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碌曲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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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506
颗粒名称: 第九章 碌曲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分类号: D624
页数: 25
页码: 250—274
摘要: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碌曲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在中共碌曲县委的领导和省、州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历届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议、决定,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突出全县工作重点,抓住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大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组织开展调查、视察活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从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工作提到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自1980年7月以来,共作出重大决定55项,决议19项,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在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督促县“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贯彻落实,努力推进县“一府两院”的工作,为全县的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

内容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碌曲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在中共碌曲县委的领导和省、州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历届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议、决定,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突出全县工作重点,抓住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大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组织开展调查、视察活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从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工作提到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自1980年7月以来,共作出重大决定55项,决议19项,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在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督促县“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贯彻落实,努力推进县“一府两院”的工作,为全县的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
  ——1998年11月5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省、州关于依法治省、依法治州的精神,根据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县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大依法治县的力度,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正确实施,碌曲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县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依法治县就是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在县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全县各项事务,保证我县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我县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治县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县实际出发,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县的任务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为上级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反映基层实际,提供参考意见;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加强,推进全县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持社会政治长期稳定,为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县。
  为了加强对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县上已成立碌曲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各乡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依法治县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法、守法、护法。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牢固树立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依法治县工作中,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和县“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县“一府两院”要根据依法治县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依法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全面推行依法治乡、治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扩大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依法治县工作不断深入。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治县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制定具体的责任目标方案,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内容分解到各执法职能部门,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内部执法责任;要按系统、分专业、有层次、有重点地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做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大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法律在我县正确有效地执行;要大力推行、完善冤案、错案追究责任制、检査监督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规范具体、奖惩严明、执法严格、监督有力。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腐败行为,纯洁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违法办案、徇私枉法等问题。加大执法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倡导文明办案,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四、继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要按照“三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全体公民积极投身到依法治县工作中去,把普法教育引向深入。要针对农牧村早婚、私婚以及“赔命价”、“驱逐出村”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婚姻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考核、评议、晋升、任命干部的依据之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课;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应将法律知识作为必考内容;广播、电视要把法律宣传作为一项硬任务开设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专题节目,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全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律师、公证、会计、审计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以现实的法律问题或具体案例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以学法促用法,以用法促学法,相互带动,相互促进把依法治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现有的各种监督中,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县“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首要位置,把监督的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评议考核他们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情况;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査,对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中发现违法问题做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加以纠正,督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质询、罢免、撤销、特定问题调査等各项权力和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等方面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县、乡人民代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发挥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要利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组织视察等各种监督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监督工作,使权力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议
  ——1999年4月1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根据县委关于加强依法治县工作的决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碌曲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如下决议。
  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
  实行执法责任制就是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分类,按照国家机关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分别确定负责贯彻执行的责任部门,每个执法、司法部门要列出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目录,建立评议考核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第一,制定执法、司法责任制。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分解,明确各自的执法目标、任务和责任,做到每件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的每条规定、司法部门所受理的每一件案件都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使管理和行政权,做到严格限定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之内。第二,实行办事办案公开制。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事办案要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府、司法机关要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对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要有制约机制,确保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端正政府作风和司法作风。第四,执行国家赔偿制。政府机关的执法失误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失误,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赔偿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精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各项法律条文,通过学法,使执法人员知法懂法,增长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更好地以法律手段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范围是国家颁布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全县行政、司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从现在起到9月底,县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出各自具体工作方案。公安、税务、城建、环保、农林、畜牧、教育、卫生、劳动人事、交通、物价、工商等主要执法部门,要在总结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早部署,搞好实施工作。
