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营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7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经营体制
分类号: F714.2
页数: 2
页码: 197-198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碌曲县商业贸易的经营体制。
关键词: 贸易经济 经营体制

内容

一、国营商业
  1959年至1980年,碌曲县商贸企业经济体制基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从1959年起,商品购销按照国家商业政策,实行计划供应和计划收购(简称统销统购)政策,对棉布采取定人定量凭票供应的办法,每人每年发布票26.5市尺,棉絮票0.5公斤,并给全县城镇居民每户印发购物证一本,凭证供应粮、烟、酒等紧销商品。1981年,县商业局在饮食服务公司进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试点,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中主要采取了固定工资加提成和定额管理两种形式,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承包、单独核算,利润包干,超额分成,欠额受罚,工资浮动”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过试点证明,商贸企业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由于经营管理方式的改进和水平的提高,企业效益明显上升。1983年,县商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全县商贸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工作,执行“四改一包”(即改革领导体制、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营方式,实行层层承包经营)的改革方案,全县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呈现出一派市场繁荣购销两旺蒸蒸日上的新景象。1988年1月,县商业局对所属民族贸易公司、食品公司、糖烟酒公司、饮食服务公司和副食厂等5个国营商贸企业通过招标,实行了所有制不变,一包三年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由承包人自主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是年,其他国营商业如石油公司、煤炭公司等,亦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落实厂长(经理)承包责任制。
  二、集体商业
  碌曲县的集体商贸企业主要是供销企业。1983年,县供销合作社改全民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并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确立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章程和规则,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理事、监事会,从此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1988年,在全县企业实行改革时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及基层供销社实行了法人承包责任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主任负责制,经理、主任对企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决策权、资金运用投向权、盈余分配权和辞退、奖惩职工权等,从而使经理、主任对企业的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全面负责,企业有了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1988年以来,县供销社企业内部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的改革要求,层层实行了任期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核定任期内分年度任务和目标,以及责、权、利的奖罚办法,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定承包合同,年底考核兑现。三、私营商业
  20世纪80年代以前,碌曲县没有商品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商的工商户也很少,个体经济发展缓慢。1955年,全县有个体商业12户,从业人员25人,拥有流动资金4800元,全年商品销售额13600元。个体经商户自主经营,未雇用职工,居住在乡村,在自己家里储存和销售商品。1956年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碌曲县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个体商贸业采取了慎重缓行的措施,没有对个体经商户进行改造。1958年,开展“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实行“一大二公”,关闭了自由市场,1960年后逐步恢复。1964年后,清理整顿无证商贩,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全县私营商业户所剩无几。“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经营的商贩多数停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重新肯定了个体商业在流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碌曲县的个体商业迅速发展,个体经商户由坐地经营逐步变为小商小贩,从事商品贩运。经营方式是将商品运往牧区各帐圈卖给牧民群众或换取群众的活畜或畜产品,其经营的商品大多从国营商店购进。1981年后,一些外地个体商人开始在碌曲县城乡经营小百货。1983年,商贸企业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私人开店经商者越来越多,经营范围和品种不断扩大,注册资金逐年增多,1988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商业发展加快,各乡也出现不少个体店铺、饭馆,还有部分牧民进入流通领域从事长途贩运。县城和郎木寺修建了综合集贸市场,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1995年,全县个体私营工商户385户,营业额997.33万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