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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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501
颗粒名称: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试行办法
分类号: D624
页数: 3
页码: 234—236
摘要: 为了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做好个案监督工作,促进依法办案, 公正司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个案监督

内容

——2000年11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做好个案监督工作,促进依法办案, 公正司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含义。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经生效但属违法又不依法纠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而不包括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和在复议期的决定。
  (二)案件在处理上存在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程序法和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
  (三)没有依法纠正的案件,指没有依照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去纠正。
  (四)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应依法纠正或处理的。
  第二条范围。个案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申诉、控诉案件。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求实施监督的违法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调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或者下级人大及有关组织反映的违法案件。
  (五)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其它案件。
  第三条程序。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案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办案件。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有关领导受理的各种案件,应在交办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交本县司法部门办理答复,办结时间一般为3个月,并跟踪督办、摧办。
  (二)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核实进行监督或终止监督,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三)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责成司法机关纠正决定,发《法律监督书》; 听取办理或纠正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监督的议案。
  (四)责任追究:
  1、对办理或纠正结果不满意或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案, 也可以报同级党委或上级人大常委会。
  2、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或责任人员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
  3、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责任人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清除队伍。
  4、对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职务或提出罢免案。
  5、对办理错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四条个案监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
  (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个案是集体行为、国家行为。行使这种权力,必须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第五条应正确处理以下主要关系:
  (一)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对个案进行监督,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应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二)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督,又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三)与上下级人大之间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指导的关系。
  (四)与人大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在个案监督中,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分管领导,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工作,受理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
  第七条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受理案件和发出的《法律监督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人大常委会在接到司法机关书面意见后应做出答复。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对个案,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注重监督效果。注意个案监督与其它监督形式相结合;抓重点、抓典型与解决普遍性问题相结合;监督事与监督人相结合;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等其它相关的监督相结合,形成良好的监督环境。
  第九条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讨论案件,需要作决议时,应当经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0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全国及省、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有新的法律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是碌曲县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主线,兼顾碌曲县政权建设过程的人大专志。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06年7月上旬。 本志资料来源广泛,1980年7月前均采用收集于碌曲县档案馆的档案,1980年7月后采用收集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档案。有关人士回忆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载入,未注明出处。 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为准,未作大的改动。 本志以编、章、节的形式排列,以横排竖写为主,采用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以图表为辅。以大事记编年为经,以事为纬;其余各编、章、节,以类系事,以事系人。力求全面反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历史、现状及特点,辅以详略适当的政权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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