓东、周宁、贺德俊、孙彦华、李小红、吕顺德、陈全恩、李洮涌、李忠孝、赵新章、汪忠呢、何兆英、梁林旭、闫士瑜、李晓花、赵丽等21人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第十九次会议
2014年11月28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敏成林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临喜、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建功,县卫生局局长宋景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建俊,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陈玉锴,八角乡人大主席邱金全,羊沙乡人大主席王庆禄和县人大代表张小红、杜学宏,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副主任、正科级组织员周中兴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落实《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情况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免去:
郭辉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职务;
秦尚德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马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任命:
张忠良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孝仁为县民政局局长;
敏政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小华、李卉、姚洪涛、李忠胜、常秀芳、王巨莲、秦兹来、唐健民、乔雪莲、
马丽珍、东智加措、党春福等12人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第二十次会议
2015年1月7日上,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周炳文、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卢遇春、包桃芳、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议程、会议日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会议日程、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等12个草案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2.听取并审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3.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等三个(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鲜景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常彩霞为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委员;
杜梅霞、马安平、王晓玉、侯娉等四人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5年3月19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敏成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徐进,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长川乡人大主席张国华,羊永乡人大主席周玉屏,县人大代表康建明、朵海云、王户保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〇一五年工作要点》;
2.审查批准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王旗乡羊永乡撤乡建镇的议案,并通过批准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王旗乡羊永乡撤乡建镇的决定;
3.人事任免;
免去:
闫清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彭德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宋景平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姜春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秦隆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李永红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林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马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
李永红为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尔仁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彭德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李培明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冯建业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峰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杰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罗平雄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4.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5年5月27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吴玉林分别主持。副主任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炳宏,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科技局局长杨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潭芳,店子乡人大主席祝永强,流顺乡人大主席张艺萍,县人大代表李长荣、刘爱红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决议;
2.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任命:
雍少宁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5.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三次会议
2015年7月30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吴玉林分别主持。副主任汪芝芬及委员梁文耀、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高瑞麟、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忠良,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培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县旅游局党支部书记马国龙,王旗乡人大主席刘喜恒,石门乡人大主席邢平平,洮滨乡人大主席张万明,县人大代表张成顺、张富荣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5年10月9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吴玉林及委员梁文耀、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审计局局长冯建勋,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孔令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古战乡人大主席魏健,三岔乡人大主席杨荣平,县人大代表邢学安、冯生福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审查批准2014年县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4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3.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情况的视察报告;
4.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赴天津学习培训情况的报告;
5.人事任免;
免去:
梁文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高瑞麟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苟立民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胡发龙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
金辉俊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苟立民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与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
薛永红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因工作变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梁文耀、高瑞麟辞去临潭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县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6.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5年11月6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汪芝芬分别主持。副主任吴玉林及委员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洪小流,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建功,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马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李锐,城关镇人大主席张红梅,术布乡人大主席包世成,卓洛乡人大主席李金元,县人大代表康建明、杨文珍、马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陈黎明参加。
1.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落实《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临潭县消防专项规划(2014-2025年)》,并作出了关于批准《临潭县消防专项规划(2014-2025年)》的决议;
4.人事任免。
免去:
马炳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任命:
丁志远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5年12月28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分别主持。副主任敏成林、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继雄、卢遇春、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爱民,县财政局局长李金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羊永乡人大主席周玉屏,流顺乡人大主席张艺萍,长川乡人大主席张国华,县人大代表王户保、刘爱红、朵海云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券安排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券安排情况的决议;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财力及兰州援建资金安排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财力及兰州援建资金安排情况的决议;
3.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议程、会议日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会议日程、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会议《选举办法》、会议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选举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等14个草案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4.听取并审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5.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选举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说明;
6.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会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传达了12月25日州委召开的州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学习传达了州委俞成辉书记重要讲话和州人大常委会安锦龙主任所作的《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履行职权和努力推动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报告,对《中共甘南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
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6年3月17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金辉俊、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李永红、王临喜、王继雄、郑国栋、卢遇春、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志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冯建业,县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敏全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建俊,石门乡人大主席刑平平,三岔乡人大主席杨荣平,羊沙乡人大主席张继祖,县人大代表梁文景、冯生福、张小红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〇一六年工作要点》;
2.人事任免;
免去:
徐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任命:
张德强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3.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6年5月31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吴玉林、汪芝芬分别主持。委员金辉俊、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王临喜、王继雄、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志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建俊,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潭芳,店子乡人大主席祝永强,王旗乡人大主席刘喜恒,县人大代表孙云腾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1.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决议;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情况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视察报告;
5.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任命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郑鹏飞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马成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丁志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孙为民县农牧局局长职务;
王云昭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冯建勋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孔令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广荣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鲜平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
尹五生为县公安局局长;
马成龙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石磊为县农牧局局长;
王广荣为县林业局局长;
吴怀为县审计局局长;
李遇春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丁福林、赵学兰、张忠良、杜学鸿、敏志成、马发宏、敏木亥曼、曹连喜、苏哲
等9人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7.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6年7月29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杨生力、敏成林分别主持。副主任吴玉林、汪芝芬及委员金辉俊、马志仁、杨志平、李永红、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作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海,县公安局局长尹五生,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张忠良,县民政局局长张孝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陈鹏,流顺乡人大主席周玉屏,羊永乡人大主席孙华成,古战乡人大主席魏健,县人大代表张孝祖、马如忠、张元恒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正科级组织员、人才办副主任周中兴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县公安局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报告;
3.听取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4.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洮滨乡八角乡古战乡撤乡改镇的议案,通过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洮滨乡八角乡古战乡撤乡建镇的决定;
5.人事任免;
免去:
苟立民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与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杨志平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马志仁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张振华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与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
包世成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马光珍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丁国瑞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孔德强为县监察局局长;常秀芳为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6.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三十次会议
2016年9月28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敏成林分别主持。副主任汪芝芬及委员金辉俊、苟立民、杨志平、李永红、王临喜、赵新春、赵祥生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建功,县审计局局长吴怀,县旅游局局长高丽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涛,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陈鹏,城关镇人大主席王兰玉,术布乡人大主席祝永强,卓洛乡人大主席李金元,县人大代表张昌奎、马班麻、马旭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审查批准2015年县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报告(草案),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3.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6年财政预算调整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2016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2016年政府债券安排情况备案的报告;
5.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6.审议通过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三十一次会议
2016年10月9日,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敏成林、吴玉林,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委员金辉俊、苟立民、马志仁、杨志平、李永红、王临喜、赵新春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志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建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正科级组织员、人才办副主任周中兴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议程、会议列席范围、会议日程、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会议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会议副秘书长名单、会议主席团会议日程、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会议《选举办法》、会议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选举临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等14个草案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3.听取并审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第三节主要工作
5年中,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全力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一、围绕中心,立足全局,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议决定。五年中,共作出决议决定21项,有力地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县委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王旗乡羊永乡撤乡建镇的议案》《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洮滨乡八角乡古战乡撤乡建镇的议案》,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临潭县消防专项规划(2014—2025年)的议案》。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财政、计划执行情况作出相关决议,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对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创新方法,突出重点,依法加强监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更加注重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更加注重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综合运用专题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多种监督手段,监督实效不断增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5年中,共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5次,常委会会议31次,常委会主任会议59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50多项,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60多次。同时,配合省、州人大开展专题调研、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50多次。
