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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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81
颗粒名称: 民政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14
页码: 149-162
摘要: 本文介绍卓尼县民政事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卓尼县 民政志

内容

第一章社会福利
  第一节机构沿革
  民国26年(1937年),卓尼设治局下设3个科,一科主管民政,编制4人,其中科长1人,办事员2人。1950年5月,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下设4科,一科称民政科。1955年5月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改为卓尼县,设立民政科,有科长1人,副科长2人,办事员3人。1958年12月临、卓两县合并,民政科随之并入临潭。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建制后,恢复了县民政科。1968年4月卓尼县革命委员会时期,由卓尼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民政工作。1973年9月,恢复民政机构,设立卓尼县民政局,在人员配备等方面都有了明显加强。截止1990年,共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办事员5人。
  第二节灾情救济
  县境总体自然生态构成每年农历四月和八月的霜冻,五至七月冰雹,春夏之交干旱,夏末秋初的雨涝形成了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招致粮食减产,牲畜死亡,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
  民国16年(1927年)大旱,境内农区田禾枯槁,颗粒无收,牧区牲畜饿死大半翌年复遭雹灾,粮食减产十之八九。入冬牧区瘟疫流行,牲畜死亡严重。盼国民政府和地方土官赈济无望,灾区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抢收、补种、挖野菜、扫麦穗等进行生产自救。有的远走他乡逃荒,有的死于饥饿和疾病。
  民国33年(1944),甘肃省政府按灾区曾拨发卓尼“青黄不接时民食救济赈款”200000元(旧券),人均约87元国币。民国35年(1946年),境内发生雹灾、虫害,受灾人口5382人,发放救灾赈款1399000元。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疾苦,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互助、救济和节约渡荒的生产自救”方针,平稳的过渡了屡次灾害。1952年发放灾情救济款458778320元(旧币)。1953年6月至8月,境内柳林、洮南、沈北、北山、录竹等地区遭受了严重的干旱、霜冻、冰雹以及洪水和病虫灾害,受灾群众1451户,767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8469亩,其中14347亩农田颗粒无收,死亡损失大小牲畜450头(匹、只),冲毁民房66间,死亡5人。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人力深入灾区慰问,并鼓励群众抢收、补种,开展生产自救,与此同时积极争取发放救灾款80000元, 发放贷款55000元。同年10月为柳林区发放救灾款8500万元(旧币)。1950一1953年共计发放救灾救济款200923.9万元(旧币),实物折价款908.5万元(旧币),鞋225双,毛巾500条,衣服273套,马33匹。1956年4~9月间,沈北、北山、新堡、插岗、录竹、洮南、柳林、下迭等8个区先后遭到冰雹、洪水、霜冻袭击,受灾群众687户,2305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0149亩,其中重灾29365亩。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筹集发放救灾款2.8万多元,为灾区群众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突岀困难。1987一1989年,柳林地区连续三年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重大洪氷灾害,直接经济损失675万元,县委县政府积极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抗灾抢险,筹集社会各界赈济款185.3万元及时发放到位,解决了受灾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平稳渡过了难关。1988年7月,县城及柳林地区发生特大洪水,483间房屋倒塌,1124间房屋沦为危房,死亡41人。灾情发生后,得到国际友人的援助,日本捐助赈济款7.5万美元(合人民币25万元),为受灾群众修建住房96间,解决了20户无家可归灾民的困难。
  卓尼县历年发放救灾款一览表单位:元第三节社会救济
