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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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37
颗粒名称: 公安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22
页码: 199-220
摘要: 本文介绍卓尼县治安管理机构及社会治安情况。
关键词: 卓尼县 公安志

内容

第一章机构沿革
  第一节县公安局
  1949年9月11日,洮岷路保安司令杨复兴率部起义。11月,中共岷县专署派遣杨培才等19名干部来卓尼开展工作,鉴于卓尼是少数民族地区,组织形式和新政权机构名称均未确定,干部职务也未任命,只对19名干部作了业务上的大体分工,指定5人从事公安工作,并指定负责人1人。
  1950年10月16日,卓尼自治区公安局正式成立。
  195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临潭、卓尼两县合并,称临潭县,公安局也随之与临潭县公安局合并,局址设在临潭旧城。
  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置,卓尼县公安局亦同时恢复。
  1967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因“造反派”组织的冲击,公安机构基本陷于瘫痪。次年1月12日,公、检、法实行军管,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卓尼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长达六年之久。
  1968年4月6日,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保卫部,统办公安、检察、法院业务。1973年9月,中共卓尼县委决定:撤销卓尼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撤销军管会,恢复卓尼县公安局至今。
  第二节组织编制系统
  1950年10月16日,卓尼自治区公安局成立,冯永炳为局长,程自强为副局长。下设3股1室1队:
  侦察股(称一股),编制3人;审讯股(称三股),编制2人;公安队,编制42人;治安股(称二股),编制4人;秘书室,编制3人。
  秘书股
  于1950年初建,始称秘书室,1955年改为秘书股,1968年,保卫部统属时期称办事组。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后,仍设秘书组,1974年又复为办事组,于1976年复称秘书股至今。
  政保股
  于1950年初建,始称侦察股,1954年改为政保股,1962年仍设侦察股,同年8月,改为政保股。保卫部时期,与预审并为侦破组,1973年9月,撤销军管会,恢复公安局后,又改为政保组,1976年10月,复称政保股至今。
  治安股
  始建于1950年.“文革”期间,属保卫部下设的治保组,于1976年10月,改称治安股。
  预审股
  于1950年初建,称审讯股,1954年,改称为执行股,1956年将执行股分别组建为刑侦股、执行股。1957年10月,撤销刑侦股,执行股改为预审股。公、检、法实行军管的保卫部时期,与政保股并为侦破组,1973年恢复公安局建置后,亦称为预审组,自1976年10月,改为预审股至今。
  看守所
  隶属预审股,1975年,中共卓尼县委任命看守所所长1人,与预审股长平级,业务虽与预审股关系密切,不久,遂分设为公安局下属的股级独立机构。
  内保股
  1980年初设,负责县城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于1985年并入治安股。
  政治协理室
  1957年7月始设,1962年仍为政治协理室,于同年8月撤销。
  政办室
  于1985年成立,配备股级干部2人,业务分政工、纪检两项,至1988年底撤销。
  交通警察队
  于1987年9月成立,配备交警3人,于当年开展工作“1988年,任命了交警队队长,有交警3人。
  林业股
  于1988年5月成立,有股长、内勤各1人。不久,在芚儿、新洮组建了林业派出所,招聘林警9人,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林区森林资源的管护和对涉及林业方面案件的侦破和处理。
  第三节基层派出所
  城关派出所
  1978年2月25日,经中共甘南州委批准,中共卓尼县委同意,成立卓尼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址设在柳林镇,(原城关公社住址),核定编制5人。所长、政治指导员各1人,配备民警3人,负责城关地区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等工作。
  车巴派出所
  1966年6月成立,所址设在尼巴乡驻地,负责车巴沟三个乡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工作。1968年6月22日,经甘南州革命委员会批准撤销。1978年5月8日经中共甘南州委批复,又成立了车巴派出所,所址在扎古录乡驻地麻路。核定编制5人,有所长政治指导员各1人,民警3人,负责尼巴、刀告、扎古录三乡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工作。
  北山派出所
  1966年6月,经中共卓尼县委批准,成立了卓尼县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所址设在康多乡,负责康多、恰盖、申藏三乡为业务区域。1968年6月22日,根据甘南州委文件通知撤销。至1980年8月4日,又经甘南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所址在恰盖乡,于1988年底移至申藏,编制7人,负责申藏、恰盖、康多、杓哇四乡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
  新洮派出所
  1980年7月30日,经中共卓尼县委批准,新洮派出所初建,所址原定在柏林,因筹建困难,新址又移至洮砚乡的哇儿沟村。1981年,经县委任命所长兼政治指导员,配民警2人。1988年,与新成立的新洮林业派出所合署办公,增编林警4人。
  洮北派出所1983年8月15日,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州公安处,成立卓尼县公安局洮北派出所,所址设在阿子滩乡驻地古战川村,编制7人,负责阿子滩、完冒两乡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工作。有民警4人。
  洮南派出所1983年8月15日,经甘南州人民政府批复州公安处,同意成立卓尼县公安局洮南派岀所,所址设在卡车乡驻地达子多村,编制5人,负责卡车、大族两乡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工作。
  纳浪派出所纳
  浪派出所建于1983年,所址设在木耳乡驻地多坝村,习惯上也叫多坝派岀所。编制5人,负责木耳、纳浪两乡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工作。
  林业派出所
  1988年9月6日,经卓尼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也儿、新洮两个林业派出所,也儿林业派出所与城关派出所合署办公,同时,为也儿林业派出所增编林警5人,新洮派岀所增编4人,负责人由原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兼职。同时接受卓尼县公安局和农林局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县25万余亩县属森林及区内的社会治安及案件的侦破工作。
  卓尼县公安局历年乡镇派员情况表
  第二章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节党组织建设
  1949年11月,公安局有党员3人,其时,没有组建独立的组织机构,隶属卓尼联合支部县级机关支部。