——强化重点工作监督。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手段,加大对深化改革、法治建设、民生改善、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的监督力度。听取和审议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保险开展、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扶贫开发和食品安全监管等8个专项工作报告。组织部分州、县、乡人大代表对全县“两基”迎国检成果巩固提高、省道306线县城过境段房屋拆迁、设施农业开发、农村危旧房改造、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脱贫攻坚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视察,形成7个专题视察报告,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30余条,为县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依法对县公安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和县林业局局长开展工作评议,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强化财经工作监督。突出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特别是加强对公共预算、政府性债务收支的全口径监督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年初确定的经济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促使政府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好民生、重大项目等重点支出。每年依法定期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对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的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决议情况进行审查。对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在听取审议县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认真落实预算调整变动需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批制度,促进依法理财。加强预算收支管理和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盘活存量资金,整合专项资金,对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起到重要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强化法制工作监督。一是扎实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先后对《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10部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3部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协同省、州人大常委会对《水土保持法》《科学技术普及法》《食品安全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深入调研,力求了解全县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对所有的执法检查活动情况,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讨论,提出审议意见,同时将意见反馈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并进行跟踪督查,有效地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公正。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督查,督促“两院”强化司法为民的观念,促进"两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等5个专项工作报告。
——强化信访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33件,其中来信63件,来访170人次,通过批办、督办,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信访件办复率达100%。
三、坚持原则,规范程序,依法做好人事任免
县人大常委会在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对所有拟任人员,严格按照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投票表决、任职表态发言等程序进行。2016年5月下旬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人大常委会上,首次实施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确保党委的意图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届内常委会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5名。
四、拓展平台,强化服务,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县人大常委会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以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抓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作用。
——注重抓好代表学习培训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渠道强化对代表的培训,组织代表外出学习培训,举办代表履职培训班4次265人次。以会代训,组织人大代表学习《监督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县人大常委会还定期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及活动情况,给代表寄送《临潭县人大工作简报》,供代表学习交流。
——注重抓好代表履职平台搭建工作。不断完善代表活动场所建设,累计划拨各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58.2万元,用于代表活动场所的建设。特别是今年将每乡镇人大工作经费3万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目前,全县共建有乡镇人大代表之家16个、村级人大代表工作站42个,代表活动场所进一步完善。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扩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调动和激发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注重抓好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督促政府召开代表意见建议交办会、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督办会以及专题听取审议县政府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情况报告等形式,努力提高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结率和满意率。对代表高度关注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代工委重点督办,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采纳代表建议,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推动解决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五次人代会期间,共收到代表意见建议379件,这些意见建议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代表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86%。
——注重抓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工作。从完善制度、创新活动内容入手,切实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工作。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这一平台,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人大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最新理论政策,学习人大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县“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组织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来访,使代表能够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了解选民和基层群众的所思所想;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述职评议活动,接受选民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家”和“站”为舞台,深化拓展"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县乡人大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任务,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抓手,组织677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到“人大代表在行动”工作当中。自活动开展以来,各级人大代表宣传政策法规1100多次,解答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324次,反映群众意见、提出代表建议500余条,化解矛盾纠纷191件,吸纳和组织输转劳动力2万多人次。
五、注重联系,加强指导,夯实乡镇人大工作基础
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与乡镇人大的沟通和联系,指导乡镇人大依法开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的培训,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重要活动。5年中,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90多人次。同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深入各乡镇人大开展调研,认真研究解决乡镇人大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乡镇人大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促进乡镇人大工作扎实开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省、州、县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做好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今年5月至10月进行。常委会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及时作好工作计划和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截至2016年10月16日,选举产生临潭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147名(暂空2名),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738名。16个乡镇顺利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人大领导班子和政府领导班子,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强化学习和作风建设。把抓好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常委会共组织召开50多次专题学习会,举办4期培训班,组织人大系统干部参加各级举办的各类培训班100多人次,思想政治建设明显提高。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效能风暴行动,全面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实施细则》和县委《贯彻意见》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主体责任,改进会风文风,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在机关中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干净干事的浓厚氛围,建成一支“忠诚、干净、担当” 的人大干部队伍。
——强化制度建设工作。坚持以好的制度管人、管事,以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为契机,集中修改完善人大机关各项制度,健全机关学习、办文、办会、办事、财务等规章制度,营造同心共力、同频共振、团结协作、平等友爱、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调动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动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常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强化人大宣传工作。把人大宣传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釆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努力树立人大良好形象。一是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各项履职活动中,坚持邀请新闻记者参加活动,及时报道开展活动的情况,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履职活动依法有序开展。二是组织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干部在《人民之声报》《甘南日报》等媒体发表文章。三是以人大简报、公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宣传。5年中,共编发简报200多期,在省、州媒体上发表文章10多篇,为传播好人大声音,讲好人大故事发挥积极的作用。
——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甘南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力促县委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中共临潭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保障。组织建设全面加强,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由原来的“一室四委”调整为“一室六委”,并报县委批复设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和法制专门委员会,提拔交流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党委、政府重要部门领导职务5名,提拔交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17名,有效保障人大工作顺利开展。
七、围绕中心,积极参与,主动服务工作大局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做好人大工作和服务县委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州、县委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密切联系人大代表、非公经济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围绕议题开展调研,经常深入所包乡镇、学校和重点寺庙,给广大群众、师生和僧侣耐心细致的做宣传教育。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拆迁安置、维护社会稳定、义务植树、环境卫生整治、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等工作,并圆满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十章临潭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临潭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是在2016年10月16日至20日召开的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现有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5名(副县级),常委会组成人员27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现有工作人员33名(其中行政编制13名,事业编制15名,后勤编制5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一办六委三个专委会”,闭会期间受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领导。至2019年6月的任期中,共依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4次,常委会会议18次,主任会议29次。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有关财政经济、司法工作、社会事务、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20项,发出审议意见15件,跟踪监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2次,开展满意度测评3次,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先后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_2020)的决议》等决议决定13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7名(次)。第一节工作机构
一、常委会(2016.10—2019.6)
主任:何子彪(藏族,2016.10—2019.1)
宁文兴(藏族,2019.4—)
副主任:汪芝芬(女,2016.10—)
苟尚仁(回族,2016.10—)
王爱喜(2016.10—)
马林(回族,2016.10—)
于辉恒(2016.10—)
委员:金辉俊(藏族)包世成李永红马光珍(女,回族)张振华(藏族)张国华(回族)孙梅菊(女)王临喜屈慧娟(女,藏族)吕生茂牛彩玉(女)李正王兰玉(女)李金元(藏族)邢平平杨学红周玉屏(女)宁永恒赵军温辉荣张志奎马登海(回族)
二、常委会机构
临潭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下设“一室六委”,其构成情况如下:
办公室
主任:金辉俊
副主任:薛永红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包世成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主任:李永红
民族宗教与侨务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振华
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主任:马光珍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国华
农牧环保工作委员会
主任:孙梅菊三、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马林(回族)
副主任委员:包世成
委员:温辉荣李金元(藏族)牛彩玉(女)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苟尚仁(回族)
副主任委员:李永红
委员:张志奎吕生茂牛怡栋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马林(回族)
副主任委员:包世成
委员:吕生茂周玉屏(女)李正
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主任委员:汪芝芬(女)
副主任委员:金辉俊(藏族)马光珍(女,回族)
委员:牛彩玉(女,藏族)包世成李永红李金元(藏族)张振华(藏族)杨学红
第二节常委会议
第一次会议
2017年1月12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委员金辉俊、包世成、李永红、马光珍、张振华、吕生茂、屈慧娟、牛彩玉、李正、王兰玉、李金元、邢平平、杨学红、宁永恒、赵军、温辉荣、张志奎、王临喜、马登海共25人出席了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委副县长洪小流,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西合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孙玉生,术布乡人大主席祝永强,古战乡人大主席魏健,术布、古战、卓洛三乡县人大代表李永举、何满菊、马旭,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〇一七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2.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
3.审议通过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张德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任命:
朱钢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付和平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振华为县人大常委会民侨委主任;
孙梅菊为县人大常委会农牧环保委主任;
张国华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
孙玉生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宝明为县发改局局长;
李志文为县教育局局长;
王尔仁为县经信局局长;
刘刚为县民宗局局长;
尹五生为县公安局局长;
孔德强为县监察局局长;
马清泉为县民政局局长;
李建中为县司法局局长;
张孝仁为县财政局局长;
薛兴为县人社局局长;
姜瑞林为县国土局局长;
丁国瑞为县环保局局长;
马成龙为县住建局局长;敏政为县交通局局长;
敏生智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
石磊为县农牧局局长;
王广荣为县林业局局长;
王忠为县文广局局长;
彭德忠为县卫计局局长;
吴怀为县审计局局长;
贾学礼为县安监局局长;
李遇春为县扶贫办主任;
李爱君为县统计局局长;
李培明为县食药监局局长;
魏宏平为县工商局局长;
王勤为县质检局局长。
5.对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二次会议
2017年3月17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苟尚仁、马林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委员共22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西合周,县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委员罗平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涛,县财政局非税局局长陈鹏,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专职副主任禹娟,县消防支队队长狄海亭,城关镇人大主席王兰玉,长川乡人大主席贾平宏,羊永镇人大主席孙华成及城关、长川、羊永三乡镇县人大代表牛存寿、王全德、魏永红,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30)》的议案;3.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临潭县新城镇消防专项规划(2016—2030)》《临潭县冶力关镇消防专项规划(2016—2030)》的议案;
4.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稿);
5.审议通过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三次会议
2017年5月25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于辉恒、王爱喜分别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委员共21人出席了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忠盖、杜晓文,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西合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涛, 县民政局局长马清泉,县教育局副局长马明,县农牧局局长石磊,县环保局局长丁国瑞, 县旅游局局长高丽珍,县国土资源局长姜瑞林,县林业局局长王广荣,县水务水电局局长敏生智,县住建局局长马成龙,县发改局副局长李锋,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夏永红,流顺乡人大主席周玉屏,新城镇人大主席李潭芳,店子乡人大主席李林忠和三乡镇县人大代表张孝祖、冯怀文、范林生,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情况的报告;
2.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流顺、长川、术布、店子、卓洛、羊沙6个乡撤乡改镇的议案;
3.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王旗镇更名为铁城镇的议案;
4.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代表“两联系” 活动的通知》(审议稿);
5.人事任免;
任命:
包广东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蔡玉宏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常秀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玲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齐德忠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小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选辉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潭龙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6.对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
7.审议通过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8.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四次会议
2017年7月19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马林、于辉恒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杜晓文,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西合周及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食药监局、县司法局、县文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王旗镇人大主席吴文林,三岔乡人大主席张林强,洮滨乡人大主席陈丽莉及三乡镇县人大代表卢于思、冯生福、王锋,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指标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4.审议通过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五次会议
2017年9月28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马林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2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钢,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潭红,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县冶力关镇人大主席谢黎东,羊沙乡人大主席牛怡栋,八角乡人大主席张和平及三乡镇县人大代表方金平、马小荣、石丙祥,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2016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工作报告;
