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代政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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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04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历代政权机构
分类号: D62
页数: 5
页码: 97-10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卓尼县历代政权机构情况。
关键词: 卓尼县 政权机构

内容

第一节土司衙门
  卓尼虽自秦、汉时设临洮、洮阳诸县郡,且历代均设有地方政务机构,惜无更细一步的史料确载,政权机构只能从明代的土千户所记述。
  据《明实录》等史料记载,明成祖永乐十六年(1418年)授卓尼番族头人些地领世袭指挥佥事兼武德将军衔,实授洮州卫卓尼土千户,于其地成立番族土千户所。这就是卓尼最初设立的地方政权机构一一土司衙门。土司衙门的长官集政治、军事、民政各项权力于一身,实行世袭集权专制。从些地内附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止,统治卓尼长达530年,土司历20任。
  土司衙门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同于其它正规千户所。土司是最高统治者,其名义上虽隶属于陕西都司巩昌府洮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但实际上宜接由朝廷驾驭,实行封土“自治”。土司下设头目2人,总管3人,分别掌握军政事务。大总管统管总务;二总管管理钱粮财务;三总管管理衙门内部杂务。头目统领传号4人,轮流在门卫处值班,为土司传达内外事务,处理属民中的一般纠纷案件。衙门内初设房科,由土司的秘书一一红笔师爷联络管理,主要负责办理土司对外文书。房科内设9人,其中掌案1人,经书、笔帖式各2人,相当于正副科长,专管文稿起草,文书4人专管抄写。
  土千户所的基层组织有旗(掌尕)、族两级,相当于今天的乡、村组织。旗长称长宪,各管本旗下征收钱粮、民案纠纷处理,遇有战争,领兵筹粮。族相当于今的自然村,由小头人负责管理本族事务。
  土司衙门内部的人选均从内十二掌尕内产生,普通人员由大总管选拔,头目、传号、长宪均由土司悬牌任免。各旗长宪、总管由地方选举,经土司圈定后,发“嘎书”(藏汉两文委任状)委任。
  十六掌尕是土司的嫡系部属,虽然也为村级组织,但不属任何旗下管理,直接隶属土司衙门,有城区内十二掌尕,郊区外四掌尕。每掌尕有小头人1人,由土司亲自指定。城区十二掌尕的头人在政治上享有特权,遇要事可集中后直接去衙门谒见土司,可直言陈谏,衙门内其它人员无权阻挡,当时称其为“参马都司”。
  卓尼军民土千户所最盛时辖境面积达35000平方公里。辖领16掌尕,48旗,520族,15000余户,近10万人。
  第二节僧纲衙门
  自明永乐间头人些地受封土司的同时,其弟傲地即为禅定大寺寺主。自仁钦龙布授为世袭僧纲,统摄禅定寺教务后,以此成为惯例:土司长子袭任土司,次子承袭僧纲。如遇单传,则由土司兼任僧纲。
  卓尼由于自明代以来就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僧纲并非纯管教务的寺院主持,而参与土司衙门的行政、军事管理,僧纲本身在其作为宗教中心的禅定大寺内另设衙门,即禅定寺内部机构“戴”、“拉”、“西”中称“戴”的组织。僧纲衙门的权限不仅在于管理寺院的一切教务,而且统辖管理17个教区内教民、僧侣的所有事务,通过对其属寺、教民的严格控制,协助土司稳固政权,推行政教合一制度。
  僧纲衙门的辖区主要可分为17个教区(藏语称为“奥岗”),包括尼、什二部、麻昂、吉隆、朱仓、居果、遥萨、唐乃合、卡瓦、隆西、果玉、赛仓、完格、申藏、玛隆、昂茂、华吾、赛吾等17个奥岗。每个奥岗内又有属其统辖的子寺和教民(藏语称为“扎吉”或“拉代”),这些教民除承担本地寺院派送僧侣学徒的义务外,还无偿担负寺院的所有农牧业劳动,耕种寺院香火田地者,要给寺院纳粮交款,遇有战争,还要出兵。
  僧纲衙门内的主要办事机构称尚署楼,由17位办事员组成,直接对僧纲负责。这17位办事员是由17个教区一一奥岗各推一名代表产生。这个机构同时执行僧纲和法台的有关人事任免及其它事务决定,一套人马,服务于两个组织。将政务和教务连接在一起,其性质既有房科秘书的具体办公性质,又有联席议会性质。每位代表平时还兼任禅定大寺各学院的总务财会职务。他们既是僧纲衙门内实施政教合一制度的具体办事人员,又是各奥岗在统治中心的长驻派员。
  僧纲衙门之所以作为具有政权性质的机构,是它不仅统治教区内的各寺院、僧侣和教民的一切事务;而且对土司辖地的属民有间接地统辖作用,它一方面用宗教神权来束缚属民的意志,协助土司衙门顺利推行其政教合一制度。所以,土司和僧纲两个体系,是卓尼政教合一集权的并存实体。从第一代土司之弟被委任为禅定大寺寺主之始,土司衙门就与僧纲衙门结下了不解之缘,二者之间相互依赖,形成机体上高度的统一。在禅定寺僧纲衙门谱系中,历代僧纲均由杨氏家族充任,且大多由土司本人兼摄这一史实中,可以看出卓尼土司政教合一制度下的政体结构表现出强大的粘结性和政权、神权、族权之间微妙结合的奥秘,而僧纲衙门则在其中起着纽带作用。第三节洮岷路保安司令部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君主制度,实行“民主共和”。各地产生于封建王朝时代的土司世袭制与共和制之间发生矛盾,限制着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施政。同年9月,甘肃省议会以“土司制度和千户制度非民国所宜,必须予以废止”的决议,仿照云南、四川省提案,提岀“改土归流”。但由于封建土司制在藏区沿袭已久,尤其是卓尼土司,自明代以来,忠实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封建意识在土司及其属民中根深蒂固,且卓尼地处偏隅,其“改土归流”提案,未能在卓尼付诸实施。
