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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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3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447-44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1995年甘肃省碌曲县民族部门进行婚姻管理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姻管理 碌曲县

内容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1955年,碌曲县建政以后,开始在全县宣传婚姻法,并逐步依法实施婚姻登记制度,清查处理违法婚姻,指导婚俗改革,保护老人、儿童合法权益。1962年,全县划分行政调整后,原由各乡人民公社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交各乡人委会办理,并指定文书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1968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办理。1983年,农牧村的婚姻登记交由乡人民政府办理,主办人员为民政干事或文书。县城的婚姻登记一直由县民政部门办理。1989年10月1日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规定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碌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地,建政初期,婚姻登记主要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一般牧民群众由于民族宗教、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早、私婚现象,经过民政部门多年的宣传,大多数牧民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认识有所提高,早、私婚现象有了明显减少,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如1985年-1988年阿拉乡登记结婚的仅19对,平均每年4.5对;1988年一1989年全乡结婚的有42对,其中办理结婚登记的仅有8对。虽然加大宣传力度,但收效不甚明显。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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