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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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4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
分类号: D624.42
页数: 11
页码: 101-111
摘要: 自1949年9月11日卓尼和平解放到1955年的6年间,卓尼政权系统的建设经历了分区工作组、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卓尼县人民委员会三个阶段,期间先后召开了五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关键词: 卓尼县人大常委会 卓尼县

内容

第一节县历次人民代表会议
  自1949年9月11日卓尼和平解放到1955年的6年间,卓尼政权系统的建设经历了分区工作组、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卓尼县人民委员会三个阶段,期间先后召开了五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12月在卓尼县城召开,会议主要宣传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做安定社会秩序工作。
  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2月8日至11日在卓尼县城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教育为中心,安排部署征粮、剿匪工作。
  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10月2日至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这次会议出席代表89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卓尼自治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杨复兴 (藏)兼任主任,赵毓文(兼)、杨丹珠(藏)任副主任,委员17人,常委7人。
  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7月16日至19日在卓尼县城召开,与会代表96人,其中藏族66人,回族1人,汉族29人。各界参加的代表人数分别为:工商代表1人,农牧民代表45人,民贸代表1人,畜牧代表6人,林业代表3人,妇女4人,寺院10人,机关26人。会议总结了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的任务,部署了镇反、禁烟和农牧业生产。
  第五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11月12日至1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这次会议应出席代表155人,实到代表148人,其中藏族代表125人,占代表总数的84.4%。这次会议重点围绕区域自治、剿匪肃特、冬季生产三个中心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广泛听取了各界代表的宝贵意见。
  第二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5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召开卓尼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撤销卓尼自治区人民行政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卓尼县人民委员会领导机构。从此,卓尼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卓尼地区最高权力机构,县人民委员会为其最高执行机关。
  卓尼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5年5月20日至24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50人,出席代表128人。其中:汉41人,少数民族87人。各界代表中有干部代表52人,农牧民代表62人,文教界代表1人,工商界代表1人,宗教界代表9人,解放军代表2人。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1人,县长、副县长4人,并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法院院长。
  卓尼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9月24日至28日在卓尼县城貝开,岀席代表203人。其中:男117人,女26人;汉族47人,少数民族156人;工人12人,农牧民82人,宗教界9人。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县长、副县长3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5月20日至25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岀席代表151人。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县长、副县长3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临、卓两县合并后,于1959年春,召开了临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上选举卓尼籍委员7人。1962年1月分县后,除此7人为卓尼县人委组成人员外,省、州委又任命田生义等4人为副县长。
  卓尼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62年10月4日至20日,按临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序号,在卓尼县城召开了卓尼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代表71人,实到代表59人。邀请了一部分乡(镇)、县直单位的负责人和政协委员等125人列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传达了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传达了州四届二次人代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卓尼县人民委员会关于1962年度的工作报告;传达了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大会选举了由19人组成的人民委员会。补选了副县长5人,增选人民委员会委员7人;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卓尼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6月6日至14日在卓尼县城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代表138人,出席代表138人,其中:男112人,女26人;汉族55人,少数民族83人;党员代表70人,非党群众68人;县直单位的11名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县长、副县长5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8月10日至20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大会应到代表130人,其中:男106人,女24人;汉族58人,少数民族72人;党员代表90人,非党群众40人。实际到会代表101人,同时还邀请了参加本届政协会议的22名委员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六届人民委员会委员19人;县长、副县长3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了出席甘南州人代会代表。
  卓尼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因故未能召开,序列空缺。