  1951年10月30日,党员发展到9人,公安局与检察院组成一个党小组,隶属行委支部,不久,为了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力量和巩固党的组织,确保行政任务的完成,与人委合并组成一个支部。
  1954年,行委支部改选,改选后的支部由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六个单位组成,其时,公安局党员发展到17人。
  1956年3月17日,成立了以公、检、法为主体的政法支部,有支部书记1人,党员21人。
  1958年12月,临、卓两县合并时有党员12人。
  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置,公、检、法重新组建政法支部,公安局为一个党小组,有党员15人。
  1964年县公安局组建独立支部,成立县公安局党支部。有党员13人。
  自1966年下半年起,受“文革”冲击,组织活动趋于瘫痪,至1967年1月,公、检、法实行“军管”。
  1975年11月14日,经中共卓尼县委批准,成立卓尼县公安局第一届党委,委员由5人组成,党员发展到31人。
  1976年2月,党员发展到33人,重新改组了局机关支部。
  1979年1月16日,根据中共卓尼县委卓党发(1979)006号文件通知精神,撤销原县公安局党委,成立政法党组。其时,有党员26人。
  1980年3月18日,依照中共卓尼县委卓党发(1980)26号《关于撤销政法党组恢复公安局党委的批复》,恢复公安局党委,共有党员32人。
  1981年6月10日,改选公安局机关支部,1982年3月16日和1983年3月16日,支部历经两次改选。
  1983年12月,公安局党委共有党员24人。
  1984年5月1日,公安局机关支部改选。同年6月23日,根据中共卓尼县委卓党发 (1984)34号文批复:卓尼县公安局党委由8人组成改为7人组成,并增补1名党委委员,时有党员23人。
  1986年5月2日,局机关支部改选,有党员16人。
  1987年,全县换届,是年8月17日,中共卓尼县委卓党知字(87)第27号对公安局党委《选举产生第三届公安局党委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县公安局第三届党委由7人组成(暂空一名),共有党员22人。
  第二节干警队伍
  一、干警编制规模
  卓尼县公安局干警队伍,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特别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警队伍建设纳入依法治警的轨道,管理体制日臻完善,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卓尼县公安局历年干警情况统计一览表
  二、专业技术培训
  县公安局从成立后,重视干警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每年都要委派干警参加省、州公安部门举办的各类长短期培训班,加强和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素质。从1950年到1990年底,先后共委派26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
  此外,县公安局自身培训,除“文革”期间,一般每年都要举办一期综合业务培训。50年代初,从剿匪的实战出发,根据需要所有干警参加公安队举办的军事训练班,进行持枪、利用地形、应战等训练。60年代后,干警培训一般都结合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时同步进行,期限较短,一般在五、六天至20天左右。三、文化知识学习
  新中国成立初,干警文化程度大多为初小。1953年,干警33人,其中:高中文化程度3人,初中6人,高小11人,初小13人。县公安局重视加强公安干警的文化知识学习,曾在局机关专设文化课学习,每日两小时,主要学习汉语文和藏语文,教师由具有一定水平的秘书股长担任。平时以学为主,结合政治理论学习,经过学习后,干警文化素质逐年提高。据统计:1953年至1989年,被选送到中央党校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学院、甘肃省委党校等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的有32人。
  四、历年劳模和先进个人
  县公安战线历年涌现出了大量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曾多次受到省、州、县各级的表彰、表扬和奖励。
  1953年,公安局秘书股长米世恩荣获“县级机关三等学习模范”奖。
  1963年5月21日,尹和善在中共卓尼县委召开的全县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上,荣获“劳模工作者”称号。
  1964年下旬,景丹珠、刘德仁2人出席了甘肃省委政府召开的全省公安系统四好单位五好干警代表会议。
  1971年1月,刘德明、马海臣荣获卓尼县“五好干部”称号。
  1975年10月,朱存训荣获县委“治安保卫先进个人”奖。
  1975年11月21日至260,在甘南州委召开的全州治安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代表会议上,卓尼县尼巴公社尼巴大队治保会被树立为先进集体。申藏公社郭大生产队保管员被评为先进个人。
  1978年8月5日至9日,尼巴公社公安员朱存训、县中队班长完东出席甘南州委召开的全州模范干警、治安积极分子、先进集体代表大会并荣获“模范干警”奖。
  1979年,杨麻尼九、旺扎九荣获县委授予的“优秀党员”奖。
  1981年7月3日,旺扎九、李全明、谢进步荣获县委“优秀党员”称号。
  1982年,城关派岀所代表出席了第三届全省公安工作积极分子代表会议,荣获三等功。
  1984年1月,在1983年“严打"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城关等3个派岀所以及林海清等12名干警受到县政法委员会的表彰和奖励。
  1986年3月2日和1987年2月21日,县公安局荣获卓尼县人民政府授予的“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同年3月10日刘德明荣获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廉洁奉公的好党员”称号。
  1986年12月,在全州看守所工作两检査评比中所长刘德明先后两次荣获看守所先进个人第二名。
  1987年7月,刘德明获县委“在整顿党风工作中做岀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奖。
  1988年3月1日,县公安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森林卫士”称号并奖旗一面。1988年4月,县公安局治安股荣获甘南州委、州政府“全州政法工作先进集体”奖;4月4日,刘德明荣获甘南州委、州政府“全州政法先进工作者”奖;7月,王青山荣获县政法委员会“优秀政法工作者”奖;9月,县公安局荣获“抗洪救灾先进集体”奖;同时,海鹰、李达杰等4人荣获“抗洪救灾先进个人”奖。10月7日,县公安局在1987年査处毁林案件中成绩显著,被甘南州公安处授予集体三等功。
  1988年11月,王青山出席了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同年12月,林业股长孟元鸿,岀席了甘肃省护林防火先进集体代表会议,县公安局荣获省政府“护林防火先进集体”,孟元鸿获“先进个人”称号。同年,蒋惠琴出席了甘肃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先进个人代表会议,荣获省政府颁发的“先进个人”奖。
  1989年2月,县公安局荣获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奖。同年6月城关派出所荣获县委、县政府“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刘德明荣获“廉洁奉公的好党员”称号。同年,看守所荣获省公安厅“百日安全无事故"奖。交警队荣获甘南州公安处交警队授予的“1989年交通管理先进单位”奖。刘德明在全州看守所检査评比中荣获个人二等奖。
