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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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迭部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88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政法
分类号: D912.1
页数: 24
页码: 527—550
摘要: 本章节主要讲述了迭部县的政法工作情况,介绍了迭部县的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等内容。
关键词: 迭部县志 政治 政法

内容

第一节公安
  一、公安机构
  (一)县公安局
  1962年1月建县后随即成立迭部县公安局。局内初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股,配局长1人,政治教导员1人,公安干部14,其中县局6人,给各乡配公安特派员8人。1965年增设副局长1人,公安人员增至18人,特派员9人。
  “文革”期间,在“造反派”的冲击下,公安机关于1967年下半年处于半瘫痪状态。
  1967年12月25日公安局实行军管,至1968年3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迭部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取代县公安局。原有干警26人被下放劳动,补充复员军人17人。
  1968年6月县革委会成立后,将原公、检、法系统合并为“迭部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与军管会合署办公。初设政秘、审判、治保三组,统理公、检、法诸项业务。1971年改设秘书、治保、审判、安全保卫、预审5组,共有干警16人。各乡公安特派员更名公社保卫干事。
  1973年9月撤销保卫部和军管会,恢复迭部县公安局机构,内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个股,有干警33人。1975年副局长增至2人,干警38人,其中各乡特派员11人。
  1975年12月21日,县中队交由公安局管理,名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迭部县中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迭部县中队”。至1977年共有干警45人。各厂矿企业设有专职保卫干部25人。
  1980年1月成立刑警队,编制12人。全局有干警93人,其中民警40人。1982年4月,撤销各乡公安特派员编制,人员充实到旺藏、代古寺两个派出所。
  1987年11月,按甘南州公安处通知设立迭部县公安局消防股,编制3人,先配1人。同年,成立交通警察队,配干警7人。从此,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交通管理站移交于县公安局。1988年3月,增设林业股,编制3人。6月,又设立益哇、代古寺两处公路运输检查站。
  1990年,县公安局设有政保、治安、预审、秘书、林业、消防6个股,刑警队、交警队、治安队3个队,拘留所、收审所、看守所3个所;派出机构有电尕、旺藏、代古寺、花园4个派出所。共有干警58人。县公安局占有办公楼房26间,平房31间,建筑面积855平方米。主要设备有小车3辆,东风牌卡车1辆,摩托车6辆。
  看守所1962年县公安局成立后随之成立,1964年动工修建。后经数次维修和扩建,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444平方米。看守所配所长1人,一直由预审股主管。看守所主要看守依法逮捕后未判和刑事拘留人犯。
  (二)基层派出所
  旺藏派出所成立于1963年3月,驻旺藏乡政府附近,初编5人,实配2人。1965年6月因缺少人员被撤销。1967年5月恢复,人员从各乡公安特派员中调配。1968年6月又被撤销。1980年8月再次恢复。管辖范围包括旺藏、尼傲、卡坝、达拉4个乡。现配干警4人,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洛大派岀所1967年5月成立,驻洛大乡洛大村,干警从各乡特派员中调配。1968年撤销。
  电尕派出所1970年9月成立,驻县城。管理范围包括电东、益哇二乡和县城。配干警11人,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主要设备配有小车、三轮摩托车各1辆。
  花园派出所花园派出所的前身是白云派出所;成立于1971年10月,驻迭部林业局机关所在地白云,主要负责白云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户籍管理。1982年9月由白云迁往花园乡政府驻地,改称花园派出所。后又将所址迁建于麻牙寺迭部林业局五场附近。花园派出所管辖范围包括花园、多儿、阿夏3个乡。配有干警4人,占地面积160平方米,建筑面积96平方米。代古寺派出所1980年8月成立,编制7人,驻洛大乡代古寺。主要管辖范围包括洛大、腊子口、桑坝3个乡。现配有干警4人,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配有小车1辆。
  (三)省属工矿企业公安机构
  迭部矿区公安分局1985年8月,经甘南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迭部县矿区公安分局,企业编制,人员、经费、设备由矿内调配和供给;业务归县公安局领导,由县公安局一名负责人兼任分局局长。分局内设保卫、治安、刑侦、秘书4个股,下设运输科、水冶厂、510工区3个派出所,共配干警20人。
  迭部林区公安局1985年5月,经甘南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迭部林区公安局,局址设在迭部林业局驻地白云,归迭部林业局领导,其人员、经费、设备均由迭部林业局供给。业务上与县公安局协同配合、相互联系,独立侦破和办理迭部林业局作业区内的毁林、偷伐偷运等破坏森林刑事案件。配有干警25人。
  (四)武装警察