  县境历史上受地域、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制约,经济、文化长期处于原始落后的境地,综合环境差,生产能力低,两极分化加剧,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极度贫穷。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对边远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长期实行各种社会救济、扶贫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并投入大量资金,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推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此外,对孤寡老人、伤残、病残人员以及五保户、贫困户分别实行了补助、照顾和社会救济等。1950年设立民政机构,社会福利事业从组织上得到了保障,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给了千家万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年发放社会救济款42800元,小麦1522斤。多年累计发放各类实物折价款720万元。
  卓尼县历年社会救济情况一览表
  第四节福利事业
  1956年起,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实行保证吃、穿、住、用、葬的五保户制度。由社队供给与普通社员同等生活水准的费用,由公社(乡镇)、村委会分别担负医药、丧葬等费用。此外,县民政部门每两年给五保户每户发放棉衣一套,每三年发放棉被一床。1989年对全县290户五保户进行了长年死亡人身保险,规定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安葬费500元。1987年建成卓尼县民政福利厂,为残疾人开辟了就业场所。分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门市部、缝纫等车间,固定资产20万元,流动资金4万元,从业人员10人,其中残疾职工25人,年产值0.63万元,工资总额1.03万元。
  第五节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广泛进行宣传实施,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由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区人民政府颁发结婚证书。1957年,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1983年随着体制的改革,婚姻登记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男女结婚年龄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20周岁,少数民族男性年龄放宽为20周岁,女性18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截止1990年全县共登记合法婚姻男女8397对。此外,査岀包办婚姻1对,不符合结婚年龄的7对。历年办理离婚的647对,复婚的257对。
  历年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
  第六节殡葬管理
  县境各民族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同形式的传统殡葬习俗,藏族聚居地区实行天葬或火葬,藏、汉杂居或汉族聚居地区实行土葬间或火葬。
  1958年大跃进时期,对土葬习俗进行改革和管理,规定土葬一律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为全县增加耕地400多亩,不几年又逐渐恢复原状。1987年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申藏、阿子滩、完冒等乡实行火葬,但收效甚微。
  为了缅怀革命烈士,纪念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献身精神和光辉业绩,1958年建成卓尼县烈士陵园,占地820平方米,建筑面积96平方米,安葬烈士124名,其中在1958年平叛斗争中光荣牺牲的解放军战士101人,其它23人。1986年经中共甘肃省委批准,为中国革命事业光荣牺牲的民族起义领袖肋巴佛烈士修建纪念亭,纪念亭位于卓尼县城洮河南岸郭牙川山麓.占地92平方米,建筑面积37平方米,院内正中耸立刻有肋巴佛烈士的生平事迹石碑1方,西侧为陈列室,四周花草树木成荫。每年清明时节,县党政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举行奠祭、扫墓、敬献花圈等纪念活动。
  第二章优抚安置
  第一节拥军优属
  抗日战争时期,号召青年入伍,组织抗日青年远征军。当时的卓尼设治局通过宣传动员,得到爱国青年的积极响应,杜世俊等9名青年报名应征入伍,被编入国民青年军206师在陕西汉中丁家营集训,随时调赴抗日前线,日本投降后,青年军就地遣散复员。
