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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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3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教育管理
分类号: G527.42
页数: 5
页码: 340-344
摘要: 1957年,从西北民族学院和夏河师范学校毕业分配到碌曲县的小学教师8人。1958年,为解决师资问题,吸收2名还俗喇嘛为小学教师。
关键词: 地方教育 教育管理

内容

1957年,从西北民族学院和夏河师范学校毕业分配到碌曲县的小学教师8人。1958年,为解决师资问题,吸收2名还俗喇嘛为小学教师。1959年,县委派专人赴省城兰州经积极争取,兰州师范专科学校和西北民族学院分配给碌曲毕业生14名,还统配给夏河师范学校毕业生和委托代培毕业生10人来碌曲执教。这一年,全县有教师35人。1969年,小学教师中中专和同等学历的占总数的10%,中学教师增至18名,同时藏族教师比例也在同步增长,小学教师中藏族1965年不足20%,1983年占到50%,1990年占到70%。1991年,碌曲县教育系统共有教职工265人,其中:大学本科10人,大学专科51人,中专146人,按职称分布中级36人,初级97人。1995年,在小学教师中,藏族占76%,年龄在45以下学历中专以上者90%;中学教师人数发展到68人,其中藏族38人,大学本科学历32人,大学专科学历35人。
  二、教师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自1957年碌曲县有了首批公派教师后,其工资标准与同等条件的机关干部同级确定,享受“四大件”(大衣、皮鞋、雨衣,毛毡)取暖费,地区差价补贴费和州级浮动工资。1981年县上落实甘肃省政府关于“凡满30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全额工资”的决定,教师职业开始成为颇具吸引力的行业。198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规定工资上浮,晋级和家属户口农转非条件,教师亦在其中,并决定对虽不具备高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教师,经过考核能胜任高中课程的,比照大学本科学历,能胜任初中课程的,比照大学专科学历,能胜任完全小学课程的,比照高级中专学历,并按所在单位浮动两级人员的类区和条件进行浮动(工资)。198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在教师基本工资基础上再增加10%。
  (二)政治待遇
  六七十年代,教师职业地位较低,见习期满后不能按期转正定级,定了级的不能按时晋级。据1978年统计,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党员人数只有5名。进入80年代后,教师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在中小学校教师中注意培养吸收积极分子入党,中共党员人数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中心小学普遍有了党小组,县直中小学先后成立了党支部。县委,县政府特别重视从教师中选拔任用教育教学管理干部,一批人民教师走上了校长、局长等领导岗位。在财政困难,干部职工工资拖欠严重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保证了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1985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9月10日定为教师节后,碌曲县从第一个教师节开始,每逢节日,县四大班子领导分组深入各校祝贺慰问。同时,为稳定教师队伍,县委,县政府于1983年作出决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要调离碌曲,必须在本县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其后又决定乡村教师的调动经当地教委同意或由主管局乡政府协商决定,对教师改行必须严格控制。这一系列措施在教师流失严重的特殊时期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教育经费
  —、财政拨款
  碌曲县财政拨款的教育经费主要有三项,即业务费,专项建设资金和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洮江县财政年拨7万余元,1963年增加到9万元,1976年为25.3万元,1980年为61.3万元,1990年为119.4万元,1995年为1903万元。专项建设及设备购置资金在1957年时仅2万元,1958年一1963年未拨,1964年为12万元,1967年为8万元,1976年为80万元,自1985年后年拨款额稳定在2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始于1963年,是年2.1万元,后略有增加,但“文革”期间一度中断。从1982年恢复拨款,连续6年年均6万元,1988年增加到1&8万元,1994年达到34.2万元。
  二、教育费附加
