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审判工作
分类号: D926.2
页数: 2
页码: 227-228
摘要: 依照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的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法令的罪犯。配合剿匪、平叛、镇反、禁毒等运动,对杀人、放火、抢劫等惯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阴谋暴乱的首要分子、马良股匪的骨干分子、激起群众公愤的刑事要犯,经报批核准,依法处以死刑。
关键词: 卓尼县 审判工作

内容

一、刑事审判
  依照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的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法令的罪犯。配合剿匪、平叛、镇反、禁毒等运动,对杀人、放火、抢劫等惯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阴谋暴乱的首要分子、马良股匪的骨干分子、激起群众公愤的刑事要犯,经报批核准,依法处以死刑。
  1958年,重点对叛匪案件进行了审判,至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20件。
  1983年,依照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主要以杀人、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抢劫及其它流氓犯罪等作为刑事案件的重点,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15件。历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277件。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历来坚持和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注重调解,就地办案”的16字方针和民事政策。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认真实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婚姻自主的原则,通过大量婚姻案件的审理,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制止了早婚、私婚、包办等非法婚姻关系,为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作用。
  1978年,根据全国第三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依照民事政策和法律法规,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修订和制订了一系列新的民事法规、法令,民事审判工作日趋规范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9年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477件,其中:家庭婚姻1148件,房屋产权313件,损害赔偿256件,其它760件。
  三、经济纠纷审判
  1984年11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州两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和《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卓尼县法院经济审判庭,贯彻实施了《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经济法规。至1988年10月,共受理审结经济纠纷案6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3件,涉及金额达63031.22元。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