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兆祥错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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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唯一号: 292532020230000838
事件名称: 雷兆祥错案
文件路径: 2925/01/object/PDF/290910020230000005/001
起始页: 027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事件描述

被告雷兆祥,因反革命一案,经卓尼县人民法院以(58)刑字第282号判决书判决: 被告人雷兆祥,房院两处共23间,黄金30两,存款13017.73元,公债820元以及牛、羊、骡等所有财产,除留给家属少部分外,其余一律没收,归为国有。此外,査获卡宾、冲锋等各种枪支11支,轻机枪1挺,短枪5支以及子弹、大烟、白洋等所有反动证件一律没收。 原判认定事实:被告雷兆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率领反动武装,在卓尼县下迭等地袭击、杀害长征途中的中国工农红军战士5人,并抢劫武器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8年与匪首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 此案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58年12月10日,以(58)法刑字第554号判决书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雷兆祥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雷兆祥以事实失实而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60年7月1日,以(60)反核字第106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I960年7月5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1960年7月25日,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1979年,雷兆祥之子雷耀以原判事实失实为其父申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査,査明:认为对被告雷兆祥的历史罪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已作结论,故不应重新论罪。至于1958年与匪首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等问题,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80)刑监字第2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60)反核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58)法刑第554号判决书。 二、雷兆祥死刑属于错杀,应按起义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对待。 1981年11月5日,中共卓尼县委以卓党发(1981)56号文件,关于对雷兆祥错杀一案善后工作的决定: 一、对雷兆祥一案,召开群众大会公开改判,按国家职工病故对待,按规定由县民政局发给抚恤金,县财政发给埋葬费,由县人民法院发给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00元。 二、雷兆祥之妻,李纳主草鉴于年迈,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县公安局转为城镇户口,从批准之月起,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元。 三、对原没收的23间土木结构房屋,鉴于原物不存,按每间造价50元计,共1150元,由县财政退赔。 1982年4月16日,中共甘南州委以州落字第(1982)001号对卓尼县委《关于雷兆祥案件财产清退问题的报告》批复: 同意清退雷兆祥案件遗留财产,即房屋23间(2处),黄金30两,存款13011.73元,公债820元,对现存房屋如数退还,已拆除的折价退款,黄金按当时银行兑换价格折合人民币退还。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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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雷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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