  1950年10月,卓尼工委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根据“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指示,围绕大局进行工作部署,设立专门机构,区、乡、村基层成立募捐委员会,机关、学校编排了内容丰富的文艺节目,尕取各种形式深入农牧村进行宣传演出,掀起了“抗美援朝”募捐活动的热潮。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共捐赠粮食1359301.6斤,人民币19898元,白洋182935元,白银12两,木材349根,马、牛、羊132头(匹、只),酥油526.5斤,羊毛21斤,毛毡11条,药材28斤,麝香3个,羊皮148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前线部队制鞋缝袜,写信慰问。
  1953年,为清剿马良股匪,曾组织文艺演唱队,为剿匪部队慰问演岀,广大农牧民群众也积极捐钱、献粮、制作鞋袜慰劳部队。1958年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后,在全县范围内为平叛部队举行了规模空前的庆功活动。卓尼县人民武装部和县中队成立后,每年“八一”建军节以及元旦、春节,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向全体官兵表示节日的祝贺和慰问,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县民政部门专门组织召开烈军属、复退转业军人代表座谈会,表彰、奖励有功人员。
  第二节抚恤
  1952年对农牧村烈军属实行代耕、代劳制度,1954年柳林、新堡地区为烈军属代耕土地80亩。1956年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对烈军属实行优待工分参加同等收益分配的抚恤形式。1965年全县共优待劳动日工分3817个,1966年增加到4880个,1979年达到11330个,1980年11000个,1982年土地实行责任制承包后改为优待现金。截止1990年共计优抚9088户,25910人,发放抚恤金30.7万元。历年抚恤金发放情况一览表
  第三节复退转业军人安置
  依照党和国家“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复退转业军人的方针政策,1950年接受安置复员志愿军1人。1953年起安置复退转业军人,止1957年底共安置105人,大部分安置在农牧村就业。1962年依照国务院“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规定,1970年对复转军人安置实行“双轨制”,在城镇招工就业的23人。到1990年,全县共安置复退转业军人1055人,其中安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225人,占13.5%,安置在农牧村就业的605人,占73%,从事其它职业的225人,占13.5%。
  第三章劳动管理
  第一节劳动管理
  一、管理机构沿革
  1950年全县劳动管理职能由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使,历时8年。1958年临、卓两县合并,1962年恢复卓尼县建置,在卓尼县人民政府下设劳动科,为主管劳动管理的职能机构,不久于同年7月撤销,职能由县人民委员会代行。1966年成立卓尼县民政科,主要负责行使劳动就业等劳动管理职能。1981年4月成立卓尼县劳动人事局,在机构设置和劳动管理等方面趋于规范和完善。1987年5月先后成立卓尼县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保险局,隶属县劳动人事局,为劳动管理职能机构。编制局长、副局长各1人,办事员2人。1990年5月,劳动服务公司改为卓尼县就业服务局,社会劳动保险局改为卓尼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劳动就业
  1950年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民族宗教进步人士按照“正确对待,争取投诚”的原则,对原卓尼设治局、土司衙门的职员和有一定文化知识的社会进步青年,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大部分被吸收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少数民族人员大部分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干部,共选拔录用民族干部26人。1956年随着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劳动就业和职工队伍不断壮大,至年底全县职工人数达到736人。1965年全县职工总数为940人,比1956年增加204人,其中:工业行业20人,农林、水电、气象等部门23人,商业、饮食、物资系统225人,科技、文教卫生252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410人。1969年至1979年,对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依照“统包分配”的政策,全部得到安置就业。此外,1979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对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在国家统筹计划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就业。