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497
颗粒名称: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试行
分类号: D624
页数: 2
页码: 225—226
摘要: 为了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联系办法

内容

——2000年6月2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同县人大代表联系:
  (一)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
  (二)接待来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个别访问;
  (六)委托乡人大主席联系。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必要时通知县“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答复的,要及时解决答复;不能解决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并答复代表本人。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访问部分县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经常到自己的联系点走访代表,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到基层视察工作和进行调查研究,应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以通知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接受代表来会反映问题。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乡人大主席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代表的意见,以便于代表就近就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可通知部分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第八条县人大代表应当经常与自己所在选区的选民保持联系,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代表培训班,并对发挥作用突出的代表小组和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

知识出处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是碌曲县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主线,兼顾碌曲县政权建设过程的人大专志。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06年7月上旬。 本志资料来源广泛,1980年7月前均采用收集于碌曲县档案馆的档案,1980年7月后采用收集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档案。有关人士回忆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载入,未注明出处。 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为准,未作大的改动。 本志以编、章、节的形式排列,以横排竖写为主,采用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以图表为辅。以大事记编年为经,以事为纬;其余各编、章、节,以类系事,以事系人。力求全面反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历史、现状及特点,辅以详略适当的政权建设过程。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