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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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9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干部待遇
分类号: D035.2
页数: 2
页码: 417-418
摘要: 干部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婚假、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探亲假指国家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干部待遇

内容

干部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婚假、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探亲假指国家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其具体规定是: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婚假规定为3天,晚婚者为30天,产假规定为90天,晚婚者延长10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50天。休假规定由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休假时间规定为:参加工作10-20年者,每年享受一次性休假15天:21-30年者,每年20天:30年以上者,每年25天。休假不得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计划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当年不得享受休假。
  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自1955年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6年3月6日,县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办发(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就此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二、伤残待遇
  公伤、残废待遇1952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另据有关规定,因公致残的干部,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等级发给残疾金。
  死亡抚恤1980年,中共甘肃省委(80)号文件规定;“干部逝世后,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财政部、民政部1979年1月8日规定的标准领取抚恤金,并视其遗属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由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城镇居住的每月补助25元,在农村居住的每月补助20元。没有工作能力的独生子女,死者生前抚养的弟妹,住在城镇的每月补助15-18元,住在农村的每月补助10-14元。1981年1月21日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对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费补贴3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2元,对为国家财产牺牲者,其遗属生活补助费在规定的标准外增加5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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