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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20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4
页码:
264-267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碌曲县土地管理机构情况包括碌曲县土地城建环保局、非常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土地管理、地籍管理、四项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执法管理等。
关键词:
碌曲县
土地管理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碌曲县土地城建环保局
碌曲县土地城建环保局1987年12月成立。1987年以前,没有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有关土地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县政府直接处理,一般性问题则由经计委、农村人民公社或乡政府管理。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后设立土地股,配备专职土地干事1名,开始依法管理国土资源。1991年在全县7个乡政府配备了兼职土地管理员。
二、非常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县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每逢重要的土地工作任务下达后,县政府及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城建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自1988年到1995年,先后设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有:碌曲县清理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1988),碌曲县开展土地管理宣传月领导小组(1991年),碌曲县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领导小组(1991年),碌曲县地籍调查领导小组(1992年),碌曲县土地估价委员会(1995年),碌曲县土地详查数据变更领导小组(1997年)等。这些临时性质的各类领导小组,对于开展一些需要突击完成的土地管理工作,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土地管理
一、地籍管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始于1989年。1989年下半年,根据省、州土地管理局要求,县政府抽调机关干部28人,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到1990年,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批307户,发证率达到71%以上。1992年,在全面开展对非农用地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全县城乡单位和个人共累计发证473件,占应发数的90.47%,其中国家集体单位发证240件,占应发数的85.50%,个人发证233件,占应发数97%。1993年在县城开展了地籍调查工作。1994年经省局批准再次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这次发证是在地籍调查基础上,回收了以前所发的使用证,重新核实补发。到年底全县更换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442宗地,其中国家机关单位换发226宗地,私人住宅更换补发181宗地。到1995年,全县应发各类土地使用证2294户,实际发放1475户,其中国家单位应发260户,实发219户,发证率84.23%;个人应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30户,实际发放224户,发证率97.39%;集体所有土地证应发1720户,实发948户,发证率55.12%;临时土地使用证应发84户,实发84户,发证率100%。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6户,办理转让手续26户。1992年配合州地籍调查队完成了县城620宗地的权属调查、勘丈6处新增地的补测外业工作,绘制宗地图626幅,使县城的每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和用途得到普查确定。通过十年工作,初步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地籍档案,为规范化地籍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四项建设用地管理
四项建设用地是指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和农业、个人建设用地。四项建设用地管理,坚持指标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控制用地标准,以达到保护和节约土地的目的。从1989年到1995年,全县四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1292.5亩,实际批准使用1250.20亩,节约土地42.30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计划494.28亩,实际审批使用474.0亩,集体建设用地计划150.0亩,实际使用140.0亩;农业建设用地计划97.0亩,实际使用97.0亩;个人建房用地计划508.92亩,实际使用496.71亩。全县四项建设用地中95%以上是牧民宅基地,因此,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将牧民宅基地的清理审批作为重点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严格审批程序,宅基地用地必须以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委会审查、乡政府核定、县城建局批准的规范化程序进行,二是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三是跟踪检查,防止违法占地。
三、监督执法管理
做好监督执法管理,通过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认真清理清查各类非农业用地,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二是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自1988年到1995年,全县范围开展的非农业用地清查2次,局部性的清理清查2次,对城镇(县城)土地市场的调查和隐形市场的清查3次,其中1992年清理出县城转让地88宗,占地面积23002.34平方米,金额450503元,其中出让土地(房屋)54户(宗),占地面积2185.61平方米,出让金额60253元;转让土地34户(宗),占地面积20816.73平方米,转让金额390250元(其中机关单位7宗,个人住宅27宗)。1994年12月,再次对1993年、1994年新发生的土地隐形市场进行清理,据统计两次清理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共计137宗,对其中国营单位的7宗进行了补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私人转让的27宗,20宗做了处理,处理国营单位和个人出租的103宗.三项合计处理率达94.89%。在清理整顿非农业用地的同时,对违法案件严肃查处。1990年到1992年,全县发生违法占地案件4起。1992年,郎木寺乡7户个体户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阻碍国家建设,县城建局强行拆除非法建筑物,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的进行。1988年到1995年,全县共发生违法土地案件32起,处理结案32起,结案率100%。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为加强基层土地管理,全县开展了创建“三无”(无违法用地、无违法管理、无违法批地)乡活动。1994年创建“三无”乡2个,1995年创建3个,使全县三无乡在1995年达到5个,占应评选乡的总数的71.4%。
