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不在职干部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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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6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不在职干部待遇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125-126
摘要: 根据甘政发(1985)2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的退休者,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不论补助比例规定高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标准和本规定计发标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关键词: 卓尼县 不在职干部 干部待遇

内容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干部退休后,工资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直至去世为止。符合国发(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一)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四条(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能自理的按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根据甘政发(1985)2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30年以上和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的退休者,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补助20%;工作年限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15%;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10%;15年不满20年的补助5%。不论补助比例规定高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标准和本规定计发标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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