  迭部县武警中队自1962年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本县武装警卫的重任。初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迭部县中队”,隶属于甘南州公安队。是年,又改称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6年7月,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迭部县中队,归县人民武装部领导。
  1982年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县中队遂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迭部县中队”(简称县中队),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业务上受县公安局指导。县武警中队为连级建制,下设3个班。主要职能是担负县党政机关的警卫、重点目标的看守、治安,以及押解罪犯。
  二、主要社会治安活动纪略
  (-)剿匪肃特
  1949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西北的战斗中,溃败、潜逃的国民党残部反动分子,逃窜到甘川青交界的深山林、牧区一带,利用山大沟深、森林密布的繁杂地形,在解放初的数年中潜伏、出没于迭岷山区,纠合网罗地痞、流氓等少数地方反动势力,进行猖狂地反革命破坏活动,行凶作恶,抢劫财物,危害社会治安,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1951年5月,以冯霞波一股40余人,丁儿利一股6人等股匪,流窜到迭部活动。
  1952年,马良股匪在台湾的空投支持下,组织了“中华反共救国军103路”匪司令部,编为11个纵队,马良为司令,马硕卿为副司令,马振中为参谋长。接收台湾空投8次,有电台13部、雷达4架。匪部四处向地方土官、头人写信煽动。8月,派马登科等人潜入迭部境内活动,并纠集反革命分子安国祯等40余人。马良、敏海峰股匪1300余人先后出没于碌曲、迭部一带。3月,被窜据川西的国民党匪特组织“川康青边区游击司令”傅秉勋委任为“川甘青边区反共突击军直属第七纵队”司令敏海峰(原国民党青海省府参议)股匪390余人一度流窜到达拉沟那盖一带。6月,被匪首马良编为第九纵队的边仙桥(原国民党鲁大昌部营长、蒋云台部政治第二处长,1949年扶郿战役后逃窜到迭部一带)股匪,偷袭我洛大乡政府,杀害乡长,抢夺枪支、财物。8月,又有百余匪徒包围电尕寺院,威逼寺主出兵阻击西北军政委员会甘南藏族访问团来上迭地区慰问。1953年1月13日,边仙桥股匪派匪团长杨卿率匪众80余人,在腊子口偷袭我公安十一团20名武警战士。
  为彻底剿灭反革命匪特,巩固胜利成果,维护社会治安,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1950年2月提出的“消灭土匪,肃清特务,镇压反革命,维护社会治安”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精神,甘南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紧密配合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和公安十一团的武警战士,展开了数年剿匪肃特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迭部地区的区、乡政府配合驻军及州、县(卓尼县),通过认真宣传和贯彻党的广泛的统一战线政策和民族政策,宣传群众,孤立反动派,监视敌人;通过本地积极分子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对匪特行踪开展侦察活动,向驻军提供情报。在我围剿部队的军事打击和政治瓦解下,匪第七纵队司令敏海峰股匪被我剿灭、俘获;匪第九纵队司令边仙桥于1953年6月被我军围歼击毙。其余各股匪特仍窜逃深山,伺机破坏。
  1954年1月,马良部属张保童等3人,带卡宾枪2支,手枪1支,与郎子清(匪部某纵队主任)潜伏在县境桑坝沟内。后与霍任秀、黄中、李有德纠合一起潜伏在桑坝黑拉村后山林中。马亥日晒、冯霞波等股匪亦从卓尼北山流窜到桑坝。
  潜伏在县境达拉沟的马良股匪,于1956年4月3日将从达拉去旺藏送信的两名解放军战士杀害,抢去冲锋枪、步枪各1支。4月8日电尕附近山林发现潜伏匪徒鸣枪。上迭区电话线路多次被匪特破坏。5月,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和公安武警战士,向达拉、求吉一带进军,于5月11日6时在达拉干沟与匪激战45分钟,毙匪14人,俘虏33人,缴获枪支35支,子弹392发,手枪6支,马刀12把。
  从1950年至1956年历经6年的剿匪肃特,终于剿灭了潜逃甘川青边境作恶多端的国民党匪特,维护了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二)禁种烟毒
  迭部农村自民国以来有20多年种植鸦片的历史,一直蔓延到五十年代中期。据有关资料记载,1954年上、下迭部尚种植烟毒4961.13亩。
  民国末期,卓尼杨土司曾奉命组织武装铲烟队数次来迭强令铲除烟苗,但成效甚微,未能禁绝。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特别重视禁种鸦片烟毒。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严禁鸦片通令》,同年3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禁烟禁毒布告》。甘南工委也提出了“坚决禁种,慎重稳进,逐步禁绝”的禁烟方针。遵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命令、通告精神,自1953年在剿匪镇反斗争取得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地方区、乡政府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卓尼工委数次下派的工作组,开展了铲烟禁毒运动。1955年7月卓尼县副县长杨景华带领50名干部来迭部禁烟,县长杨复兴亦亲临迭部督促、检查。通过动员社会一切力量,发挥中上层人士的积极作用,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一系列铲烟禁毒政策,历经数年的持续努力,至1956年已基本上达到彻底禁绝之目的。到八十年代初,又发现在个别深山有偷种迹象,遂于1982年在公安部门的重视下及时禁绝,并通过各级组织在群众和干部职工中进行了广泛的禁绝烟毒的宣传教育。1986年,在发现和掌握县境内出现为数不多的人员有贩毒和吸毒行为,遂举办第一期戒烟集训班,收容13人通过思想教育等措施强制戒除烟瘾。
