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婚姻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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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1996-2010)》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353
颗粒名称: 四、婚姻登记管理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页码: 526—527
摘要: 1996一2010年,婚姻登记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负责居民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以及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登记分申请、审查、登记3个步骤,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结婚证书,加盖“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结婚证书还须加贴结婚男、女双方合影照片。在婚姻登记办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等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关键词: 民政扶贫 民政 婚姻登记

内容

1996一2010年,婚姻登记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负责居民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以及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登记分申请、审查、登记3个步骤,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结婚证书,加盖“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结婚证书还须加贴结婚男、女双方合影照片。在婚姻登记办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等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结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补办登记。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0月1日起,将此前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助组织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制度改为由当事人做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说明的做法,居民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就可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民政局采取与草场承包分配挂钩的办法,补办结婚证书319对。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进行重大改革,婚姻登记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只需凭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其中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1996—2010年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
  表41-1-1单位:对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1996-2010)

《碌曲县志(1996-2010)》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1996一2010》是首部《碌曲县志》的续志。本续志在编纂过程中,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续志为断代志,上限与首轮志书衔接,上讫1996年,下限截至2010年。本志全面记述碌出县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状况及发展轨迹,有极个别如工程建设周期、人物任职年限等特殊情况.,在记述时下限略有延伸。本续志采用记述体语体文,由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构成,以志为主体、分设概述、大事记、专记、人物,设章、节、日、子日、细目等若干层次。 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按时序纵述大事、要事、新事。历史纪年以年号后加括号注以公元纪年,1949年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人物志以《碌曲县志人物收录标准》遴选录入。立传人物遵循地方史志“生不立传”的原则,以本籍为主,兼收客籍;以正面人物为主,兼收反面人物。对在世人物则采用人物简介或以事系人的方式,在有关章节中记述。人物表收录获得州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人物和副县级以上行政职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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