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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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503
颗粒名称: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分类号: D624
页数: 6
页码: 239—244
摘要: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 建议批评意见

内容

——2006年6月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在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全县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本人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县和本单位干部们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大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代表向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请示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后, 上报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转交县政府办理,具体协调督办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代表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交由乡(镇)政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政府办公室、法院办公室、检察院办公室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共同研究,召开交办会议,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研究承办单位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第十八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转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政府部门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经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实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各委办负责人与县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双向分工负责督办制,强化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第二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査。
  第二十五条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会同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跟踪督办,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现场办理,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知识出处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是碌曲县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主线,兼顾碌曲县政权建设过程的人大专志。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06年7月上旬。 本志资料来源广泛,1980年7月前均采用收集于碌曲县档案馆的档案,1980年7月后采用收集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档案。有关人士回忆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载入,未注明出处。 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为准,未作大的改动。 本志以编、章、节的形式排列,以横排竖写为主,采用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以图表为辅。以大事记编年为经,以事为纬;其余各编、章、节,以类系事,以事系人。力求全面反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历史、现状及特点,辅以详略适当的政权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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