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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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0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42
页数: 3
页码: 312-314
摘要: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4月成立。1959年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成立了洮江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司法制度 检察管理

内容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4月成立。1959年碌曲、玛曲两县合并为洮江县,成立了洮江县人民检察院。1962年恢复碌曲县,是年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恢复。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瘫痪。1979年4月,恢复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时设办公室、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刑事检察股。1989年10月27日,县人民检察院各股室根据上级要求升为科级建置,经济检察股升格并改称为贪污贿赂检察科,刑事检察股升格为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股升格为法纪检察科并兼理监所检察业务。1990年6月22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立三科一室,即贪污贿赂检察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92年3月23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成立。
  表18-1碌曲县检察院历届检察长名表
  第二节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在县政法部的领导下合署办公。当时正处在“平叛”之中,在押“人犯”众多,由于受到“左”的影响,加之法律制度还不健全,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1959年,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以前案件进行复查,经全面细致的复查,对造成的冤、假、错案予以平反。1981年,对复查处理平叛斗争中遗留问题进行统计,非正常死亡人员达467人,之后对其遗属生活困难进行了补助,金额达47470元。1957年至“文革”前,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的有397案871人,批捕732人,批捕数占提请批捕数的84%,不予批捕的占16%。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535人,起诉到法院的531人,起诉到法院的人数占移送起诉数的99.2%,不予起诉的占0.8%。1979年,恢复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建置并开展正常工作,是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4案4人,批捕3案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3案3人,起诉到法院的3案3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检察职能得到了加强完善。1980年至1982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有15案20人,批捕14案1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21案27人,起诉到法院的18案23人,拟写出公诉词13篇。1983年至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有36案63人,批捕36案6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査起诉的有44案73人,起诉到法院的有41案69人,其中抗诉1案1人,拟写出公诉词30篇。1986年至1995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有135案209人,批捕121案189人,受理审查起诉114案183人,起诉到法院的有108案169人,其中抗诉1案1人,拟写出公诉词93篇。
  贪污贿赂检察。截至1995年底,县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科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5案5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280221.41元。法纪检察。截至1995年底,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科共受理案件25案32人,立案的有7案12人,免诉1案1人,其他构不成犯罪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立案的7案12人中起诉的有6案11人,经法院审理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监所检察。截至1995年底向监所发出纠正违法违纪通知书36起,口头通知24件。1985年,碌曲县看守所被甘南州评为“先进看守所”。
  控告、申诉检察。1979年至1995年,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来信77件,接待来访28人次,群众来信有53件转有关部门查处、自侦31件。经全面深入细致的审理,依法起诉的均由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科成立后主要办理偷税、漏税、抗税案件的处理。截至1995年底,共受理案件2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8987.73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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