  (三)平叛
  1957年,潜伏在甘南地区的国民党匪特,流窜到县境一带收买枪支、散布反动谣言,以川西发生的骚乱造谣惑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并有少数人已和川西叛匪取得联系,有参叛预谋。
  1958年2月17日,上迭亚安农业社副主任阿盖与丈夫更的九被匪杀害。3月,甘南地区少数反动分子勾结青海、川北反动分子,煽动落后群众发动了反革命武装叛乱,不久,波及到州内局部地区和迭部境内。3月19日,上迭扎尕那以阿弟老保为首策动叛乱,杀害卓尼县公安局长赵文煜、农牧科长杜登科、上迭区委书记杨国栋等人。3月21日,下迭以散木它为首率众叛乱。县境部分群众被匪首及骨干裹胁蒙蔽而参与叛乱活动。反革命武装叛乱中,在基层工作未能撤离的国家干部和部分社队积极分子、社主任及其家属子女惨遭杀害,烧毁乡政府、学校、卫生所、供销社等公共设施,抢劫商店粮站,使新建的基层政权组织和国家财产遭受惨重损失。
  在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州、县公安部门配合平叛部队,对煽动和挑起叛乱罪恶深重的匪首及反革命骨干给予了应有的镇压和打击,又通过分化瓦解、劝告争降等措施,至1958年10月基本平息了叛乱。平叛结束后,结合“双改”运动,进一步揭发批斗和惩办了参叛人员,有许多被裹胁或无奈参叛甚至无辜群众受到株连而被拘留、逮捕或判刑,出现了扩大化错误。
  (四)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县公安局自建立以来,在积极配合各项政治运动和各级政府治安部署的同时,历年投入主要精力严厉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各类刑事犯罪行为。
  1962年〜1965年间,主要配合“三反”、“五反”、“社教”运动,侦破各类刑事案件。1965年破获一起重大反革命集团案。
  1970年,按照省、州统一部署开展了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运动。运动中共逮捕12人,拘留65人,打击了刑事犯罪,也造成了部分冤假错案。
  1983年8月至1986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3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几次集中打击,开展了严打斗争的 “三个战役”、“九仗”,共逮捕81人,行政拘留罚款119人,收审114人,破获盗窃、流氓团伙5个,22人。
  1984年以来开展了“扫黄”除害斗争,当年查禁了黄色录像带24盘,内容不健康的57盘,对个别偷放黄色录像者给予查封和惩处,清理了县内视听污染。
  1989年后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同时不间断地开展了破获大案要案、打击盗窃团伙、毁林犯罪,进一步查禁社会丑恶现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历年刑事案件破案情况如表
  迭部县公安局历年各类刑事案件破案情况统计
  (五)平反冤假错案
  1973年至1983年,对1958年平叛、“文革”期间及历次政治运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了数次复查落实,予以平反昭雪。
  1973年,依照有关落实民族政策的精神,对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遗留问题进行了全县性的清查落实。共落实处理涉及人员5100人,其中按“四错”(错捕、错管、错戴、错划)予以平反4207人,维持原处理176人,继续戴反革命分子帽子36人,划而不戴分子帽子466人,家属按原成份对待4人,待查13人。对没收财产的1043户中经清查属错没收的709户,并按照酌情退赔、适当救济的原则,退赔现款10.4万元,退赔房屋904间。
  1978年,推倒了强加给部分公、检、法干部的“走资派”、“国民党残渣余孽”、“特务分子”等诬蔑不实之词;给全县所谓“5•16”反革命集团案中受审查的17人,以散布“政治谣言”罪名受审的80人予以平反;共复查各类案件60起272人,其中平反错案38起251人。
  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子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决定》的文件精神,公安局抽出20名干警组成4个工作组,协同社队落实中央决定,共评审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79人;属错戴予以平反的69人。并对809名原落实民族政策中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再次重新给予纠正。
  1980年,对全县在“文革"期间被揪斗的1254人和非正常死亡的101人的问题,进行了落实处理。分别给予平反,做出正确结论,并给予必要的安置处理。
  1983年,在建县以来数次复查落实的基础上,公、检、法机关配合县、乡政府再次较彻底地复查落实了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的遗留问题。全县共复查落实1958年参叛涉及人员5139人,经复查落实,属错判564人,错捕1801人,错拘留161人,错集训1515人,错管制116人,错划54人,错戴错定90人,误伤致死84人,战场裹胁151人等,都分别发给平反证明书和改正书;经济上退赔兑现4495户,共退赔、救济、抚恤、补助、慰问等兑现金额61.02万元。还复查落实了1973年定的两种人的问题,即:定为反革命不戴帽子的385人,经复查确属匪首、骨干、杀人凶手,维持原定性不变的150人;属错定予以改正的235人;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112人;经复查原定性准确的9人;其余错定的103人均予以改正。
  三、治安行政管理
  (一)户籍管理
  建县前迭部地区的户口管理,随行政辖属范围,先后分别归卓尼和临潭、舟曲县管理。建县后的户口登记始于1963年。1964年全国统一进行的第二次人口普查工作后,建立起全县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登记、统计制度。城镇户口由县公安局及派出所管理,县公安局设立户籍室,配专人办理户籍登记、统计事宜;农村户口由各乡(社)政府管理。并从当年起,间或对外地流入的自流人员进行收容遣送,规劝返乡。1966年起建立全县人口逐年统计制度。