1981年对待业青年有计划的进行招工、招干。先后安置就业206人,1990年全县共有待业青年711人,其中男238人,女473人,安置就业210人,其中: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173人,临时性就业的37人,自谋职业的20人。多元化的劳动就业机制已经形成。1985年年底全县职工人数增加到2365人,是1956年的3倍。至1990年年底增加到2765人,比1985年增加400人,其中:农林、水电系统226人,工业、企业195人,交通运输19人,商业、物资295人,卫生、体育等208人,文教739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1034人,其它20人。
  三、劳动保护
  1980年以前,县内劳动保护机制和管理体系很不健全,劳保管理和劳保待遇等劳动保护职能均由县财政局代行。自1981年起,实行劳动保护职能分流,规定企业单位的劳动保护与县财政局分离,由企业自行实施。1985年成立卓尼县安全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1人,主要职能是负责职工劳动安全保险。1987年5月成立卓尼县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管理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就业保险以及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统筹和发放工作,劳动保护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工作开始纳入规范,沿着制度化轨道运行。截止1990年实行离退休养老金统筹的国营企业共24个,在职职工300人,离退休职工109人。实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统筹的共51户,521人。实行职工待业保险金统筹的共55户,3159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1962年12月起,全县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每五年发给皮大衣、毛毯、雨衣、皮鞋等四大件,作为取暖冬装,当时价值150元。1974年使用期改为每6年发放皮大衣、雨衣、毛毯各1次,每3年发皮鞋1次。此外,每人每月发给高寒取暖费(烤火费)6.00元,烤火期自本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个月。另外,林业、机械、化工、电力、驾驶、医药卫生等行业按规定享受专项劳保待遇。
  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9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制度在广大农牧村插队锻炼。是年,全县共有下乡知识青年134人,其中省、地、插队青年78人,县内插队56人。其中纳浪乡29人,木耳乡26人,城关镇2人,大族乡49人,卡车乡28人。至1978年增加到146人,其中男79人,女67人,同年设立了知青点,并筹措资金修建了土木结构住房。1979年年底,依照有关劳动就业规定,知识青年回城通过招工、招干、升学、参军、顶替等渠道陆续进行了安置就业,其中在合作、夏河等地就业的有11人,应征入伍的9人,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16人,被录用为人民教师的2人,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就业的108人。
  第二节工资制度
  一、职工工资
  供给制工资
  1950年以前实行薪金制。1951年实行伙食、服装、保健、津贴等包干形式的供给制工资,此外,对留用旧职人员实行保留原薪的政策,构成了供给制与薪金制并存的格局。1952年3月,提高了供给制待遇标准,将一个津贴标准适用于多种职务改为一个职务占用一个或几个津贴标准。同年7月,供给制工资标准划分为十等二十四级,不久,又提高为十等二十九级,至1954年,享受供给制人数不断减少,逐步向工资制转变。
  工资制工资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的命令。依照“同工同酬和按劳取酬”的原则,将供给制一律改为工资制,实行货币工资标准加实物价格补贴的工资制度。
  奖励工资
  1985年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奖励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13元,同年进行工资改革,增资5元,奖励工资标准人均月18元,1988年套改工资,奖励工资上调10元,人均月28元,至1989年增加到40元。
  二、历次工资调整
  地区生活费补贴1956年依照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实行加一定比例的生活费补贴和地区津贴,县内生活费补贴调为31%,地区津贴为10%,合计标准为41%01958年9月甘肃省对工资地区补贴进行再调,卓尼调整为33.35%,比原标准下降6.65%。1960年11月根据甘肃省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60)甘劳工字第0518号“关于调整地区生活费津贴的通知”精神,将生活费补贴和地区津贴合二为一下调6.35%,调整为27%01963年9月根据甘肃省劳动局(63)甘劳新字第774号文件和国务院劳字第558号通知精神,对地区生活费补贴进行调整,上调5%,提高到32%的现行地区生活费津贴标准。
