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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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500
颗粒名称: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试行办法
分类号: D624
页数: 3
页码: 231—233
摘要: 为了使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领导和审判员、检察员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

内容

——2002年1月25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使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领导和审判员、检察员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在县委的领导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规避。
  第四条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实施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勤政廉洁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的安排,经县委批准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通知述职人员及所在部门。
  第七条述职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评议调查组召开述职动员会;
  (二)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三)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四)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五)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述职人员在述职中要做到: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意见,写出整改方案,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5天送达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评议调査组,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和评议意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广泛动员,扎实安排;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写出评议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四)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述职之前,向主任会议汇报调查和初评情况。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
  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评议的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给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第十五条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述职评议后,对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县委、组织部、纪检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宣传新闻部门要做好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八条除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述职外,可安排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全国及省州人大有新的法律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是碌曲县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主线,兼顾碌曲县政权建设过程的人大专志。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06年7月上旬。 本志资料来源广泛,1980年7月前均采用收集于碌曲县档案馆的档案,1980年7月后采用收集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档案。有关人士回忆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载入,未注明出处。 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为准,未作大的改动。 本志以编、章、节的形式排列,以横排竖写为主,采用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以图表为辅。以大事记编年为经,以事为纬;其余各编、章、节,以类系事,以事系人。力求全面反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历史、现状及特点,辅以详略适当的政权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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