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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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8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市场管理
分类号: F713.56
页数: 2
页码: 220-221
摘要: 1991年设立了市场管理办公室,在综合市场设立公平秤、公平尺,制定了度量衡器具检査、卫生、信誉卡制度。1994、1995年分别在城关、郎木寺市场开展了“规范化市场”达标活动,通过各项措施,使市场秩序基本扭转,管理规范,服务文明。
关键词: 市场管理 市场规范

内容

碌曲的藏族牧民无经商习惯,解放前,牧民所需日用品和畜产品的购买出售,大多到附近的临潭、夏河乃至临夏等地。解放后,国营、集体商业网点从无到有,不断发展。但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主要采取统购统销方式与农牧民交换,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境内的集市贸易还没有形成。商品流通渠道不畅,造成了各种商品尤其是民族日用品极缺,当地的土特产和畜产品难以销售出去,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初期,针对碌曲县无集贸市场,牧民缺乏商品意识的现状,政府积极宣传党的“开放搞活,发展商品经济”的富民政策。1979年12月31日至1980年1月1日,工商等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在甘川交界的郎木寺乡开展了集市贸易,据统计,每天参加集市的客商达5000人之多,上市商品约五、六百种,日成交额3万元左右。1983年逐步建立和壮大的县城关农贸市场被评为全州“文明市场”。1985年8月20日至24日,县政府在郎木寺乡举办了碌曲县物资交流大会。参加交流会的外地客商119户,本县工商户38户,摊位157处,上市资金达26万元,客商最多时达1.1万人次,成交额70.82万元。随着商品流通的日趋活跃,建立规范的交易场所,以改变在马路边摆摊设点以街为市的状况。1988年,县工商局在县城礼堂门口东西两侧修建了10间165平方米临时售货棚,解决了10户个体户无经营场所的困难。1989年,县工商局筹集资金20.1万元(其中社会集资18.9万元),修建铺面1438平方米。到1990年,全县建成了城关、郎木寺两处综合贸易市场,12年累计投入市场建设资金38.5万元,市场建设面积2177平方米。1990年上市商品成交额132.6万元,人均集市贸易成交额521.17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7%。集市贸易在民族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拓宽了流通渠道,加快了脱贫致富步伐,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为全县人民提供了27.5%以上的蔬菜和食品。1991年,全县共有固定摊位203个,固定工商户155户,市场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1991年市场建设总投资51万元,建设面积3084平方米。1993年,县政府成立了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县工商局向社会集资52万元,修建了占地760平方米的城关综合市场东营业楼。郎木寺3户牧民投资30万元,修建营业用房353.7平方米。1994年县工商局又集资18.76万元,修建了占地588平方米的城关综合市场西营业楼。1993年至1995年,社会各界共投资120万元,建成营业用房5663平方米。多年来,碌曲县市场建设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看,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有市场条件差,底子薄,设施简陋,尤其是畜产品没有固定交易市场,自然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国家政策的实施,缩小市场范围,禁止粮油上市。“人民公社化”限制家庭副业,强调“一大二公”,致使市场萧条,“文革时期”把家庭副业、手工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管理遵循“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以《甘肃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为标准,对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种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10年的市场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维护市场秩序,净化交易环境;査处各类违法案件,打击投机倒把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1991年设立了市场管理办公室,在综合市场设立公平秤、公平尺,制定了度量衡器具检査、卫生、信誉卡制度。1994、1995年分别在城关、郎木寺市场开展了“规范化市场”达标活动,通过各项措施,使市场秩序基本扭转,管理规范,服务文明。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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