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利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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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86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利用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页码: 266-267
摘要: 1956年,双岔部落有耕地面积约7200亩,其中川地4320亩,坡地2880亩,草山面积1040平方公里,其中寺院占有土地287亩,占4%,上等户占有1873亩,中等户占有3240亩,占45%,下等户占土地18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25%,土官占有1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1.38%,头人(29户)占耕地699亩,占9.7%。
关键词: 城市建设 土地管理 土地利用

内容

1956年,双岔部落有耕地面积约7200亩,其中川地4320亩,坡地2880亩,草山面积1040平方公里,其中寺院占有土地287亩,占4%,上等户占有1873亩,中等户占有3240亩,占45%,下等户占土地18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25%,土官占有1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1.38%,头人(29户)占耕地699亩,占9.7%。农业区对耕地的使用,由头人和年长老人议定,规定每年轮歇区轮歇时,任何人不得耕种。收割季节将全村庄稼划分为若干块,规定收割先后次序,不论青黄,全村必须按次序一起收割,在耕地周围放牧一定要在庄稼全部收割后才能进行,一季庄稼施肥一次。农作物播种的面积,一般是70%播种,30%轮休,对草山的管理和使用非常简单,既不划界轮牧,也不联群放牧,各家将自己的牲畜赶到本部落的草场随便吃,哪里草长那里放,没有长草啃草根,白天放牧,夜晚收回帐圈,在春季将幼畜另放,冬季合群,秋收后,牲畜少者可回家在村子附近放牧,牲畜多者仍然在帐房放牧。共同使用部落公有草场时,牲畜多的牧民就较多地使用了草场,形成了劳动者对土地使用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封建部落对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使用,还局限于原始粗放的落后状态,这种近乎原始公社后期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只所以在境内存在,主要是由于边远闭塞的自然环境所造成。寺院对土地的使用一般采取租佃方式。
  二、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利用
  据统计,1959年全县4个国营农场播种粮食34712亩,单产40斤,时农场共有农工4632人。1958年到1959年上半年,农作物种植密度、面积.播种时间、劳力与耕畜调配等权力均由人民公社决定,1959年6月25日,洮江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上述5项权力下放到生产队决定。对土地使用违背了自然规律,既破坏了生态平衡,又导致了生产力水平的下降。到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场下马,经垦荒破坏的牧场逐步得到恢复,沿洮河的西仓、双岔、阿拉实行半农半牧,其余玛艾、拉仁关、尕海和郎木寺为纯牧业乡。“文化大革命”中“农业学大寨”,牧业赶贡巴,水土保持整修农田,提高了农田质量,在牧区推广贡巴经验,提高了牧草产量,使农田和草场得到良好的使用。
  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土地承包使用,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推广科学使用农田和草场,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据1994年详査,全县耕地(净)面积45467.9亩,占总面积的0.58%,主要分布在玛艾、西仓、双岔、阿拉四乡,以种植青稞、油菜和饲草料为主,旱地梯田分布在玛艾乡,以种植饲草料为主,川旱地分布在西仓、双岔、阿拉三乡,播种耐寒的油料作物,产量不高,亩产粮食在200斤左右。林地面积620513.8亩,占总面积的7.97%,天然乔木森林主要分布在东部的双岔、阿拉、西仓、拉仁关乡,灌木林遍及全县各乡,生长在高山的阴坡地段,多为薪柴使用。草地面积6892985.9亩,占总面积的88.57%,以天然草地为主,占草地面积的99.94%。天然草地由六个类型组成,亚高山草甸草场、亚高山灌丛草场分布最广,面积最大,其中可食牧草568种,占总数的90.16%。按照全国草场资源等级划分标准,县内没有劣等草场,二等草场占37.35%,三等草场占45.19%,四等草场占17.48%,中上等草场占82.52%。草场亩产鲜草300-400公斤的四、五级草场占总面积的4.04%,亩产鲜草400-800公斤以上的三级草场占草场面积的22.57%,六、七级草场仅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3.39%。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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