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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1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727.42
页数:
2
页码:
195-196
摘要:
本节记述了碌曲县商贸财务管理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会计制度、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及财务制度、利润分配等。
关键词:
商贸流通
碌曲县
财务管理
内容
一、会计制度
商业财务管理,随着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而变化。自碌曲贸易组成立后,按照《全国国营贸易企业暂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956年10月,碌曲贸易公司成立后实行《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废除传统的“传票制”,改为“记账凭证制”,实行“借”、“贷”记账法,这次改革使商业会计理论和会计业务都发生了变化。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对会计科目曾多次进行修改,但总的记账方法未变,1966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第一步方案》(修订本),减少了会计科目,改革“借贷记账法”为“增减记账法”,一直延用至1995年。1957年,县供销社成立,使用借贷记账法,1958年和国营商业合并后执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1976年1月,开始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销会计制度》,记账方式采用增减记账法。1985年11月商业部颁发新《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并附发《主要经济业务核算》,县供销合作社恢复了借贷记账法。
二、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及财务制度
县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主要由县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固定资产主要是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1979年以后,则主要靠企业按规定自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留成资金,以及各种形式的贷款,拨款等多种渠道取得。1977年县供销合作社恢复后,财务管理在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行统负盈亏,利润上缴和留成的制度,基层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比例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上级社规定的分配方案自行分配。从1983年起,县供销合作社和县农副产品公司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负担政策性亏损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实行商业部按集体经济原则修订的会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三、利润分配
(一)国营商业企业
从1963年起,碌曲开始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政策。1983年以前利润留成为20%,1983年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留利提到45%,同时照顾5%,全部留利为50%,1964年,全州实行工业品商品价格补贴,主要有火柴、食盐、食糖、煤油、茯茶等5种。到1990年,实行价格补贴的只有食盐一种。县饮食服务公司自成立后,收入全归县财政,亏损由县财政弥补,以后按小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又由财政返还给企业。1983年,国营企业实现利润由上缴财政改为向税务机关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大、中型企业实行利税并存,按55%的比例交纳所得税,再以利润形式,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税,留一定比例给企业,作为税后留利。
(二)供销商业企业
1974年,县农副公司分设后利润分配形式是基层社以当年实现利润按39%交纳所得税,利润剩余部分全部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基层所属饮食服务业以实现利润30%上交财政,70%作为企业自有利润分成。县民族贸易公司利润分成按规定利润(剔除政策性亏损)提取20%。从1975年1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县农副公司每月按实现利润上交县商业局,由县商业局分别统一按规定留成,比例是57%上交国家,43%下拨公司,公司提留从1981年起,比例由43%提高到50%。1980年县供销社全面推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工作,盈余分配各项基金分配比例是:基层社以当年实现利润的10%作为职工的奖励金和企业基金,剩余再按规定比例分配。1981年,少数民族地区县以上供销企业,利润提留比例由43%提高到50%。1982年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供销社利润所得税由39%减征到31.2%。1983年,县以上供销社进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即利税并存。1984年进行了利改税的第二步,企业上缴所得税后不再缴纳利润。同年,基层供销社改按8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1988年,县供销合作社实行承包经营,利润分配不再受政府干涉。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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