3.审查批准2016年县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报告;
4.听取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开展情况的报告;
5.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6.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落实《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7.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专题询问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8.审议通过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9.人事任免;
任命:
蔡勇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善祥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昌奎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10.对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六次会议
2017年11月23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马林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3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2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杜晓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爱民,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水务水电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术布乡人大主席祝永强,古战乡人大主席魏健,术布、古战、卓洛三乡县人大代表何满菊、李永举、马旭,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3.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石门乡三岔乡撤乡改镇的议案;
4.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新增债券项目备案的报告;
5.听取并评议县食药监局局长李培明的工作报告;
6.人事任免;
免去:
魏宏平县工商局局长职务; 王勤县质检局局长职务。
任命:
魏宏平为县工商质检局局长。
7.对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七次会议
2017年12月8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2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西合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列席范围、会议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主席团会议日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选举办法》、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等12个(草案),审议通过了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稿)、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稿)、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稿);
2.听取并审议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和补选代
表情况的说明;
3.审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两联系”办法(草案);
4.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关于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
职管理办法(草案);
5.审议通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
第八次会议
2017年12月27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5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10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周中兴参加。
1.审议通过了《临潭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孔德强等任职的议案》;
2.人事任免。
任命:
孔德强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张毅立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魏建强为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赵平芳为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李永宏为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杨志俭为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第九次会议
2018年3月14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于辉恒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3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加洋久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善祥,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建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查武堂,县食药监局局长李培明,术布乡人大主席祝永强,古战乡人大主席魏健,术布、古战、卓洛三乡县人大代表李永举、何满菊、马旭,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二〇一八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2.听取县食药监局局长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3.审议通过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4.人事任免。
免去:
王选辉县人民法院店子法庭庭长职务;
张小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王玲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蔡玉宏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于文俊县人民法院新城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忠胜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队长职务。
任命:
蒲建业为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东知加措为县人民法院翻译科科长;
王选辉为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王玲芳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张小华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于文俊为县人民法院新城法庭庭长;
李忠胜为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队长;蔡玉宏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第十次会议
2018年5月30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苟尚仁、马林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1人,因事因病请假6人。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钢,县公安局局长尹五生,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城关镇、长川乡、羊永镇人大主席及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查批准了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
2.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职以来的工作开展了评议,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3.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提请的《临潭县洮州卫城旅游开发总体规划暨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议案;
4.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安派出所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5.审议通过了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6.人事任免。
任命:
李国龙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十一次会议
2018年7月23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一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苟尚仁、马林、王爱喜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2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上午会议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民宗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伊协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石门乡、店子乡、流顺乡人大主席和各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组关于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甘肃省清真食品安全条例》情况的报告;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查批准了县人民政府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应调整县本级预算方案(草案)的报告;
5.审议通过了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下午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精准扶贫精脱贫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2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参加应询的有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农工办负责人,流顺、店子、石门三乡人大主席和3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及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并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县人民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询问,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了对应回答,并实施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次会议
2018年9月26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马林、于辉恒、王爱喜分别主持。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2人,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加洋久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州政府派驻临潭县督学、县政府办主任孙玉生,县人民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负责人,王旗镇、冶力关镇、羊沙乡人大主席和3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传达了全州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精神;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3.审查批准了县人民政府201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4.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全县医院管理与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
5.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全县文化体制改革及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6.听取了县农牧局局长的述职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7.审议通过了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第十三次会议
2018年11月23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和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分别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2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加洋久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才让当知,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负责人,古战镇、术布乡人大主席和古战、术布、卓洛三乡镇3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临潭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8—2035年)》的议案;
3.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储备债券使用》的议案;
4.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5.听取了县监察委员会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报告;
6.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脫贫专题询问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满意度测评;
7.听取了县教育局局长的述职报告,并开展了满意度测评;
8.人事任免。
任命:
赵超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决定赵超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职务。第十四次会议
2018年12月21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2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5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1.审议通过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2.听取并审议了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和补选代表情况的审查报告(草案)。
第十五次会议
2019年1月12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0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7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人事任免。
免去:
尹五生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任命:
贡巧才旦为县公安局局长。
第十六次会议
2019年2月2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子彪主持。副主任汪芝芬、苟尚仁、王爱喜、马林、于辉恒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3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加洋久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杜晓文,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涛,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陈建俊参加。1.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调整设置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备案报告;
2.人事任免。
免去:
敏生智县水务水电局局长职务;
彭德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魏宏平县工商质监局局长职务;
李培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丁国瑞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姜瑞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
王尔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李建中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石磊县农牧局局长职务;
王广荣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王忠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职务;
李遇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贾学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高丽珍县旅游局局长职务。
任命:
敏生智为县水务局局长;
彭德忠为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魏宏平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丁国瑞为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局长;
姜瑞林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吉荣为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尔仁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建中为县司法局局长;
石磊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刘宏伟为县商务局局长;
高丽珍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夏永清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贾学礼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遇春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桑锦良为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第十七次会议
2019年4月1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芝芬、马林分别主持。副主任苟尚仁、王爱喜、于辉恒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4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3人。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宁文兴,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薛瑞麟,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红,县财政局局长张孝仁,术布乡人大主席祝永强、古战镇人大主席魏健,术布、古战、卓洛三乡镇县人大代表李永举、张元恒、马旭,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永平参加。
1.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宁文兴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审议通过了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二〇一九年工作要点(审议稿);
3.审查批准了2019年度县级财政预算细化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4.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何子彪辞去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草案);
5.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生文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草案);
6.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邢平平辞去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草案);
7.人事任免;免去:
李生文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任命:
杨永红为临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杨永红代理临潭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8.审议通过了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议程、日程、列席范围、选举办法、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主席团会议日程安排等九个(草案)和关于召开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关于补选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决定、关于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各候选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等四个决定(草案)。
第十八次会议
2019年6月6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期半天。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宁文兴和副主任苟尚仁、王爱喜、马林分别主持。副主任汪芝芬、于辉恒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3人出席会议,因事因病请假委员4人。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加洋久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成花,县人民法院院长买自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超,县财政局局长张孝仁,县运管局局长王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涛,县发改局副局长吕生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副局长陈保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梁小隽,羊永镇人大主席孙华成,长川乡人大主席贾平宏,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不是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了省人大代表范世英,州人大代表马卓玛、王淑红,县人大代表牛存寿、魏永红、杨喜平,乡人大代表王欣、郭晓颖、杨忠义参加。
1.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报告;
3.审查批准了县人民政府2019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应调整县本级预算方案(草案)的报告;
4.审查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
案)的报告;5.审议通过了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时间预告和建议议程(草案);
6.人事任免。
免去:
赵秀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
李世祥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杜梅霞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彩霞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主要工作
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省州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视察甘肃时“八个着力”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人大工作开创新局面
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核心内容,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工作上,把人大工作放到全县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召开重要会议、开展监督活动、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都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得到县委的支持。在组织上,切实保证县委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人民意志在行动上,始终保持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办事的一致性、统一性, 保证县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