  县公安局历年受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69人,先进集体22个(次)。
  第三节警察
  一、旧警察组织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一月七日,奉甘肃省巡警总局之命,洮州设立警察局一所,州署照磨任警长,隶属洮州厅。
  光绪末年,清政府在洮州厅设立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巡警局,卓尼虽为土司统辖,但对治安秩序、民、刑事案件的处理,大多需经洮州厅临潭县巡警局认可。有时,经洮州厅同知商酌解决。巡警局有时也派人来卓尼地区处理刑侦案件。
  卓尼土司历来具有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最高权力,土司衙门亦为卓尼地区唯一的权力机关。土司衙内设监牢一处,分二班和三班,每班有班役,专管人犯。充当班役的均为“吃田地户”的普通百姓,20〜35岁的强壮男丁10〜30人不等。此外,还担负衙门的警卫、土司的侍卫、提押人犯站堂、执行刑罚、给所属各旗下送信、催交粮款等杂务。班役实行差役制,一年一换,无薪饷,口粮、武器、马匹自备。其职能已经具有警察的性质。
  民国26年(1937)10月,卓尼设治局成立,随之,成立了警察队,隶属设治局。编制28人,配备“七九"步枪25支,“十子连”2把,子弹500余发,并于次年派遣警佐任警察队队长。
  警察队,当时虽非正式警察局级机构,但作为警察组织形式一一警佐、巡官、一、二、三级警长、警士等警察局机构编制已基本齐全。历任警佐均兼警察队队长,以下分三等九级:巡官、警长、警士三等各分为三级。警佐和巡官由国民党甘肃省政府民政厅警务处警务科分别任免,警长、警士由警佐和巡官任用。主要担负设治局安全保卫和执行沈岷路保安司令部治安公务,如禁烟、抓赌博、递送传票、催粮逼款、抓兵丁等。在设治局的指派下,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名,任意拘捕无辜和搜捕中共地下党员。据警察队在《民国三十六年七至九月份重要工作报告于警佐室》一文中记述:“……际此共匪党到处煽动,对于调査户口稽査行迹,可疑之人,相应切实办理,以防意外而维持秩序。…… (二)关于稽查行迹可疑之人一案,每晚由本队派巡官或警长率警士稽查旅店住宿人员,如有行迹可疑之处,即带队详询,以防共匪潜匿活动……”云云。据此证明,警察队的性质和任务是为国民党政府的统治服务的。
  警察队,1947年实有28人,1948年25人,1949年26人。
  二、县武装警察中队
  1961年1月,组建卓尼县武装警察中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卓尼县中队",隶属甘南州公安大队,其前身为卓尼县公安局公安队。编制为一个连三个排40余人,连长张永清。
  1952年,改编为一个中队,三个分队,有中队长1人,指导员1人。
  1955年7月24日,依据中央公安部和公安司令部1955年7月16日“为贯彻执行改编专县公安部队为人民警察的指示”。卓尼县公安中队亦即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卓尼民警中队,隶属县公安局和甘南州民警大队。以下分编为3个小队,有正、副小队长6人,中队长、指导员各1人,警士42人,共50人。
  1956年,有武警43人,其中20岁以下2人,21〜25岁的35人,25〜30岁的6人。
  1962年1月,民警队改为县公安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隶属甘南州公安支队,队长1人,指导员1人,司务长1人,小队长3人,战士27人,共33人。
  1966年10月,卓尼县公安中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卓尼县中队,正式纳入解放军地方部队编制,隶属县人民武装部。时有队长1人,指导员1人,司务长1人,编制3个班,有正副班长6人,战士24人,共33人。
  1975年,取消地方军队编制,仍改为武警部队编制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卓尼县中队”,隶属公安局和甘南州武装警察科。实行义务役制,编制33人,是年实有32人,编为3个班。驻址在县公安局大门左侧,有砖木结构营房23间,约400余平方米,占地约2000多平方米。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执行押解,看守人犯,担负主要机关、市区的警卫,武器装备较为精良,常年配有30至35人,实力相当于一个加强排。
  第四节公安设施
  一、看守所
  新中国成立初,看守所沿用原民国时期的旧址,有小土平房两间,且破旧不堪。1951年7月,经报请甘肃省公安厅批准,利用1950年结余的囚粮等,组织人犯会同公安队修建看守所1处,监房11间,可容押男女人犯110人,办公室、警卫宿舍6间,厨房、厕所各1间。此后,逐年维修扩建,至1958年,形成四合院布局。
  1964年,迁址在现公安局驻地院内,看守所重建土木结构砖瓦平房6栋36间,均为地板,其中监房4栋24间,灶房2间,厕所2间。筑高5米,厚1.5-3米土夯围墙296米,其占地面积7410平方米。
  1965年,扩建平房12间。1980年扩建土木结构平瓦房2栋8间,人犯灶房4间,三油两毡混凝土结构的平顶监房8间;增筑厚0.37米,高5米的砖砌围墙120米,围墙西南两面修筑了宽1.5米的巡逻道,长60米,南门正中安装铁制大门两扇,门顶建哨楼2间,占地面积增加了约3600平方米。
  二、各类器材
  50年代初,公安器材设施几乎是空白,60年代始有旧式普通照相机和简单的现场勘査箱2个。
  1986年起,刑事技术实行三级点以后,上级业务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刑侦技术器材等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各类器材有:
  法医解剖器材:勘査器1个,恒温箱1个,分离机1台。
  摄影器材:照相机9架,放大机2架,摄像机1部,双面烘干机1台,印像机1台。
  现场勘査器材:勘査箱2个,对比投影仪1台,显微镜对比连接捧1个,TX型160倍X透视显微镜3台。
  此外,还拥有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武器设备
  50年代初,基于当时处于剿匪、平叛、镇反的历史环境,公安干警除配有部分手枪外,还配备了相当数量的长枪。1963年,共有汉式“四环子”、“二四”、“六五”式步枪17支,驳壳、二把、三把、八音十子连、七六五式等手枪25支。从60年代起,逐年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不四”式手枪。至70年代,各类步枪陆续上缴,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六四”式手枪,80’年代,逐年配备“七七”式手枪,所有武器装备为“五四”、“六四”、“七七"式手枪。
  四、交通工具
  车辆装备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初至80年代中期,主要交通工具是骡马。50年代有骡马20余匹;60年代后,配有一定数量的自行车;至1985年基层派出所配马10匹,自行车3辆。全县公安机关共有马26匹,1989年,有骡马14匹。自1983年起,购进第一辆北京吉普车,截止1989年底共有小车5辆,大车1辆,两轮摩托9辆,三轮摩托3辆。五、电讯设备
  1986年前有电话机10部,其中基层派岀所7部,1987年配备日JG一02型共电式电话交换机1部于同年投入使用。1988年底,县公安局电话总机室建成,并架设了股、队、所、室及局长、指导员等办公室专线。时拥不公安专线线路1条,市话线路1条,配备GAK型传真机1部,电话会议终端机1部。
  第三章社会治安
  第一节剿匪平叛镇反
  一、剿匪
  1949年底,人民解放军挺进西北,洮岷地区相继解放。卓尼系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境内群山连绵起伏,森林密布,地形复杂,历来为兵家跃马扬鞭,岀奇制胜的天然屏障。当时,政权还掌握在当地土官头人和宗教上层人士手中,部分国民党残部、自卫团队溃散,潜伏卓尼地区,网罗流氓、地痞到处抢人纵火,无恶不作。
