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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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玛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1350
颗粒名称: 九、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
分类号: S812.5
页数: 2
页码: 1068—1069
关键词: 草原管理条例 玛曲县

内容

关于印发《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公社、政府各部门:
  现将《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玛曲县人民政府
  1982年5月23日
  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
  第一条草原是牧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对草原的管理、利用和建设,不断提高草产草量和载畜量,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县境内的一切草原,均为全民所有。
  第三条县境内草场划分到各社(场、站)。各社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把草场固定给大队,长期使用。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草场使用证。各社队对已固定的草场要搞好管理。
  第四条草场固定后,一般不予变动,如必须变动时,按下例规定办理:
  (一)国家建设需要占用草场时,按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办理。其他一切单位需要占用草场时,必须先征得社、队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互相调剂,改变草场使用权时,应通过有关方面协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使用单位投资兴建的各项基本建设,应予合理补偿。
  (三)遇有自然灾害和羊群季节性游走放牧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剂草场时,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第五条严格遵守草山协议。县境内各草场使用单位之间凡是有协议,并明确定了界限的,必须遵守执行。如有争议,报上一级领导机关解决,不得单方面随意废止协议,不准强行越界放牧。
  第六条因没有协议发生草山争执,要遵守历史习惯界限,同时要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划定界限,不准打架闹事,不准互赶牲畜,更不允许动用武器制造流血事件。
  第七条保护草山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荒,不能随便揭挖草皮,砍柴挖药、开荒种植、应由社队统一安排,指定地点,有计划的进行,做到随挖随填随补种,保护草原的益鸟,益兽,保护自然资源。
  第八条保护冬季牧场。牲畜出冬场后,各种畜群,包括自留畜和乘畜一律不准在冬窝子留放,驮牛队及购销赶运的牲畜路经冬季牧场时不得滥牧。严禁牲畜进入割草场和种植地。
  防止草原火灾。社队在必须烧荒时,由公社进行安排,做好组织和预防工作,并即时通知友邻单位。
  第九条保护草场设施。对草场围栏、棚圈、药浴池及水利电力等各种设施,要严加保护,不得毁坏。
  第十条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并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以至依法制裁。
  各社(场、站)可根据本条例之精神,制定具体经济处罚规定,层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成立县、社、大队草山管理委员会。各级草山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草场管理使用情况,处理草山管理事务:执行罚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玛曲县志

《玛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省人民出版社

《玛曲县志》以县境藏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建设新玛曲的特点。坚持“两个离不开”的观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正本清源,详今明古,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首次全方位地记述了玛曲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比较全面而突出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玛曲所发生的巨大历史性变化,展现了玛曲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精彩画卷,展现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时代风貌,对后人认识玛曲、了解玛曲、开发玛曲、建设玛曲提供了内容真实而丰富的珍贵历史资料和借鉴。 玛曲县地处青藏高原东端和甘、青、川三省交汇地带,天下黄河第一弯曲部,自古就是党项、钟存、先零诸羌等藏族先民的居牧之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富饶神奇,钟灵毓秀,在藏族地区有一定的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战国时属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党项)卬迷滇岭之“钟存部”。隋时属河源郡。后属吐蕃诸部脱思麻(多弥)、朵甘都司巴西诸部、蒙古厄鲁特和硕特部和拉卜楞之盟的河曲诸部。玛曲县是一个藏族聚居的畜牧业县,以“羌中畜牧甲天下”而闻名。藏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游牧民族社会文化气息浓厚,素有“神秘的羌海”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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