(一)全力参与中心工作。坚持把推动县委中心工作落实作为人大监督的重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作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事关改革发展、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要点,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评议、专题询问等,积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建言献策,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有力地推进了县委重点工作。常委会在抓好包抓乡镇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组织班子成员主动参与脱贫攻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在冶力关大景区建设过程中,常委会各副主任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划分片区的综合整治任务。配合县委、县政府完成省州检查等阶段性任务,确保了县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抓住影响和牵动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改革的重大事项,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一年来,共召开主任会议11次,常委会会议7次,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有关财政经济、司法工作、社会事务、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23项,发出审议意见10件,跟踪监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2次,开展满意度测评2次。对政府有关全局性、长远性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议题认真审议并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9项。为推动“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作出《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的决议》,要求县政府及各部门全面宣传贯彻“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实践活动,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奠定了基础。
(三)严格依法任免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履行人事任免职责,依法按程序做好任命前主任会议审查、法律知识考试,任命时无记名表决,任命后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向宪法宣誓等各环节的工作。一年来,根据县委安排和“一府两院”的提请,依法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47名,并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等形式,加强对任命干部的工作监督,提高被任命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从组织上保证了 “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坚持服务大局,强化刚性力度,工作监督取得新成效
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以助推全县经济社会稳中求进发展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较好地完成了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强化财经工作监督。财经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常委会坚持常委会财经工委一人大财经专委会一主任会议一常委会会议逐级审查的程序,初步建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相衔接的机制,细化审查内容,推进全口径预算监督。按照《监督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严把预算编制审查关、会议审议批准关、执行情况监督关。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2016年财政决算的报告、2017年新增债券项目备案的报告,听取并审议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6年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作出相关工作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促进了财政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认真分析临潭县经济发展的新态势,组织人大代表深入新城、王旗、冶力关、八角等乡镇对全县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工作进行视察,形成视察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实事求是地指出项目建设进度较缓慢、规划设计建设不够合理、缺乏后续管理和管护措施等问题,形成审议意见及时反馈并督促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以推动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促进民生问题改善。针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重点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开展工作评议,提出意见建议,促进了相关工作的改进。针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形成专题询问反馈意见转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为加强跟踪监督落实,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又专题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专题询问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开展整改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从而有力推动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三、坚持法治理念,促进公平正义,法律监督有了新进展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强化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普法教育,推进全民守法。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常委会和机关干部参加法治讲座和法治培训,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报告,深入检查“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督促“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禁毒宣传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接待群众信访等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普法效果。
(二)规范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县。坚持把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作为重点,对县公检司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检察官履职评议及检察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促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等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障3部法律法规在临潭县的有效贯彻实施。严格落实《监督法》相关规定,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规范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修订《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报审的10件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
(三)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县人民法院开放日活动,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开展情况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要求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工作合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常委会重视人大信访工作,年内,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5件次,通过及时交办、跟踪督办,督促解决了一批信访突出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
另外,积极配合省州人大完成对乡镇人大、县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律师公证、社保基金管理使用及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校园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县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城市规划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府主导和市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工作和法律法规的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配合州人大开展以“城乡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从孩子抓起”为主题的陇原环保世纪行活动,尤其是积极协助服务省人大常委会嘉木样副主任和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委完成了3次在临潭县开展的脱贫攻坚帮扶及宗教工作,协助省直帮扶单位召开省直单位临潭县脫贫攻坚帮扶工作推进会。
四、坚持主体地位,增强生机活力,代表工作呈现新气象
县人大常委会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增强人大工作活力的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强化代表服务保障,不断深化和拓展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工作的生机活力,有力提升代表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强化培训服务保障,代表作用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全州县乡人大工作卓尼现场观摩推进会精神,并结合临潭县实际,请示县委及时批转《中共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州县乡人大工作现场观摩推进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坚持把集中培训与法制教育、以会代训和参加省、州人大培训班等形式相结合,县乡两级人大开展各类培训20多场次,培训人大代表900多人次。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赴山东鲁东大学学习培训,组织部分县乡人大工作者赴定西渭源考察学习乡镇人大工作试点经验,常委会班子成员先后参加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在甘肃省法官学院甘南分院举办的第一期州十六届部分人大代表和州县(市)人大工作者学习培训班、在江苏和浙江的学习考察、在江西井冈山干部教育学院举办的部分州县人大工作者学习培训班、在天津南开大学举办的地方立法主题培训班、州委组织部在州委党校举办的县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轮训班、全州县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轮训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青岛大学举办的全省人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在北京举办的2017年第三期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学习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有较大提高。坚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两联系”制度,通过公开代表身份、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开展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有力促进了代表依法履职和作用的发挥。
(二)深化履职活动,代表工作切实加强。把开展代表活动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载体。根据《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对35名州人大代表按照地域特点组建5个代表小组,对县乡人大代表采取混编形式,组建59个代表小组,指导各代表小组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定期开展视察检查评议调研、选民接待日、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活动,继续实行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组织3个乡镇3名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议题。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深度贫困乡村攻坚战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倡议,请示县委批转《中共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的实施意见》,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县人大代表每人结对帮扶2户贫困户,乡人大代表每人结对帮扶1户贫困户,通过“一帮一、一带一”的全覆盖帮扶行动,努力为贫困户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联系指导,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坚持常委会领导包抓联系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健全乡镇人大及代表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乡镇人大每年规范召开两次人代会,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四)完善督办机制,建议办理成效明显。坚持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作为落实代表监督职权的重要举措,抓住“提、审、交、督”四个关键环节,会前广泛征集、会中认真审查、会后迅速交办。建立并完善重点建议常委会主任督办、疑难建议现场督办、B类建议跟踪督办、一般建议常态督办的工作机制,强化全程督办力度,促进代表建议由“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建议办结率为55%以上,农业种植品种改进换代、县城主街道增设环卫设施等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代表作用进一步显现。
五、坚持严实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履职能力得到新提升
县人大常委会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养作为换届后的首要政治任务,着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参加县委理论中心组、县人大党组理论学习、县人大机关每周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邀请专家对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集中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常委会党组及时召开肃清王三运流毒和影响专题民主生活会,坚决全面彻底地肃清王三运流毒和影响,常委会班子政治思想建设不断加强。认真落实省、州委关于人大组织机构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积极争取增加人大机关工作力量。重视对人大工作的宣传,建立人大宣传工作网络和宣传队伍,开通临潭人大微信公众号,在《甘南日报》、中国甘南网等刊物和媒体及时发表新闻稿件和署名文章, 有力地提升“人民之声”的社会影响力。第十一章临潭县历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
临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第十二章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
第一节议事规则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
1998年7月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主与法制,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至少应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举行前10日提出需要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主任会议拟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议程可以在上次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也可以在本次常务委员会开始时通过,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开会日期至少在会前10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
主任会议拟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议程,应及早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尽早准备报告材料,并在开会前5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对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调查的议题可进行视察、专题调查或执法检查,并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后临时通知。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正副主任列席会议。乡镇人大主席轮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省州人大代表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允许部分公民旁听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应当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口头或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提请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议时,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或者提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报告,也可以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论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再行审议表决。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综合的或者单项的工作报告;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综合的或者单项的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或者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评议组的评议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报告;
(七)重大司法案件监督的调查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九)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
前款所列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报告不满意时,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必要时,可以对报告的满意程度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对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答复。
对审议中提出的重要整改意见,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调查整改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情况的报告。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时,主任会议应当责成其进一步整改,并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的满意程度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可以建议由有关单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撤职案。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四章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七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八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本县内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切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案卷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表决
第二十一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1998年7月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
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二、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重要事宜需要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四、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五、主任会议的建议议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研究提出,各工作部门需要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先交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办公室主任与常委会有关主任研究协商后提交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的报告议题,由各工作部门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告。重要报告必须有书面报告材料。
六、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
(二)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须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于县“一府两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岀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
(五)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一府两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六)决定对县“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七)听取县“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的重要个案情况报告。
(八)决定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
(九)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名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名单,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名单等。
(十)处理重大的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七、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八、本制度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较大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县级财政决算;
(五)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许可;
(七)撤销县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
时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全国和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对外开放过程中,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的情况;
(四)县上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计划生育、人口控制及其依法管理情况;
(六)县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情况,全县扶贫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八)县级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九)全县教育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
