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其中,涉及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用于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的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