  工资调整
  1971年为部分工资偏低的职工适当增加工资,调资晋升幅度为40%。相继为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成绩突出有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增资,晋升面为2.5%。1980年对全县教育、医疗卫生等科研系统广大职工尕取先增后升的方式调整增加工资。1982年对县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晋升增资,晋升面为50.8%。1989年又一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调资,将职务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两个档次。尤其对少数工作年限较长工资偏低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进行了适当调整,增资较多。
  三、补贴
  (一)在职职工各类补贴县内在职职工享受的各类补贴共8项,款额为85元,其中高寒缺氧补贴月平均每人16元,物价补贴10元,副食补贴4元,知识分子地区补贴20元,老职工补贴20元,取暖补贴6元(每年享受5个月),书报费5元,洗理费4元。此外,自1989年起对有突岀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补贴。
  (二)退休职工的各类补贴县内退休职工的各类补贴的现行标准是按照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享受四种副食品补贴10元,肉食补贴5元,老职工补贴20元,高寒补贴16元,生活补贴5元,取暖补贴6元(每年发给5个月),书报费5元,洗理费4元。
  四、福利
  全县职工福利费自1956年起先后实行了评议制福利和分份制福利两种形式。1956年职工福利实行“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困难的不补助”尕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全县共评议补助对象39人,发给补助款3176元。1962年精减干部职工,福利费随之递减。1966年以后仍然实行评议制,数量逐年下降。1981年开始实行不评不比,人人有份的分份制,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提成,依照职工本人工资额核发,克服了绝对平均主义,按劳取酬的机制开始形成,较大程度的激发和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尕取人人有份的平均分配现象。1981年全县共发放福利费15969.55元,享受人员642人,其中县直机关9860.55元368人,基层6106元274人。1982年随着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福利费也在递增,全县共发放职工福利费29769.75元,1496人,比1981年增长1倍,其中县直行政机关8699.26元,365人;事业单位14871.63元,857人;基层乡(镇)6198.86元,274人。1986年以来,职工福利费因工资的不断增长等因素增长较快,据劳动人事部门测算,平均每年以60%的幅度递增,截止1990年全县共发放职工福利费206.4万元。第四章边界纠纷
  县境位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四周与临夏、定西等地(州)的和政、康乐、岷县、夏河、碌曲、迭部等县交错分布,大部分地区与临潭县形成插花分布。地理构造和地形地貌错综复杂。
  新中国建立后,县境内区域进行数次划分,地名几经变更,随着农牧业生产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较快,对土地、森林、草场、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日趋扩大,区域性的边界争议纠纷时有发生。截止1990年共发生大小边界纠纷近百起。
  第一节县界纠纷
  一、卓尼县与漳县区域地界纠纷
  位于县境柏林乡石达滩村委会与漳县金钟乡大车厂村委会交界的梯子沟、捎马沟、磨沟等地,耕地、草山等区域纠纷时有发生。1971年双方因耕地发生争议,1977年1月卓尼县在磨沟筹建了柏林牧场,时年漳县金钟乡组织人力在磨沟地区越界开荒。酿成纠纷乃至发展到互相械斗,给双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危害。1978年双方派出工作组进行实地考察,依照历史见证、尊重事实、平等互利的原则作了调处。梯子沟的区域划分以交河大水、鹅脖子为界;捎马沟以马台山神至交河大水与梯子沟水汇合处为界;磨沟及其支沟因插花较多,又无明确旧界,划为双方共有的牧区,实行共同管护,共同使用。至1990年双方再未发生过争议。
  二、卓尼县与岷县草山、地界纠纷
  卓尼县纳浪西尼沟村与岷县西寨乡之间仅一河之隔,新中国建立前,此地曾属岷县归安里辖地。1954年随行政区域变更划归卓尼县。在1956年和1964年间双方发生了争议,1964年5月23日经双方谈判协商终于形成了平等互利的协议。协议规定:西尼沟境内所有森林归卓尼县所有,并由双方负责管护,允许岷县西寨大队在西尼沟草山放牧两年,(即:1964年和1965年)免收草山费,并准其在西尼沟林区拾烧柴两年(期限同上),两年内允许西尼沟群众渡船(西寨船)不收船费。