  1986年,县委,县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入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征农牧村教育费附加,并制定了征收办法。规定玛艾、拉仁关、尕海,郎木寺4个牧业乡按羊单位0.05元标准征收,阿拉,双岔,西仓3个半农半牧乡按饲料地每亩0.30元标准征收,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上的农牧户按2%比率征收,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0%标准征收,旅馆、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天1.0元标准征收。为了保证应征尽征,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实行统一考核和奖罚。教育费附加由1988年的1.7万元增加到1993年的17.5万元。
  三、捐资助学
  1982年班禅大师率先为县藏族中学捐款5000元后,捐资助学尉然成风。1992年县藏族中学10周年校庆时,捐助者近300余人,捐资额达6.24万元。
  表20-1碌曲县教育经费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四、经费支出
  1.业务费支岀1972年以前,各乡、场自行安排开支,直接向县财政局报帐。碌曲中学、城关小学会计独立,由学校安排开支,向文卫科报帐。各公社对业务费支出控制甚严,一般仅允许学校购买纸,墨、粉笔或公社财务统一购买后发给学校,凡开展集体活动或为优秀学生购买奖品等支出,须由学校申请,经公社领导批准。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局向各公社下达,公社机关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时有发生,公共取暖费无着落,冬季取暖主要靠师生砍柴,捡牛粪渡过。1973年初,由于教师不断上访,县革委会批转教育局专题报告,各公社中心小学财务独立,经费指标由县财政局下达到教育局,再由教育局逐级下拨,实行分级包干、超额不补的管理办法,按各校师生人数核定拨付,学校有了支出自主权,业务费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但是,教师人数和寄宿生不断增加,在促进教育发展的同时经费紧张的问题依然存在,在业务费支出中师生个人部分占到82%以上,每学区在一个学期内可供支出的业务费用仅有1500-2000元。
  2.专项支出教育专项建设资金的支出由县教育行政主管局计划、管理和使用,主要支出项目有:校舍建设,维修和桌凳,器材配备。60年代,重点修建了阿拉、西仓等7所小学教室与校舍和碌曲中学,支出总额35万余元。70年代是专项支出较多的时期,修建了尕尔娘、波海、唐龙多等18所小学校舍,支出总额46万余元。80年代,集中解决“一无两有”问题,新建校舍1000多间,维修、改造危房600多间,增添桌凳400多套,同时,建成碌曲藏族中学。90年代初,把专项支出的重点放在“六配套”建设方面,新建中小学教学楼3栋,各校基本解决了无围墙,无校门,无厕所,无操场等问题,配齐了中小学实验室,实验器材和教具箱,使教学条件得到改善。
  3.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支出60年代,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的80%发给在校学生或其家长,其他部分用于免费课本购买支出,个别学校从中挤出一点用于体育器材购置,一是为少数民族学生订购课本,二是用于寄宿生生活补助,按每生每月10元标准拨到寄宿学校。
  4.教育费附加支出碌曲县人民政府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哪里征收由哪里使用”的支出原则,一个时期实行分级征收,由乡政府和县教育局灵活安排支出。1988年,县委、县政府决定改革支出办法,县上征收总额的80%和各乡征收总额的20%用于支援县藏族中学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各学校业务费和寄宿生伙食补贴。
  第三节勤工俭学
  碌曲县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始于1959年,学校食堂做饭所用蕨麻、野菜、薪柴、牛粪等绝大部分由师生采挖、拾捡。1960年,加仓小学师生靠拾畜杂骨赚来的钱购置了一架手风琴。西仓小学自种洋芋,芫根2亩,解决了吃菜难问题。1961年,波海寄宿小学靠挖野菜、蕨麻,渡过了口粮标准只有7.5公斤原粮严重困难时期。沿洮河各校普遍种植油菜、青稞、小麦,开展部分伙食自给的勤工俭学,但因人事变动,土地被生产队收回,没能长期坚持下来。1974年,尕海小学自办起近50头牛的牧场,师生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1979年被尕海公社收回。1981年后,省、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勤工俭学逐级分解指标任务,小学生年标准不少于3元,中学生年标准不少于5元,并解决无息贷款,有力地推动了勤工俭学的开展。1984年11月,经县政府批复并协调,县藏族中学在县商业局、李恰如国营种畜场的支持下办起拥有牦牛100头,藏羊100只的牧场。1986年,藏族中学自筹资金办起猪场,从2头母猪为起点,发展到年出栏猪30头的规模。1987年,玛艾小学办起猪场。1989年初,县藏族中学又建立了油菜基地55亩、蔬菜基地13亩,由师生种植管理,仅蔬菜一项当年收入1317元。同时期,阿拉、双岔等小学也相继办起了猪场。1994年,玛艾小学建立蔬菜基地12.8亩,全校勤工俭学学年收入达6000元。截至1995年,全县有正常运营的校办牧场2处,存栏羊500多只,牛140头。猪场4处,存栏数100余口。大小菜园9处,占地38.2亩。出租店铺44间,拥有小卖部2处,年收入近6万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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