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6月召开的碌曲县第一届(各族各界)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国家法律和法令,制定了《甘南藏族自治区碌曲县第一届(各族各界)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与议事规则》、大会《注意事项》、《选举注意事项》等制度。这是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个新起点,揭开了人大制度建设的序幕。1956年9月召开的碌曲县第二届(各族各界)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制定通过了大会《注意事项》、《会场规则》、《组织与议事规则》、《选举投票办法》,初步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和规则。以后的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在原有的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根据宪法、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逐年完善大会组织、议事、选举制度,特别是县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又建立了代表资格审查、议案(提案)审查制度、审议通过有关报告制度、大会发言审议制度,为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提供了制度保证。1980年6月召开的碌曲县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设立了县人大常委会。从此,碌曲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建设,选举工作程序更加完善。1988年12月10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碌曲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决定》,使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初步制定了一些机关工作和后勤管理方面的制度。2000年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设立了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建立了计划预算审查制度。同时,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省、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逐步制定了常委会的议事、工作制度。
1998年2月以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历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勇于实践,不断总结,依据宪法和法律,参照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制定通过了24项议事监督以及工作学习、后勤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岗位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工作程序,健全了监督机制,强化了工作责任,明确了工作职责,编印了《碌曲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工作制度汇编》,在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了新的台阶。为坚持依法办事,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突出全县重点工作,作出了《关于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实行年度工作承诺制的决定》,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政府工作;落实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加强督办代表意见建议的力度,制定了《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意见建议处理办法》。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制定完善了学习理论、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支部工作、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机制、监督程序和机关工作责任制度,使碌曲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开创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新局面。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发展和完善民主与法制,推进依法治县,提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和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日提出需要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主任会议拟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议程可以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也可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开始时通过。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开会的有关事项及日期及时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
主任会议拟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或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议程, 应及时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尽早准备汇报材料,并在会前五天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把有关材料会前发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手里,以提高会议审议质量。
对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调查的议题可进行视察,专题调查或执法检查,并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后临时通知。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不是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各工委、办负责人、各乡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人民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邀请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汇报和报告时,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会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文函形式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安排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在主任会议上听取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情况一般要提出审议意见, 有的要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有的只审议不作决议和决定,有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提请机关颁布实施。
第九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条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三章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本县内违宪违法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査,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案卷和资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8年12月10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为了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任免权限第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任免、决定任免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第二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依法推选和决定缺位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政府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四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撤换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的职务;有权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补选的州人大代表的辞职。
任免程序
第六条个别副县长的任免和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的任免,由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七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县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政府从副县长中推荐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由不是副县长的人员代理县长职务, 应先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为副县长,再决定为代理县长。
第十三条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法院从副院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由不是副院长的人员代理院长职务, 应先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为副院长,再决定为代理院长。
第十四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县人民检察院从副检察长中推举一人,如果副检察长中没有合适的代理人选,另外的人选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为副检察长,然后再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并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如果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州中级人民法院报经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撤换,分别由州、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期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不论是连任或新任,都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决定任命,但对原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届政府组成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可以重新任命,也可以不重新任命。职务变动的应重新任命。离退休、工作调动的,须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机关中由副职提为正职的人员,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九条凡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工作职务有变动时,应先免职,后任命。
第二十条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员以及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其他人员时,采取逐人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提请免职和辞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它人员,一般采用逐人举手表决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它适当的方式。
提请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议中如发现人选不符合任职、免职条件或重要情况不清,可以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
投票表决前,以举手表决方式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总监票人, 一名监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确定一名总计票人,一至二名计票人。投票表决后,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议通过后,由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议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颁发形式可以集体颁发,也可以个别颁发。
按照有关规定,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发任命书: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担任其它有关虚职的人员O第二十五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呈办。在依法任免以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广播、不登报、不能到职或离职。
第二十六条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或提请人应提前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以正式文件报送提请报告,拟任免人员职务呈报表以及拟任免人员的政绩考察材料。一般还应有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材料或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逐步建立供职发言、宣誓就职制度,对提请任免人员须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提请人应到会全面介绍情况和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凡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常委会任命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并听取其工作述职。
变动与辞职
第二十九条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一般不要轻易变动。必须变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职和辞职手续。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职的工作人员,一般要有离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辞职时,由本人写出辞职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离休、退休,不担任常委会的职务时,应辞去担任的职务。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行。全国及省、州人大常委会如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试行)
——1999年12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参照《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
二、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三、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重要事宜需要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四、县人大副县级以上调研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五、主任会议的建议议题一般由主任与有关副主任碰头研究后提出,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需要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先由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与常委会有关副主任研究协商,经主任同意后,提交主任会议。需主任会议上汇报的议题,由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按工作分工分别汇报。重要汇报应有书面汇报材料。如主任因故不在家需要召集主任会议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与其他有关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提出建议议题,并主持召集主任会议。
