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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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0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42
页数: 1
页码: 316
摘要: 在藏区的近代历史上,“郭哇”、“头人”和政教合一的寺院,处理案件基本上沿袭清朝颁布的“番律”、“番规”。办案照例要索取“开口钱”、“闭口钱”。案件无论轻重,均要施以鞭打和罚款,罚款数额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对那些所谓“犯上作乱”的案犯,往往戴上脚镣、手铐后投入监狱,处以抽筋、剜眼、割耳、抄没家产,赶出部落寺院等酷刑,致使不少农牧民和寺院僧众,被任意处置成终身残疾,有的倾家荡产,飘流异乡,甚至被剥夺生命。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

内容

在藏区的近代历史上,“郭哇”、“头人”和政教合一的寺院,处理案件基本上沿袭清朝颁布的“番律”、“番规”。办案照例要索取“开口钱”、“闭口钱”。案件无论轻重,均要施以鞭打和罚款,罚款数额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对那些所谓“犯上作乱”的案犯,往往戴上脚镣、手铐后投入监狱,处以抽筋、剜眼、割耳、抄没家产,赶出部落寺院等酷刑,致使不少农牧民和寺院僧众,被任意处置成终身残疾,有的倾家荡产,飘流异乡,甚至被剥夺生命。在处理人命案件(包括武装械斗中死亡的命案)时,照例以“赔命价”结案。与此同时,国民党各级政权对藏区人民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政治歧视欺压,经济上巧取豪夺,使广大藏区人民和寺院僧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县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1959年至1960年,在当时的洮江县各乡(场)和居民集中处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7个,调解小组28个,有调解人员169名,为及时调解基层民事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的作用,促进了民族团结。1962年后,通过“黑板报”,公开审判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等形式,对《宪法》和《婚姻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也做到了“来信有答复,来访有接待1963年在基层召开人代会期间,从全县的7个乡和县城居民中选出人民陪审员20名,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实行。1980年后,各项法律不断颁布实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原则真正得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各项审判制度逐步贯彻执行,为及时、准确的审理各类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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