  1950年9至11月间,活动在卓尼、临潭、岷县境内的土匪,进行大肆抢劫,岷县至临潭的路上,时有路劫行人的局面。是年共发生抢劫案45起,抢劫民间长短枪12支和大批财物,杀害无辜5人,伤7人。是年,卓尼公安机关依照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一九五O年工作计划》中提出的“巩固胜利,建设新西北”的基本方针和“大力发动群众起来消灭土匪、肃清特务、镇压反革命,维持社会治安”的工作任务。卓尼民兵司令部于11月13日制定了“冬防计划”,随之公安局长冯永炳、民政科长杨景华、财政科长赵国璋等,分别赴北山、贡巴、洮南、洮北等地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以旗为单位组成防匪委员会。各村庄组成剿匪联络小组,随时联络,互通情报。在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破获土匪抢劫案5起,在剿匪中击毙土匪5人,自杀2人,缴获枪5支,并将罪大恶极的3名惯匪捕获后经审判处决。
  1951年5月,匪首石万堂、宗六娃等60余众,与夏河美武边境土匪纠合,活动在旧寺附近。以冯霞波为首的40余众和丁儿利一股6人,在迭部扎路境内活动;以马山大人、马虎山为首的一股20余众,活动在车巴沟和卓尼与夏河交界地带;以黑人尔不都为首的30余人和宗海清为首的20多人,经常在车巴沟的日站和录日沟活动;以马得个为首的8人,装扮给洮河林场砍柴,暗中活动;以马得山、丁蛇巴为首的马步芳部残余共140余人,装扮客商流窜到卓尼、临潭境内。匪首宗海清、宗六娃、石万堂、马虎山、马山大人等勾结纠合各地反动军官、旧职人员、反革命分子,联络潜伏的土匪、特务,收买地痞流氓,扩充反革命势力。同年9月,在占哇等地发现匪特电台一部,活动猖獗。1951年,共发现土匪9次,发生抢劫11起,抢劫牛2头,马4匹,骡子1头,步枪2支,人民币200万元(旧币),伤害12人。
  同年,配合抗美援朝,贯彻“军事清剿、政治争取、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继续进行剿匪。1月成立了县公安队,至年底,在清剿中歼匪20人,击毙3人,俘虏17人,捕获11人,并处决了罪大恶极的匪首。
  1952年后,马良股匪在完禾洛(今卓尼完冒)等地,公开抢劫过往行人,为了便于潜伏,将所抢财物分给了当地藏族群众,并扬言:“是台湾发的”,竭尽惑众煽动之能事。6月,马硕卿等流窜到黑水等地,与受台湾支持的傅秉勋等联络纠合组织反革命武装,企图暴乱;秋季,马良奉台湾之命,组织了“中华反共救国军103路”,编为11个纵队,马良晌司令,马硕卿任副司令,马振中任参谋长。气焰嚣张,活动猖獗。先后接受台湾空投8次,有电台13部、雷达4架、白洋6650元,特务14人以及枪支弹药等大批武器,派遣特务在卓尼、夏河搜集我军情报……。8月,派马登科等潜入迭部境内活动,纠合当地恶霸、反革命分子40余人,分头潜伏在各地进行活动。
  1952年,对特务、土匪活动情况加强了侦察,坚决打击了公开抢劫的匪特。
  1953年,马良残匪大量印发反动传单、刊物,进行反动宣传,扩张势力,将分散匪特聚集起来大肆抢劫,积极组织暴乱。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南畔事变”。
  同年,县公安局组建了特情队伍,编制在原有9人的基础上增加5人。有的打入匪特内部,为清剿部队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情报。在清剿中尕取政治争取,分化瓦解,首恶必惩。搜捕和俘虏24人,投降39人,击毙7人。
  1954年1月15日,马匪部属张保童等3人,带卡宾枪2支,手枪1支,与郎子清(某纵队主任)潜伏在迭部桑巴沟,后与霍任秀、黄中、李有德纠合一起潜入桑巴黑拉村山背后树林中。马亥日晒、冯霞波等在卓尼北山,下迭桑巴等地流窜。同年,马匪纵队司令马胜凯(马亥日晒)潜伏活动在尼巴、什巴、江车,同马思九等3人,持卡宾枪、步枪、手枪各一支潜伏在尼巴牛场,马富功、马亥牙(103路X X队队长)潜入境内大峪沟、纳浪、西尼沟等地。
  1954年12月17日成立了卓尼剿匪委员会,杨复兴任主任,赵生鹏任司令兼政委,杨凤鸣(公安十一团政委)任副主任;田应录(十一团副团长)、杨景华、雷兆祥、程自强、杨丹珠、杨国华为委员。
  1956年,潜伏在迭部达拉沟的马良股匪听到西南求吉一带发生叛乱后便蠢蠢欲动。是年4月3日,将由达拉沟石卡去旺藏寺送信的2名战士杀害,抢去冲锋枪、步枪各一支。4月8日,部队驻地电东寺附近山林中发现潜伏土匪鸣枪。上迭、洮北至北山、麻路等地的电话线路多次遭到破坏。
  1956年,对活动在达拉沟、求吉等地的土匪进行了全线清剿。5月9日下午二时,骑一团向大扎寺挺进,途中与部分土匪遭遇,战斗约两小时。5月10日晚,七O团一营和独立一团向达拉沟、求吉寺进军,11日晨六时,行至达拉干沟附近与土匪遭遇,发生战斗约45分钟,击毙14人,伤俘33人,缴获枪35支,子弹392发,手枪6支,马刀12把,剿匪部队无一伤亡。是年,根据甘南州公安处指示,临、卓两县公安局配合,将潜伏在车巴沟的马良部属马胜凯、敏胜德等捕获,缴获马1匹,20粒手枪1支,机枪子弹96发,衣物25件。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6年,配合部队剿匪20余股,歼匪75人,俘虏87人,投降39人,捕获匪首、骨干、惯匪等26人。
  二、平叛
  1957年3月,受川西地区发生骚乱的影响,潜伏在卓尼境内的少数散匪、特务勾结外逃的反动分子,流窜到卓尼迭部境内,收买枪支弹药,散布反动言论,造谣惑众,杀害干部群众。4月初,洮北菜子村、甫藏什村附近石咀111号电杆上,出现了反动标语。其时,迭部当多沟100多人准备参叛。4月6日,在迭部达拉旗日西沟发现土匪20余人。7月,上迭扎尕那东哇村以及大力、业日、代巴等村的4人与川西叛匪取得联系,企图参叛。
  1958年2月17日,上迭区亚安农业社副主任阿盖(女,中共党员)与其夫更的九(积极分子)被土匪杀害。2月28日,亚安境内23人上山为匪。3月,中共卓尼县委派遣副县长杨景华、公安局副局长马秉仁等赴车巴沟尼巴村捕捉参叛匪首。18日,叛匪50余人在尼巴村将副县长杨景华等人包围杀害。19日,上迭扎尕那策动叛乱,杀害公安局长赵文煜、农牧科科长杜登科、上迭区委书记杨国栋等人。3月210,下迭叛乱,23日,包围了下迭区政府和尼傲驻军长达11天。27日,北山地区斜藏沟叛乱。不久,录竹、北山、上下迭部全面叛乱,参叛人数约2万余众,其中极少部分人属自动参叛,充当大小匪首、骨干。大部分为被裹胁蒙蔽之牧民及僧侣。这些骨干分子所到之处,烧、杀、抢、劫,无恶不作,村庄成为废墟,农田荒芜,尸首横陈,残不忍睹,穷凶极恶、灭绝人性地杀害政府工作人员、党团员、社队干部、积极分子,甚至连出生不满六个月的婴儿也不放过。共杀害干部103人,工人1人,其中:党员27人,团员20人,男97人,女6人,藏族38人,汉族65人。杀害社队干部、积极分子及其家属78人,其中小孩20人。破坏桥梁13座,电话线路100余公里,烧毁区政府机关2处,学校8所,卫生所2处,供销社6处,分销店7处,林场作业站2处,部队营房2处,粮站12处,烧毁粮食、面粉66万余斤,抢劫粮食200多万斤以及商品和其它物资损失价值达138万余元。
  1957年3月,当川西叛匪窜入迭部,收买枪支弹药,进行煽动时,中共卓尼县委决定:由公安机关、民兵司令部派出干部深入群众积极进行了摸底、侦察、搜集情报、揭露谣言、稳定群众情绪等防范工作。7月24日,县委根据边打边改的方针,安排开展了叛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双改)运动。运动中清査出照片、文书等459件,刀6把,冲锋枪2支,其它枪4支,雷管25支,电台1部。在平叛中,广大公安干警不顾个人安危,踊跃投身剿匪,给部队担任翻译,配合部队、武工队、随军工作团进行侦察、破获、打击、劝告争取、分化瓦解等工作,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1958年10月,叛乱基本平息,历时11个月。此次平叛和“双改”运动结束后,出现了扩大化错误,许多被裹胁而无奈参叛甚至无辜群众受到牵连和伤害。1959年在首次纠正扩大化错误中,即对80%以上的被裹胁参叛者给予了平反,后继1978、1982年的数次落实政策中,对受牵连和伤害者又给予了平反安置。
  三、镇反