(十)涉及重大的草山草场,天然林等环境资源保护情况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建设保护情况;
(十一)确定本县内草山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十二)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重大案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十三)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方面的重大情况;
(十四)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时,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
(一)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二)县城和撤乡建镇总体规划及规划的较大变更;
(三)本县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情况,本县与邻县的边界勘定及调整情况。第七条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到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所作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贯彻执行。
对有义务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而拒绝执行的组织和个人,常务委员会可依法采用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等措施,保证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2017年12月8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乡镇人代会的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乡镇人代会的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二)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
第六条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决定、命令;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并根据其内容,负责分送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委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前来说明情况。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确定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
(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接受登记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书面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经审查,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具体审查机构召开联给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具体审查机构反馈。
具体审查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
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本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具体审查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12月底前,将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不报的,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报送。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
2007年12月1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办法》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选择地在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报告、工作评议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建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第二条各项工作报告或报告议题的确定程序是,首先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然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议题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尽快以正式文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准备。有关报告材料必须在开会前10日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上作报告的应当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办负责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审阅签发,以县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五条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代表视察组、工作评议组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将审议意见和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一并归纳整理,由各组组长审阅签发,以常委会正式文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办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办理结果。反馈方式是:一是以县“一府两院”正式文件报告办理结果;二是由县“一府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重大事项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在限定的时间内不能反馈办理结果的,县“一府两院”要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第八条对意见建议没有认真办理,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要跟踪督办。
第九条要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县“一府两院”要建立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确定人员,做好有关意见建议的督办联络工作。第十条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的规定
2015年1月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列席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为,严肃会议纪律,调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提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县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的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般情况下,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全年至少举行六次。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召开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报到、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确定的各项议题。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议事决策能力。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情况下在每年的单月下旬召开并于十天前发出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合理安排自身工作,重要工作尽量提前或推迟开展,避免与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冲突,按时出席会议,不得请假或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婚、丧、病、参加全国、全省性会议)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于会前三天向常委会主任(受委托的副主任)提出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向常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常委会办公室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如实记载出席、缺席、请假事由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底通报。无故缺席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本人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代表“两联系”制度,加强与原选区代表和选民的联系,经常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代表的生产生活情况,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善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意,随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或口头反映意见建议。
第八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事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意见建议。每次确定的重点审议发言人员,要准备好书面审议发言提纲。严禁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会议期间,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结合实际,认真思考,积极审议发言,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县“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邀请的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常委会主任(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代替。
第十一条列席人员要虚心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解释和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询问。会后,要认真研究、办理和落实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并将办理情况按程序和要求上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的规定
2015年1月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遵守大会议事规则是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职责。鉴于目前在部分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中还存在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的意义认识不明确,思想重视不够,参与纪律松懈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范会议秩序,认真开好会议,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严肃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以下简称列席人员)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按时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模范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要于会前做好视察调研,准备发言提纲,做好提交大会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批评等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要提前或推后,安排本部门的工作,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要集中精力,专心开会,避免安排部门工作与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相冲突。
第四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在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时,要着正装,佩戴出席证或列席证,携带会议审议的材料,于会议开始前15分钟到达会场。
第五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撰写笔记、做好记录。不准翻阅或浏览与会议无关的书籍、刊物及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在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报告时,必须关闭通信工具或调至震动静音状态,禁止在会场接听或拨打电话、收发短信。
第七条在举行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报告时,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不得打瞌睡,不准抽烟,不得大声喧哗以及有其他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在分组审议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安排工作人员认真听取、记录和整理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会议期间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大会散发、赠送广告宣传品、纪念品、代金券、购物卡,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发告状信,不准以打招呼、搞串联、散发个人简历等方式拉选票,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妨碍人大代表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除必要的对外接待活动外,不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请吃、吃请,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婚,丧,病,出国,参加全国、全省、全州性重要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经同意后,将请假手续于会前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在分组会议时,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各组召集人批准;请假半天以上的,由所在组召集人签署意见,大会秘书长批准。
(三)请假手续一律报送大会秘书处备查。
第十二条各分组召集人每天要对代表和列席人员参加分组会议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情况经各组召集人签署意见后送大会秘书处。对无故缺席的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由大会秘书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大会秘书处下设各工作小组,随组工作人员要强化协作意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为会议搞好服务,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为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服务、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8年7月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任免权限
第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任免、决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局委办局长、主任。
第四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第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推选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决定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有权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换县人大常委会下属委办个别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补选本县出席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出缺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补选的州人大代表的辞职。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个别副县长的任免和县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考察后任免。
第十二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考察后任免。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特定问题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并决定。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县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政府从副县长中推荐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推荐原不是副县长的人员代理县长职务,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提名,先行任命为副县长,再决定其代理。
第十七条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法院从副院长中推荐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推荐原不是副院长的人员代理院长职务,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院提名,先行任命为副院长,再决定其代理。
第十八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检察院从副检察长中推荐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推荐原不是副检察长的人员代理检察长职务,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检察院提名,先行任命为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代理。代理检察
长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如果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州中级人民法院报经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撤换,由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期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不论是连任或是新任,都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但对原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届政府组成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继续留任职务未变的,可重新任命,也可不重新任命。变动职务的应重新任命。离退休、工作变动的,须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机关中由副职提为正职的人员,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工作职务有变动时,应先免职后任命。
第二十四条提请任免、决定任免、撤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补选、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进行表决。决定接受辞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议中如发现人选不当或重要情况不清,可以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常委会两次会议表决均不过半数票,不能连续第三次提请。
投票表决前,以举手表决方式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负责监督投票表决程序,统计报告投票结果,票决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任免后,由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单位,并视需要抄报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议通过后,应当场颁发任命书,被任命人员作就职发言。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颁发形式可以集体颁发, 也可以个别颁发。
按照有关规定,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发任命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担任其他有关职务的人员。第二十八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呈办。在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能到职或离职。
第二十九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或提请人提前十日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报送书面提请报告、拟任免人员职务呈报表以及拟任免人员的政治考察材料。对提请任免人员须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提请人应到会全面介绍情况和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拟任命人员应该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未参加法律考试或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不提请任命。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工作评议。政府序列单位应制定任期目标,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章变动与辞职
第三十二条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一般不要轻易变动。必须变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职和辞职手续。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辞职时,由本人写出辞职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离休、退休,不担任常委会的职务时,应先辞去担任的职务,然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全国、省及州人大常委会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艮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信访工作更好地为县人大常委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解难,根据《甘肃省信访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等(以下简称“来信”)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常委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的来访,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受理的具体范围是: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规定和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控告和检举;对本县选出的州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控告;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批评、控告和检举;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县人大常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领导个人接收的反映信访问题的来信;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
第二条办公室收到来信、接待来访后,应按照规范的文本登记。一般要登记以下内容: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访人反映的主要内容;信访人提岀信访事项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理由和依据;信访事项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交办日期等。第三条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如果是转办或交办的,应告知信访人转办或交办的情况;对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相关单位咨询;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需依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
第二章信访件的交办
第四条办公室收到信访件后,根据信访内容,按照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相关机关办理。