  三、卓尼县与夏河县扎尕梁草山纠纷
  扎尕梁位于县境北部,境内恰盖、康多、完冒、申藏等乡与夏河县交错分布。这里有生产大队5个,生产队30个,计2800多人。民国29年(1940),国民军师长鲁大昌进入甘南藏区,不久与夏河美武土司联姻。随之在县境北山等地搜刮民财,拨弄是非,为所欲为,激起群众的极大愤概。1942年北山群众奋起反抗,曾在武装格斗中误杀了美武土司,最后由甘肃省特别法庭作岀了将北山格格岗岭、马格东君地区判给夏河美武的调和式判决。多年来双方纠纷迭起,争议不决。1981年8月经甘肃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杨复兴,省政协常委、甘肃佛教协会副会长贡唐仓会同州、县党政负责人以及地方宗教界人士进行调处,达成如下协议:
  “牛江以西,从哲龙克卡以北阴山归夏河县所辖,为了卓尼方面畜群过往,不准夏河方面从道地然卡水以上扎帐篷,下至察拉河中间水沟上半部,南至牛江河为界,北以山梁为界划归卓尼。此外,牛江阳山从察拉河中间下半部起,东至旁吾依九,北至阳山梁,南至牛江河为界划归卓尼。以上界限明确,共同遵守,违者依法论处,以此协议为据,永远生效。本协议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卓尼县与夏河县江门关草山纠纷
  位于县境完冒乡沙冒村与夏河县江门关乡麻木索南村交界的拉郎沟口、龙瑞沟口及东日克卡地区,区间相互交错,历来双方在此设棚搭圈进行放牧。1954年双方发生纠纷,长期争议不决,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引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州、县先后派出工作组几经协调,最后达成了符合客观实际的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争议区域的拉郎沟口、龙瑞沟口自西向北到东日克卡一带归夏河县江门关乡日扎村放牧,但帐圈不得超过16座,日扎村每年须向卓尼沙冒寺寺院交纳酥油68斤,以上由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自此稳定局面持续了20多年。1980年双方又因设棚搭圈放牧发生纠纷,而且愈演愈烈,事态发展到聚众械斗的程度,出现了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局面,给广大农牧民群众带来了一定的损失。1984年甘南州政协副主席受州委、州政府委托,专程来到现场进行了调处,协定条款如下: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和履行1985年《日扎、沙冒草山纠纷调解书》所列条款。
  2、日扎村拖欠沙冒寺院的酥油按1984年底如数交清,并按规定长期交纳。
  3、由沙冒村归还日扎村帐篷6顶,并向日扎村交纳50元赔礼钱。由江门关麻木索南方面向沙冒大队拿出3300元,作为在械斗中死亡人员的安葬费。此外,日扎村越境修建的房屋务于1985年农历2月25日前拆迁。
  4、在次此械斗中致人畜伤亡的当事人不作为问题加以追究。
  以上协定违者处以罚款5000元。
  五、卓尼县与迭部县草山纠纷
  位于县境南部的木耳乡吾固大队与迭部县电东乡的亚措沟、尼玛沟以及卡巴乡尼欠大队的尼尕沟交界,部分区间形成插花分布。1979年双方因放牧发生争执,以致酿成纠纷,同年以王占彪、杨占清为正副组长组成州、县调解领导小组深入现场,经过周密的考察论证,依照1964年7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编制的行政区划图并参照历史上形成的传统习惯,经协商达成了以扎利克卡梁为界,南麓归迭部县辖地,北麓属卓尼所辖,各居南北的界限协议。六、卓尼县与临潭县草山纠纷
  1990年8月4日,临潭县术布乡卓洛村群众赶着牲畜进入卓尼县境卡车乡沙地村拉目录卡草山区驻扎帐圈进行放牧,引起沙地村群众极大不满,发生械斗,造成人畜受伤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事后虽经两县政府调处,但收效不大,仍处于争议之中。
  七、卓尼县与临潭县矿产纠纷
  位于县境杓哇乡光东、光东湾两村与临潭县冶力关乡孙家磨嫄上交汇的盐土沟交错,区间经勘探为矿带。1990年因设立矿点开尕发生权属争议,经冶力关乡和杓哇乡人民政府调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后交由甘南州边界办公室负责调处。
  第二节乡村界纠纷
  一、尼巴乡尼巴村与江车村草山纠纷
  尼巴村和江车村历史上就实行混群放牧,区间草场所有权属尼巴村,规定由江车村每年向尼巴村交纳适当的山价。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行政区划变更,引起了草山所有权的争议。1963年驻车巴沟工作队和当地乡人民委员会将以上草山争议进行裁决和划分,改变了历史事实,引起了尼巴村反对,双方相持不让。后于1980年和1983年先后两次调处无效。1986年事态扩大,为了避免意外,州、县及时组织工作队深入现场调处,达成协议如下:
  1、尼巴村畜群于每年收割青棵前必须搬出混牧区。
  2、冬季准许尼巴村畜群在混牧区放牧。
  二、完冒乡与阿子滩乡草山纠纷
