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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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分类号: D926.42
页数: 2
页码: 315-316
摘要: 1961年,县法院开始纠正冤假错案,对案件全面复查,在复查工作中法院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和“严打”斗争中的刑事案件,都进行清理复查。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审判管理

内容

1961年,县法院开始纠正冤假错案,对案件全面复查,在复查工作中法院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大量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和“严打”斗争中的刑事案件,都进行清理复查。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699件1344人,其中纠正平反407人,宣告无罪316人,发放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20650元,通过对历年来的案件复查,使错案得到纠正,冤案得到平反,假案得到排除,为碌曲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1年至1963年,县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逮捕的人犯进行了全面清理复查,对一般的参加叛乱的人员,通过一段时间的管押集训教育后予以释放,被叛处管制,戴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帽子的,宣布摘掉“帽子”,解除管制。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1979年至1986年,主要对平叛反封建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部分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査,除对叛乱首要分子和杀人凶手一律维持原判外,对错捕、错叛人员,按照“四不”政策给予平反纠正,错误没收的财产予以清退和赔偿。对“文化大革命”中,因说错话、写错字,而以“莫须有”的罪名定罪判刑的,一律宣告无罪释放。对普通刑事案件,事实有出入,量刑偏重或处理不当的案件,给予彻底平反或改判。至此,复查案件工作全部结束。此后,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每年开展执法检査,检查案件质量,使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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