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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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8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5
页码: 149-153
摘要: 民国26年(1937年),卓尼设治局下设3个科,一科主管民政,编制4人,其中科长1人,办事员2人。1950年5月,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下设4科,一科称民政科。截止1990年,共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办事员5人。
关键词: 民政工作 社会福利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
  民国26年(1937年),卓尼设治局下设3个科,一科主管民政,编制4人,其中科长1人,办事员2人。1950年5月,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下设4科,一科称民政科。1955年5月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改为卓尼县,设立民政科,有科长1人,副科长2人,办事员3人。1958年12月临、卓两县合并,民政科随之并入临潭。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制后,恢复了县民政科。1968年4月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时期,由卓尼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民政工作。1973年9月,恢复民政机构,设立卓尼县民政局,在人员配备等方面都有了明显加强。截止1990年,共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办事员5人。
  第二节灾情救济
  县境总体自然生态构成每年农历四月和八月的霜冻,五至七月冰雹,春夏之交干旱,夏末秋初的雨涝形成了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招致粮食减产,牲畜死亡,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
  民国16年(1927年)大旱,境内农区田禾枯槁,颗粒无收,牧区牲畜饿死大半翌年复遭雹灾,粮食减产十之八九。入冬牧区瘟疫流行,牲畜死亡严重。盼国民政府和地方土官赈济无望,灾区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抢收、补种、挖野菜、扫麦穗等进行生产自救。有的远走他乡逃荒,有的死于饥饿和疾病。
  民国33年(1944),甘肃省政府按灾区曾拨发卓尼“青黄不接时民食救济赈款”200000元(旧券),人均约87元国币。民国35年(1946年),境内发生雹灾、虫害,受灾人口5382人,发放救灾赈款1399000元。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疾苦,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互助、救济和节约渡荒的生产自救”方针,平稳的过渡了屡次灾害。1952年发放灾情救济款458778320元(旧币)。1953年6月至8月,境内柳林、洮南、沈北、北山、录竹等地区遭受了严重的干旱、霜冻、冰雹以及洪水和病虫灾害,受灾群众1451户,767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8469亩,其中14347亩农田颗粒无收,死亡损失大小牲畜450头(匹、只),冲毁民房66间,死亡5人。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人力深入灾区慰问,并鼓励群众抢收、补种,开展生产自救,与此同时积极争取发放救灾款80000元, 发放贷款55000元。同年10月为柳林区发放救灾款8500万元(旧币)。1950一1953年共计发放救灾救济款200923.9万元(旧币),实物折价款908.5万元(旧币),鞋225双,毛巾500条,衣服273套,马33匹。1956年4~9月间,沈北、北山、新堡、插岗、录竹、洮南、柳林、下迭等8个区先后遭到冰雹、洪水、霜冻袭击,受灾群众687户,2305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0149亩,其中重灾29365亩。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筹集发放救灾款2.8万多元,为灾区群众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突岀困难。1987一1989年,柳林地区连续三年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重大洪氷灾害,直接经济损失675万元,县委县政府积极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抗灾抢险,筹集社会各界赈济款185.3万元及时发放到位,解决了受灾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平稳渡过了难关。1988年7月,县城及柳林地区发生特大洪水,483间房屋倒塌,1124间房屋沦为危房,死亡41人。灾情发生后,得到国际友人的援助,日本捐助赈济款7.5万美元(合人民币25万元),为受灾群众修建住房96间,解决了20户无家可归灾民的困难。
  卓尼县历年发放救灾款一览表单位:元
  第三节社会救济
  县境历史上受地域、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制约,经济、文化长期处于原始落后的境地,综合环境差,生产能力低,两极分化加剧,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极度贫穷。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对边远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长期实行各种社会救济、扶贫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并投入大量资金,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推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此外,对孤寡老人、伤残、病残人员以及五保户、贫困户分别实行了补助、照顾和社会救济等。1950年设立民政机构,社会福利事业从组织上得到了保障,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给了千家万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年发放社会救济款42800元,小麦1522斤。多年累计发放各类实物折价款720万元。
  卓尼县历年社会救济情况一览表
  第四节福利事业
  1956年起,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实行保证吃、穿、住、用、葬的五保户制度。由社队供给与普通社员同等生活水准的费用,由公社(乡镇)、村委会分别担负医药、丧葬等费用。此外,县民政部门每两年给五保户每户发放棉衣一套,每三年发放棉被一床。1989年对全县290户五保户进行了长年死亡人身保险,规定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安葬费500元。1987年建成卓尼县民政福利厂,为残疾人开辟了就业场所。分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门市部、缝纫等车间,固定资产20万元,流动资金4万元,从业人员10人,其中残疾职工25人,年产值0.63万元,工资总额1.03万元。
  第五节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广泛进行宣传实施,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由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区人民政府颁发结婚证书。1957年,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1983年随着体制的改革,婚姻登记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男女结婚年龄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20周岁,少数民族男性年龄放宽为20周岁,女性18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截止1990年全县共登记合法婚姻男女8397对。此外,査岀包办婚姻1对,不符合结婚年龄的7对。历年办理离婚的647对,复婚的257对。
  历年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
  第六节殡葬管理
  县境各民族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同形式的传统殡葬习俗,藏族聚居地区实行天葬或火葬,藏、汉杂居或汉族聚居地区实行土葬间或火葬。
  1958年大跃进时期,对土葬习俗进行改革和管理,规定土葬一律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为全县增加耕地400多亩,不几年又逐渐恢复原状。1987年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申藏、阿子滩、完冒等乡实行火葬,但收效甚微。
  为了缅怀革命烈士,纪念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献身精神和光辉业绩,1958年建成卓尼县烈士陵园,占地820平方米,建筑面积96平方米,安葬烈士124名,其中在1958年平叛斗争中光荣牺牲的解放军战士101人,其它23人。1986年经中共甘肃省委批准,为中国革命事业光荣牺牲的民族起义领袖肋巴佛烈士修建纪念亭,纪念亭位于卓尼县城洮河南岸郭牙川山麓.占地92平方米,建筑面积37平方米,院内正中耸立刻有肋巴佛烈士的生平事迹石碑1方,西侧为陈列室,四周花草树木成荫。每年清明时节,县党政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举行奠祭、扫墓、敬献花圈等纪念活动。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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