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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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23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306
页数: 6
页码: 288-293
摘要: 198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宽政策,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再次占据了农村经济的主要地位。粮食产量和农业产值稳中有增,出现了明显的回升。
关键词: 卓尼县 农业生产 经营管理

内容

第一节农业实绩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农业生产技术落后,长期处于“朝天一把籽,种收去两次”的靠天吃饭的原始耕作制度,农业生产发展极为缓慢。民国31年(1942)境内农作物播种面积为186420亩,总产26170.56斤,亩产140斤。其中小麦29170亩,平均亩产168斤;大麦69450市亩,平均亩产120斤;马铃暑25000亩,平均亩产216斤;其它作物面积62800亩,平均亩产120斤。1949年粮食总产196.8万斤,亩产82斤;油料总产28万斤,亩产70斤。
  境内农业种植以粮食作物为主,播种面积占总播面积的90%左右。由于气候寒冷光能热量不足,经济作物单一,除油菜外,小面积种植胡麻、当归、党参等,种植面积仅占总播面积的10%。粮食作物以青稞、小麦为主,另有蚕豆、豌豆、油菜、洋芋共7大类。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中夏粮大于秋粮,其中小麦、青稞两大作物占夏粮播种面积的70〜80%。
  新中国成立后县境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50一1957年,播种面积由3.54万亩增加到14.77万亩,总产由322.23万斤提高到2202.06万斤,每年增加268.69万斤。单产由97斤逐年上升到160斤,年增长9斤。
  1958一1962年,播种面积比1957年有所增大,但由于受“左”的错误倾向影响及自然灾害的破坏,农业生产发展较慢。1962年平均亩产在160斤的基础上下降到91斤,比1950年下降6斤,人均占有粮食300斤。
  1963一1967年,农业生产开始回升。1963年平均亩产达到171斤,至1967年平均亩产增加到224斤,粮食总产达到2325.06万斤,亩产是1962年的2.46倍。播种面积增加1.07万亩,总产增加1982.06万斤,平均每年增加330.34万斤,人均占有粮食648斤,比1962年增加1.16倍。
  1968~1975年,是全县农业生产的丰收年景,平均亩产达到265斤。1974年,总产突破3000万斤,平均亩产达到272.6斤,创历史最高水平。当年人均占有粮食632斤。
  1976一1979年,在“以粮为纲”的号召作用下,突出粮食作物,忽视了豆类作物和经济作物。不久,农田生态失调,土壤肥力下降,导致后期产量不够稳定,出现了滑坡和减产,1979年平均亩产仅174斤。
  198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宽政策,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再次占据了农村经济的主要地位。粮食产量和农业产值稳中有增,出现了明显的回升。截止1990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0.64万亩,总产量达12509.91吨;夏粮9.61万亩,总产11199.92吨。其中小麦2.59万亩,总产3570.09吨;秋粮1.03万亩,总产1310吨;洋芋0.99万亩,总产1288.40吨;油料2.51万亩,总产1555.07吨;其中胡麻籽3.92吨,油菜籽1551.75吨;药材0.01万亩,总产14.53吨;蔬菜0.03万亩,总产123吨;青饲料2.61万亩,水果0.07万亩,总产59.68吨。农业总产值达3513.35万元(按1990年现行价),其中农作物主要产品832.74万元,粮食作物546.77万元,经济作物224.76万元,蔬菜瓜果4.92万元,水果4.09万元,饲料绿肥52.20万元,农作物副产品225.59万元,粮食副产品214.98万元,经济作物副产品10.61万元。农村经济总收入4227.40万元,其中农业3230.96万元,农民纯收入2981.25万元。详见1962年〜1990年农业产值统计表:
  卓尼县1962〜1990年农业产值表
  第二节劳动力管理
  境内主要社会生产力受社会制度、政治经济体制、生产关系变革的调控、制约和支配。新中国成立前,实行个体私有制经济,劳动力由所属旗下、部落头目管理,土司拥有绝对调遣权,如出兵打仗,服役等。农业劳动力处于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群体,所有生产流程,劳动力投入产品分配等带有很大程度的庄园经济的人身依附形式,统一规范的劳动管理制度尚未形成。在此之前的“屯田”制时期,劳动力属军队形式的管理。土司制时期的农民只有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具有奴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封建土司制,确立了进步的政治经济体制,建立了新型的生产关系。作为社会主要生产力的农业劳动力管理方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广大劳动者成为土地的主人,拥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结束了长期被奴役的历史。
  1951年3月,境内广大农村首先出现了亲帮亲、邻帮邻的变工队,私有制的个体劳动已经开始向公有制集体劳动过渡,标志着农业生产集体化的萌芽。至1954年初,组织互助组800多个。其时,虽处于个体所有制经济,但劳动力管理已具有集体性质,如劳力投入中的以余补缺,按季节和农活繁简、忙闲合理配置劳力等。
  1957年建立高级社,1958年1月20日,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至9月5日,全部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实行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三级核算。劳动力由生产队、大队、公社集体支配管理。1959年以来,曾将所有农业劳动力按照军队团、营、连、排、班编制管理,由人民公社集中调配,统一指挥,称“军事化”。将98%以上的劳动力投入和限制在农业生产中,采用大兵团作战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违背客观规律,严重脱离生产实际,造成了短时期的混乱局面。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化整为零,公私兼顾,个人、集体兼而有之,对劳动力管理统而不死,形成了宏观调控的多元化的个体劳动管理模式。强化了竞争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这种劳动力管理方式,表现出“出工不用喊,干活不用管”的优越性。
  卓尼县1949-1990年农业人口乡村劳动力一览表
  第三节财务物资管理
  1956年3月,农业合作社时期,实行货币核算为主体,通过会计帐务记录手段来达到财务物资的管理目的。部分地区已开始以阿拉伯文字进行簿式记帐,不久,实行权责发生制借贷记帐法。对生产资料,农产品归入、支出等进行记录核算,纳入集体管理的轨道。合作社配有专门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各类帐目主要有:日记帐,总分类帐,社员往来明细帐,社员投资明细帐,劳动工分明细帐,现金出纳登记簿,产品登记簿等。
