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僧纲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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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6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僧纲衙门
分类号: D691.2
页数: 1
页码: 673
摘要: 僧纲系统僧纲之下设头目二人。大头目主管全寺的行政事务,小头目主要处理外事及其它属寺的各类教务。头目由僧纲提名委任,选择熟悉经文、品行端正,善于办理事务的喇嘛担任,职责是协助僧官管理属寺的宗教、行政、财务及教规、教法等。
关键词: 僧纲衙门 卓尼县

内容

明代,朱元璋总结了唐代以来历代王朝兴衰变迁的经验,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采取了利用宗教活动“唯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诱善”(《明史•西域》)的策略,以期达到消除边患的统治目的。在洮地设番、汉僧纲司,僧纲均由皇帝赐名加封。明永乐年间,对僧人授于禅师、国师,有的甚至加号至“大国师”,并颁发印诰,允许世袭。境内禅定寺僧纲衙门及卓洛寺、圆成寺等都纲司即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明永乐十二年(1418年)之前,卓尼土司先祖些地已和禅定寺建立了关系,并主持寺院的部分教务。永乐十二年些地因功授于世袭指挥佥事兼武德将军,并兼摄禅定寺教务。逐步形成了长子承袭土司,次子承袭僧纲的惯例。在禅定寺僧官谱系中,仅有6任僧纲是专职的,其余均由土司兼摄。
  禅定寺僧纲衙门明永乐间,些地掌管卓尼寺教权,后由其孙仁钦龙布将卓尼寺萨迦派改宗为格鲁派。清康熙廿二年(1683年)授古巴为卓尼寺僧正司僧正。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敕赐禅师。嘉庆十九年(1814年)后,禅师由土司兼摄。博峪事变后,由土司之弟罗桑丹增赤勒加措继任僧纲。
  僧纲系统僧纲之下设头目二人。大头目主管全寺的行政事务,小头目主要处理外事及其它属寺的各类教务。头目由僧纲提名委任,选择熟悉经文、品行端正,善于办理事务的喇嘛担任,职责是协助僧官管理属寺的宗教、行政、财务及教规、教法等。小头目在大头目的领导之下,是管理属寺及处理外事活动的具体办事员,有时还可代大头目行使职权。头目没有具体任期,视其能力的大小和称职与否,可延期或随时撤换。大小头目之下,设班头二人,统领全班50人,具体任务是监察喇嘛的一切活动,向头目提供惩处犯戒僧人的信息。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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