  从今年十月起,全县政府系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要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实行执法责任制。主要任务是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执法实践中,将制定的各项制度不断进行修订、充实、完善,使之符合宪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加切实可行,执法责任体系更加完备。逐步达到执法主体和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 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县的正确实施。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査。要把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在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进行述职评议时,要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察考核。县“一府两院”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必须包括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建立常委会领导工作联系点制度。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交流和推广重点执法部门推行执法责任制好的方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县“一府两院”要把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确定工作人员,求真务实,迅速、深入、全面推进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8月2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碌曲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全县四五普法规划情况的汇报》。我县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广大干部和农牧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对于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县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县公民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不强,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特别是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为了推进依法治县进程,顺利实施“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必要从今年起五年内在全县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宣传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依法管理水平,以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议:一、从2001年至2005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学习宣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深入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行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事业单位职工、农牧村基层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努力作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全县各类中小学要把法制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力争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在事业单位职工和农牧村基层干部中也要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司法单位或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三、要重视和加强对农牧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培养藏语宣传队伍,切实作好藏语宣传材料的翻译和印发,司法机关要用藏语开展以案讲法活动,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行依法治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推进农牧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出发,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进行。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开办法制专栏和专题节目,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农牧村基层组织要以多种形式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各种机会,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六、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新闻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分工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七、县、乡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汇报、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审查《碌曲县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备案决定
  ——2004年4月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碌曲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碌曲县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议审查认为,《办法》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也基本符合我县实际,会议原则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次会议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教育引导公民增强公共意识、环保意识,树立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风尚,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城区环境卫生,努力创造清洁、文明的新县城。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碌曲县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决定
  ——2001年5月1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1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碌曲县县城总体规划》编修情况的报告及《碌曲县县城总体规划》,会议审查决定同意《碌曲县县城总体规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
  ——2004年4月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碌曲县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畜牧、森林、水利和矿产资源不仅是当地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振兴县域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特别是境内的天然林地、天然草地是长江、黄河重要支流白龙江和洮河发源地的绿色屏障,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地位。为了切实加强我县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逐步实现生态经济复合体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做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依法治理生态环境,提高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认识
  开发建设对资源利用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历史的种种原因,人们缺乏对生态平衡与人类生存协调发展的超前认识,导致了草原“三化”严重,森林覆盖率降低,水资源日见短缺,水土流失加剧,灾害性天气频繁,物种生存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流失增多等生态危机,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对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生态是生产力之父”的战略高度,重新认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在这个问题上,领导干部的意识要先行,结合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渗透到各项有关的领导决策中去,要通过深入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观念,树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要用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 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新局面。
  二、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建设的关系
  自然保护事业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生存与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精神。一是必须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存,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开发计划、政策以及项目建设规划时,都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必要的环境风险评估。努力扭转边建设边破坏的局面,确保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二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强调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严格管理,防止随意决策,急功近利等违背自然规律的问题发生,确保开发建设有序进行。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在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以及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等涉及环保产业的活动时要符合环保标准。在实施开发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通过科学的评价、预测,提出开发建设中的环保对策及措施。四是坚持争取建设项目与修复生态环境相结合。争取和抓好生态环境项目,是取得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双赢”发展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抢抓机遇,积极论证和争取草原、水利、林业、矿产等建设项目,特别是生态示范县的项目。要以各种建设项目,带动和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工作,推动资源开发,产业升级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草”促进草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发展