  卓尼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5月6日至10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大会出席代表273人,其中:男220人,女35人;汉族150人,少数民族123人;工人6人,知识分子10人,农牧民169人,干部69人,解放军代表2人,其它劳动者17人;党员175人,非党群众98人。因病因事请假11人,因其它原因缺席16人,实到代表246人。县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29名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出席县四届一次政协会议的44名委员也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县革命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副主任5人;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了岀席甘南州第八届人代会的代表。
  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1年3月5日至10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出席代表138人,其中:男130人,女8人;汉族68人,少数民族70人;工人1人,农牧民87人,干部41人,文教卫生系统5人,解放军1人,党员108人,非党群众30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43人,政协委员97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根据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规定:设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撤销了卓尼县革命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7人,主任、副主任3人;并选举了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九届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于1982年12月11日至15日在卓尼县城召开。这次会议应到代表140人,实到代表117人,列席代表45人,特邀代表3人。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增选了县人大副主任和补选岀缺委员;选举出席甘南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
  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月7日至12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出席代表130人,其中:男105人,女25人;汉族46人,少数民族84人;工人1人,农牧民80人,干部47人,解放军1人,宗教界1人;党员100人,非党群众30人。列席会议的有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县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共96人,特邀离退休干部1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7人和主任、副主任;选举了卓尼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十届二次会议于1985年4月25日至29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0人,实到代表108人。县直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共39人列席会议;参加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的委员83人也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了出缺的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卓尼林区基层法院院长。
  卓尼县第十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4月28日至5月2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25人(自十届二次会议以来,有5名代表调出县外),实到代表90人。列席这次会议的有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的领导及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共75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和县人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3月10日至14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5人,实到代表127人。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办负责人36人,县政协委员69人列席了会议。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3个工作报告;县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了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5人和主任、副主任;选举了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卓尼县第十一届二次会议于1988年4月25日至29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35人,实到代表107人。县委、政府及各部、委、办负责人52人,县七届政协委员70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3个工作报告;县人大、法院、检察院的3个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岀席甘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9年4月24日至2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会议应到代表135人,实到代表128人。列席会议的有县委常委、各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12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29人;政协委员82人;县法院、检察院、林区法院3人;有关事业、企业单位负责人8人;特邀全国人大代表1人;离退休老干部2人。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议和听取了县人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会议还根据人民代表所提议案,作出了 “关于加强牧民口粮管理工作”的决定。
  卓尼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2月22日至28日在卓尼县城召开。应到代表121人,实到117人。县委、政府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47人,政协委员64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及财政、经济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了第十二届政府组成人员;选举了县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节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卓尼县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卓尼县最高权力机关,为县级常设机构。
  1981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
  1984年9月增设法制、民族、财经、文卫4个科室。
  1987年4月,撤销常委会下设的4科,加强了办公室,撤科设专职驻会委员。
  1988年12月27日县委批复县人大常委会设立4委1室: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990年5月12日第十二届二次常委会任命各委员会主任后,工作趋于规范化、制度化。