  家在农村的干部职工家属由农村户口转报城镇户口(简称“农转非”)问题,一直由县公安局主管,每次都根据本人申报理由、基层单位加注意见,按照上级下达名额,视其情况全县统一权衡审定。
  1987年以来,依照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省、州统一安排,本县设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和发证办公室,组织人员分批、分片开展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至1990年已完成颁发任务17384人。
  (二)交通管理
  1971年县境始设交通管理站,归甘南州交通局直属。1977年4月改称迭部县交通监理站。
  1986年10月,国务院决定改革交通管理体制,“全国城乡道路由过去多头管理改为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以县划片的管理办法。1987年依照省政府(87)85号《关于组建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通知》精神,县交通管理机构及人员移交县公安局,成立交通警察队,配干警7人,受甘南州交通警察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交警队在实施交通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辆坚持每年一次审验制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驾驶员档案制度,主要通过异动、变动、停驶审查登记,交通安全宣传,严格管理规则,处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等手段进行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辖区内1990年共管有机动车辆577台,摩托车86辆。
  (三)基层治安保卫
  1963年建立县治保委员会,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县治安保卫工作;并在乡级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31个,治保小组186个。1965年基层治保会增至47个,治保小组224个。1973年后,全县治保业务一直由治安股负责。1975年基层治保会达到89个,治保小组243个;并于同年10月召开了全县首次治安积极分子代表会,出席代表131人。1972年、1983年,对基层治保组织进行了数次整顿;较大的厂矿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1977年和1979年县公安局通过举办农村和厂矿企业治保会主任培训班、法制训练班等办法,提高治保人员的业务技能。全县基层治保组织在多年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中,虽然有部分治保会有名无实,没有发挥作用,但就总体和大多数而论,在宣传教育、调解纠纷、治安管理、降低犯罪、安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迭部县治安保卫组织统计
  (四)消防工作
  本县地处林区,森林、灌丛、草场遍布全境,农村民房建筑全用木材装修,易燃物堆及四周,极易引起住房及森林火灾,建国后的数十年内,已有多次重大火灾的惨重教训。因此,防火灭火工作在历届县、乡各级党政组织中,都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职责之一。
  本县消防工作从1964年始由治安股主管,负责进行防火宣传、灾情统计、起火原因及灾情调查处理等工作。1982年始配消防专干。1987年11月设立消防股,编制3人。全县各乡及县属企事业单位,至1988年共设有消防小组168个,义务消防队6个;备有干粉灭火机150瓶,泡沫灭火机60瓶。还与友邻县、乡建有护林联防组织,定期召开联防会议,总结交流防火经验教训,表彰先进,制定联防措施。
  省属驻迭企业,都设有消防机构,配有消防设备。国营七九二矿1984年在保卫科建立义务消防队,共12人;原有解放牌泡沫、水罐两用消防车1辆,1985年添置北京212轻便消防车1辆;全矿共有义务消防人员24人,灭火器150瓶。迭部林业局设有消防办公室,配有专职消防干部10人;1989年成立森林消防队,有专职消防人员40人,备有东风牌水罐消防车1辆,对讲机1对,望远镜1架,风力灭火机56台。
  迭部县武装消防中队,成立于1993年12月,全称为甘肃省消防总队甘南州消防支队迭部县中队。业务上受州支队和县公安局的双重领导,人员定编30人。主要设备有水罐消防车1辆,占地面积3.4亩,建筑面积324平方米。
  第二节检察
  一、检察机构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1962年建县后随即成立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初配代理检察长1人,检察工作人员1人。1963年增派检察员1人,1965年检察工作人员增至4人。
  “文革"期间,在“造反派”砸烂公、检、法“革命行动”冲击下陷于半瘫痪状态。不久,检察院的职能由“军管会”取代。1968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成立后,检察工作由保卫部统管。
  1978年8月重新恢复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配有检察干部6人。
  1981年起健全院内机构,始设3股1室,即: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办公室,并增设检察员1人,助理检察员2人。1984年增配科级检察员3人。1986年副检察长增至2人。
  1987年检察院升格为副县级。
  至1990年,院内机构仍为3股1室,共有工作人员21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4人,助理检察员1人。