  继续巩固和完善草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草地使用管理上认真贯彻落实州上制定的“草畜平衡制度”、“草地流转制度”,依据草地生态环境恶化的等级,实施禁牧、休牧制度,推广划区轮牧制度。在技术开发应用上实行 “治、围、封、改模式”、“无污染治理鼠害模式”、“农牧资源互补模式”、“冷季补饲御灾草料贮备模式”、“法规治理模式”。在畜牧业产业化建设上,提倡和引导牧民群众把承包到户的草地资源自愿组合成草地股份经营联合体, 优化配置和整合生产资料、人力、财力等资源,尝试把小规模的家庭经济逐步过渡到大规模的社会化经济的转型突破。在生产力类型上,逐步缩小“维护自然平衡型”,努力消除“导致恶性循环型”,迅速扩大“建立动态平衡型”,促进草地畜牧生态经济复合体的良性循环。
  四、坚持“依法治林”,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发展
  森林不仅是洮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和防护林,又是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旅游等森林生态服务行业的战略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实行“全民动员、绿化大地、保护资源、改善环境、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开发建设思路。一是加大力度抓好林业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结合“天保工程”项目的实施,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力,稳步推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实施科教兴林战略,全面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健全防火指挥、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病虫防治预报等林业质量监督和检验监测体系,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三是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坚持依法管护,加强林政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乱采滥伐林木,不得以经济开发为名,毁占林地和破坏森林植被。要严格落实护林责任制,加大毁林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深化林业改革,完善林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好荒山荒坡利用、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植树造林和农村能源建设等方面的产业政策,健全乡规民约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好林区的生态环境。五是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公益林建设,不断扩大和延伸森林植被覆盖面。
  五、坚持“依法治水",促进水利水保工作的稳步发展
  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尤其是加强对缺水地区的水资源管理,不仅是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大事,更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水资源的开发建设要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水利与水保协调发展并举,水利项目建设与保护水资源环境并举。水利开发建设围绕区域治理重点,结合林草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实施水保绿色工程,采用种草种树等生物工程措施修复地表植被,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水利水保体系。今后水利水保的发展要以节水为中心,力争形成比较先进的节水用水系统,提高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六、坚持“依法治矿",促进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与有效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探矿、采矿对草本、木本植被造成的破坏和其工艺流程中排放的废水、污水对水生物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直接威胁着生态环境的安全。开发矿产资源,要坚持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治理的原则。严禁擅自乱挖乱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发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环保义务,对耕地、草场、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和必要的修复。
  七、坚持"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水生物",防止生物种质资源流失
  物种丰富、生物多样性是我县生态序列的一大特点,特别是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不可多得的天然生物基因库。稀有的动植物资源不仅为旅游业和其它产业奠定了广阔的开发前景,也为观赏、考察、科研和开发利用创造了优越的先决条件。由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加之猎杀、采挖、捕捞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破坏,致使“生物圈”的平衡性受到严重威胁。保护境内生物多样性、防止种质资源的流失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水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强化管理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确保资源管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除国家、省级确定重点保护的以外,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控制总量、适度开发的原则,并严格确定保护和开发野生动植物、水生物的名录。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保护利用规划及“管理办法(或细则)”。
  为强化野生动植物、水生物保护管理,要依法作好以下保护工作。
  (一)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坚决制止滥挖冬虫夏草等野生药用植物及其它植物。
  (二)禁止猎捕、捕捉、杀害和出售、收购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生物及其它野生动物、水生物。
  (三)禁止炸鱼、网鱼、电鱼和大范围的捕捞。
  (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落实生态经济双赢措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在草原、林地以及其它用地上采石、挖砂、取土、地质勘查、开采矿藏、修筑公路等作业量急剧增加,随意采挖现象十分普遍,严重破坏了草地森林植被及其生态环境,对此要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和恢复的投资预算。坚持边建设边恢复的原则, 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
  九、坚持依法治县方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突出的特点是依法保护,依法管理。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绿色”宣传窗口和生态环境专栏,介绍生态科学知识, 讨论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宣传国家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起人们对自己生存环境的极大关注。司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督和预防保护力度。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行事。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保护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使他们切实担负起依法管理的重要职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生态环境,社会各界为生态环境保护奉献爱心的社会氛围,切实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实施碌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2006年4月2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20次会议通过
  《碌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划》的指导思想明确,战略重点突出,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十一五”期间是我县发展史上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科学、务实的实施好《规划》,对于我们实施牧业稳县、工业强县、旅游活县、科教兴县、开放带动、项目拉动、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4211”工作思路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县人大常委会特作出《关于认真实施碌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一、“十一五”时期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继续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特别是中央民族会议上确定的一系列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扶持发展的政策,更加有利于我县争取国家和省上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国家逐步加大对农牧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的投资,更有利于转换二元经济结构,解决好“三农”问题,随着全县生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将会使我县的文化旅游产业迈上快车道;水力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大,将会带动劳务经济发展和拓宽就业渠道。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县自然条件差,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创新发展能力不强,农牧业基础条件脆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牧民增收渠道单一,扶贫攻坚成果难以巩固,县域经济规模小,经济结构中工业化比重低,全县财源结构单一,吃饭与建设的矛盾仍然在短期内难以全面解决。因此,实施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模式,建设平安碌曲,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仍然显得十分艰巨。
  二、“十一五”期间,县人民政府必须强抓机遇,始终坚持县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扩大开放和加大改革为依托,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农牧业产业化、工业经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着力于旅游、水电、矿产、畜产、中藏药材资源的开发,使牧业稳县、工业强县、旅游活县、科教兴县、开放带动、项目拉动、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发展思路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不断落到实处,从而全面提高县域经济实力和促进农牧民群众增收。
  三、“十一五”期间,全县要把论证项目、衔接项目、争取项目、实施项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点工作,通过多渠道、多门路衔接争取项目,努力强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项目兴县战略,要始终坚持经济、社会项目同时上,重点、一般项目共同建设的原则,在认真衔接好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等生态效益显著,国家投资数量大,示范带动面广的重点项目在我县的分步实施。与此同时,统筹好城乡协调发展,实施好农牧互补战略,推进“六化”家庭牧场建设和牧民定居化,创新农牧村经济发展模式,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科学规划,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实施好“十一五”发展规划,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夯实基础,加快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持固定资产稳步增长;二是稳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提高工业经济发展水平;三是科学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拓展发展空间,着力促进以生态旅游为主体的服务业不断发展;五是不断提高适应发展的能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水平;六是深入持久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发展能力;七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创造,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全县各族人民要在中共碌曲县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振奋精神,埋头苦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政府组成人员中实行年度工作承诺制的决定
