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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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22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014.1
页数: 5
页码: 283-287
摘要: 卓尼农业生产历史悠久,生产关系发生了历次巨大变革。明代移民充边,部分中原人迁移境内,将内地先进的耕作技术带到境内,对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前,境内实行封建土司土地所有制,限制和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生产技术落后,农业生产发展较为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革,并实行农田水利建设、改革耕作制度、推广优良品种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农业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
关键词: 卓尼县 农业生产 生产关系

内容

卓尼农业生产历史悠久,生产关系发生了历次巨大变革。明代移民充边,部分中原人迁移境内,将内地先进的耕作技术带到境内,对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前,境内实行封建土司土地所有制,限制和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生产技术落后,农业生产发展较为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革,并实行农田水利建设、改革耕作制度、推广优良品种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农业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
  第一节屯田
  明王朝在县境实行“军屯”和“民屯”两种形式的国有制。“军屯则领之卫所”,实行士兵三分守城,七分屯种。这种屯田制,对于从南方迁来的军户,在当地安心定居,开发西北,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洪武十三年(1379),朱元璋为了边地的社会稳定和军需粮秣的供给,将大量应天府(南京》和凤阳(安徽凤阳、定远等地)居民迁到洮岷和青海部分地区屯田,并将大量罪犯也发配于此服劳役。境内温旗、羊化、候旗、麻呢台、上卓等地均有“屯民” 分布。
  15世纪中叶,屯田军士大量逃亡,为解决屯田劳力的不足,除正军下屯外,余丁及军卒家属也被驱使参加屯种。洪武二十八年(1395),为了使罪谪军士和家属生存,明王朝允许他们“寄籍屯种”,“供给正军”,并规定“三年后与土籍军户一体输租应役”。永乐以后,余丁和家属下屯的愈来愈多。
  明末,军屯制逐渐废弛,特别是嘉、隆以后,屯田制基本趋于解体。
  屯田制的废除,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其中原因也很复杂,主要是耕地和军役之间的矛盾,因战争而影响屯种等。另外官吏豪绅的巧取豪夺,大肆霸占屯田,役使屯军等剥削制度,加速了屯田制的废弛。
  第二节土司所有制
  一、兵马田
  “兵马田”是卓尼土司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主要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境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司。土司实行“兵马田”,将所有的土地按所属旗或村为生产单位,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由于每个旗、村的土地占有面积,户数不等,所以,土地分配的数量亦不相同,主要分布在土司辖区的四十八旗。
  耕种“兵马田”的农户,必须为土司提供地租和军事劳役,规定每户要有一马一枪,实行上马为兵,下马为民的寓兵于农制度。
  耕种“兵马田”的农户从来不是土地所有者,只有生产、纳税、服役的义务,对土地没有转让更没有出卖权。遇有迁居他乡或绝户人家时,允许继承和代租,但需经旗长上报土司批准后发给“东书”(执照)耕种。
  “兵马田地”租赋分实物、劳役、货币3项。实物交纳粮食、农副产品、林副产品等;劳役除应调岀征外,还须定期担负筑城、修路、建寺、防守隘口、卡子等。
  货币地租,也叫“官钱”,土司辖区叠部桑巴旗(今之迭部县桑坝乡)产黄金,规定每年向土司交纳黄金十二两,无金可交者,折交白洋600块(元),多儿、阿夏等旗每户须交“官钱”200文。此外,如遇土司生辰纪念、婚、丧、嫁、娶等大事时,须得照例拿钱送礼。
  二、户世田
  “户世田”是朝廷册封给土司的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属土司。主要分布在土司衙门周围十六掌尕内部。具体由小头目负责管理。
  “户世田”的耕作形式,由十六掌尕农户提供剩余劳动,每年轮耕一半,土司提供籽种和肥料。农户自带工具、口粮,从运肥、播种、锄草、收割、打碾以至入库等全部生产流程均由他们负担和完成。生产劳动方式属集体耕作的性质,生产的粮食除提留次年籽种外,余均全部上交土司粮仓,由义仓贮存,以防止荒年灾用;另一方面用作战争、祭祀、进贡以及土司的其它所需费用。
  耕种“户世田”的农户不具有任何所有权,没有产品的再分配权,以及土地的转让和买卖权,只有祖祖辈辈担负劳作的义务,而且紧紧的依附在这块土地上不能外迁。
  此外,土司还拥有一部分自留田,也叫作“租粮田”。将这部分土地采用租佃的形式出租给十六掌尕中耕种“户世田”的农户,作为土司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除此之外,通过大量的劳役创造剩余产品为土司提供地租。承担土司衙门的诸如传信、护卫以及挑水、做饭、饲养等等其它事务性杂役,凡此种种,都属劳役地租形式。
  三、衙门田
  卓尼土司衙门所在地周围为十二掌尕,附近还有博峪力赛掌尕;木耳、杰巴山掌尕;锁藏、柳旗沟、冰角掌尕;出录、哇录掌尕,是土司的近亲及其下属百姓,称“外四掌尕”,主要担负土司“衙门田”的耕作和土司近亲的其它差役。但没有给土司交纳地租的义务。另外,土司将“衙门田”的一部分土地以份地的形式分配给农民耕种。锁藏衙门将其占有土地分为两部分,其中作为份地分配给农户(百姓)耕种的计12户,共21.6石(每石约10亩),平均每户占有1.8石,这部分土地的所有产品归农户己有。土司自营48石,而实际属锁藏衙门四老爷所有。这部分土地由西路沟12户百姓代耕,提供无偿劳役,所有收益均归所藏衙门四老爷。除此之外,还要为锁藏衙门担负各种无偿的杂役。
  此外,在卓尼土司土地所有制中还保留了一种较古老的土地制残迹,那就是所谓的“水夫田”和“香火田”。租种“水夫田”的百姓,主要担负土司衙门的日常用水。在当时共有8户,每户租地8亩,共64亩,每户提供水夫1人,轮流供水,以劳役来代替地租。租种“香火田”每户5~6亩。主要担负为土司看守坟园,负责土司在春节、清明时为其祖宗奠祭扫墓等事宜,以此劳役代替地租,所不同的是,年底土司给租种“香火田”的百姓额外付给粮食6斗,作为报酬。
  第三节寺院所有制
  寺院所有制土地,主要指“香火地”和“尚书地”。这部分土地的来源主要是卓尼杨土司为了取得寺院对他的信任,借以达到巩固和维持他的统治地位,将所属的一部分土地连同农户献赠给寺院所有;一部分是所属农户因欠寺院高利贷债务无力偿还,将土地抵债给寺院;另一部分因天灾人祸,农户将土地送给寺院。据调査,仅禅定寺占有土地2400余亩,境内其它寺院和禅定寺属寺都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属寺院。寺院将土地租给农户耕种,然后收取1/4或1/3的地租。
  第四节个体农民所有制
  随着历史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封建土司土地所有制中,个体农民所有制开始萌芽,日渐趋于历史的必然。在土司统辖的属民中,逐渐形成部分特殊的农户,他们拥有少量的“祖业田”(永业田),这些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户己有,可以自由买卖或典当。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等,由异地迁入境内的流动人口,当时叫作“东房子”,他们没有土地,没有林权,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为了生存,开垦荒地,逐渐有了土地。这种私有土地的开始存在,导致了土地自由买卖,岀现了农户开始购置私有田产现象,逐渐成为土司统治下的富裕农户。