  (二)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
  1985年5月经甘南州批准成立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业务上受迭部林业局党委和白龙江林管区检察院领导。内设刑事、经济、法纪3股和办公室,配正副检察长3人,有检察员6人,助理检察员4人,共有职工18人。主要设备有小车1辆,照像机等器具数台。
  二、检察、公诉工作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有关决议规定,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严格履行法律监督检察职能;建立健全了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制度;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反革命活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在侦察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受理审查各类移送起诉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1963年后,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试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的各类移交案件,行使提起公诉或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职权。
  1979年人民检察院从新恢复以来,贯彻中央决定,按照独立行使检察权,把犯罪分子的批捕完全交给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则,县检察院承担了案件的全部审批工作。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216件、300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181件、248人;检察院直接受理、自侦13件、19人。还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决定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由检察机关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行使支持公诉的法律职权。1981年至1990年,共办理公诉案件281件400人,发表公诉词132篇。
  (一)刑事检察
  检察院成立初期至1966年,因国家法律不完备、人员少且业务不熟等原因,主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多由公检法统一行动,独立行使监督检察的程序不够完备。1978年县检察院恢复后,遵照1979年12月公安部依照《刑法》明确规定的公检法三家各自应受理管辖的刑事案件,使各类刑事案件的检察走上正轨。1983年后,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战略决策和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一个战役,并依据“从重从快”的方针,从1981年至1990年,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233件、331人,经检察批捕195件、278人,不批捕38件、53人,公安局撤回2件、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历年受理案件情况统计人。共受理经济检察案件29件、46人,经检察批捕21件、34人,不批捕8件、12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监督检察,共受理法纪检察案件17件、20人,经检察批捕5件、6人,不批捕12件、14人。
  (二)监所检察
  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检察职能,对看守所实行不定期的组织检察,主要检察安全防范措施,检察人犯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检察纠正管教人员刑讯逼供、虐待打骂犯人违法乱纪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久拘不决、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办理逮捕手续的现象,以及对监所卫生、伙食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察。
  (三)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1979年以来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决定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检察院都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迭部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1990年受理检察案件情况统计法出庭行使支持公诉的法律职权。有准备地进行法庭辩论,发表公诉词,对被告的狡辩依法给予批驳,揭露犯罪,教育群众。1985年至1990年共出庭支持公诉116次。
  还对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刑罚进行监督检察,对判决不当的提出抗诉。其中有的得到改判。
  第三节审判
  一、审判机构
  明、清及民国前期,卓尼杨土司所辖迭部地区,军政及司法权均由土司掌管。迭部各旗发生的一般民事纠纷等案件则由长宪、仓官和总管等土官头人调处;重大案件交由土司衙门审理判决。1937年卓尼设治局成立后由司法处或军法官会同保安司令部进行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案件由卓尼县人民法院受理。
