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变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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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200000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体制变迁
分类号: S812.3
页数: 3
页码: 97-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到1991年碌曲县体制变迁的情况。
关键词: 碌曲县 草场资源 体制变迁

内容

民国时,碌曲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依据各地情况,又分为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牲畜、土地等生产资料多被土官、头人、寺院所占有。其主要占有和经营形式为:(1)政教合一的寺院占有制。到1949年,碌曲、玛曲一带的五小寺院有马1700余匹,牛3000头,羊7900只。当时,寺院活佛占有相当数量的牲畜。寺院雇用一个部落或大量牧民进行放牧,叫做“思柔”,寺院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马场、牛场、羊场。他们的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设立畜群牧场和贷牧,贷牧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把牛羊贷给自己势力范围内的牧民放牧,每年按比例交纳一定数量的牛、羊、马或酥油等。(2)部落土官头人占有制。寺院派往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叫“郭哇”,他们占有大批生产资料,掌握全部落的土地和牧场的使用权,他们规定游牧时的帐址,限制和批准牧民群众在牧场上种植牧草,除寺院牲畜外,凡其他部落的人在本部落代牧牲畜要交纳一定款项,越界放牧有罚牲畜及皮张等特权。另一种形式是草山牧场归全部落所有。(3)牧主占有制。牧主占有大量草原牧场和畜群,他们以雇牧、租牧或贷牧等方式,把牛羊交给牧民放牧。(4)牧民占有制。他们占有很小的一部分生产资料,有自己的牛羊,在牧主或部落的牧场上放牧,对草场只有利用权,每年要给牧主缴纳一定的草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党和政府为了尽快恢复与发展牧业生产,在牧区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与“牧工、牧主两利,扶持贫苦牧民”的政策。人民政府在有计划地建立畜牧兽医机构的同时,组织开展了区、乡以防疫灭病、改善饲养管理、消灭兽害为主要内容的爱国护畜活动。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发展畜牧业的政策,碌曲县的牧业生产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至1957年底,全县各类牲畜存栏233959头数,比1949年增加60.4%。大畜存栏77494头,羊存栏151321只,猪存栏5144头,分别比1949年增加127.12、37.27和242.93个百分点。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平叛反封建斗争彻底推翻了千百年来的剥削制度,废除了封建特权,建立了新型的生产关系,劳动牧民当家作主,推动了牧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一些极左的作法产生了不良好的后果,草场由公社统一规划牲畜为公社管理,人力物力统一筹划调用,群众吃饭食堂化,行动军事化。1959年9月召开的甘南州二届一次党代会决定:在畜牧业生产方面继续贯彻“八字”措施,坚持包产、包膘、包投资、定人、定畜、定草原、定繁殖、定报酬,完成一项,奖励一项的“三包五定一奖”生产责任制,三包到队,五定到人。同时要求牧区人民公社应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做到粮食自给,并且提出了“牛羊上山、粮食进川”、“开光平滩、牛羊上山”、“牧民不吃商品粮”等口号,1959年碌曲县许多冬季牧场被开垦,是年大批河南支边建设青年来到碌曲县开办农牧场,加快了开荒速度。为了完成畜牧业的高指标,在家畜繁殖上搞群众运动,提倡“全配满怀”。1960年碌曲县尕海公社第一生产队出现了7个绵羊“百母百羔”群和5个“百母超百羔”群,还制造了社员贡珠放牧的135头适龄母牛连续两年“百母百仔、百仔百活”的虚假报导,这些做法使正在恢复中的畜牧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必须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在人民公社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在三年恢复时期,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得到恢复和巩固,有些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责任到人、固定报酬、超产奖励的管理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牧区行之有效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遭到破坏,粮食征购任务不断增加。粮食生产的压力,迫使牧区又出现垦荒种粮,牧业生产再度受到影响。1970年,“北方农业工作”会议后,甘南州革委会在碌曲县郎木寺公社贡巴大队召开了全州牧区工作现场会,推广贡巴大队学大寨的先进经验,在广大牧区开展“学大寨、赶贡巴”的群众运动。在生产的经营管理中,大力宣传贡巴大队五个统一的经验,即:生产统一计划,畜群统一调整,劳力统一调配,收益统一分配,生活统一安排。1974年11月,省委召开的全省牧区工作会议上,树立碌曲县贡巴大队为全省牧业学大寨的红旗,在全省发出了牧业“学大寨赶贡巴”的号召。根据会议精神,1975年4月,州委召开牧区县委书记会议,着重讨论制定了牧区1975年-1985年建设规划,提出了碌曲、玛曲、夏河三县执行“以牧为主、农林牧结合、全面发展”的方针,禁止开荒,保护草原,固定草场使用权,对已开垦的草场要进行全面检查,凡影响牧业生产的坚决弃耕,改种优良牧草,加强牧业经营管理,社员自留畜超过规定限额的每年清理一次,折价收为集体,卖给国家,大搞牧区建设,加速改变牧业生产条件,落实党的民族政策。1972年11月,全州牧区工作会议讨论,报请甘南州委同意,州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1974年批准,玛艾、拉仁关、尕海、郎木寺四乡转为纯牧业公社,西仓、双岔、阿拉为半农半牧业公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有了较大调整,通过放宽农牧区经济政策,落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整个牧区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尕海公社试点。在牧区推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方针,受到了广大牧民的欢迎。不久西仓公社也实行了以牧畜承包到户为基本内容的责任制。在以后几年,全县牲畜相继承包到户。在牲畜承包到户的同时,草场承包工作也在稳步推进。1987、1988年两年,县委县政府狠抓草场承包工作,两年中共承包冬春草场193万亩,占90.3%,夏秋草场200.8万亩,占73.7%;其承包原则是联产承包,承包方案由群众自己讨论决定,全县7乡、24个行政村、95个村民小组,在草场承包中打破原有模式,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内部自由组合,建立新的承包联户539个,参加承包的牧民3539户,占牧户总数的99.1%。通过承包经营,使草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生产者个人的责任权利相结合,管、建、用相统一,使草原得到合理利用。1990年4月,州畜牧局、州草原站在碌曲县玛艾乡进行承包草场的登记试点。1991年,县委县政府成立了草场承包领导小组,下发了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实行以草定畜的安排意见》。认为全县草场承包任务已经基本结束,今后工作的方向和任务是继续深化完善的问题,以及实行以草定畜,逐步把传统的畜牧业推向商品畜牧业的问题。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碌曲县志的情况。其内容包括建置沿革志、地理自然志、经济计划志、农林志、工业志、水利电力志、交通志、邮电志、商贸流通志、粮油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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