  1960年,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根据《甘肃省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财务物资管理进行整顿和调整。按照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原则,实行钱帐分管,帐物分管,分类登记,认真验收,严格审批手续,按期向社员公布帐目,严密财务纪律,加强了财务物资管理。
  1965年进行“四清"(清帐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强化了财务物资管理。对会计人员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和辅导,积极实行了适合大多数生产队会计业务水平的“简易记帐法”,将复式记帐改为单式记帐,并将现金与实物分离,废除记帐凭单,直接以原始凭证入帐。建立了固定财产登记和社员往来登记,提高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1972年,每个基本核算单位,普遍建立了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队干部及财务人员组成的“三结合”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员群众公布各类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査,严明财务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靠群众,民主理财。
  1980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财务物资实行以生产队集体统一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承包户上交的农业税,各项积累、管理费,各类财产折旧,各项往来款项的结算以及各项统筹经费等。
  第四节分配政策
  全县自1956年3月,实行统一经营,按股分红的分配政策。至1957年过渡到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已经有30%以上的农业初级社开始实行以农业总产值的15〜20%作为社员土地入股报酬,10%作为其它生产资料入股报酬,劳动工分分配占60〜70%,集体提留公益金1%,公积金3%,管理费0.5%。同年7月19H,中共卓尼县委为了切实做好第一年的集体收益分配,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按劳分配政策,提出少扣多分。对“五保户”的生活实行“五保”,给困难户在分配上给予照顾,保证了90%以上的社员群众增加了收入。但在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分配政策方面仍存在弊端和差距,如大部分地区在评工记分方面采取“男十分,女八分,小孩老头四、六分”的死分死记法等。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进行公社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统一分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政策,废除了按劳分配,不久即出现了“出工不计报酬,吃饭不要钱”的大锅饭,超前消费的混乱局面,给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1959年1月6日,中共甘肃省委作出《关于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原则》的决定,纠正了分配政策上的偏差。之后,下放体制,又复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按劳付酬,照顾差别”的分配政策,规定集体提留积累部分为总收入的30〜40%,社员分配占60〜70%。
  1960年11月28日,中共甘肃省委重申农村人民公社要坚持“少扣多分”的分配政策,控制集体提留,适当提高社员分配部分比例。是年实行社员分配占总收入的65%,集体提留35%及全保五保户,照顾困难户的分配政策。
  1963年试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实行包产到户,包工到户,包工、包产、包投资的小包工及定额计酬的“三包一奖”分配政策,至1964年停止。
  1965年,实行“基本口粮加按劳分配”的分配政策。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废除。
  1977年,注意克服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反对分光吃尽和积累过多,切实贯彻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政策。
  1980年以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产品收入分配,由经营者向国家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油料任务(粮食免征)外,其余由自己支配。用农民群众自己的话来说:“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第五节副业管理
  县境自古以来,有靠山吃山的传统,居住在林区和林区边缘的群众也有采集木耳、狼肚、蘑菇、蕨菜、蕨麻等野生山珍食品,利用森林资源加工抬杠、把杖、车轴、椽子、犁头,编制席子、背篓、筛子、筐子、笼子、背範、簸箕、扫把、木料等林副产品,不但自制自用,而且以大量的原材料和成品投入市场交易。大体属于无政府状态的副业经营形式。
  新中国建立后,大部分副业形式逐步纳入集体经济,属公有制的集体管理,集体经营。农民个人只经营少量家庭饲养业、种植业、纺织、加工等手工业。
  1963年,“四清运动”中,在“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生产方针指引下,依靠集体副业生产来增加收入,制止家庭个体副业的发展。1965年,限制集体副业和多种经营,禁止社员家庭副业,取消市场贸易,堵塞城乡流通领域的分流,大割“资本主义的尾巴”, 副业发展复步入低谷。
  1972年,按照“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综合经营”的生产方针,开始恢复和发展集体副业。在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位次和优势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社员群众发展正当的家庭副业,凡是资源集中,使用劳力和投入较大的由集体经营,按照本地的需求和条件, 根据国家的计划,积极开展农副产品加工、作坊、手工业、养殖业、运输业、采集等副业生产,鼓励和允许社员群众从事养殖、采集、编织等家庭副业生产。
  1979年特别是实行联产责任制以来,大力提倡社员个人从事养殖、编织、缝纫,允许木匠、铁匠、画匠、泥水匠、皮匠等能工巧匠走乡串户,发展个体运输业和种植业,副业生产开始向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农村经济纳入了正常运行的轨道,为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发挥着极其显著的作用。截止1990年底,全县副业生产产值达350.57万元,其中采集业127.76万元,其它2.31万元,农民家庭兼营220.50万元。
  卓尼县1962一1990年副业产值一览表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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