  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同年7月21日,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区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反革命案件的侦破和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人员进行了较大规模地调査摸底,与此同时,深入宣传党的“镇反”政策,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在宣传中,采取召开各族、各界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会议,反革命罪证漫画展览,印发《惩治反革命条例》200份,罪行材料200多份,受到教育的群众达1336人,各级干部166人。1950年至1953年经摸底破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杀了一批,关了一批,管了一批。
  1956年1月6日,为了加强对镇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反办公室。不久,抽调公安干部会同县上组织的工作组,深入城关、录竹、沈北等地,配合中心工作,办黑板报15期,召集农牧民、僧侣等会议5次,复员军人会议1次。至年底,经调査摸底,对全县反革命分子、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嫌疑分子等多人进行排队。并捕办33人,其中刑事犯罪分子25人。
  1957年夏季,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斗争,重点是打击“地、富、反、坏”分子,至年底,捕办117人。在此次运动中,由于过左地执行政策,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后均予以平反纠正。
  四、审干
  卓尼先后于1951年7月15日至8月10日和1952年1月20日至4月150,分别对全区党政军干部161人,进行了清查,基本搞清了108人的历史问题。在此期间,在区直机关单位开展了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以反贪污为主。共査出机关内部的特务4人,有贪污问题的190人,金额达29.5万元(旧币)。在工商界开展了以“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1955年7月,中共卓尼县委研究决定成立了审干委员会和办公室,随即开展工作。1957年4月,对1159名干部进行了审查,经审査作岀结论的136人,交人事、司法部门处理的7人。审干于1957年11月25日结束。
  五、肃反
  1956年1月18日,卓尼工委决定成立“肃反五人小组”。3月,成立肃反办公室,抽调干部31人,主要任务是专门审査干部档案,摸底排队,组织外调。1955年11月5日至1956年10月25日,洮河林场肃反结束,全场107名干部职工,受审査的达90人之多,且对11名“重点”分子,进行了分别处理。
  1957年7月26日,第二批肃反结束,审查干部人数887人,其中被列为重点审查对象的25人,经审查被“肃反五人小组”审批定案的18人,待甄别的7人。
  1957年12月11日,在工商界、民警和未进行审査的干部工人中进行了审査,共审查135人,列为重点的38人。
  在镇反、审干、肃反中,共收到群众检举材料314件,其中刑事犯罪179件。共接受投案自首的35人,其中刑事犯罪13人。
  六、对国民党党、团、特组织清查登记
  1950年,中共卓尼工委成立,随着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深入宣传和贯彻,一些旧职人员和残余的国民党党员、三青团员、特务分子,极力向人民靠拢。至1951年,经公安机关清查登记的国民党党员166人,其中: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1人,党部秘书1人,委员9人,干事3人,区分部书记11人,党员141人。主动交待登记的84人。三青团员178人,其中;在清查中登记的51人,主动交待登记的115人。
  1950年,清查中统特务3人,军统特务1人。1951年清査出中统特务2人,军统特务2人,其它5人。破获“新社会革命党”、“明耻党”两个特务组织。1952年清查出中统特务11人,军统特务9人,至年底共清査中统特务16人,军统特务12人。此外,共登记旧职人员74人。
  七、取缔反动会道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县境内先后出现过“一贯道”、“红帮”、“哥老会”、“同善社”、“黄香会”、“金冉道”、“四季会”、“嘛呢会”等反动会道门组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取缔。
  一贯道
  1955年,在大族等村发现了“一贯道”组织及活动。1956年,经摸底调査,查获首要分子17人,道徒52人。捕办道首10人,道徒2人,退道悔过的55入。缴获书刊14册,道具2件,其它证件1件。
  哥老会
  1951一1952年,依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的命令,查获该组织成员162人 (其中红帮1人)。
  同善社
  1958年9至10月,广大农村开展“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谓之“四大”运动,根据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公安机关调查、摸底、侦破查获“同善社”道首13人,道徒104人。捕办道首7人,道徒4人,管训5人,登记退道90人。
  嘛呢会
  1930年,城关唐东川等地出现嘛呢会组织。1951年,依照国家宣布“嘛呢会”属反动会道门,一律取缔的精神,经清查,对35名会员作了退道登记。1963年,“嘛呢会”又秘密恢复组织,发展会员。重新推举了“法主”、“堂主”、“经长”,至1979年,该组织仍在继续活动。其时有会员29人。1985年,会员发展到53人,其中男18人,女35人,地域从城关唐东川村扩散到木耳乡的十几个村。同年11月6日,依照中发(1982)19号、公安部(1983)公发103号以及甘公(1985)31号文件关于对“卓尼县城关镇唐东川'嘛呢会'反动会道门立案破处”的批示,县公安局召开了唐尕川嘛呢会全体成员大会,宣布了卓尼县公安局对城关镇唐东川嘛呢会一案的处理决定:勒令解散,停止一切非法活动。随之没收了用具、经书,关闭了聚会点,对会首头目劝其悔过,并写了书面保证,其余53人进行了退会登记处理。:1986年,对申藏、旦藏村嘛呢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黄香会
  1951年,经公安机关清査登记,该会有会员1人。
  金冉道、四季会1958年,清查侦破成员5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八、对“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卓尼实行“不分不斗”的政策,没有进行土地改革,没有划分阶级成份。1958年大辩论中,在部分农村开始划分阶级成份。1958年全县有1138人,被列为改造对象的“四类”分子。其后,分别在1961、1965,1969年结合“社教”等运动重新划分阶级成份。1970年,对农村牧区阶级成份进行了全面复查。同年,全县共有508人被列为“四类”(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
  1956年1月,《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实施后,规定对“四类”分子实行管制制度。全县被管制的“四类”分子有270人,实行“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包”、“夹”制度和被管制对象的“三包一保证”制度。
  自1958年开始,对“四类”分子实行“月考、季评、年升降”的类似评审制度。同年经评审,至年底实有“四类”分子567人,其中对10人的问题作了纠正。
