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族地区干部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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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1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族地区干部优惠政策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245-2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碌曲县民族地区干部优惠政策的情况。其中包括取暖补贴、防寒防雨装备、甘南州浮动工资等。
关键词: 碌曲县 干部 优惠政策

内容

鉴于碌曲县地处边远,自然条件十分艰苦,党和国家对在这一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生活上给予了一系列优惠照顾。建国以来,民族地区干部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取暖补贴
  1957年12月31日,省人委明确规定了取暖补贴的范围,期限和标准。甘南州(除舟曲、迭部两县)为甲类地区,规定住在甲类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分城市和农村,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取暖补贴的期限:夏河、碌曲为5个月,临潭、卓尼为4个月。取暖标准,带有家属的职工,住在甘南的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1963年11月17日省人委对取暖期限、标准进行了调整,碌曲、玛曲、夏河三县取暖期限为6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元,卓尼、临潭、迭部三县为5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舟曲县为三个月,补贴标准为5元。1981年6月6日,省劳动局等单位又对甘南州部分县的取暖期限进行了调整,玛曲县取暖期限为7个月,夏河、碌曲县为6个月半。1992年又对取暖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即玛曲、碌曲、夏河由原来每人每月7元提高到14元。
  二、防寒防雨装备
  1961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关于牧区工作人员衣着装备规定的通知》规定:凡牧区的各级党政部门,可按在编职工名额购置一定数量的衣着装备若干套(皮大衣1件,皮鞋一双,皮褥子或毛毡1条各为一套),供职工借用,此项装备的使用年限一般规定为3年,不能使用时交旧发新,并规定:洮江县县级与公社每人配一套,事业单位可参照这一规定适当配备。1964年,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劳动局等单位又规定,甘南州碌曲、玛曲、夏河、卓尼、迭部为一类地区,每人5年发给老羊皮大衣、皮暖鞋(或毡鞋)、皮褥子(或毛毡)、雨衣各1件,舟曲、临潭地区每3年发给雨衣1件。1965年5月25日,州人委对职工防寒防雨装备又作了调整,即夏河、碌曲、玛曲、卓尼、迭部5县为一类地区,按编制人数每人配发1套装备,为老羊皮大衣60元以内,皮褥子(或毛毡)25元以内,雨衣30元以内、皮暖鞋(或靴)25元以内,舟曲、临潭两县为二类地区,每人配发雨衣1件,其所限皮大衣,毛毡雨衣均为6年换发一次。1979年8月30日,州财政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将装备费由原来140元提高为150元,即大衣65元,毛毡30元,雨衣30元,皮暖鞋25元,此规定标准执行到1992年底。1993年3月15日,州劳动人事局,州财政局以州劳人字(1993)027号《关于适当提高我州职工防寒防雨装备标准的通知》规定,玛曲、碌曲、夏河(含合作)3县换发一次购置费为500元,迭部、临潭、卓尼三县换发一次为400元,舟曲县换发一次为300元,并规定每工作满5年换发一次,但不再收折旧费。
  三、甘南州浮动工资
  省委、省政府于1984在《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干部政策规定》的第七条中有“在甘南工作的科技人员、教师、干部,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并区别不同地区和本人条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一至二级,有特殊贡献和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可以浮动三级,其中本科、大专毕业满一年,中专毕业满三年的,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城镇户问题。州委州政府于1984年12月拟定了贯彻这一规定的《实施细则》,将全州划分为两个类区,玛曲、碌曲、夏河为一类地区,临潭、卓尼、舟曲、迭部为二类区。凡属于上述浮动工资范围内已转正定级的科技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和工人,均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干部凡具备条件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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