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免费、公费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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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4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免费、公费医疗
分类号: R194.42
页数: 2
页码: 353-354
摘要: 解放前,碌曲县缺医少药,农牧民群众有病就就去求神拜佛,寺院虽有藏医,但大多数人的疾病仍然得不到医治,由于高寒阴湿,到解放初,境内各类疾病流行十分严重。解放初,党和政府为解除少数民族的疾苦,组织防疫队、医疗队深入基层为藏族农牧民免费治病。县境内的免费治疗始于1952年。
关键词: 卫生管理 公费医疗

内容

解放前,碌曲县缺医少药,农牧民群众有病就就去求神拜佛,寺院虽有藏医,但大多数人的疾病仍然得不到医治,由于高寒阴湿,到解放初,境内各类疾病流行十分严重。解放初,党和政府为解除少数民族的疾苦,组织防疫队、医疗队深入基层为藏族农牧民免费治病。县境内的免费治疗始于1952年。据统计,1954年全县免费治疗4771人次,其中治疗慢性传染病706人,五官病142人,性病346人,结核病13人。据不完全统计,1955年免费治疗5558人次,治愈70%,当年仅在郎木寺地区就免费治疗4362人次,开支免费医疗款8839元,双岔、西仓部落的土房帐房免费治疗1196人次。在1955年前后,医疗队对全县少数民族基本上全部免费治病。1957年免费治疗13319人次,免费金额7929.99元。当时全县有农村人口11720人,平均每人至少免费治疗1次。1958年免费治疗10260人次,免费金额6670元。1959年免费治疗119908人次,免费金额达12万元。1960年免费金额173733元。1961年免费金额195730.54元。1962年6月8日,碌曲县人民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对少数民族免费医疗款使用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五条内容为“当地藏民群众均实行收、减、免三种办法。对劳动力强收入较多、生活基本富足的户,一律收费;对劳力少,家庭人口多、生活不甚富足的藏族群众可实行减费(30%〜50%),对劳力收入特别少,人口多经济上实在困难者,给予全免治疗。对当地回、汉民社员群众,原则上采取收费,对个别经济特别困难的住户,如鳏寡孤独等依据情况减免治疗。据统计,1962年,郎木寺卫生院免费治疗8026人次,免费金额5000元。1963年,上级拨给碌曲县少数民族免费医疗款44000元。1964年免费治疗27859人次,社会免费金额35000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取消了每年拨付的少数民族免费医疗款。此后,贫困群众住院治病拖欠的治疗费,由民政部门从救济专款中经医院予以补助,1982年,该补助取消。
  二、公费医疗
  1952年10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医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医药费由财政核拨,实报实销。1957年实行标准定额,每人每月18元。为了解决在甘南工作职工家属的医疗减免问题,1963年,甘南州人民政府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在纯牧区工作的(随干部居住的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碌曲、玛曲县职工家属医药费减免70%。70年代,公费医疗实际执行数大幅度超出规定数。1977年,全县应支出数为11000元,实际支出40009元,超支29000元,这不但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也挤占了卫生事业费,对卫生事业的发展影响很大。1978年12月,县卫生局发出了《关于认真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的通知》,决定从1979年1月起,将公费医疗预算定额每人每年18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5元。《通知》要求各医疗单位改变原来记账治病的办法,一律收取现金。1979年3月,碌曲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了“碌曲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随着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公费医疗管理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县财政局、卫生局和劳动人事局于1994年9月联合推出《碌曲县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门诊、定额限制、限额控制、节余留用、超支自负的办法。在职、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定额、限额标准为工龄10年以下,每人每月4.50元,年定额45元,年限额80元;工龄11年至20年,每人每月6元,年定额72元,年限额100元;工龄21年至30年,每人每月7.50元,年定额90元,年限额120元;工龄31年以上,每人每月10元,年定额120元,年限额150元;退休职工每人每月13元,年定额156元,年限额200元;离休职工,每月17元,年定额204元,年限额300元。有城镇户口应享受家属医疗费减免的职工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定额3元,年定额36元;独生子女每人每月4元,年定额48元。住院费管理,凡需住院治疗的患者,须持办理财政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公费医疗“就诊卡”,职工住院报销档次为工龄20年以下,1000元以下报销80%,1001至3000元,报85%,3001元以上报90%,工龄21年至30年及退休职工,1000元以下报85%,1001至3000元报90%,3001元以上报95%;离休职工实报实销。享受家属医疗费减免的家属住院费按50%报销,独生子女按60%报销。对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老红军及享受公费医疗的公伤、癌症、烈性、急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费实报实销。
  表21-1碌曲县公费医疗情况表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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