  1972年,有“四类”分子444人,至年底,经评审并根据县革委会审查批准,对表现好的7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1973年又纠正了被乱戴、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273人。1978年全县有“四类”分子207人,经评审摘掉“帽子”的8人。1979年,依照中央“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指示,对209名地、富、反、坏分子,除8人外,其余201人全部宣布摘掉了帽千,苴中对错戴帽子的16人官布平反,恢复了名誉。
  第二节治安保卫
  一、治保组织
  1950年10月,区公安局设立治安股,1955一1976年改设治保股、治保组。1977年恢复为治安股,1980年又增设内保股,1985年将内保股并入治安股。组织机构名称虽几经变更,但其性质和任务始终未变。
  50年代初,在没有建立治保组织的农牧村,由民兵履行和实施治安管理,维护当地社会秩序。1951年,在城关附近的农牧村开始建立治安小组、治保小组。1953年建立治保委员会。1958年在部分人民公社建立政法部,不久又撤销。此外,自1978年以来,先后设立的7个基层派岀所,是多功能,保一方社会治安的治保实体和公安派出机构。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70年,在“一打三反”中,打击了现行反革命分子、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分子。1972年至1976年,重点破获和打击了一批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妄图颠覆人民政府的反革命分子。1978年3月,开展了打击反革命破坏,打击刑事犯罪的“双打”运动,依照甘肃省第十七次公安会议精神,先后抽调公安于警26人,组成9个工作组,深入到情况复杂发案率高的地区,至年底,查清破获政治案件3起,各类刑事案件5起,贪污案件1起,盗窃案件43起,诈骗案件1起,投机倒把案3起,强奸案1起,破坏通信设施案1起,贩毒案1起。破获历年各类刑事案件195起(其中:盗窃133起、投机倒把40起,贪污16起,赌博2起,诈骗3起,贩卖人口1起)„1978年至1983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6起。1983年8月,依照“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截止1987年2月,全县历经三年零六个月,打了三个战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几次集中打击,战果显著,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1起,査获各类犯罪团伙15个,成员64人。捕办197人,处以各种徒刑的占95%。此后,县公安机关继续保持“严打”势头,不间断地开展破获大案、要案、挖团伙、端窝子、打击流窜、扒窃、毁林犯罪,査禁社会丑恶现象等综合治理活动。1989年冬,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较大声势和规模的“扫黄”除“六害”活动。同年12月25日至27日,全县集中行动,共投入公安干警300多人次,清查重点场所156个,查获“六害”罪犯28人。
  三、治保活动
  自1978年以来的10年间,调解不属于治安立案的各种纠纷1100余起。1986年至1989年,先后抽调干警150多人次,对车巴沟尼巴乡江车村与尼巴村,刀告村与东扎村,拉力沟村与加当村,木耳与苗儿,完冒乡康木车村与阿子滩乡的龙布那村以及恰盖的恰龙滩村与申藏乡的斜藏沟村等处的地界、草山纠纷,进行了疏导、调解,平息了械斗事件,缓解了矛盾,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长期以来,在县级机关和城关地区,建立坚持治安巡逻制度,组织干警巡逻执勤,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至1989年共组织巡逻队707个,出动干警1441人次。自50年代起,县公安机关为县内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建立了:(1)户口管理,(2)机密文件、证件和印章保管,(3)门卫制度,(4)危险物品和枪支管理,(5)消防管理,(6)交通管理,(7)财物保管,(8)集体宿舍和较集中的家属宿舍的安全管理等治安保卫制度,并逐年进行了调整、充实、健全和完善。1985年,依照省政府(1985)130号文件精神,逐步在县内62个单位中建立健全了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了治安管理。此外,对要害部门建立了重点保卫档案。1981年,经审定重点保卫单位17个.其中:经保10个,文保7个。要害部门15个,其中:经保9个,文保6个。1984年审定要害部门13个,重点保卫单位21个。1986年审定要害部门16个。
  自1951年至1961年的十年间,对基层治保组织和治保人员,在区(乡)政府、公社管委会的组织领导和县公安局助理员、特派员的指导下,由公社公安员具体负责实施,进行整顿和三至五天的短期训练。1965年整顿治保委员会106个,训练治保人员784人,其中:由公安局直接整顿的治保会有25个,训练治保人员182人。1970一1989年,整顿治保小组430多个。此外,分别在1972年和1974年8月,先后召开了全县治保工作会议两次。1975年10月4日至8日,召开了全县治安保卫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出席代表177人。又分别于1966年12月5日至17日,1973年6月19日至23日,1974年6月17日至21日,1974年10月15日至10日,参加跨县、跨地区的治安保卫联防会议共6次。
  四、铲烟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鸦片种植面积大,分布广,主要产地为上迭、下迭、插岗、铁坝、博峪等,成为当时甘南甚至甘肃地区的产源之一。据当时调査资料表明:有的地区家家种植,有的种植鸦片的户数占当地总户数的80%,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至30%左右。
  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严禁鸦片通令》,同年3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禁烟禁毒布告》。依照一系列命令、布告、通令等精神,卓尼积极开展了铲烟禁毒运动。1950年至1953年间,中共卓尼工委先后向农牧区派岀了工作组,1952年7月,召开了全区第四次各界人士代表会议,专题讨论研究了铲烟禁毒措施。公安机关全力以赴配合工作组及剿匪部队,结合“剿匪”和“抗美援朝”,深入群众,广泛宣传了党和政府的一系列铲烟禁毒政策。1954年上半年,依照西北局和甘肃省关于“坚决禁种,逐步禁绝”的方针,中共卓尼工委召开了三级干部会议,会后共抽调机关干部37人 (其中党员10人,团员9人,科级干部8人,一般干部29人),部队战士44人(其中公安处9人,公安十一团战士34人,民兵司令部1人)。经过学习训练,组成9个工作组,深入各区乡开展工作。与此同时,抽调区乡干部198人,旗长、总管59人,经训练,充实到各工作组,组成联合工作队,于同年6月初,分赴18个区乡和32个旗,并由民族上层人士杨景华、杨国华等与当地旗长、总管、头人分片负责,责任到人地进行禁种铲烟工作。
  在铲除种植的同时进行了禁吸、禁贩。1953年据不完全统计,县境沈南、洮北、柳林三个区共有吸毒烟民2068人,经公安机关罪各级政府尕取宣传政策,正面教育,大多数烟民戒了烟。公安机关又于1958年举办了冬县范围的戒毒集训班,125名吸毒者接受了集训,强制戒烟。1963年,对县内吸毒者24人及时进行了批评教育,勒令写岀书面保证并交群众监督。1964年,对38名吸毒者遣送戒烟。1966年公安机关会同县民政部门筹办了戒烟所,收容170名烟民集中戒烟。1975年收容42人,戒烟期为3至5个月不等,主要尕取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强制戒除烟瘾。1976年至1989年的14年中,每年组织一定的力量,对全县吸毒、贩毒人员进行详细地摸底和排队,造册登记,分别于1981、1982、1986、1987、1989年先后举办戒烟学习班13期,对272名吸毒人员施以强制性戒毒,没收鸦片料面毒品242包。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公安机关根据党和政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把制作、贩卖、吸食毒品的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点。1954一1955年,打击贩毒分子9人。1956年至1966年查获贩毒分子49人。