四、土地定级估价
碌曲县的土地定级估价工作从1995年8月开始,9月底完成,历时两个月。定级测算出了级别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完成各类成果图11份,文字材料6份,各类调查表、过渡表、汇总表23种。碌曲县城城区范围东至玛艾乡砖瓦厂,西至藏中菜地,北至玛艾乡政府,南至变电所,总面积3.17平方公里。城区基准地价共分四个级别,各级差每平方米价格为:商业用地一级258.19元,二级87.03元,三级43.52元,四级27.50元;工业用地一级91.67元,二级63.44元,三级53.47元,四级11.23元;住宅用地一级129.41元,二级45.46元,三级23.48元,四级15.05元。专家认为,碌曲县城区的四种土地价格基本适应碌曲县的实际情况。
第三节 土地所有制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县境内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和寺院所有制。碌曲藏族部落土地的所有制表现为对土地的部落公有制,这种公有是封建宗法式集体所有,草场分为大部落所有,小部落所有和村庄所有三种形式。部分集体所有制首先在双岔部落形成,各部落起初以势力大小占据一定数量的草山,随后界限分明,互不侵犯,否则就会引起草山械斗。土地虽为部落集体所有,但在部落内部,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并非处于均衡状态,部落的大头人、小头人等上中层统治者,首先拥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尤其是在耕地方面部落成员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存在着明显差别。
寺院土地所有制。郎木寺建立后,一些藏族部落便成为该寺的“拉德”,“拉德”部落的土地所有权归寺院所有。郎木寺为政教合—寺院,寺院大温布和所属的色赤部落土官由同一人担任。郎木寺拥有耕地1397亩,其次还拥有大量草场。郎木寺所属部落的牧场为部分公有,部分私有。到20世纪50年代初,占有土地295亩。
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20世纪50年代初,县境内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土地的所有制依然保留着封建所有制原状,党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不分不斗,牧工牧主两利,扶持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方针政策,保持了碌曲藏区的大局的基本稳定。合作化运动时期,在互助组合作社还未得到发展时,1958年9月成立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对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对土地的具体管理和使用由生产队进行。改革开放后、1983年改人民公社为乡镇,各行政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境内的草场、耕地逐步承包到户使用。对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对土地使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节 土地利用
一、封建部落对土地的利用
1956年,双岔部落有耕地面积约7200亩,其中川地4320亩,坡地2880亩,草山面积1040平方公里,其中寺院占有土地287亩,占4%,上等户占有1873亩,中等户占有3240亩,占45%,下等户占土地18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25%,土官占有100亩,占部落耕地面积的1.38%,头人(29户)占耕地699亩,占9.7%。农业区对耕地的使用,由头人和年长老人议定,规定每年轮歇区轮歇时,任何人不得耕种。收割季节将全村庄稼划分为若干块,规定收割先后次序,不论青黄,全村必须按次序一起收割,在耕地周围放牧一定要在庄稼全部收割后才能进行,一季庄稼施肥一次。农作物播种的面积,一般是70%播种,30%轮休,对草山的管理和使用非常简单,既不划界轮牧,也不联群放牧,各家将自己的牲畜赶到本部落的草场随便吃,哪里草长那里放,没有长草啃草根,白天放牧,夜晚收回帐圈,在春季将幼畜另放,冬季合群,秋收后,牲畜少者可回家在村子附近放牧,牲畜多者仍然在帐房放牧。共同使用部落公有草场时,牲畜多的牧民就较多地使用了草场,形成了劳动者对土地使用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封建部落对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使用,还局限于原始粗放的落后状态,这种近乎原始公社后期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只所以在境内存在,主要是由于边远闭塞的自然环境所造成。寺院对土地的使用一般采取租佃方式。
二、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利用
据统计,1959年全县4个国营农场播种粮食34712亩,单产40斤,时农场共有农工4632人。1958年到1959年上半年,农作物种植密度、面积.播种时间、劳力与耕畜调配等权力均由人民公社决定,1959年6月25日,洮江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上述5项权力下放到生产队决定。对土地使用违背了自然规律,既破坏了生态平衡,又导致了生产力水平的下降。到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场下马,经垦荒破坏的牧场逐步得到恢复,沿洮河的西仓、双岔、阿拉实行半农半牧,其余玛艾、拉仁关、尕海和郎木寺为纯牧业乡。“文化大革命”中“农业学大寨”,牧业赶贡巴,水土保持整修农田,提高了农田质量,在牧区推广贡巴经验,提高了牧草产量,使农田和草场得到良好的使用。
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土地承包使用,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推广科学使用农田和草场,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据1994年详查,全县耕地(净)面积45467.9亩,占总面积的0.58%,主要分布在玛艾、西仓、双岔、阿拉四乡,以种植青稞、油菜和饲草料为主,旱地梯田分布在玛艾乡,以种植饲草料为主,川旱地分布在西仓、双岔、阿拉三乡,播种耐寒的油料作物,产量不高,亩产粮食在200斤左右。林地面积620513.8亩,占总面积的7.97%,天然乔木森林主要分布在东部的双岔、阿拉、西仓、拉仁关乡,灌木林遍及全县各乡,生长在高山的阴坡地段,多为薪柴使用。草地面积6892985.9亩,占总面积的88.57%,以天然草地为主,占草地面积的99.94%。天然草地由六个类型组成,亚高山草甸草场、亚高山灌丛草场分布最广,面积最大,其中可食牧草568种,占总数的90.16%。按照全国草场资源等级划分标准,县内没有劣等草场,二等草场占37.35%,三等草场占45.19%,四等草场占17.48%,中上等草场占82.52%。草场亩产鲜草300~400公斤的四、五级草场占总面积的4.04%,亩产鲜草400~800公斤以上的三级草场占草场面积的22.57%,六、七级草场仅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3.39%。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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