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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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0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32.42
页数: 2
页码: 447-448
摘要: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5年,碌曲县建政以后,开始在全县宣传婚姻法,并逐步依法实施婚姻登记制度,清查处理违法婚姻,指导婚俗改革,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姻管理

内容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5年,碌曲县建政以后,开始在全县宣传婚姻法,并逐步依法实施婚姻登记制度,清查处理违法婚姻,指导婚俗改革,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1962年,全县划分行政调整后,原由各乡人民公社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交各乡人委会办理,并指定文书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1968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1983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乡人民政府办理,主办人员为民政干事或文书。县城的婚姻登记一直由县民政部门办理。1989年10月1日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规定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碌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地,建政初期,婚姻登记主要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一般牧民群众由于民族宗教、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早、私婚现象,经过民政部门多年的宣传,大多数牧民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认识有所提高,早、私婚现象有了明显减少,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如1985年一1988年阿拉乡登记结婚的仅19对,平均每年4.5对;1988年一1989年全乡结婚的有42对,其中办理结婚登记的仅有8对。虽然加大宣传力度,但收效不甚明显。
  表27-3历年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
  单位:对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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