信访事项涉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涉及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交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办理;涉及县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的,交县政府办公室办理;涉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交“两院”办理;涉及各乡镇的,交各乡镇办理。
第五条信访人给县人大常委会来信中的建议、批评、意见和重要的控告、申诉, 以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摘报(附原信)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由办公室发函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的来信,应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七条多处投诉、多位领导批示的同一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调查研究,向常委会领导请示后合并处理。
第八条县人代会期间,人民群众给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来信,统一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后按正常信访程序办理。县人大代表所提书面意见,按规定作为来信处理的,大会秘书处作为大会信访交办件处理,并将转办意见抄告代表本人。
第九条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所提书面意见,按规定作为来信处理的,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转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并将转办意见抄告代表本人。
第十条县人大代表在参与人大信访工作时关注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作为交办件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并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代表本人。
第十一条办理单位应严格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信访转办件、交办件,不得疏漏和积压信访件。如系重复信访件、经审核后可以并案处理。如已有处理结果的,办理单位仍要进行认真复查。若无新的处理情况,可以简要报告本次信访事项复查情况,并附上原处理结果报告。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办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回函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单位收到转交办理的信访件,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将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结果报告应写明来信人基本情况,来信人反映的情况、建议或基本诉求,查核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信访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办理结果的态度和意见,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办理结果报告应用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公室收到办理单位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认为办理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不当的,应当退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对涉及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一、二审案件的来信,一般不作交办件处理。第三章信访件的督办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信访交办件的督办工作,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协助办公室督促相关办理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要加强对信访件的督办工作。根据交办日期,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不能办结的原因,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交办件,并未及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办公室应发出《信访催办通知书》督促办理。
第十六条对一些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访件,经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可以召开信访协调会或通知有关办理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督促信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信访事项结案后,应当组成案卷归档;州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四章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办公室应加强对来信来访情况的分析,每半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具有普遍性、全局性的信访件,涉及当前改革发展中倾向性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政治文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分别向州人大常委会、县委、县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对涉及县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任免等方面职权的意见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办公室应当及时梳理、归纳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热点问题,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就这些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并为人大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第十九条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与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联席会议,也可与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适时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情况,研究交办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定期听取办公室关于信访工作的情况报告,并对信访办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信访工作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9年12月2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潭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省州垂直单位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省州垂直单位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州垂直单位负责人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工作评议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二是向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递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四条工作评议由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并由分管副主任和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大代表组成工作评议组。必要时可请纪委、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代表工作委员会拟定工作评议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工作评议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调研等工作。办事人员从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抽调。
工作评议组的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清正廉洁,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工作评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评议对象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直属部门和省州垂直单位的负责人。工作评议对象的产生办法是:在常委会会议上被评议的部门或单位,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或经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推荐,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书面工作评议的部门或单位产生的办法是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名,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工作评议对象应诚恳接受评议,认真做好报告准备,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委员询问。第八条工作评议的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上级直管单位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可以全面评议,也可以对某一方面、某一问题进行专项工作评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拟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工作评议的程序:
(一)在常委会会议上工作评议的程序
在常委会会议上工作评议的程序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反馈、整改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工作:一是工作评议组制定具体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内容、时间、方法、步骤,提出工作要求。并向被评议对象发出工作评议通知。二是工作评议组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三是被评议对象根据工作评议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评议的要求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四是工作评议组在被评议部门或单位进行动员和部署。五是工作评议组组长在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动员大会上讲话,被评议对象表态发言。六是工作评议组在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参会范围为全体职工、隶属单位的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被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报告工作,并进行无记名工作满意度测评,会后向本部门其他领导、中层骨干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工作情况,谈话面至少要达到参会人员的40%以上。
2.调査阶段: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组深入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釆取走访、座谈、询问、测评、问卷、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听取相关领导及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工作评议组审查,评议组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被评议对象,被评议对象将工作报告再次修改补充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5日前呈报县人大常委会。
向县人大常委会呈报的工作报告,必须重点突出、主题明确,分四部分撰写,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主要收获、主要体会,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今后工作打算。
工作评议组根据评议调查情况撰写工作评议报告,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评议阶段: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工作评议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常委会会议审议上述两个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评议部门或单位解答询问;常委会会议对工作评议对象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等次比例按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参会人数计票。测评满意票占80%及以上为满意;测评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合占60%及以上为基本满意;测评不满意票占50%以上为不满意。
4.反馈阶段:工作评议组对常委会、主任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会后5日内反馈被评议部门或单位。被评议部门或单位接到审议意见后,认真研究分析,7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7日内反馈被评议部门或单位。
5.整改阶段: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并在常委会会议后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要直奔主题、重点突出、措施具体。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问题和建议,要逐一明确整改责任、进度和目标。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回访调查,并就被评议部门或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视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在决议或决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报告后整改不彻底仍不满意的,可责令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再次整改,整改后仍不满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组织处理。
(二)书面工作评议的程序
1.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名确定书面工作评议对象。
2.书面工作评议对象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向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递交书面工作报告。3.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吸收若干名县人大代表,组成工作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4.提出的评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反馈给被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5.必要时,可以约见被评议部门或单位领导。
常委会工作评议情况、书面工作评议情况、被评议部门或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县政府直属部门和省州垂直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工作评议报告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实行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5日临潭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更加有效地发挥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临潭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常委会年度满意度测评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增减满意度测评工作项目。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由县长或副县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副职到会报告。
第六条常委会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进展情况。
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决议决定落实情况、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常委会可以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督查和了解,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其所提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七条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主持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情况;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九条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按实际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计算。满意票占80%及以上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60%及以上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不到60%为不满意。
第十条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在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报告第二次仍未通过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依法启动质询程序。
第十一条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后报告县委,送''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议题安排,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经主任会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四条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织和要求等,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在执法检查正式开始10日前,将执法检查方案送交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及有关方面。
第五条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由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检查组根据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熟悉相关资料。检查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听报告、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暗访、个别走访、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
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执行或研究处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向县人大常委会上报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办法
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经济工作监督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全县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组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第五条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 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全县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六条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四)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本办法所列事项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作出的审议意见或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2009年12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县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县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
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县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县级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三)上级财政转移性收入预算表;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安排情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六)预备费的安排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进行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组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 并按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五)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和上年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关于预算方面的具体办法;
(二)县级预算与省级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向省级上解收入、上级财政返还或者体制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上级财政的预算收支表和批复的县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有关财政、统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县级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时,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超收收入的报告, 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增加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县级决算草案的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和报告,并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决算和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上级财政新增转移性收入、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六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方案应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决算报告的同时,提交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认真研究,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依法纠正和处理,在第四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擅自变更预算、隐瞒预算收入、挪用预算资金的;
(二)不如实提交决算报告的;
(三)不如实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的;
(四)不及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7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各工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7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询问工作,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具体工作。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第七条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制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或者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意见、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五)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九条办公室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单位。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7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的相关事项由办公室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被询问机关。