  五、禁赌博
  赌博习气在卓尼也颇为盛行。新中国成立后,打击了各类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置其于广大人艮的监督之下。自1950年起至1960年的10年间,卓尼境内很少发现赌博现象。
  自60年代起,由于极少数人的诱惑煽动,赌博恶习沉渣泛起。1962年,全县共发生和查获赌博案件8起45人。1963年,蔓延到乡村,势头较为严重,拉扎乡杜家川公社,赌博人数竟占全社总人口的11.5%,占总劳力的33%;其中赌头赌棍13人,占总人口的7.5%,每个赌点参赌的多达20余人。
  自1980年起,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境内赌博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净化社会空气,县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不懈地进行广泛宣传和正面教育,对长期横行乡里的“赌棍”、“窝主”,经说服教育无效、屡教不改者,依法尕取了罚款、拘留、捕办、判刑等强有力的措施。节假日期间,县公安机关抽调干警组织专门巡逻队进行巡逻清査。1981年春节期间,抽调24名干警组成巡逻队,在县城附近查获了三起较大的赌博团伙,当场抓获赌徒58人,并没收了赌具和赌资。1962一1989年共査处赌博案件36起,打击案犯252人(其中判刑5人),没收非法所得5000余元。
  第三节交通管理
  1985年前,公路交通实了亍以线管理的体制,卓尼、临潭划为一线,交通管理由临潭县交通管理站负责实施。19矗年10月,国务院决定:改革交通管理体制,“全国城乡道路由过去多头管理改为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以县划片,以片管理的办法。1987年,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87)85号《关于组建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安局于1987年8月设立了交通警察队,隶属甘南州交通警察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管理。主要承担和履行交通及车辆管理任务。
  自1987年8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每年须坚持一次检查审验,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对异动、变更、停驶的车辆及时进行登记,确保车辆档案的准确。1987年8月至1989年底,共检査、审验机动车辆750辆(次)。登记异动、变更、停驶车辆15辆(次)。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审查登记、考核驾驶员1026人(次),对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取消驾驶员资格。举办驾驶人员训练班18期,1250人(次)。以路面监控为手段,设立交通标志5处;投入干警1185人(次),路检、路査356次,纠正违章驾驶185起230人(次),处以吊销驾驶执照的3人,拘留5人,罚款105人(次),批评教育117人(次)。历年共发生汽车肇事28起,78人,处以罚款5000元,发生交通事故5起,死亡9人,伤25人,责任人5人,处以依法判刑的2人,吊销驾驶执照的3人,经手赔偿费30000余元。第四节枪支管理
  在50年代初期,根据剿匪建政的实际需要,除公安干警配发枪支外,一部分党政干部也配有枪支,,主要配发“二四式”和“四环”步枪,还有“加拿大”、“十子连”、“二把盒子”、“三把盒子”等手枪。:1953年,公安干警配带枪支的有19人,配发手枪9支、步枪7支、卡宾枪1支。自60年代起,随着国防工业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的武器装备也得到改善,所有旧式枪支逐步淘汰,由较新式的“五四式”、“六四式”、“七七式”等手枪代替,其它配发枪支亦然。198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了严密的定期清理登记以及保管、使用等制度。对全县非军事用枪进行了彻底清理,共清理各种枪支1004支,进行造册登记,并在1982一1989年的8年中坚持每年清理核实一次。1986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安厅甘公治(86)11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党政干部中配带的35支各类手枪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登记,对按规定不符合配带枪支的,作了及时纠正,共收交29支。同年,根据甘南州公安处《关于全州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规定,对公、检、法等单位的“五四”、“五一”、“六四”式手枪共122支,专门组织人员详细造册登记,并对其中116支枪,进行了检验,随之建立了枪弹档案。1987〜1989年,对境内车巴沟、北山等地区农牧民群众手中的小口径、火枪等枪支,重点进行了清理登记。
  第四章案件侦破
  第一节政治案件
  自1951年起,公安侦破的政治案件类型有:特务案件、反革命集团案件、反革命叛乱案件、反动标语案件、外勾敌特组织案件、诬蔑领袖人物案件、伪造证件案件、反动会道门案件、宗教非法活动案件等。其中比较典型和突出的是:1951年,根据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的指示,破获特务分子组织的“新社会革命党”卓尼分部“中国知行学社卓尼分社”案;同年破获“民耻党”案;1952年,破获特务分子组织的“东亚反共同盟军中国西北方面军”案;同年破获“中国反共同盟青年救国军”案;1951年至1956年,配合部队剿匪破获马良等股匪案;1958年,破获反革命武装叛乱案;1963年,破获房继祖等人组织的“太平国”反革命集团案;1986年,破获申藏乡旦藏村反动会道门“嘛呢会”活动案;1987年,破获柳林镇寺台子村“关帝庙”活动案等。
  1976年8月2日和1987年7月先后两次,境内卡车、大族、木耳、洮北、恰盖、洮砚、申藏、城关等地发现台湾空投传单、气球及其它食物等,公安机关及时抽调干警赶赴现场,进行了就地消毒,防止扩散,共收集反动传单16种1599张,气球1个,其它食物若干包。此外,根据快、准、实、细、稳的要求,重视和强化了特情队伍的建设,加强了情报信息的搜集、传递和研究,配合省、州公安机关,对专案进行了长期的架网侦控,为上级业务部门科学决策和指示工作,提供了珍贵的参考资料。
  1989年春夏之际,北京等地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安排公安干警走访了在兰州、西安等地上学的52名大专院校学生的村庄、单位,逐人逐户进行了排摸,尕取了防范措施,没有发生动乱现象,有效地遏制了不安定因素,保持了稳定局面。
  369号反革命组织案
  主犯房继祖,男,1939年生于境内大族乡口癿村,初师肄业回乡务农,曾担任该队会计职务,后因该犯思想反动,对工作极不负责而撤销职务,使该犯怀恨在心,自1962年2月由另一案犯介绍加入了现行反革命组织“群英会”,立国号为“太平国”。利用所居插花地带偏僻闭塞、群众文化落后、觉悟较差诸条件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妄图颠覆人民政权,四处网络党羽扩大组织,曾吹嘘“要当洪秀全呢!"369号案件经报请省州立案后,县公安局由一名副局长牵头组成了专案组,经过3个多月的侦察、取证,于1963年5月破获此案,主犯房继祖及同案犯何XX等一行6人全部落入法网。
  第二节刑事案件