  次年11月,为逐步实现“改土归流”计划,甘肃省议会决定停止各地现存土司的岁俸,并取消政府给各土司头人的支银决定,停发了卓尼等处现存土司头人的岁俸,但卓尼的土司制度仍在延续。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党甘肃省督办刘郁芬以“临岷屏蔽于西南"为由,委任卓尼土司杨积庆为洮岷游击司令,司令部仍设于原土司衙门内,军事上隶属西北边防督办,行政上隶属甘肃省政府第一行政督査区专员公署。
  民国21年(1932年),甘肃宣慰使孙蔚如委任卓尼土司杨积庆为沈岷路保安司令,自此由保安司令部替代了土司衙门,统领卓尼地区的一切政治、军事、宗教大权,仍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内部机构除仍保留原土司衙门的机构外,又增设了八大处。其基层仍设“旗”,旗长仍称“长宪”。这实际上以貌似纯军事组织的名称给土司加上了一个现代头衔,属民改称土司为“司令:。
  司令部内部设:
  红笔师爷1~2人,专为司令拟办对外文稿。
  大头目1人,秉承司令旨意,协助司令处理军政事务。
  总管3人,分别管理署内总务、钱粮、庶务。
  传号4人,负责传达及兼理普通民诉纠纷。
  房科8〜9人,相当于行政办公室,处理日常政务及内外文件起草、抄发、档案保管等。有掌案1人(相当于科长)、经书、笔帖式各1人(相当于副科长)。
  长宪(即旗长)48人,管理各旗下的征缴事项和执行司令部各项政务,是基层各旗最高行政官员。
  仓官5~6人,分城区、迭部、黑番三处管理粮仓,负责验收田粮收缴和拨支事宜。监所30人,分男女班房,狱卒分一、二、三班,一班属警卫班。
  八大处是司令杨积庆仿照当时普通陆军军级编制而设的,亦非纯军事机构,除有时参战外,大部分时间协助司令执行其政务。军需处担负各旗下的催粮赋任务,军法处兼理一些民间民刑案件,兰办处(即驻兰州办事处)为司令联系政治、经济往来及信息传递等。
  沈岷路保安司令仅任两届,即卓尼十九任土司杨积庆与二十任杨复兴。统治时期从民国17年到民国38年(1928〜1949),共21年时间。第四节设治局
  民国26年(1937年),“博峪事变”爆发,甘肃省政府借查处事变之机,决定在卓尼成立设治局。同年10月,卓尼设治局在岷县专员胡守谦和保安四团团长吉猛的亲自主持下正式成立,初由临潭县县长薛达兼任设治局长。设治局的内部机构有3科2室:
  2室:合作指导室、警佐室。
  3科: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
  各科室有科长或主任1人,科员1〜2人,办事员1〜2人,雇员1〜2人不等。
  民国33年(1944年)北山事件中,洮岷路保安司令部接受整编,撤销了原设的八大处,改设秘书、副官、军需3个室,1个警卫连,降低了机构级别。设治局的力量得到加强,实力和影响扩大。至此,编查户口、组建乡镇保甲工作才得以全面展开。
  1944年作为第一步,开始先在洮河沿岸编查保甲,编查了柳林镇及洮南、洮北、北山、录竹、贡巴5乡1镇。废除了旧的旗、族组织和长宪(旗长)、总管、头目,任命了乡、镇长。
  第二步在上、下迭部、插岗3乡进行编查保甲,因地处边远,情况与洮河沿岸迥异,遭到插岗、博峪、阳山、阴山黑番四旗群众的抵抗,直至民国34年(1945年)12月才将插岗、铁坝2乡编查完成。1947年才将上、下迭部完成。
  卓尼设治局成立后,国民党中央又在卓尼成立了其分支机构卓尼区党部和三青团分队部。并成立了司法处、卫生院、银行办事处、商会等机构,由设治局通过保安司令部负责办理交通、教育、医药、卫生、商业、合营养马等事业。至此,卓尼政教合一的制度逐步解体,在设治局、司令部并驾齐驱的双重领导下进入“改土归流”的初级阶段。
  历任卓尼设治局局长更迭表
  第五节民意机构
  1942年,甘肃省政府为了适应当时的抗日战争形势和社会民意的需要,由省社会处通令全省各署(市)遵照其颁发的“组织民众”、“训练民众”等规则,开展社会民意工作。次年2月,卓尼地区即组建成立了农会、商会、教育会,分别由民主人士郝应隆、李斌、马全仁任理事长。继尔在全县又成立农村基层农会32个。
  1945年,根据民国政府“还政于民”的倡议,全省县级临时参议会相继成立,卓尼也于同年3月开始筹备成立卓尼设治局参议会。参议会从地方较有声望的民主人士中物色精选合格人员充任参议员。名额规定每乡、镇各1人,每个团体组织2人(其中1人为候补参议员)。遴选办法是每单位初报3人,经省民政厅核圈2人,其中1人为正式议员,1人为候补议员。于同年4月筹备召开了卓尼设治局临时参议会成立大会,选举马全仁为正议长。
  根据“民意机构组织条例”规定:参议会每季度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次会期为5~7日。其职权范围为听取审议地方政府施政报告及财政收支情况,并提议兴建地方公署等事项。
  卓尼设治局临时参议会后改选为正式参议会,在卓尼仅存在了5个年头,共召开大会16次,为卓尼的进步作出了一定成绩,但也为民国政府的统治而效尽余力。随着1949年9月卓尼和平解放而自行解体。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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