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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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6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
页数: 5
页码: 224-228
摘要: 1950年12月11日正式成立了卓尼自治区人民法院,院长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杨复兴兼任,原岷县分庭审判员陆聚贤任副院长,有审判员1人,书记员仓人,看守员1人。其时,没有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判业务由甘肃省法院直接主管。1952年底,组建了审判委员会,由自治区党委、公安、检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同年建立了卓尼自治区人民法院口诉代书处。鼓励各级学校为人民诉讼代写诉状,当时深得广大群众欢迎和拥护。
关键词: 卓尼县 审判工作 卓尼自治区人民法院

内容

第一节审判机构
  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卓尼地区的政治、军事、司法等均归土司掌管。在土司衙门内部,又设有头目、总管、传号及二、三班班头和班役。除处理群众一般纠纷案件外,主要担负管理监牢和犯人的任务。此外,黑番4旗2个长宪与迭部2个仓官因距卓尼较远,特许单独办案,职权最大。土司衙门设监牢1处,分二班和三班,重大案情犯押入二班,案情轻微的押入三班。各班有班役若干,主管人犯。主要刑具有木枷、木墩、脚镣、手铐、铁绳、木板子、木棒等。
  民国26年(1937年),爆发了卓尼博峪事变,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趁机实行“改土归流”,建立了卓尼设治局,由二十任土司杨复兴任洮岷路保安司令。民国34年(1945年)7月,成立了卓尼设治局司法处,开始受理民、刑诉讼案件,但效果甚微。特大刑事案件(如烟毒、抢劫、人命等)仍由卓尼设治局长兼军法官会同土司衙门进行审判。
  1949年9月,卓尼和平解放,隶属岷县专员公署,设立卓尼人民法院,由张庭俊代理院长。
  1950年5月,岷县专员公署撤销,卓尼成立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隶属甘肃省人民政府。1950年12月11日正式成立了卓尼自治区人民法院,院长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杨复兴兼任,原岷县分庭审判员陆聚贤任副院长,有审判员1人,书记员仓人,看守员1人。其时,没有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判业务由甘肃省法院直接主管。1952年底,组建了审判委员会,由自治区党委、公安、检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同年建立了卓尼自治区人民法院口诉代书处。鼓励各级学校为人民诉讼代写诉状,当时深得广大群众欢迎和拥护。
  1953年9月,设立巡回审判组2个,配备干部3人。同年根据中央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设立了人民接待室。到年底,在洮南、洮北、柳林、录竹、拱巴、北山等地组建了区、乡调解委员会22个,选举调解委员会委员183人。
  1954年6月初,成立巡回法庭1个,工作人员3人。不久,先后在柳林、洮南、洮北3个区建立了审判点5个,并且很快开展工作。
  1956年11月18日,卓尼县人民法院新的领导机构组成,并成立了新的审判委员会。
  1957年1月,成立了卓尼县插岗人民法庭。
  1958年下半年,临、卓两县合并,卓尼县人民法院撤销。
  1962年1月,临、卓两县又分设,随之,卓尼县人民法院恢复,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
  1965年2月,卓尼县新堡人民法庭成立。
  1968年2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卓尼县初级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至年底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裁撤,合并公、检、法3家,成立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1973年4月,县人民法院重新恢复时有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文书1人,法警1人,秘书、总务2人,共10人,无业务庭设置。民事、刑事各配备工作人员2人。
  1977年,共有编制7人,同年1月1日,新堡法庭恢复,人员编制2人。
  1979年,人员得到逐年增加,年底由9人增加到14人。
  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建设引起了各级党委的重视,至年底,审判人员增加到19人。
  1981年3月,经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陆聚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同年10月13日,经甘肃省司法厅甘司字(81)第87号文件批复,成立了卓尼县恰盖、麻路人民法庭,分别配备庭长1人,书记员1人。
  1984年4月,经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刘金贵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同年3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立了洮北、多坝法庭,5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1985年5月,因经费缺乏,麻路、恰盖法庭停办,人员调洮北法庭。
  1987年4月,经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何克敏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法院升格为副县级。
  1988年底,洮北法庭因长期租房办公,虽经争取拨了修建经费,但因地皮无法解决,将此项经费用作多坝法庭基建款。不久,将洮北法庭全部人员调迁多坝法庭,洮北法庭停办。至年底,全院共有干警24人,其中基层法庭5人。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5人,庭长3人,助审员3人,书记员4人,法警1人,档案、打字、文书、勤杂工、司机各1人,有罗马吉普车1辆,囚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正式开展工作的基层法庭有新堡、多坝法庭,共有人员5人,其中庭长2人,助审员1人,书记员2人。
  第二节审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土司衙门受理16掌尕48旗群众申诉的民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各旗长宪、仓官、总管调解处理。如果案件申诉到土司衙门,先由传号、头目审问,口头判处,具结了案。结案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交纳衙门钱5串,并按情节轻重,罚款硬币10一15串。如情节严重的杀人犯,则向衙门交纳“夏旦”(命价)罚金50串左右。重大案件传号、头目处理后如当事人不服,或案情重大,传号、头目不能受理的,均须呈请土司亲自开堂审问。审问时,头目、传号在左右陪站。开堂前,由房科准备好审问单,写明原告、被告姓名以及证人,呈交土司,传票人将原、被告人、证人在土司登堂后,带到堂前叩头跪诉,二班、三班衙役(类似法警),携带所需刑具,站在土司两边听命,有时,对不承认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用刑。审问结果.由土司口头宣判,不写类似文字通告。重大杀人案件,有的当堂宣判,有时土司审问后,交群众中有威望的总管、头人调处。凡是杀人案都要“打命价”,“打命价”案件结束后,规定在逃凶手三年不能上庄。男人命价规定500串,女人300串,还有按当时的情况折合白银或白洋以及用牛、马等实物折价赔偿命价的规定。
  1951年,卓尼实行巡回就审制度。1月开始试行巡回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2年年底,成立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试行口诉代书等制度。
  1953年,正式实行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共选派人民陪审员47人。建立人民接待制度,解答人民来信来访,代录口诉。同年,区、乡建立和实行调解制度,共有调解委员会22个,选举委员183人。
