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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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
分类号: D926.42
页数: 1
页码: 315
摘要: 碌曲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当时碌曲县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所捕人犯大部分以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审判管理

内容

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当时碌曲县发生了反革命武装叛乱,在对其进行军事清剿的同时,开展了反封建斗争。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所捕人犯大部分以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此后几年,县法院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这次叛乱进行的。截至196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7件,占89.86%。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人民法院被迫停止了正常的工作,先实行军事管制,随后被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替,案件定罪量刑须经党委研究决定。这一时期,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7件,案件类型主要有:反革命案件、凶杀、强奸、抢劫、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重婚案件等。1977年后,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步走向正规化,至199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7件,主要有:故意或过失杀人8件,强奸、奸淫幼女15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2件,故意伤害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36件,抢劫、盗窃案件100件,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财产案件13件,涉值18.6万元,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偷税、漏税、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5件,涉值11.4万元,流氓、脱逃、窝脏、销脏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9件,重婚、虐待及其他妨害婚姻家庭案件7件,受贿、玩忽职守及其他渎职案件3件。
  二、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初期,民事案件较少,1958年至196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193件,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占所有民事案件的90%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恢复正常,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的类型仍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载止1995年底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84件,其次为债务纠纷86件,标的15.4万元,损害赔偿28件,涉值9.9万元,房屋、土地13件。这些案件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时,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新时期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内的纠纷案件随之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县法院于1987年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自建庭以来至1995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0件,标的额为18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3件,标的104.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5件,标的19.8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8件,标的22.9万元,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4件,标的40.8万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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