  历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名单:
  第九届:
  主任:张福海
  副主任:蒙俊臣(藏)韩培德柴有栋(藏,1982年5月任职)
  委员:范瑞景赵材刘建礼白俊贤居正义魏尚武胡瑞生胡云台朱永秀(女)热旦加措(藏)苏奴拉旦(藏)金桑杰(藏)郝镇(藏)朱梅英(女)
  第十届:
  主任:卢良才(藏)
  副主任:蒙俊臣(藏)李生秀(藏)孙维杰柴有栋(藏)
  委员:张福海宗周加措(藏)胡云台郭宏斌王志明(藏)刘美兰(女)吴包吾草(女、藏)刘建礼牛蕊英(女)吴森(藏)周菊兰(女)鱼生辉(藏)
  第十一届:
  主任:史希贤
  副主任:孙维杰李自清(藏)杨世英(土)
  委员:金桑杰(藏)张学德乔国器王运乾卢芳莲(女、藏)梁秀珍(女、藏)赵瑛刘克良安加巴(藏)苏奴才让(藏)杨永安(藏)
  第十二届:
  主任:史希贤副主任:孙维杰
  杨世英(土)杨志新(藏)朱梅英(女)
  委员:王运乾
  方振国(藏)卢世信(藏)卢芳莲(女、藏)安友华(藏)乔国器
  严文瀚杨兰芳(女,藏)杨佐震杨建国(土)
  第四节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规定:从1980年起县级人大常委会为常设地方最高权力机构,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换届,每届任期三年。截止1990年底,共历4届,即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
  —、选民
  1981年全县总人口为76509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有37857人,占总人口的49.5%,其中男性公民18419人,女性公民19318人。
  1984年全县总人口为80354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有41778人,占总人口的52%,其中男性公民20933人,女性公民20845人。
  1988年全县总人口为82534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44393人,占总人口的53.8%,其中男性公民23003人,女性公民21363人。
  1990年全县总人口为88149人,其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共有4927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5.9%,其中男性公民25216人,女性公民24059人。
  二、选区
  选区是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由全体选民参加普选。每个选区内又分为若干个选民小组,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1981年第九届人民代表进行换届选举时,将全县各行业及乡村共划分选区107个。其中县城各机关单位选区10个,各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共划分选区97个。
  县城机关单位按部门和行业划分为10个选区,依次为:党群口、政府部门、文教系统、卫生系统、农林牧水电系统、经济计划工交系统、商业供销系统、财粮金融系统、政法系统、洮河林业局。
  各公社以生产大队划分的选区数分别是:城关9个,卡车6个,新堡6个,柏林3个,申藏7个,完冒5个,木耳11个,大族6个,洮砚5个,纳浪7个,刀告3个,尼巴4个,阿子滩7个,康多6个,扎古录8个,恰盖4个。
  1984年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普选时,全县共划分选区106个,其中县直机关划分为7个选区,县人民武装部和洮河林业局各划1个选区,各乡(镇)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县直机关仍以行业系统划分,依次为:党群口、政府部门、文教系统、农林牧水电工交经济系统、商业供销财贸系统、政法系统、卫生系统、人民武装部、洮河林业局共9个选区。各乡(镇)共分97个选区。
  1988年4月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普选时,选区划分变动较大,共划分228个选区,其中县城各机关划分选区10个,依次为:党群口、政府部门、文教系统、农林牧水电系统、卫生系统、经济计划工交系统、商业供销金融系统、财政粮食系统、政法系统、洮河林业局。全县乡(镇)数增加了1个,共17个,村委会数仍为97个。划分选区时,未按村委会单位划分,而按居住距离进行了划分,每个村委会划分选区1〜3个,全县乡村选区共划分218个。其中柳林镇17个,完冒13个,大族14个,申藏15个,阿子滩15个,恰盖13个,尼巴13个,刀告12个,杓哇8个,藏巴哇(由新堡乡更名)13个,洮砚14个,柏林12个,木耳16个,扎古录15个,纳浪14个,康多11个。洮局车巴林场1个,卡车林场1个,大峪林场1个。柏林、大峪两牧场及新堡林场、多坝电厂、麻路电厂等参加当地普选,未划分选区,均计入各所在地乡、村选区数内。
  1990年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普选时,全县共划分为230个选区。其中县城内各机关仍按行业划分为10个选区,与上届相同。各乡镇除大峪、柏林两牧场因远离村寨而增设选区2个外,其余选区的划分区域与上届相同,有选区220个。
  三、人民代表
  1981年,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下达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40人,经全县107个选区内选民1人提议、3人以上附议并经广泛协商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又以选区为选举单位,经全体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是年产生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8人,占应选代表名额的98.7%;乡(镇)级人民代表名额,根据省、州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各乡(镇)提出具体名额报县审批,确定卓尼县第九届乡(镇)代表名额为653人,选举结果当选代表646人,占应选代表名额的98.9%。
  1984年,上级下达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名额130人,选举产生130人,占应选代表的100%;乡(镇)级人民代表名额574人,当选代表574人,占应选名额的100%。
  1988年,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代表名额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确定为135人,选举产生135人,占应选代表名额的100%;乡(镇)级代表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541人,全部当选,占应选代表名额的100%。
  1990年,卓尼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代表名额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确定为121人,当选121人,占应选名额的100%;乡(镇)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为581人,全部当选,占应选代表名额的100%。
  卓尼县第九至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表
  第五节提案处理
  一、提案审查
  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査委员会审査,并提请本届本次大会主席团通过,转县人民政府承办。为了保证落实,要求县人民政府督促承办单位做到随办随答,紧急事项要尽快办理,及时答复,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1981年第九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114条。会议后已经办理的62条,占54.4%。如要求解决职工住宅提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于当年拨款2万元,用来修建住宅和维修旧房,解决了燃眉之急。此外,还受理了群众来信来访9人次83件。
