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在职干部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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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6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在职干部待遇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124-125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卓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即包干制),对接管留用人员则尕取保留原薪的政策。因而,出现了供给制与工资制(也称薪给制)并存的局面。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的命令”中指出:“为进一步贯彻按劳付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现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供给制(包干)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至此,结束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关键词: 卓尼县 在职干部 干部待遇

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薪饷制
  民国时期,土司衙门实行军饷制,每年国民政府拨发2千多元军饷费(白洋)。民国31年(1942年)卓尼设治局实行保警制和员工生活补助,每年保警经费旧币44398元,员工生活补助费18270元。1943年保警费为70428元,员工生活补助费34380元,至民国34年(1945年)保警费达到118230元(旧币),员工生活补助费921400元。此外,新增国民教师费(都是薪金)68916元,民国35年(1946年),警察队经费高达368772元,员工生活补助12525600元,教师费137833元。
  二、现行工资
  新中国成立后,卓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即包干制),对接管留用人员则采取保留原薪的政策。因而,出现了供给制与工资制(也称薪给制)并存的局面。当时,全县共有职工322人,其中享受供给制的有43人,占总人数的13.35%,享受薪金制的250人,占77%,其它29人,占9.1%。
  1952年3月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高供给制待遇标准的同时,把过去一个津贴标准适用于多种职务,改为一个职务占一个或几个津贴标准。1952年3月原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标准(试行)方案划分为10等24级,基本是按职务分等,再按正副职务分级。至1952年7月经修改后,又将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增加到29级,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职务等级制。
  经过供给制津贴标准的提高,职务等级的增加,扩大了高低差距给实行工资制创造了条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的命令”中指出:“为进一步贯彻按劳付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现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供给制(包干)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至此,结束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三、工资区类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按当地的物价指数折算,以地区物价津贴形式给以核发,实行计分制。1956年工资改革时,将全国工资标准改为十一个工资类区,另加生活补贴的办法,卓尼划为十一类区。1956年生活补贴为31元,地区补贴为10元。1958年9月至1959年2月,甘肃省又进行了新的调整生活补贴为27元,地区补贴为5元。1962年劳编委调整合并地区补贴和生活补贴共为27元,1963年国务院调整为32元,1965年国家劳动部通知为32元,卓尼现行工资类区,基本是1956年划定的,自1958年以来,虽进行过改革和调整工资区类仍按32%执行。
  1965〜1990年卓尼县全民所有制各部门职工工资总额表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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