  1955年10月,卓尼县人民法院分别在上迭区和下迭区设立人民法庭,1958年中断。
  1961年6月19日龙叠县人民法院通知恢复旺藏(原称下迭)临时法庭,任命了庭长和书记员,是年底调整行政区划中撤销。
  (-)迭部县人民法院
  1962年建县后随即成立迭部县人民法院。院内机构初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67年12月公检法同时被军管,人民法院被军管会代替。1968年7月公检法合并成立迭部县革委会保卫部。
  1973年重新恢复迭部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配工作人员6人。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在基层设立旺藏和洛大两个法庭,分别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
  1987年县人民法院升格为副县级。
  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3人,庭长6人,审判委员会委员7人,书记员、法警、勤杂人员等共有22人。有办公用房30间,配有囚车1辆,北京吉普1辆,三轮摩托车3辆,自行车10辆,扩音设备1套,彩电1台,放像机1台。
  (二)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1985年5月,经甘南州人大批准在迭部林业局成立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受县人大监督,并向县人代会报告工作。院内设4庭1室,配院长、副院长各1人,有庭长2人,办公室主任1人,审判员9人,助理审判员3人。主要设备有警车1辆,彩电1台、录音机2台。
  二、审判制度
  县人民法院从1979年5月起在审判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从第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开始由历届人民代表选举产生。1979年12月起,对人民群众中有影响的案件实施公开审判,并实行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项审判制度。
  1980年正式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制度日趋健全和完善。1983年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1984年后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行两审终审制。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成立至“文革”期间,主要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恶攻”、盗窃、投机倒把等案件。
  1983年,贯彻中央关于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精神,主要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凶杀、故意伤害、强奸、投毒、抢劫、盗窃团伙、盗伐林木和其他流氓犯罪。历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数见表。
  附:刑事典型案例1件
  1988年9月迭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案情经过及审判结果:
  1988年1月17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班代交(男,藏族,32岁,系迭部县益哇乡麻那村人)准备到其姨姨阿拉家吃饭,行至阿拉家门前时,见傲杰次力(被免诉)站在自家房上,与房下的阿拉、丁子交等人吵架,班便上房劝傲说:“不要把事情弄大,双方好好坐下”,傲未答理。此时,小卓玛交和其子桑杰卡等人来到房上,小卓玛交对班说:“你干什么?你想挨揍?”同时抓住班的肩膀,将其转了一圈。其子桑杰卡又对班说:“你想做啥呢?"随之将刀拔出,朝班的左胸上部猛刺一刀,班准备拔刀还击时,傲杰次力朝班的头部刺了'一刀,班转身朝傲的左侧背部还刺一刀,此时,桑又朝班的背部刺了一刀,班随即转身朝桑的左侧颈部猛刺一刀(未顾及拔刀)后即逃跑。傲等人手持木棒追打班,追至吉一九家门口时,傲朝班的背部、腰部连击三、四下,后被他人劝阻。桑杰卡因颈动脉与颈静脉被刀伤后造成流血过多,形成开放性气胸,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班代交左胸部锁骨下刀伤深达左肺尖,致血气胸,左侧背部腰大肌处受深2厘米刀伤,左侧头部刀伤深达颅骨,致成重伤;傲杰次力左肩部锐器伤合并软组织撕裂,属轻伤;均送医院治疗。
  上述事实,证人、证言及医院诊断,作案凶器等物证俱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已供认不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1988年8月24日进行公开审理,鉴于被告班代交在劝架过程中,首先受到多人围攻,且在本人胸、头、背部被人戳伤三刀,其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了正当的防卫行为。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县法院(88)迭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班代交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宣告无罪,立即释放;二、作案凶器刀子一把,被害人桑杰卡血衣三件,被告人班代交血衣五件,傲杰次力血衣一件均依法没收,存档备査。
  四、民事审判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通过审理婚姻、赔偿、抚养、赡养、继承、房产、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妇女儿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1978年后,根据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法规,通过审理民事案件加强法制教育。历年审理民事案件情况见表。