  1954年,在审理婚姻与重大刑事案件和机关起诉的案件时,邀请妇女组织和检察机关出庭陪审。至年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档案。
  1955年,依照审判工作的原则,实行公开辩护,上诉等制度。
  1957年,人民法院实行单独审判制度。
  1958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实行律师和人民调解制度,不久又停止。1962年,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凡经法院判决的案件,须经党委审批。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实行军管。
  1980年,正式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至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审判制度日趋性全和完善。一般轻微的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的刑事案件,实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均实行3人合审。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辩护、上诉等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三节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
  依照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的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法令的罪犯。配合剿匪、平叛、镇反、禁毒等运动,对杀人、放火、抢劫等惯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阴谋暴乱的首要分子、马良股匪的骨干分子、激起群众公愤的刑事要犯,经报批核准,依法处以死刑。
  1958年,重点对叛匪案件进行了审判,至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20件。
  1983年,依照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主要以杀人、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抢劫及其它流氓犯罪等作为刑事案件的重点,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15件。历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277件。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历来坚持和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注重调解,就地办案”的16字方针和民事政策。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认真实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婚姻自主的原则,通过大量婚姻案件的审理,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制止了早婚、私婚、包办等非法婚姻关系,为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作用。
  1978年,根据全国第三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依照民事政策和法律法规,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修订和制订了一系列新的民事法规、法令,民事审判工作日趋规范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9年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477件,其中:家庭婚姻1148件,房屋产权313件,损害赔偿256件,其它760件。
  三、经济纠纷审判
  1984年11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州两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和《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卓尼县法院经济审判庭,贯彻实施了《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经济法规。至1988年10月,共受理审结经济纠纷案6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3件,涉及金额达63031.22元。
  第四节案件复查
  1973年,在落实民族政策中,对1958年平叛扩大化被法院依法判处的1988件案件,经复查,纠正了1632件。
  1977年,遵照中共中央(1976)23号文件精神,复査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共复查案件25件,87人。
  1978年3月至1979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1978)32、78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复査纠正冤假错案的一系列指示,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审判的各类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恶性”案件,文革中的反革命案件、其它刑事案件等谓之“三类”案件,重点进行了逐案逐人复查。历时一年零六个月,共复查纠正了249件284人,占应复查案件和人数的99.3%。同年,对1977年复查纠正维持原判和部分改判的案件25件87人,又采取了回头看,进行了再复查,对其中24件纠正不当的案件,重新作了更正,为被平反的34人补发生活补助费7350元。
  1981年5月,根据中共甘南州委(1981)16号和中共卓尼县委(1981)42号文件精神,对在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扩大化遗留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此外,对在1973年落实民族政策中,维持原判,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以及划而不戴的“敌性内处”的595人,列为复査对象。历时三个月,经两次逐案逐人摸底清查、核实,其中235人未经法院审判,经法院审判的只有346件360人,经复查核实无罪平反的169件170人,其中属叛乱问题的82件83人,维持原判的177件190人。
  1983年,根据中央办公厅柳、发(1983)9号文件,甘肃省委80号文件,以及中共卓尼县委《关于进一步解决195丁年平叛、反封建斗争遗留问题的安排意见的安排》等精神,同年3月,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县委1名副书记和1名副县长分别担任组长,共抽调人员240人。对1958年被逮捕的大多数人作了平反。此外,对在1958年平叛中,出了力做出贡献的参战民兵、参加驮运队、担架队的人员和基层干部、积极分子等1686人,也进行了复査,经复查定为抚养的8户。复查中,上级共投入专项经费807000元,其中:拨付禅定寺15000元,被错没收财产的杨复兴13万元,雷兆祥一案清退款28222.89元,为群众兑现582965.08元。
  1986年9月,遵照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对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判处的97案中,对政治案件32件32人,其它普通刑事案件65件79人,和在“严打”、“文革”中判处,后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1件33人列入复查对象。至年底,历时4个月,经过认真复查核实,改判无罪的反革命案件19件19人,维持原判的13件13人。宣告无罪的普通刑事案件26件28人,维持原判的21件21人,按其它处理的18件30人,共计宣布无罪的有45件47人。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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