六、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确定列席范围,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
(二)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须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进行任前初审、考察和法律考试。
(四)对于县“一府两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首先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与分管主任研究提出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延期或即行终止,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审查县“一府两院”提出的规范性文件。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县“一府两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六)决定对县“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和调查活动,指导、协调乡人大工作和各工委、办日常工作。
(七)听取讨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个案情况的专项汇报,如有重大事项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研究处理重大的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以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九)决定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的有关事宜,维护人大代表合法权益。
(十)讨论提出召开人代会准备的有关事项,拟定有关文件草案和其它会议材料。
(十一)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名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名单、县、乡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名单等,研究提出乡级人代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和重要日常工作。
七、主任会议成员要经常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威信,深入调査研究,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在会议上积极发言,畅所欲言,群策群力,不断提高主任会议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八、增加工作透明度,主任会议的重要情况和会议决议,通过印发《主任会议纪要》或《人大工作信息》向有关方面通报,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重要决议、决定,须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举手或者其它方式进行。
十、本制度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2年1月25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O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县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敬业奉献,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会议请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常委会班子的团结和形象。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试行)
——2000年6月2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同县人大代表联系:
(一)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
(二)接待来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个别访问;
(六)委托乡人大主席联系。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必要时通知县“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答复的,要及时解决答复;不能解决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并答复代表本人。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访问部分县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经常到自己的联系点走访代表,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到基层视察工作和进行调查研究,应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以通知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接受代表来会反映问题。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乡人大主席同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代表的意见,以便于代表就近就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可通知部分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第八条县人大代表应当经常与自己所在选区的选民保持联系,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代表培训班, 并对发挥作用突出的代表小组和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2002年5月1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县财政预算的审计、批准、监督和财政审计的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本县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本年度预算的部分调整,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编制财政预算,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县的实际情况,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决算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做到收支数字准确。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一般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提出预算报告,提交县人代会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草案一般应经县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预算的依据,预算指标的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实现预算的重要措施。决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预算调整等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及时了解预算编制和决算报告情况。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六条县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公民或组织有权对违犯预算法的行为,向人大及常委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遇有实施重大改革措施或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作部分调整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上级追加、追减或预算划转等原因,引起的行政区域内预算变动,以及上级专门规定需要预算变动,视为预算调整。调整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门调查,举行听证会,对预算工作进行评议,做出有关决议。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将收支管理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审计部门必须依法审计,维护审计法的严肃性。要加大审计工作和财政监管工作力度,对各部门各单位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要发挥审计监管“一审、二帮、三促进”的职能。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严格遵守财务纪律,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要积极协调好以往审计中遗留的特殊问题,避免长期审计挂账。
第十四条要坚持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要不断强化审计执法措施。审计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健全完善执法措施,对个别行政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经多次催促仍借口推诿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按有关规定要采取强制措施。对企业等自收自支单位的上述问题,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占、挪用扶贫、救灾、救济等重点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要限期纠正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财政预算或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被质询的政府及其部门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6日起施行。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暂行办法
——2002年5月1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议批准及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和批准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和批准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监督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其常委会应对本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组织初步审査,重点审查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主要指标,重点建设项目的论证、编制和计划, 保证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使计划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本地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通过组织调査、检查和视察等方式,及时了解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就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委员会初步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年度计划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计划指标,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及平衡情况,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
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七条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前,县人民政府应将计划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县人民政府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变更。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时间,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
第十条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的本行政区域计划变更,由县人民政府调整执行,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针对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和举行听证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和五年计划的第三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及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对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年内本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o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至少汇报一次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计划或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被质询的政府及其部门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6日起施行。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试行办法
——2002年1月25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使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领导和审判员、检察员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在县委的领导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规避。
第四条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实施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勤政廉洁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的安排,经县委批准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通知述职人员及所在部门。
第七条述职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评议调查组召开述职动员会;
(二)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三)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四)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五)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述职人员在述职中要做到: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意见,写出整改方案,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5天送达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评议调査组,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和评议意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广泛动员,扎实安排;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写出评议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四)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述职之前,向主任会议汇报调查和初评情况。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
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评议的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给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第十五条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述职评议后,对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县委、组织部、纪检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宣传新闻部门要做好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八条除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述职外,可安排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全国及省州人大有新的法律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做好个案监督工作,促进依法办案, 公正司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含义。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经生效但属违法又不依法纠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而不包括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和在复议期的决定。