  位于县境完冒乡塔乍村与阿子滩乡官洛村交界的世治罗草山,历史上因权属不清,于1988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1990年卓尼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了调处。
  位于完冒乡康木车村与阿子滩乡的脑布那村交界处的大路石山梁,草山面积约1500多亩,因权属不清,于1988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1989年9月中共卓尼县委组织工作组并特邀临潭县政协副主席、江可寺寺院活佛张旦曾进行调处,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规定锅哇口至班路那之间的草山,由康木车村和脑布那村按照历史习惯实行共同放牧。
  2、在锅哇口、峡地卡、刀高河、卡班路那卡地段,实行护草一半,放牧一半,双方畜群同时进入护草区。
  三、申藏乡与恰盖乡草山纠纷
  县境申藏乡斜藏沟等地与恰盖乡恰龙滩村交界处的扎东梁哇浪草山区,历史上双方在此实行混牧,1983年因草山权属发生了争议。同年,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处。规定争议区域为双方夏季牧场。恰盖乡恰龙滩村不接受以上划分,争议悬而不决。
  四、尼巴乡与刀告乡草山纠纷
  位于县境尼巴乡江车村与刀告乡尕扎村之间的更扎沟、拉什沟草山区,历史上权属不清,经常发生争议。1980年以来,矛盾日趋激化,1989年事态进一步恶化。1990年4月县人民政府会同贡巴寺寺院上层人士(活佛)进行调处,规定:双方解除集兵,派代表在县上进行谈判,违者追究责任,问题暂时得以缓解。
  五、恰盖乡土桥村与脑索村草山纠纷
  位于县境恰盖乡土桥村与脑索村交界的赤动卡草场区,1952年因双方越界放牧发生纠纷,1953年11月北山工作组杨麻周一行进行调处,协定如下:
  1、以赤动卡水沟为界,东南部(阴山)所有草山、森林划归脑索村所有,西北部 (阳山)的所有草山、森林划归土桥村所有。
  2、土桥村有权将其所属草山租给卓尼籍其它村庄放牧。
  六、康多乡草山纠纷
  位于县境康多乡卡加村与卫子村之间的草山区,历史上属双方共同所有。1952年夏天卫子村抢先搬入夏季牧场,引起卡加村的抗议,导致了权属争议,虽经调解,但争议纠纷仍在发生。1953年8月,由北山工作组会同当地知名人士进行了调处,协定如下:
  1、区间草场和森林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出租。
  2、由卫子村筹集白洋5000元,作为互惠赠给卡加村。
  七、藏巴哇乡草山纠纷
  县境藏巴哇乡候旗村与大山村地处近邻,1953年双方因挖药、拾烧柴发生争议,同年经新堡区工作组进行调解,规定区间草山、森林为双方所有,实行共同放牧,共同采集药材。
  第五章信访工作
  第一节信访机构
  50年代,县内信访机构不健全,信访职能由县人民委员会秘书室代行。1962年配备信访专干1人,负责信访工作。1970年11月,卓尼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信访接待组,由杨文蔚任组长,为股级行政单位,配备办事员1人,负责信访工作。1979年2月,撤销信访接待组,设立卓尼县信访办公室,为科级行政单位,同时隶属于县委、县政府,配备主任1人,办事员1人。为了充实加强力量,于1982年增补办事员1人,1984年办事员增加到3人。:1986年下半年,先后在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16个乡(镇)分别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干部,信访机构的网络基本形成,信访工作范围随之扩大。
  第二节传访工作
  自1954年至1957年年底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818件,其中属党政部门的109件,其它709件。共接待群众上访349人次,其中婚姻纠纷133人次,社会治安33人次,宗教104人次,其它82人次。1981年至1983年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1641件(次),其中属于落实政策的871件(次),属于劳动人事方面的222件(次),民事纠纷方面159件(次),举报、建议的58件(次),刑事案件揭发20件(次),其它311件(次)。1984年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372件(次),其中:落实政策方面的有26件(次),劳动人事76件(次),党风党纪方面的37件(次),要求复査问题的100件(次),民事纠纷34件(次),其它42件(次),其中经调査核实已经结案的246件(次)。1987年至1990年,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明显减少,共受理来信来访308件(次),其中:属落实政策的70件(次),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4件,复査问题的73件(次),劳动人事方面的54件(次),民事纠纷35件(次),党纪党风方面的31件(次),统战方面17件(次),其它24件(次),其中已经结案的116件(次)。截止1990年年底共计受理各类来信来访3488件(人次),已经结案1310件(人次),其中由信访部门自查自办的318件(次)。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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