第十条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在专题询问会议前,可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分组审议。
第十一条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对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提岀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条理清晰。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文字实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以专题询问意见的形式交由承办单位研究处理。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3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先送交县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委会分管相关工作领导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县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委会分管工作领导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被询问单位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两联系”办法
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7日县十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州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组织法》《代表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大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州人大代表、州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围绕工作大局,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2.了解代表以及所在单位、行业、选区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监督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了解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征求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以及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监督、调研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5.了解代表在闭会期间对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参加代表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意见建议。
6.了解县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
7.向代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代表理解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重要决定。
8.了解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帮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9.了解代表的生产与生活情况,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维护代表的合法权利。
(二)联系的工作方式
1.县人大常委会在拟定重要工作规划时,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应邀请对所审议议题比较熟悉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2.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应邀请并安排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采取集中或书面告知的方式,提前将对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对代表进行说明和辅导,协助代表提前了解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察活动、走访联系一次县人大代表,征求一次意见建议,通报一次政情。
4.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应邀请相关乡镇人大负责人列席会议, 并邀请有关方面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5.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参与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
6.县人大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要请相关代表参与。对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建议,组织相关代表开展督促检查。
7.县人大常委会应督促检查“一府一委两院”对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审议时口头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并负责征询县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意见。对办理不力或县人大代表不满意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
&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基础上,每人相对固定联系3〜4名本级人大代表,采取上门走访、邀请座谈、电话信函、互联网络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倾听代表反映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开展视察调研时,应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通知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各自联系的人大代表联系一次。
9.县人大常委会要建立门户网站或网页,搭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网络平台。
10.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原选举单位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一起集中视察、调研和座谈,了解有关方面的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年底将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情况书面报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三)被联系人大代表的职责
1.县人大代表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围绕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的内容,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会及组成人员及时、准确地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2.县人大代表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约见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
二、县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单位的安排,向人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活动,依托乡镇“人大代表之家”和村级“人大代表工作站”平台、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等履职载体,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4.了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反映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见,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
(二)联系的主要方式
1.每一届县人大代表依法产生后,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向原选举单位公布,如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原选举单位;并通过代表所在地的“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向选民公开。
2.县人大代表可以采取走访、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箱、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联系选民。每位县人大代表应固定联系2〜3名原选举单位的选民。
3.以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为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以“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为平台,以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脫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等为履职载体,积极开展闭会期间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诉求,全面深入了解情况,为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做好准备。
4.县人大代表平时可以通过方便可行的方式联系选民,向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三)代表反映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意见的处理
1.对于社会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人大代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可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会议上口头或书面表达,书面建议由县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处理;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代表可以约见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意见,约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落实;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可以转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人员处理。
2.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跟踪督办代表反映的相关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代表。
3.在每年年底,县人大代表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有关联系选民、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或办理情况,应当由县人大代表及时反馈给相关选民。
(四)代表联系选民的履职规范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的过程中,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社会、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五)代表联系选民的服务保障
1.县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及时了解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总结经验,逐步使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2.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沟通和联系,了解代表的意愿和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3.逐步建立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县人大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应按照《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县人大代表履职电子档案,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和统计工作。在每年年初将代表上年度履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单位等通报。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监督以及换届时人大代表连任的依据。
4.县人大常委会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的实践和经验。当地主流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举办相关活动等形式,加大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和联系选民事迹的报道,积极营造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两联系” 办法》同时废止。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8年10月17日临潭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参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条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和检查等具体工作。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有检查督促办理的责任。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代表应当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客观地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
评和意见提供服务。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或处理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亲笔签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代工委应当及时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并告知其撤回。
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岀,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联名代表也须亲自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附页上签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岀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受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各代表组负责收集,统一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处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逐件审查,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逐件逐项认真研究,确定职能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逐件进行登记、整理和研究,提出承办的处理意见。自大会闭会后在适当的时间内,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办理。交办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承办,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承办工委;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的,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确定承办部门;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的,该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相关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五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告知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和答复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领导负责制。应当及时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单位内部的交办工作;一般应当在交办会议后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第二十条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结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工作,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交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承办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并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接待。
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拓展和完善现场办理、面商办理、并案办理、公开办理、跟踪办理、联合办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
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对办理结果和答复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具体承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抄送有关机关。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已经答复代表予以解决但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将落实结果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对原列入计划办理而提前落实解决的,应积极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对出现前款情况和再次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之前,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并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后,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应健全落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督办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激励和督查制度,落实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批评教育;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暂行办法
2010年4月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规范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权,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甘肃省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潭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代表活动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基本形式。
第二条人大代表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需要,在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乡镇人大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参加代表活动。
第三条根据人大代表本人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安排代表个人或代表联合持证开展视察活动。
第四条人大代表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资料, 起草、酝酿、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第五条人大代表活动内容主要有以下八项:
(一)在人大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积极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乡镇人大安排的其他活动;
(三)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与对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检査、专项工作评议等活动;
(四)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
(五)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
(六)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向原选区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七)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及时沟通活动信息,总结交流活动经验,不断提高活动水平。第六条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
(一)代表视察(包括集中视察和持证视察);
1.集中视察。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可组织代表围绕大会将要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广泛的视察。
2.持证视察。根据人大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联系协调,
代表可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就地进行视察。
(二)专题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反应比较强烈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
(三)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1.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或者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会议前就审议的议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
3.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
(四)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第七条人大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与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对涉及人大代表本人及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密切同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九条人大代表在开展活动时,可以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对某一方面某一问题提出询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应如实报告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意见,提供必要的资料,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代表小组建立、组长职责与活动内容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对县人大代表按照就近就地、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单独或者混合编组的方式,将代表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
在县直机关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行业特点划分代表小组。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由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审定。
第十二条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乡镇人大工作要点,结合所在行政区域的实际八制定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和所在乡镇人大上报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及代表活动安排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开展工作情况;