  1956年4月之前,县内还没有专门的刑侦机构,刑事案件侦破业务由治安股实施管理。1956年5月,设刑侦股,负责承担刑事案件侦破业务,1957年10月撤销,业务与治安股合并。历年共侦破杀人案、伤害案、抢劫案、盗窃案、强奸案多起,其中较为典型且侦破速度较快的是1982年7月侦破的“4・29”凶杀案。
  “4・29”凶杀案:
  1982年4月29日,距县城以东8.5公里处的洮河中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3名干警会同县医院大夫赶往现场验尸,死者为20岁左右的男性青年,全身衣着整齐(无鞋、帽),背、腰、胸部各留有刀痕。初步分析推断为一起杀人灭尸案。经现场勘査后,县公安局于当天抽调干警7人,组成专案组具体负责侦破。
  经过调查了解和辨尸认定,死者系卓尼县食品公司肉禽组工人杨敬森,男,汉族,22岁,系阿子滩公社古战川人。1980年6月参加工作,尚未转正。死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经常私自回家。4月28日上午又失踪未上班,单位以为其又私自回家故未寻找。专案组在清理死者宿舍时,由家属、同事参与清点财物,发现丢失上海牌手表1只,涤纶裤1条,现金7元。
  专案组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此为一起图财杀人案件。通过对48人的反复筛选,从中发现了重大嫌疑对象,目标集中到了与杨来往较密切的无业人员赵国庆。
  赵国庆,又名赵加措,男,藏族,19岁,人称阿姑娃(意为小和尚),系卓尼县阿子滩公社麻乍队社员,自1981年来卓尼禅定寺当和尚以来,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1981年4月,通过职工XX与杨敬森来往频繁。据食品公司职工反映:4月24日,见到该赵去杨的宿舍,经查证核实,该赵于4月27日晚12时左右,与县物资局工人马XX相遇后,一同去县法院范XX处喝酒。直至深夜1点左右。4月29日晚12点左右,公安干警在死者宿舍査看时,发现该赵也在死者宿舍周围游转,经盘问,该赵称:他是来叫杨敬森到他住的地方做伴的。此后,在査证核实中,又以借口其母病重,家中来电话要他回去为由离开了卓尼。
  经了解,赵离开卓尼后并未去其家中,而与同社迭巴队青年张XX、童XX在临潭闲逛,将19钻“上海”牌手表以45元卖掉了。县物资局工人马XX证实:4月27日晚12时左右,在县医药公司门前公路上与赵相遇时.发现该赵刚从上河队下来,走路慌慌张张,说话气喘吁吁。当时马某约他去喝酒,在买酒时,发现他身上只带有7元钱,喝酒时看见该赵手腕上戴着“上海红箭头”,全钢19钻手表。马某又证实:4月28日早上,他学习回来时,发现赵国庆起床后,便洮了自己的衣服,当即马XX还交岀了赵放在他立柜中的一把刀子等物。经辨认,这把刀子与死者衣服上的刀口及尸体上的伤口基本吻合。几经证实,死者丢失的“上海”表,蓝涤纶裤子以及7元人民币等,均从赵的身上发现,该赵被收审后,神态反常,据此,在州公安处的亲自主持下,制定了收审方案,并向县委常委作了全面汇报,于6月21日晚对赵国庆进行了拘留审査。
  通过政策攻心,罪犯赵国庆供认:“自1981年认识了杨敬森后,互相来往密切。常在一起鬼混,后为一女子争风吃醋,怀恨在心,于4月27日晚将杨敬森(死者)骗至上河村边的河堤上,先用拳将其打跌到河堤下石笼上,戳了三刀杀死,并将死尸推入河中,拿了杨的房门钥匙.去其房中拿了手表,一条裤子及7元现金。”以上罪行,赵犯供认不讳,经查与犯罪事实完全相符,此案遂破。
  第三节预审看守
  从1950年10月至1953年公安局设预审股。1954一一1957年改为执行股,1957年10月至1958年年底恢复预审股,1968年4月至1973年8月,预审业务由当时的“保卫部”侦破组办理,同年9月恢复卓尼县公安局机构后至1989年底仍设预审股。
  预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预审阶段审理案件的政策、法律、行政规范的总和。公安机关的预审制度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臻完善而不断建立健全起来的。现行的预审制度是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颁布的《预审工作规则》,主要内容是:(1)预审机构设在县公安机关,(2)预审工作任务是查明犯罪,追究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坚持实事求是,不纵不枉的原则,(4)确定预审、检察、审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关系,(5)侦案与预审作为公安机关的两个阶段,实行侦审分开。依照上述制度和制定《提请批准逮捕书》,经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人犯等一系列预审程序,行使了逮捕、拘留、搜查、收集证据、审讯人犯。
  看守主要包括案犯的羁押、看守制度等。县局有看守所一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看守人员,隶属县公安局预审股。1976年9月以前,看守任务由预审股兼理。1974年以前,看守所的警戒、拘捕、押解人犯,由县公安队、县公安中队、县民警中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卓尼县中队担任,1975年后,由县武警中队担任。依照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制定的《看守工作制度》行使羁押案犯、人犯看守、提审押解、人犯劳动、生活卫生、通信接见、财物保管、人犯出所等职能。
  第五章户籍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枸
  1949一1977年,县内没有设立专门的户籍管理机构,业务由县公安局下设的治安股代办。自县公安局设立户政股以来,为全县户籍管理的专门机构。1978年成立了基层派岀所7个,负责管理基层户籍工作,在此之前,基层户籍管理工作由社、乡(镇)统管。
  依照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逐步建立起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户口登记制度。并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指定专人协同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分散的户口,由户籍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没有设立派出所的基层公社、乡(镇),均由公社、乡(镇)人民委员会实施户口管理和登记工作。同时还建立了户口调查、人口统计、审核和对重点人口的管理等制度。
  第二节颁发居民身份证
  1987年,依照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和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实施细则等,开展了发证工作。成立了由李生枝等9人组成的卓尼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共抽调工作人员14人,其中公安干警7人。
  同年5月,在柳林镇进行试点,共划分了县直机关、洮河林业局等13个片。
  1988年,发证工作在全县17个乡(镇)全面展开。同年1月30日,召开了全县发证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了农牧区发证工作任务、方法、措施及要求。根据卓尼县人民政府(1988)006号文件精神,抽调发证工作人员206人,其中公安干警10人,干部职工16人,乡(镇)干部80人,村干部100人,成立乡(镇)发证办公室16个。
  1987年完成7004人,占应发8769人的80.4%,1988年完成26282人,占应发人数29789人的88.2%,1989年完成14835人,占应发22317人的66.4%,1987年5月至1989年底,共计完成48121人,占应发证人数60835人的79.1%。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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