  县人民法院设有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在多年接待来信来访中,坚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迭部县人民法院历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情况统计刑事案件审结判决情况单位:人
  件的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劝其息诉,或作简易纠纷调解处理;对不属法院业务范围的及时转有关单位处理。1973年〜1988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74件,其中接转处理827件,调解简易纠纷142件,法律解答291件,教育撤诉75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339件。
  五、经济审判
  1980年后,随着县内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趋于增加。为了保障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良好秩序,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受理各类经济案件。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经济法规,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针。1985年至1990年审理各类经济案件70件,诉讼标的达171.76万元。详见表。
  六、纠正冤假错案
  县人民法院建立以来,遵照党的“有错必纠”的一贯政策,先后反复进行过7次较集中的案件复查来纠正冤假错案。
  1973年和1974年,根据有关落实民族政策的文件精神,对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的扩大化案件进行了复查,共平反错案182,件、385人。
  1978年,中央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抓紧复査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据此精神本县于1979年开始复查了 “文革”中判的“三类"案件和“恶攻”案件120件,126人。其中:反革命案52件、54人,其他案件68件、72人;“文革”前的14件、14人,“文革”中的92件、迭部县人民法院历年各类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迭部县人民法院1985年〜1990年各类经济案件审理情况统计97人;“文革”后的14件、15人;有申诉案件66件、69人,无申诉案件54件、57人。复査后,予以平反34件,37人;改判16件,17人;维持原判70件,72人。
  1980年,对“文革”中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8案8人,予以平反。
  1981年,根据中共甘南州委(81)16号、32号和中共迭部县委(81)52、81号文件,对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扩大化遗留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373件、581人,平反294人,改判4人,维持原判283人。
  1983年1月,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党委和公检法抓紧进行复查。又根据中共甘肃省委(82)80号、(83)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对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涉及案件,在历次复査纠正的基础上,对原复查中维持原判的案件544人采取回头看,重新进行了复查,复查后予以平反256人,免予刑事处分54人,维持原判234人。
  1984年,遵照省委(82)80号、(83)12号和州委(82)70号文件精神,又对上年复査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和历次复査中漏査的案件,再次进行复查,共复查241人,其中平反12人,免于刑事处分5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85人,仍维持原判49人。
  1986年,遵照中央办公厅(86)6号和省委(86)54号文件精神,对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扩大化遗留问题和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案件,又一次对部分重点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査70件、78人,平反18件、18人,改判2件、2人,维持原判50件、58人。
  第四节司法
  —、司法机构
  本县司法行政工作初由县人民法院兼管。
  1981年5月,根据1979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精神,成立迭部县司法局。同年8月,增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与司法局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处后改为律师事务所。各乡分别配有1名司法助理员。司法工作从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民间调解、法律顾问、公证等项业务;领导和管理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领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工作。局内配局长、副局长各1人,司法工作人员4人,兼职律师2人,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1人。有宣传车1辆,录像机、电视机各1台,135型照相机1架,放大设备1套,自行车4辆。