(三)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2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四)负责将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
(五)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乡(镇)人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六项: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所在乡镇人大的决议决定等;
(二)了解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围绕本行政区、本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
(四)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
(五)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听取、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四条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围绕活动的内容提前搞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第十五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及时将代表活动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大。对于代表提出的一些意见、批评和建议,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大后,再按程序转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乡镇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需要重新办理答复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三章代表履行职责保障
第十六条人大代表活动应坚持务实、高效和节俭的原则,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县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活动的联系、组织、指导、服务等工作,研究代表工作的特点与规律,指导代表与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和代表培训,订阅学习资料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等。
第二十条对拒绝、阻碍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对县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组织和个人,县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8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代表法》《选举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依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及服务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的通知》,结合临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
(三)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积极发表意见;
(四)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五)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六)根据安排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建议督办、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旁听庭审、座谈交流等活动;
(七)主动参加县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履职活动,每年参加活动不少于2次;
(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推进工作;
(九)密切联系选民,结合代表“两联系”工作,每名代表固定联系选区的3〜4名选民,每年在“人大代表之家”或“人大代表工作站”接待选民不少于1次,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每年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对县人大代表按照就近就地、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单独或者混合编组的方式,将代表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
在县直机关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行业特点划分代表小组。
第四条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
第五条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结合所在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上报代表小组工作计划及代表活动安排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2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四)负责将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
(五)完成县人大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二)了解“一府一委两院”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围绕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
(四)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
(五)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听取、反应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章履职保障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履职学习,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代表学习培训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县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其中,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一般每年15天左右。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保证其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条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各乡镇人大统一记录并定期汇总代表履职情况。履职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表出席会议情况,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承办单位答复件,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代表学习培训,参与县乡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联系选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县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代表的差旅、住宿费用及误工补助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采取报告会、通报会、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大应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为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场所。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大要以代表小组活动为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以"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为平台,以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等为履职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倾听社情民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代表依法履职、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四章履职记录
第十七条代表履职实行记录管理。代表履职记录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乡镇人大具体实施。履职记录原则上从当选县人大代表后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年底由代表本人对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行填写“代表履职登记表”,交所属代表小组审核,代表小组组长加署意见后报乡镇审查、填写评价意见、加盖选举单位公章后统一于12月底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收集、存档。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大应密切关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掌握代表的职务、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代表信息,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情况;
(二)审议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决议决定的发言情况;
(三)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依法参加大会组织和安排的其他活动情况。第二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推动工作的情况;
(二)出席或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培训学习等各项活动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参与“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站”的接待群众活动,密切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接受监督的情况;
(四)参加县乡人大代表在全县脱贫攻坚中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为贫困村、贫困户办实事办好事、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五)以代表身份参与社会民生事业的各项活动,热心公益事业,服务社会的情况
(六)参加所属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
(七)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严格会议、活动请假制度,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岀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活动的组织者请假,由该活动的主持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二十二条代表在填写“代表履职登记表”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反映履职情况,不得虚报作假。代表履职记录应纳入代表履职档案,并作为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乡人大及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各类代表履职活动,应指定专人及时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完善各类活动台账。每年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履职记录,采取适当方式书面向全体代表通报代表履职情况。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和督促县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尽责, 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意见及县委实施细则精神;深入联系人民群众,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准利用人大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代表在收集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时,遇涉及历史遗留、解决难度大、涉及部门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时,应将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向原选举单位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不能向群众许诺或直接处理该问题。
第二十六条完善县人大代表履职评价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职的代表和优秀代表建议进行表扬,并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的,本人应当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长期不执行代表职务、不履行代表义务、不发挥代表作用的,应当
劝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三十条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县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三十一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己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罢免其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三十二条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经提醒仍未改正的,对代表进行告诫谈话,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原选举单位通报,督促其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出现违法情况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办法
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促进全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案件是指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案件。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二)集体行使职权;
(三)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办理案件。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支持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支持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支持审判、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纠正违法、失职案件。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监督案件不同情况,将监督案件转交审判、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县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报告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县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的案件数;
(二)在审案件数及审理情况;
(三)抗诉案件数及审理情况;
(四)超期羁押的人数及原因;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选择需要监督的司法案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办理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工作
机构提出的需要监督的案件;
(三)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中发现的认为需要监
督的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者乡、镇人大提请以及其他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商
请监督的案件;
(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提请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县审判、检察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案件
实施监督:
(一)判决、裁定、决定证据不足或者使用法律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严重违法、失职的;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违法案件。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司法案件,可以按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司法案件监督议案,听取与议案相关的情
况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就有关司法案件依法对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提出质询案;
(三)特定问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四)对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免职、
撤职或者罢免;
(五)根据需要将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对全县司法案件监督的日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由主任会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听取县人大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或者县审判、检察机关对有关案件办理情
况的报告;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有关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三)向县审判、检察机关发出有关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案件监督议案。
第十条县人大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受托就有关案件向县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初步询问核实;
(三)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案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交县审判、检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检查、督促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的办理情况;
(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报告或者向县审判、检察机关通报有关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情况;
(六)汇总县审判、检察机关报告的有关情况;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予的其他有关司法案件监督的工作。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司法案件时,可以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县审判、检察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司法案件,应当有专人负责办理,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同时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询问或者依法质询;建议县有关的审判、检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撤职或者罢免:
(一)对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的案件不依法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的期限报告办理结果的;
(二)隐匿、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材料,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材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县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失职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县司法机关办理的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的案件,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按信访暂行办法,接待处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司法案件,由信访室转法工委按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参与监督工作的人员实施司法案件监督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与监督的司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向司法机关发出的《司法案件监督意见书》,统一由县人大常委会主管法制民族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并加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舍工作规则
2016年10月20日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和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常委会会议通过,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本委员会的咨询员,由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
咨询员可以受邀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协助本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议案。
第八条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九条拟定和初审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草案。第十条拟定和初审由本专门委员提出的涉法案。对县“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涉法案,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先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写出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就相关议题组织开展视察或调研,提出视察或调研报告;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按照所形成审议意见,加强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执法检查、视察,具体负责其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报告起草、审议意见拟定、跟踪督办组织等工作。第十四条根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议题的专题询问;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对相关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审查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其中与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六条法制委员会具体负责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涉法案,提出相应的审议结果报告。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涉法案时,可以邀请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提出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提出县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提出对县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提出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县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查报告,开展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等。
第三章组织运行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和审议议案、研究执法检查活动、听取工作报告、以及讨论必须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交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委员会咨询员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