  1984年第十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48条,后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了28条。如藏巴哇、柏林、洮砚3乡代表联名提出:要妥善安置五保户、困难户生活的提案,会后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民政局,按照集体照顾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对所有五保户、困难户首先保证了全年的购买回销粮款,并适当发放了生活补贴费用的救济款。还给五保户每人救济毛毡1条,新被子1条及绒衣、棉衣、棉布等物。此届还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件。
  1987年第十一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117条,其中会后已办理完备的53条,按照程序呈报上级须经审批后方可生效的25条;办理周期较长的19条;责成有关部门自行办理的7条,因故暂无力办理的13条。此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人次13件。
  1990年第十二届一次会议共列提案128条,其中会后已经办理完备的22条,呈报上级审批的52条,占58%。藏巴哇乡代表提议在此乡卡布村进行病区改水工程项目被列入年度计划,上级拨款1万元,当年完成了勘探设计。此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4件。
  二、例案
  (一)关于对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和木材及其林副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管理试行办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办法》)。
  1986年9月11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会议作出了关于“会议原则同意这个《办法》,并批准试行,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决议。
  《办法》对破坏森林的处罚,木材、林木产品及林副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办法和木材运输检查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打击各种毁林违法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县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和加速林区群众脱贫致富有重要意义。
  决议要求: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党、群、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和自觉遵守,并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人人维护《办法》,使《森林法》在全县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要求县人民政府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本《办法》若与国家或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出现交叉情况时,应以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法规为准。若需要修改时,须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对过期失效药品的销毁处理》决议第十届一次会议中,藏巴哇乡人民代表汪珍、金生泉联名提议:要求县卫生部门加强药品管理,停止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县人大常委会十届一次委员会审议后,责成县卫生局和藏巴哇乡卫生院对库存药品进行了盘查,共査出过期失效药品57种,交县统一销毁。至此,全县各乡卫生院都配备了药品监督员,负责伪劣、失效药品的鉴别査处工作。
  (三)《要求禁止倒卖牧民□粮的议案》1988年底,县人大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大会对《要求禁止倒卖牧民口粮的议案》作出了决议,责成县人民政府认真办理。决议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牧民口粮管理工作议案的决定(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
  县直机关代表小组和其它代表联名提岀县粮食管理和牧民口粮供应中,存在问题较多,要求作为议案,提交大会作出决定,经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讨论认为:这个议案所提事实符合实际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决定提交大会通过后责成县人民政府对这一议案进行专题研究,对牧民口粮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岀整顿和改进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切实有效地杜绝粮食管理和牧民口粮供应中的不正之风,对倒卖牧民口粮者要严肃处理。”
  第六节依法行使职权
  一、监督权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组织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定期召开例会,认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了1980一1982年国民经济预算完成情况的报告;县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行使了监督权。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在通过例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中,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安排议题,并提前通知“一府两院”认真准备汇报材料;二是会前走访人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三是深入开展调査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中注重抓要害,看效益,找差距,提措施,促使其办理的事情合乎法律、法令的要求。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按期召开县十一届一、二、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使“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了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党的十三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严格把关,会期重视议题的选定和审议的质量。
  二、任免权
  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方面,始终和县委保持一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经县委推荐任命的干部,首先在人大党组会典上进行酝酿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通过。,
  县人大九届常委会通过任免18项。
  县人大十届常委会任命了 “一府两院”部门的负责人68人。
  县人大十一届常委会任命副县长2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70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1人;县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2人。免去县人大、“一府二院”部门负责人4人。
  县人大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县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28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审判员、检察员共12人;县人大部门负责人5人。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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