(二)案件在处理上存在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程序法和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
(三)没有依法纠正的案件,指没有依照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去纠正。
(四)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应依法纠正或处理的。
第二条范围。个案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申诉、控诉案件。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求实施监督的违法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调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或者下级人大及有关组织反映的违法案件。
(五)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其它案件。
第三条程序。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案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办案件。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有关领导受理的各种案件,应在交办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交本县司法部门办理答复,办结时间一般为3个月,并跟踪督办、摧办。
(二)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核实进行监督或终止监督,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三)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责成司法机关纠正决定,发《法律监督书》; 听取办理或纠正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监督的议案。
(四)责任追究:
1、对办理或纠正结果不满意或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案, 也可以报同级党委或上级人大常委会。
2、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或责任人员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
3、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责任人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清除队伍。
4、对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职务或提出罢免案。
5、对办理错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四条个案监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
(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个案是集体行为、国家行为。行使这种权力,必须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第五条应正确处理以下主要关系:
(一)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对个案进行监督,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应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二)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督,又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三)与上下级人大之间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指导的关系。
(四)与人大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在个案监督中,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分管领导,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工作,受理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
第七条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受理案件和发出的《法律监督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人大常委会在接到司法机关书面意见后应做出答复。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对个案,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注重监督效果。注意个案监督与其它监督形式相结合;抓重点、抓典型与解决普遍性问题相结合;监督事与监督人相结合;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等其它相关的监督相结合,形成良好的监督环境。
第九条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讨论案件,需要作决议时,应当经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0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全国及省、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有新的法律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 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
务。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审查备案县政府有关管理办法、修改管理办法、解释管理办法和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通过协调解决的议案。
(二)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不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乡 (镇)人大送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县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审査后不符合议案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符合会议议案要求的,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要求的代表议案送交代表工作委员会在下次代表大会举行时,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工作的安排建议。
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第十六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县人大会议或者它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有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等内容,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在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全县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本人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县和本单位干部们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大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代表向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请示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后, 上报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转交县政府办理,具体协调督办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代表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交由乡(镇)政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政府办公室、法院办公室、检察院办公室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共同研究,召开交办会议,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研究承办单位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第十八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转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政府部门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经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实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各委办负责人与县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双向分工负责督办制,强化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第二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査。
第二十五条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会同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跟踪督办,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现场办理,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制度
——2000年6月20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进程,增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和地位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制定常委会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学习小组成员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任中心学习小组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
第三条中心学习小组的任务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论述,学习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州人大有关文件,努力掌握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促进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为增强团结、加强世界观改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奠定思想理论基础。同时,还要学习经济、科技、文化和国际政治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学习与研讨相结合。也可采取专题和法制讲座等形式,把理论学习同人大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有重点的学习研究有关问题,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学习小组每月举行一次集中学习讨论。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县委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和研讨。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小组集中学习,每次都要确定不同的专题和议题,确定重点发言人。重点发言的人员要认真准备,写出书面发言提纲,认真讨论和交流,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学习方法和方式要灵活多样。
第七条中心小组集中学习研讨的专题和议题要紧密结合县委的决策、全县工作重点和人大的工作部署,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全县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理论、法规、政策,充分讨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取得共识,为加强对县“一府两院”监督工作打好思想和理论基础。
第八条中心小组成员要结合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坚持学习与调研相结合,抽出一定时间,确定议题,深入基层,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路线,总结群众的实践经验,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结合人大工作,每年写出一至两篇心得体会或者调查报告。
第九条坚持学习情况通报制度。中心小组学习情况可酌情由新闻媒体采编专稿或综述,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通报。
第十条中心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中心小组要指定专人,
做好中心小组学习讨论发言记录和考勤。碌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001年4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人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州、县委、政府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县人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自觉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维护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进程。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二、人大党组对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常委会主任对人大机关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常委会其他副主任按工作分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落实具体任务;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三、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决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组、党支部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和解决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计划。
四、人大常委会中心学习小组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年度学习计划必须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有关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干部、群众的意见,重视和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配合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县人大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带头依法办事,勤政为民,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妥善处理上访事件。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对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
六、县人大党风廉政建设自查领导小组要经常督促检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好的要表彰奖励,差的要批评教育或实施责任追究,并将责任制度执行情况年底前报县纪委。
七、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有的作用,依法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县“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人事监督,加强对拟任命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积极开展述职评议,监督县“一府两院”及基层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碌曲县人大常委会议事工作制度、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