  ——2004年4月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加强对县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监督,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强化工作责任,尽职尽责,确保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特决定在政府组成人员中实行年度工作承诺制:
  一、实行承诺制的范围:人大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
  二、县人大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采取请示县委、协调政府领导意见等办法,有计划地安排政府组成人员到会报告或递交书面报告,实行年度工作承诺制,督促承诺人员保证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承诺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将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争取项目以及其他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报告要实事求是, 言简意明,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四、人大常委会听取承诺报告或者接到书面报告后,常委会各领导和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工作分工加强跟踪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对相关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也可组织常委会成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评议,并邀请县委有关领导及公民参加。必要时对承诺对象的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专项汇报。
  五、年终对承诺人所承诺的工作完成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调查评议,做出评估意见,报县委和政府领导参考。对兑现承诺、完成任务、工作政绩突出的,建议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差、未能实现承诺而无正当理由的,建议县委、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处罚,县人大常委会也可按法定程度进行询问、质询、述职评议,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的决定
  ——2003年8月2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碌曲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8日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的报告》。碌曲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的报告
  —、机构设置
  根据《碌曲县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参照州委秘书处发(2002)15号文件《关于州人大常委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经2003年8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经报县委批准,县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法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以上一办四委,均为正科级建制。
  二、各机构主要职能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上下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及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研究和提出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了解收集常委会主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情况;负责县人代会、常委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机关职工会议和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组织、安排、服务工作;负责文秘、收发、档案、保密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打印等工作;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催办信访案件;负责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法制建设及常委会主要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和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管理机关财产、房产、车辆、办公用品;承担常委会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接待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本级政府及所属公安、司法、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承办常委会对司法、民政、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负责常委会年度检查安排和总结;开展公安、司法、民政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草拟相关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负责并配合上级人大在民族立法方面的调研和争取意见工作;负责调查、核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控告和质询,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调查了解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县人代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负责与本委工作相关的代表的联系,办理有关代表视察、调查工作;承办县人代会、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州人大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本级政府所属的计划、财政、金融、农林、水电、工交、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承担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对我县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供情况和建议;负责做好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批的各项工作;负责并配合上级人大就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立法草案进行调研和争取意见工作;草拟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负责调查、核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所属财政经济部门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质询,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调查了解县政府所属财政经济部门对县人代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负责与本委工作相关的代表的联系,办理有关组织代表视察、调查工作,督促县“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在县人代会上提出的相关议案、意见、建议;承办县人代会、常委会议、主任会议和州人大财政经济、农牧环保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教育科学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本级政府及所属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的联系;承办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开展教科文卫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办理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立法草案的调研和争取意见工作;起草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为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事项提供情况依据;负责调查、核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政府所属教科文卫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诉、控告和质询,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调査了解县政府及所属教科文卫部门对县人代会、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与本委工作相关代表的联系,办理有关组织代表视察、调查工作,督办县“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在县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承办县人代会、常委会议、主任会议和州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本级政府及所属局、委、办和州人大、各乡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的联系;联系我县的全国、省、州、县人大代表,为代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服务;办理常委会审议有关代表工作事项和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负责督促、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办理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査、评议县“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办理县、乡换届选举和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交办的候选代表、罢免代表资格和代表变动的有关工作;草拟有关代表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负责调查、核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对人大代表和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质询,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调査了解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对县人代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县人代会、常委会议、主任会议和州人大代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碌曲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知识出处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是碌曲县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主线,兼顾碌曲县政权建设过程的人大专志。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06年7月上旬。 本志资料来源广泛,1980年7月前均采用收集于碌曲县档案馆的档案,1980年7月后采用收集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档案。有关人士回忆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载入,未注明出处。 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为准,未作大的改动。 本志以编、章、节的形式排列,以横排竖写为主,采用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以图表为辅。以大事记编年为经,以事为纬;其余各编、章、节,以类系事,以事系人。力求全面反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历史、现状及特点,辅以详略适当的政权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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