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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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502
颗粒名称: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分类号: D624
页数: 4
页码: 236—239
摘要: 为了保障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 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议案处理

内容

——2006年6月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 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
  务。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审查备案县政府有关管理办法、修改管理办法、解释管理办法和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通过协调解决的议案。
  (二)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不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乡 (镇)人大送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审査后不符合议案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符合会议议案要求的,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要求的代表议案送交代表工作委员会在下次代表大会举行时,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工作的安排建议。
  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第十六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县人大会议或者它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有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等内容,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知识出处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是碌曲县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主线,兼顾碌曲县政权建设过程的人大专志。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06年7月上旬。 本志资料来源广泛,1980年7月前均采用收集于碌曲县档案馆的档案,1980年7月后采用收集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档案。有关人士回忆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载入,未注明出处。 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为准,未作大的改动。 本志以编、章、节的形式排列,以横排竖写为主,采用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以图表为辅。以大事记编年为经,以事为纬;其余各编、章、节,以类系事,以事系人。力求全面反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历史、现状及特点,辅以详略适当的政权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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