  第五节互助合作社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1年3月,废除了封建土司制度,党和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使农业生产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根据广大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1951年3月,开展互助合作化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组织起来,搞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采取亲帮亲,邻帮邻,工换工,以余补缺的形式将个体农户组成变工队,并根据季节和农活情况组织了“农忙干,农闲散”的临时性互助组。并逐步向长期性互助组过渡和转化。至1954年,全县共组织互助组800多个,约千余户。互助组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未变,仍处于一家一户的个体所有制经济。1955年2月,根据甘南工委卓尼农区积极为互助合作创造条件,牧区贯彻牧工牧主两利,重点试行不分不斗'的过渡形式,半农半牧区以牧为主,兼顾农业。根据办社规模宜小不宜大的方针,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迈出了个体经济走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决定性步伐。农业合作社实行农民对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并给每户社员留有一定数量的自留地的自主权。按照每个合作社由20一30户组成的原则,至1956年3月,境内新堡、柳林、洮南、洮北等4个区,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建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农业社)27个,入社农户1017户,占4个区农业户总数的20%。至年底,全县共建立初级农业社43个,社员185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5%,其中民族社(藏族)2个,78户。至1957年4月,全县共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60个,2300余户。
  至1958年1月20日,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共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314个,14391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9.9%,其中高级农业合作社243个。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普遍建立,标志着农业由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制度和生产体系。
  第六节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27日,中共卓尼县委发岀“关于在全县掀起宣传和建立人民公社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县8个乡1个镇,在8月底一律实现人民公社化”。随之,境内录竹、北山、上迭、下迭于9月5日率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至年底,全县共建立人民公社9个,生产大队37个,生产小队130个,共58651人,其中少数民族36677人。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缺乏经验,对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当地农业经济的基本状况认识不足。在全国“大跃进”形势的作用下,急于求成,提出和制定的任务指标过高。导致浮夸风气盛行,曾一度实行了“吃饭不要钱,劳动不记报酬,岀工一条龙,干活一窝蜂”的混乱局面,使农业生产和其它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失,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
  1962年1月,随着卓尼县建置的恢复,逐步纠正1958年以来“左”的错误,对国民经济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重新调整了生产关系和社队规模,下放核算单位,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对全县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了乡人民政府,取消了大队,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两级集体所有制。
  第七节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进一步切实贯彻和落实,生产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中共卓尼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农村政策,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调整和不断充实完善了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生产关系,建立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7月,全县农区普遍实行了分组作业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全县15个公社,351个生产队共划分为1075个作业组,其中农业组895个。
  1980年全县实行联产计酬,超产奖励责任制的生产队有195个,作业组466个;实行大包干到作业组的生产队共113个,作业组582个;以生产队作业的168个,实行责任田大包干到户的生产队17个。
  1981年,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仍属集体所有制原则下,将生产队的耕地按人口和劳动力的比例划分承包到户。随之,耕畜和农具固定到户,国家农业税征购任务,集体提留也分别分解落实到户,通过经济合同的约束保证承包任务的完成。至年底,全县453个农业队,实行大包干到户的452个,分组作业的1个。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下达后,从实际出发,更进一步的明确和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承包期为15年,三荒地,小区域治理承包50年不变。
  第八节农业行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境农业由土司衙门和后来的设治局管理。
  1951年10月1日,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下设建设科(简称四科)行使对农业生产的行政管理。
  1956年10月12日,成立县农林科,主管全县农业。
  1957年初,将建设科、畜牧科、农林科合并为卓尼县农牧科,主管农业生产。
  1973年9月10日,农牧科改为农牧局。
  1982年4月28日,撤销农牧局,改设农林局和畜牧局,由农林属主管农业至今。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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