  二、法制教育
  县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健全以来,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在全县城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出动宣传车进行广播、录像、幻灯宣传,在街道旁举办法制宣传专栏、画展,召开各类法制宣传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举行法律常识开卷考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办法,协同专业部门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兵役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基本法和专业法为主要内容,开展广泛地宣传教育。
  1985年,依照中共中央(85)23号和国务院《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县上又成立了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开始规划并实施了全县普法教育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司法局成立至1988年底,共出动宣传车辆72趟次,城乡接受教育群众26.78万人次;召开各类报告会、讲演会、座谈会359场(次);播放幻灯、录像103场次,受教育观众达3142人次;举办宣传专栏112期;聘请并培训法制宣传员176人。
  三、基层调解
  依照1980年7月重新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精神,本县于1982年7月配齐各乡司法助理员后,至1983年上半年全县共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50个,调解小组123个,有调解人员661人;调委会、调解小组配有正副主任、组长共203人。调解组织自开展民事调解工作以来,贯彻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至1988年累计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24起,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培训调解员250人。基层调解组织的调处工作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起到了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四、法律顾问
  1981年8月建立迭部县法律顾问处,与司法局合署办公。1988年10月依照甘肃省司法厅文件通知更名为迭部县律师事务所,配主任1人,律师2人。法律顾问处建立以来,先后开展了法律顾问、承担刑事辩护、代写诉状、解答法律咨询等项业务。至1988年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209件,其中:承担刑事辩护22件,民事诉讼代理6件,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状181件,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30件。
  五、公证
  1981年8月,依照国发(80)190、306号和省委(80)110号、(81)107号文件精神,在司法局设立公证处。配主任1人,公证员2人。公证处成立后,1982年至1988年,共办理林业承包、劳动合同、货款、收养、协议书、财产租赁、委托书等项公证业务1232件,其中1986年至1988年贷款合同公证407件,生产承包合同公证190件,委托书公证10件,财产租赁合同公证54件,收养合同公证18件,协议公证23件,其他合同公证74件。公证活动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防止纠纷发生、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迭部县志

《迭部县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出版社

迭部县是甘肃省内一块富饶美丽的、熠熠生辉的绿色宝石,又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古文化发祥地区之一。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藏族人民在这片沃土上,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与可歌可泣的发展历史。现代史上,迭部曾对中国革命做出过重要的贡献,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经迭部时,当地进步群众和上层人士给予红军协助与接济,他们让道引路、开仓放粮,协助修复栈道、支持红军北上抗日,与红军建立了深厚的革命情谊;长征又在迭部留下了腊子口战役和中共中央俄界会议遗址等革命胜迹,如今成为青少年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迭部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工、农、林、牧业生产及交通、水电、通讯、文教、卫生、商业、城乡建设等项事业的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县境丰富的森林资源在30年的开发利用中,为国家建设提供了近千万立方米的优质木材,创造了近40亿元的产值,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迭部悠久的历史和巨变的现实,应该荣载史册,誉传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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