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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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493
颗粒名称: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24
页数: 4
页码: 213—216
摘要: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发展和完善民主与法制,推进依法治县,提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议事办法

内容

——1999年4月1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发展和完善民主与法制,推进依法治县,提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和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日提出需要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主任会议拟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议程可以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也可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开始时通过。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开会的有关事项及日期及时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
  主任会议拟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或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议程, 应及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尽早准备汇报材料,并在会前五天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把有关材料会前发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手里,以提高会议审议质量。
  对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调查的议题可进行视察,专题调查或执法检查,并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后临时通知。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不是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各工委、办负责人、各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人民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邀请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汇报和报告时,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会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文函形式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安排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在主任会议上听取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情况一般要提出审议意见, 有的要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有的只审议不作决议和决定,有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提请机关颁布实施。
  第九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条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三章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本县内违宪违法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査,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案卷和资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

碌曲人大志是碌曲县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主线,兼顾碌曲县政权建设过程的人大专志。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2006年7月上旬。 本志资料来源广泛,1980年7月前均采用收集于碌曲县档案馆的档案,1980年7月后采用收集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档案。有关人士回忆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载入,未注明出处。 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以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为准,未作大的改动。 本志以编、章、节的形式排列,以横排竖写为主,采用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以图表为辅。以大事记编年为经,以事为纬;其余各编、章、节,以类系事,以事系人。力求全面反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历史、现状及特点,辅以详略适当的政权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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